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
浅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几个问题

一
裁, 切实发挥保护竞争 , 维护 国家市场结
构和整个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 。 因此 , 反
3 精干 高效原 则 。 . 这是 现代行政管 理学和行政法学对设置任何行政机构的
要求。垄断执法机构的设 置要做到机构
垄断执 法机构 的设置必 须合理地 确定 , 而不能简单地将这种职能授予某一个或
1 驺 经 2 0 ・ 0 85
调这一点 ,因为它处理案件需要能得到 强制执行 ,其对付 的对象往往是实力雄
厚、 规模庞大的企业 , 甚至是超级企业, 在
当考虑的因素 1 反垄 断法本身 的特点 、 . 任务 和调 整对象 。 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 , 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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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都需要有一定的权威性 、 独立性 , 否
则 , 职能 就难 以有 效 实 现 。 垄 断 法 的 其 反
、
设 置 统 一 的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应
当遵循 的原则
特点和任务决定 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强
1 科 学合理原 则 。 . 国家 行政机 关 系 统是一个复杂的组织系统 ,既要符合完 整统一的要求 , 又要实行分权 管理 。 反垄
作为基本职能 的机构还没 有。 况且 , 多家 执法不仅会增加执法 成本 ,且执法机关
作人员不能是 国家工商总局的原班人马, 而应当是在制 定和执行反垄 断法 中对此
之 间也 不可 避免地会 产生 很 多纠纷 。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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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工作 ・C N MCP A TC E O O I R C IE
浅论反垄断执法机构 的几个问题
文 / 云霞 刘
郭亚庆
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当然也要遵循这一原 中国还有政 府与政府 部门 ,如果这样 的 .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论文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摘要:反垄断法的执行既包括公共执行,又包括私人执行。
我国《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
我国应重视私人执行制度的发展,使其成为公共执行制度的重要补充。
本文旨在以效率价值为视角,借鉴世界各国制度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完善提供制度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私人执行;效率一、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价值选择(一)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反垄断法应当体现实质公平的价值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价值。
[1]同时,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应当体现经济法的价值。
漆多俊教授指出,虽然经济法的价值与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可表现出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形态,但是,经济法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是效率与公平。
[2]因此,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也应是效率与公平。
(二)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基本价值与整体的反垄断法的价值一样,反垄断法执行体制价值的最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公平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里的正义转换为了对程序正义的追求。
1、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要求实现程序正义,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平等,以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
2、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少的成本最大程度提高反垄断法实施的效率,扩大反垄断法的有效范围,提高执行效果。
下文将重点从效率的角度,分析反垄断法执法体制,并通过介绍世界各国的执行体制,以期对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提供制度建设的建议。
(三)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分类1、公共执行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国家竞争主管机关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
2、私人执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垄断损害的主体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这里所谓私人包括广泛的内涵,个人(自然人)、合伙人、公司,企业联合体、有关组织等,一切能够以自己的名字行事并承担责任的私法主体,都应包含在私人的范围之内。
市场经济下中国经济的市场监管与反垄断

市场经济下中国经济的市场监管与反垄断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市场竞争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
在中国,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成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通过介绍中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分析中国经济的市场监管制度,探讨中国的反垄断政策,并评估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中国市场经济的特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市场经济具有以下特点:1.市场规模巨大:中国拥有庞大的人口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了众多国内外企业的投资和竞争。
2.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并存: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既存在国有企业,也存在私营企业,这种混合所有制体系在市场竞争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政府干预力度适度:中国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既扮演了宏观调控者的角色,也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中国经济的市场监管制度中国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市场监管制度,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与维护消费者权益。
1.监管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划分: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市场监管政策,维护市场秩序。
2.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行:中国制定了《反垄断法》等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并建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为市场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3.加强市场监督与执法:中国建设了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并采取执法手段打击违法行为。
三、中国的反垄断政策中国的反垄断政策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权益造成损害。
1.垄断协议的禁止:中国反垄断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达成排除、限制、阻碍竞争的协议,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中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主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3.政府干预与反垄断的衔接:中国政府在市场竞争中注重发挥调控作用,对于违法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

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市场经济中,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是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重要工具。
有效的市场监管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创新和市场发展,打破垄断,维护公平竞争。
一、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市场监管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市场监管可以防止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
虚假广告会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而欺诈行为则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
通过加强监管,可以减少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权益。
其次,市场监管可以促进企业创新和市场发展。
监管机构可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保护企业的创新动力。
同时,市场监管还可以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市场发展。
最后,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垄断行为会限制市场竞争,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降低。
通过加强反垄断监管,可以打破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反垄断政策的基本内容反垄断政策是指国家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干预的政策措施。
反垄断政策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反垄断政策禁止和限制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销售垄断、产权垄断等。
监管机构会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次,反垄断政策鼓励并保护市场竞争。
监管机构会支持并促进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打破现有的垄断局面,增加市场竞争程度。
再次,反垄断政策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规则。
对于市场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监管机构会依据一系列的指标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估和判定。
最后,反垄断政策还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监管机构会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准则,规定各类市场参与者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我国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的改革与发展近年来,我国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不断改革与发展,不断完善制度和执法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了市场监管与反垄断的法律基础。
比如,《反垄断法》、《价格法》等,为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具体规定。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随着电力市场的快速发展,对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的需求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问题,分析其重要性、现状及应对措施。
一、电力市场监管的重要性电力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电力是现代社会的生命线,关系到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生活的正常需求。
因此,必须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其次,电力市场的监管可以保障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整体产业水平。
只有通过公正的市场竞争,才能激发各企业的活力,增强其自身实力和竞争能力。
最后,电力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有效的监管,可以阻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维护良好的能源供应体系。
二、电力市场监管的现状目前,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市场竞争不充分,存在一些地方性和行业性的垄断现象。
部分大型电力企业通过多元化布局和吞并并购,形成了壁垒效应,限制了其他企业的发展。
其次,监管手段和力度相对不足。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监管难度较大。
目前,监管部门主要采取价格管制和合同监管等手段,但还存在一些监管漏洞和不足。
再次,监管信息不对称。
电力市场监管需要大量的信息支撑,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难以全面了解市场情况,从而影响了监管效果。
三、电力市场反垄断的应对措施为加强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需要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
首先,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和垄断行为的界定,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加强信息共享和公开透明。
监管部门应与电力企业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共享相关市场信息,提高监管的精确性和全面性。
同时,通过加强对外公开透明,促进监管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再次,适度放开电力市场准入,鼓励竞争机制的建立。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各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机会,降低壁垒效应,提高市场的活力和竞争性。
论反垄断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以自然垄断行业为视角

、
视 角 的 选 择 : 然垄 断行 业 及 其 反 垄 断 法 适 用性 的发 展 自
( 自然垄断行业的传 统调整模 式 一) 自然垄断行业指那些规模经济效益明显, 单独一个企业能够 比多 个 企业更有效率地提供全 部产 出的行业 。0 它的特 点大概可 以概括 为: 规模经济性 ; 成本弱增 性; 巨额 的沉淀成本 ; 生产运营的网络性。 也正是这样一种经济学上的理论 导致 自然垄断行业过去普遍 采取了 垄 断的经营方式 , 同时鉴于其公共利益性 , 一般 由公共利益的天热代 表——政府来投资经营, 以及设置监管 , 这就是 自然垄断行业的传统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y
{占 l缸会 ;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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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反垄断机 构 与行 业监 管机 构 的权 力配置
以 自然 垄 断行 业 为视 角
樊 杭
摘 要 经济学和 反 垄断法理 论 的发 展 为反 垄断法在 自然垄断行 业 的适 用提 供 了充分的依 据 , 我 国( 垄断法 式 出台 但 饭 正 后, 由于缺 乏明 丈规 定 , 得 自然 垄断行 业的行 业监管 机构 与新近 成立 的反 垄断机 构 的权 利界 限不甚 明晰 , 可能 引起 在对 使 这 具体 垄 断行 为判断 与管辖 上 的分歧 与 冲突 。 相应 的 , 学 配置反 垄 断法执 法机构 和行 业监 管机 构 的权 限 , 科 将有助 于保 障 ( 皈 垄 断法* 顺利 实行 。按照 比较 法 的路 径 , 同时基 于对我 国经济总 量 大, 管 业务 复杂 等现 实情 况的分 析 , 监 笔者认 为不舍 弃行 业监 管机构 , 建立 由统一 的反 垄 断机 构 主导 的合作 管辖 机 制 , 是配 置相 关机构权 利 的要 点 。 应 关键 词 自然垄 断 反 垄 断机 构 中图分 类号 : 2 . D921
论“中央事权”体制下的反垄断执法

论“中央事权”体制下的反垄断执法作者:刘贺锋来源:《法治研究》 2017年第3期摘要:反垄断“中央事权”体制下,我国正在不断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
但执法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以工商行政管理反垄断执法为例,目前还存在案件数量偏少、案件层级较低、处罚力度较弱、执法积极性不高等等诸多问题。
反垄断执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高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相关市场范围和违法主体类型等为根据划定清晰的反垄断边界,设置“中央事权”适当的监管幅度,与地方竞争执法部门进行合理的分权,以切实提高竞争执法的效率。
关键词:中央事权监管幅度相关市场反垄断边界执法效率所谓事权,简单地说是指一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
出于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和竞争性大市场的需要,也考虑到反垄断执法工作的特点,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即反垄断执法“中央事权”①管辖体制。
在这种执法管辖体制下,随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我国正不断推进反垄断工作。
一、我国反垄断工作基本状况(一)基本完成反垄断法律体系的构建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 年8 月1 日实施后,国务院法制办同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于次年发布《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这一重要的反垄断执法所必需的规定。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称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的“三驾马车”,也根据各自的反垄断执法的需要,紧锣密鼓地在几年内制定了相应规定。
国家发改委于2011 年同时颁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商务部在2009年至2014 年期间,制定了与经营者集中审查相关的一系列规定,如《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等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根据自身职责,相继出台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论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的完善

运作体制 , 包括反垄断机构的职能范围 、 力配置 、 力运行 权 权 原则和 程序 等核 心要 素。对 于所 有建立反 垄断 法律制 度的 国家来说 , 反垄断实施 机制都 是一个 非常重 要的 问题 , 不 其
反垄断委员会具有联席会议的性质 , 主任由国务 院分 管副总 理担任 , 主任 由商务部部长 、 副 国家发改委主任 、 国家工商 总
收 稿 日期 :0 9 1一 l 2o — 2 8
断行为进行查处 , 目前其并未被 明确为反垄断执法机构 。 但
作者简介 : 倪娜 , 南开大学 国际经济研究所博士生 , 女, 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 员。 万欣 ,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 女, 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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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 的完善
我国构建系统的反垄断体系起步较 晚 , 理论 界和实务部
门曾对我国反垄断实施 机制 该如何 借鉴 其他 国家 的先进 经 验进行过热烈 的讨 论 。归 纳起来 , 主要有 两种 观点 。第 一 , 建议采 用一元化 的机 构设 置模 式 。在这种模 式下 , 反垄断
执法主要由单一行政机 构完 成 , 政机 关既 负责反 垄断 , 行 也
的实施 。持这种 意 见 的主要 是 一些 研究 机 构 和专 家 学者 。 第二, 不设立新 的机构 , 将现有的反 垄断执法 职能进行整合 , 明确由国务院现有 的一个 部 门统一 承担 。如 商务部 和 国家 工商总局 都 曾提 出 , 由本部 门 承担 反垄 断 机构 的 职能 。第
局局长 、 国务 院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 委员 由国家发改 委 、 工业 和信息化部 、 监察 部 等 1 6个单 位 的负责人担 任。反垄 断委 员会下设专家咨询组 , 聘请 法律 、 经济 等方面 的专家 和有关 人员组成 , 对委员会需要研究的重大 问题 提供 科学咨询 。反 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 究拟 定有关竞 争政 策; 织调 研 组 查、 评估 市场 总体 竞争状 况 , 布评估报告 ; 发 制定 、 发布 反垄 断指南 ; 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 。反垄断 委员会主要通 过召开委员会 全体会议 、 主任 会议 和专题会 议履行 职责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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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
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垄断很多是来自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石油、民航、银行、保险等过去被视为自然垄断或者国家垄断的行业,媒体也经常讨论这些行业中的“垄断福利”。
这些情况说明,我国反垄断执法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这些行业。
然而,另一方面,我国的这些行业现在都设立了行业主管机关或者监管机构,如信息产业部、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
鉴于这些行业的特殊性,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制度,如2000年颁布的《电信条例》,现在还在起草电信法。
因为行业监管法除了市场准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外,还涉及市场竞争秩序,如电信法把促进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作为该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管辖权上就会存在交叉。
现在,世界各国在解决反垄断执行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关系方面,基本上有两种做法:一是由竞争机构负责特殊行业的监管;二是在特殊行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一、反垄断机构监管特殊行业
有些国家或者地区把行业监管放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之内。
例如在欧共体委员会,竞争总局除了负责执行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企业合并控制以及国家援助政策外,它还负责在电信、能源、银行、保险、传媒等行业的监管任务。
例如,监管能源市场的任务属于B-1局,监管邮政市场竞争的任务属于C-1局,监管银行和保险业的任务则属于D-1局。
总体上说,电信、电力、银行、保险等行业在欧共体已经被视为竞争性的行业,它们在适用法律以及执法机构上与其他行业没有
特殊的待遇。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没有负责电信、电力等行业监管的专门机构。
即这些行业同其他一般行业一样,监管它们的权力被交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
在澳大利亚,行业监管任务属于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委员会的下面设立了涉及电力、天然气、运输和电信等行业竞争问题的“监管事务局”。
新西兰的商业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
它除了执行竞争法,还执行新西兰1998年颁布的《电力改革法》、2001年颁布的《电信法》和2001年颁布的《奶制品业重组法》,承担着对电力、电信和奶制品业的监管。
上述欧共体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做法很值得提倡。
因为它们不仅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而且也考虑到这些行业改革的方向,从而把监管的指导思想定位在打破垄断和推动竞争的方面。
此外,这还可以节约执法成本,减少政出多门的现象,减少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的摩擦和纠纷,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
出于这样的考虑,荷兰从2005年7月1日起,也将过去独立的能源监管局(DTe)并入了荷兰竞争局,由此使竞争局成为负责执行荷兰1998年电力法和2000年天然气法的机构。
此外,运输监管的部分职能也归属于竞争局,使之有权监管铁路以及城市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部门的竞争问题。
二、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
除上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或者地区的模式,也有很多国家把行业监管任务授权给一个独立的机构,由这个机构处理被监管行业的竞争问题。
这种授权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限,但
一般不会彻底剥夺这个机构对这些行业的管辖权。
如德国负责电信和邮政监管的机构(RegTP)有权处理电信和邮政市场上的滥用行为,但在界定相关市场以及认定企业的市场地位方面,这个机构则得征求联邦卡特尔局的意见。
此外,联邦卡特尔局在处理电信和邮政市场上的企业并购以及卡特尔案件方面有专属管辖权。
美国在电信、电力、金融和航空业也建立了监管机构,如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负责电信监管。
传统上,联邦通信委员会有权依据电信法或自己的监管标准审查电信市场的企业并购,但电信市场的其他竞争行为得由反托拉斯执法机构来处理。
如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司法部指控AT
在银行业方面,美国最高法院1963年关于费拉德菲亚国民银行案的判决有着很大的影响,该案涉及一个全国性银行和一个州政府批准的银行之间的合并。
随着这个判决,银行业并购的管辖权在美国一直被分割给了反托拉斯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所有。
此外,美国国会1966年通过的银行并购法就反托拉斯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关系作了以下规定:第一,监管机构评价合并时必须适用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即任何导致垄断或者推动共谋或者企图垄断银行业的合并都得予以制止;第二,对银行监管机构批准了的合并,司法部在30天内有进行干预的权力。
这即是说,一个得到监管机构批准的合并,仅当这个批准后的30天内没有受到司法部的干预,它才最终得到了反托拉斯法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