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委关于技术工人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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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8〕32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8〕32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标
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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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18〕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号为DBJ50/T-298-2018,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结束——。

【建筑工程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职业技能标准

【建筑工程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职业技能标准
本标准共分十章,包括总则、术语、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及镶贴工等六个具体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上海市丽园路240号,邮编:200011,E-mail:dongshangqian@)。
2.1.12涂裱工(Paperhanger)
使用手工工具或机具,按设计要求对装饰、装修工程中建筑表面及内部空间、内部陈设以及室内用品等物体用涂料、壁纸、布、绸缎和玻璃等进行装修和装饰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人员。
4.5职业技能鉴定方法
4.6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5镶贴工职业标准
5.1一般规定
5.2职业技能等级要求
6装饰装修木工职业标准
6.1一般规定
2职业技能等级要求
7金属工职业标准
7.1一般规定
7.2职业技能等级要求
8涂裱工职业标准
8.1一般规定
8.2职业技能等级要求
9幕墙制作工职业标准
9.1一般规定
9.2职业技能等级要求
本职业各等级从业人员都必须掌握的通用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与本职业密切相关并贯穿于整个职业活动的基本理论知识、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等。
2.1.7职业能力特征(OccupationCompetence)
从业人员掌握必备的职业知识和技能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潜力。
2.1.8职业道德(ProfessionalEthics)
4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明施工,保持环境整洁;坚持安全生产,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5刻苦钻研技术,提升创新能力;学习相关理论,做到一专多能。
1.0.6建筑装饰装修职业技能,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04•【字号】建人教发〔2015〕204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人教发〔2015〕20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城管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精神,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和技能水平,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新资质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利用教育培训和考核网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全省建设系统“统筹协调、分级实施、责任明晰、上下联动”的职业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机制。

我厅负责全省建设系统各类职业培训考核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在原浙江省建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基础上加挂“浙江省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考核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指导中心”)牌子,并适当调整组成人员(详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厅干校),负责培训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社会培训考核机构(企业培训考核机构)负责培训考核工作;社会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培训。

二、建立培训考核机构培训考核机构分为社会培训考核机构、企业培训考核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三类。

在依申请基础上,一是建立社会培训考核机构,原则上从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经我厅同意备案的培训单位中选定,并考虑全省布局,适当增加若干家,确保每个设区市、建筑强县(市、区)都有一家社会培训考核机构;二是确定企业培训考核机构,从全省建筑强企和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中选定一定数量的建筑业企业,探索推动企业自主培训考核工作;三是确定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从经我厅同意备案的培训单位中选定,并综合考虑各设区市、建筑强县(市、区)、建筑业企业数量等情况,适当增加培训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开展建筑工人培训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建人教发[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建人教发〔2014〕76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城市管理局、义乌市建设局: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2月28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推动职业标准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对于规范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指导专业人员的使用与教育培训,促进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加强我省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现场管理提高工效的重要手段。

二、基本原则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归口管理、考培分开、统筹协调、责任明晰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1.按照全国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证书式样,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考核评价的体系。

2.构建规范的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完善岗位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考核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1.19•【文号】建人〔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技术和管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人数多,责任大。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行业发展、贴近岗位需求、突出专业素养,不断加强和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落实企业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完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机制,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产业发展后备人才。

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策指导、监管服务重要作用,促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健康发展。

二、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原则,坚持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和属地管理,构建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充分调动企业职业培训工作积极性,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5.12•【文号】建办人函〔2017〕322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7]3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精神,更好地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我部组织开发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现就做好信息系统数据对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全国统一的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完成各地培训数据对接,是实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全国互联互通的基础,也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从业人员培训信息大数据平台的基础。

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借助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各省(区、市)技能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等数据信息的实时查询、统计,准确掌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需求等情况,推动各地依据职业标准开展培训工作,实现对全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科学分析、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提高培训整体质量。

通过信息系统实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连续记录和全国互联互通,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二、全面落实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任务信息系统是我部建立的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维护工作由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系统维护和服务器管理由我部信息中心负责,相关系统开发、技术支持等工作由北京博奥网络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住房城乡建委系统培训项目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住房城乡建委系统培训项目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渝建〔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住房城乡建委系统培训项目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委系统培训办班管理,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培训办班管理办法》(渝建〔2018〕235号)有关规定,现将《市住房城乡建委系统培训项目清单(2020年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行业各企业、各单位、从业人员对培训办班情况进行监督。

各培训主办单位要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培训主题,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努力创新培训方式方法,选好配强师资力量,提高培训质量和教学水平。

培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从严治教要求,强化学风建设,坚持厉行节约,严肃财经纪律。

要切实履行培训办班主体责任,规范培训行为,做好培训通知的审核、备案工作,未经批准不得计划外办班,严格学员管理,确保培训办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各培训主办单位要密切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变化情况,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未允许恢复面授培训之前,不得举办线下培训班。

鼓励各主办单位积极创新培训形式,运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开展线上培训、网络直播培训。

各培训主办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培训执行情况和培训工作总结报宣教处。

附件:市住房城乡建委系统培训项目清单(2020年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3月20日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工种代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工种代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6.03.17
•【文号】建人劳函[2016]18号
•【施行日期】2016.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工种
代码的通知
建人劳函[2016]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企业资质就位需求,结合各地培训工作实际,我们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中职业、工种代码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建设行业职业工种代码表中所列工种名称以职业分类大典为基础,涵盖了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资质中所列工种名称,为各地开展技能培训提供依据。

2.建设行业职业工种代码表中所列工种名称括号外与括号内的工种为相同或相近的职业工种,原则上括号外包含括号内工种的技能要求。

在证书发放过程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归并与分类,使用相应名称。

3.根据相关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纳入培训合格证书的职业工种代码将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建设行业职业工种代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2016年3月1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22•【文号】建办人函〔2020〕662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建办人函〔2020〕66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在转变培训模式,建立职业培训体系,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职业培训体系已基本建立(一)开发完善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模块,开发过程监管、测试题库管理、继续教育管理等功能,满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需要,供各地免费使用。

(二)建立完善测试题库。

组织编制了全国统一培训测试题库,并依据试运行情况,对系统和题库进行了完善,供各地免费使用。

(三)编制继续教育大纲。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以知识更新、学以致用为原则,根据岗位需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组织制定并发布了继续教育大纲。

针对施工员、质量员等13个岗位,明确本岗位应掌握的新法律、新法规、新标准和新规范,以及相关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着力完善从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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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建委关于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号),切实抓好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市建委关于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建委关于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
2015年3月18日
附件:
市建委关于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提升
培训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号),切实抓好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1、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以“行业统筹协调、企业积极组织、技术工人主动参与”为原则,以中青年技术工人为重点培训对象,利用三年时间,开展以“职业培训包”为主要模式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使18万名中青年技术工人获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进一步提高一线操作人员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为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支撑。

2、三年目标。

2015年至2017年,通过开展有组织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使18万名技术工人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其中,2015年4.8万人,2016年6万人,2017年7.2万人。

3、2015年目标。

2015年计划使4.8万名技术工人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其中本市大型集团和施工企业25000人,外地骨干施工企业20000人,供热企业1500人,燃气企业1500人。

二、参加范围、培训对象和培训工种
(一)参加范围
选取本市部分大型集团公司和施工企业、外地骨干施工企业以及供热、燃气行业部分骨干企业进行试点,其他企业也可组织本单位技术工人参加。

(二)培训对象
企业一线急需紧缺岗位中45岁以下中青年技术工人(含外地劳务人员)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与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与连续三年进津备案的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3、与本市注册的供热、燃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4、与本市集团(总)公司及下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三)培训工种
凡纳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2015年度第一批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和《天津市2015年度第二批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的培训工种,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三、实施步骤
启动阶段(2015年3月)。

市建委和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召开工作部署推动会,正式启动《市建委关于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

实施阶段(2015年3月-12月)。

集团公司、骨干企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制定落实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总结阶段(2015年10月-12月)。

市建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为今后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提升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市建委和市人力社保局成立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市建委常务副主任刘翠乔同志、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于茂东同志任组长;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市建委人事教育处、建筑业管理处、公用事业处、施工队伍管理站、江苏省和浙江省建设厅驻津建管处、建设行业联合会相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集团公司和企业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海河大厦施工队伍管理站,办公室成员由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和市建委人事教育处、建筑业管理处、公用事业处、施工队伍管理站相
关同志组成,施工队伍管理站抽出两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落实,督促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2、明确目标任务。

各参与单位要充分利用大专院校、培训机构、工地业校三级培训网络,采取实训和理论相结合、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现场和课堂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好技能培训。

同时要积极协调、互相配合,把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保质保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任务。

3、落实补贴政策。

对于通过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鉴定并考取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中明确的培训成本额度给予相应补贴。

4、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过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提高职业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在全行业职工中形成学技术、比技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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