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为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常常被⼈们混淆,因为这两个概念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因此区分他们两的不同就⼗分重要。
那么⽆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1、解决问题不同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事务,便在管理⼈与本⼈之间形成⼀种社会关系。
法律欲想最佳地调整这种关系,则⾄少应规定如下问题:管理⼈以为本⼈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出的必要费⽤,应有权请求返还;管理⼈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在可能的情况下,管理⼈有义务把管理的事务的事实及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管理⼈违反上述义务给本⼈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因管理事务⽽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予以赔偿。
这些内容只有⽆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
⽽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法涉及。
2、制度⽬的不同不当得利制度的⽬的在于使受益⼈返还不当得利,因此在受益⼈为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受益⼈未获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获利益丧失,则不存在返还问题。
⽆因管理中,管理⼈因管理事务很可能⽀出必要费⽤,但却未必获得利益。
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合法权益的保护。
3、制度意义不同⽆因管理是⽴法⿎励助⼈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为和互相帮助⾏为的界限。
相形之下,不当得利制度就不具备同样的⽬的与功能。
在判断⼀个法律现象是⽆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时,还可从主观⾓度予以判断:如果⾏为⼈是为了他⼈利益⽽进⾏管理⾏为,则属于⽆因管理,如果⾏为⼈在主观上是为了⾃⼰的利益,⽽在客观上给他⼈带来利益,给⾃⼰带来不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因管理的概念⽆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也包括他⼈,或者仅为他⼈),主动管理他⼈事务或为他⼈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1. 引言合同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合同法中,有两个重要的概念: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2.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的是当一方在合同关系中,以违法手段、欺诈行为或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对方的财产或其他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被损失方。
2.1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手段:指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对方的财产或权益,例如暴力、威胁等。
•欺诈行为:指的是通过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使其作出有利于不当得利方的行为。
•不正当手段:指的是没有依法或符合合理道德的方式,通过操纵、垄断等手段获取对方的财产或权益。
2.2 不当得利的返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被损失方。
被损失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向法院申请追回不当得利。
2.3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通过不当得利获得了对方的财产或权益,除了要返还不当得利外,还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被追回的不当得利可能会被法院判决为双倍返还,以对不当得利方进行惩罚。
•不当得利方可能会承担违法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无中生有地管理他人的财产。
在合同法中,无因管理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与正常的合同关系不同。
3.1 无因管理的特点无因管理的特点包括:•无中生有:指的是管理人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或约定来管理他人的财产,却主动承担了管理责任。
•无偿管理:指的是管理人在无因管理过程中,不会从中获取任何报酬或利益。
•志愿性质:无因管理是一种基于管理人的自愿和自发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3.2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在无因管理关系中,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仍然是原有的所有人,而管理人则没有所有权或占有权。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管理人没有所有权:尽管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但他并不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仅有管理权。
第23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 问题:
– 20万的装修费是乙的损失吗? • (1)乙早已将装修费计入经营成本 – ①装修费由做生意的人承担是行业惯例 – ②如果让出租人承担装修费是豆腐搞成肉价钱 • (2)几年下来,乙早就收回成本了,还大赚了一笔 – ①乙为何反过来要求甲支付装修费? – ②甲是否也可以要求乙将赚的钱分一半给甲?
• 问题:
– 1. 因果关系是否包括间接因果关系? • 如:甲的手机被乙盗窃,乙持有期间又被丙盗窃。
甲的损失与丙的得利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但不 妨碍不当得利的构成。
• 问题:
– 2. 因赌博获利2万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 不属于,因为输钱非合法利益损失。 • 输钱方不得要求还钱,而应收缴赌资 – 3. 承租人擅自装修后能否以不当得利要求出租人补
第二十三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第一节 不 当 得 利
第二节 无 因 管 理
第一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
并使他人受损的事实。
• 小资料:
– 民法通则第92条: •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问题:
– 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
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 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 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 何处理? •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 参考答案是D。司法部认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因为停车场是自愿行为,停车场不是洗车场。
第二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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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患者虽然病情严重,但不开刀并不 一定马上死亡。是接受开刀,予以积极治疗,还是拒 绝开刀,采取保守治疗?患者家属通过医方的交底谈 话,是有选择权的。而这一选择权,患者家属并没有 委托给盛伟全,因此盛伟全是无权代理的,自应对这 一无权代理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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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82年8月的早晨原告在楼顶层 的平台上摆放了20盆君子兰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 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服,发 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至第二 盆时,因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的脚,同时将原告一盆名 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常恼怒,认为 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 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 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 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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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
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 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以现存利益为限。 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利益为受益人取
得利益时的数额。 受益人取得利益时善意,嗣后为恶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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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交涉了1个月之久,协商未果,储蓄所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多收的2.7 万元。问:
1.王某能否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退还 2.7万元?为什么?
第二章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3、假如在照料牛的过程中,牛突然狂性大发踢伤了邓某,邓某 因此支付了两百元医药费,医药费由谁承担? 请说明理由。
邓某有权要求何某某支付其为此支付的200元医疗费。因为 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应当偿付管理者在管理事务中所受的损 失。
4、假如在照料牛的过程中,牛突然遭雷击而死,何某要求邓某 赔偿,此事该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问题: 1、 邓某照料牛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 请说明理由。 邓某某照料牛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 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构成无因管理。因此,邓某某为他人照料丢失的牛的行为构成 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 的必要费用。
不当得利的案例
请同学们结合自己的生活,谈谈日常生活中有哪些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例子。
【作业】 请结合漫画,谈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执教者:李 能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中学
【案情简介】
有一天晚上, 养牛专业户邓某在路边发现一头牛无人看管, 他叫了几声没人答应,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就把牛带回家。 邓某捡到牛后,四处打听,没发现有人丢牛,就将这头牛和自 己的牛放在一起饲养,后来牛生下来小牛。过了一阵,邻村何某 找到他,说牛是自己的,要求领回。但邓某认为母牛可以领走, 但小牛应当归自己,因为这是自己精心照料才使母牛怀上小牛的。 但是何某认为自己的母牛生下小牛,应当归自己所有。
被告的行为能否定性为不当得利?为什么?人民法院应该如何 处理这项纠纷? 你还能举出其他不当得利的例子吗?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 损失的事实。
【举案说法】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 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2. 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出于避免共同损失的管理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案例:赵某外出打工,其住房有倒塌的危险,因其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 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但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3. 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案例:(2016)鄂1281民初2233号 基本案情:白云陵园系甲办事处兴建,租用的A村的山林。2004年,甲办事处将公墓 的经营权及财产转卖给乙,后因预售墓位、管理混乱、延付租金等致村民多次信访、上 访,导致陵园大门被锁,通道被堵而无法经营,无人管理长达两年。2009年,A村认为此 前的山林租赁协议无效,继而转租给丙,并签订《山林承包协议书》。随后,丙在未与 乙形成协议的情形下经营案涉陵园。
4. 管理事务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 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979-2)
* 为本人尽公益的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时,如代缴税费、扶养费等。 * 紧急情形下救助本人生命。
(二)准无因管理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 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 义务。(980)
民 与之法 不无典 当因合 得管同 利理编
解 读
目 录
壹 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义务 贰 风险负担规则
壹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 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121,979-1)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第一章不当得利Ø含义:是一种事实状态但不是指造成该事实状态的原因事实。
属于事件,而非法律行为。
参《民法通则》92条表述。
Ø一般构成要件ß一方取得利益:很广义;ß他方受到损失:很广义;ß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采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依社会一般概念判断;ß没有合法根据:采非统一说,而用类型化构建不当得利制度体系。
不当得利的类型ß给付不当得利1、情形: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不当得利;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的不当得利。
2、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清偿期到来前履行义务;明知无债务的清偿;不法原因的给付;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给付。
ß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情形:受害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受益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第三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添附产生的不当得利;自然事件产生的不当得利。
Ø不当得利的效力(注意返还义务的范围)Ø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第二章无因管理Ø概念:是事实行为,非法律行为。
参《民法通则》93条表述。
Ø特征和类型Ø构成要件ß管理他人事务;ß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ß无法定或约定业务。
无因管理的效力1、管理人义务(本人的权利)ß适当管理义务ß通知义务ß报告及计算的义务2、管理人的权利(本人的义务)ß费用偿付请求权ß损害赔偿请求权ß负债清偿请求权。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学习笔记
【真题回顾】(2005-3-10)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意的受益人将其受领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由于受益人为善意,而且无现存利益,则在受益人因此免除返还责任的限度内,第三人应当对受损人负返还的责任。
(2)恶意的受益人将其受领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由于受益人为恶意,即使现存利益不存在,受益人并不免除返还义务,受损人既可以要求恶意的受益人返还,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
【真题回顾】(2007-3-7)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2.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他所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于本人,即通过自己的管理行为增加本人利益或者避免本人发生损失的主观意思。需要注意两点:①管理人在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同时,兼具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应就本人受益部分成立无因管理。②无因管理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管理事务本身,管理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3.不适当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①本人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
本人向管理人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的,则管理人享有向本人主张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必要债务清偿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三项请求权,但是,本人承担义务的范围以本人“所受利益为限”。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2023 WORK SUMMARY
REPORTINGFra bibliotek目录01
C ATA LO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比 较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案 例分析
0 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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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定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因他 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 他人损失的行为。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 原因之一,属于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前提条 件,没有获得利益则无所谓不当得利。
实施了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应当是实际发生的管理行为,即管理人已经实施了对于 他人事务的管理。
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无因管理行为应当不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即管理人的行 为没有违背被管理人的意愿。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阻却违法 管理人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 管理人负担债务责任 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 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 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 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行为应当在无法律上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时发生,即管理人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去管理他人的事务。
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无因管理行为应当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管理人主观上认为其行 为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
比较分析案例
01
案例一
丙拾得丁丢失的物品,丙将该物品出卖给戊,丁为此诉至法院。法院判
决丙、戊共同返还物品给丁。丙的行为既构成不当得利又构成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民法第二十四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一节不当得利..... ;. . .■■■■■■.......... V'.' .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权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家池塘的鱼跳人己家池塘,这也构成不当得利。
因此,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制度的宗旨是运用衡平观念来纠正这种不正当、不合理的财产损益变动。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这是我国民法确立不当得利制度、民事审判机关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基本依据。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在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
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
包括:(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
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一般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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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交涉了1个月之久,协商未果,储蓄所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多收的2.7 万元。问: 1.王某能否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退还 2.7万元?为什么?
2.这2.7万元的利息是否应当由王某一并返 还?为什么?
2013-7-11
三、管理人责任
管理事务的承担符合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
管理人只是在管理事务的实施上不当,应该仅令管
理人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因一般过失给本人 造成损失时,应减轻甚至免除管理人的责任。
管理人虽有管理意思,但其管理事务的承担违反
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管理人承担债务不履 行责任。主观方面,应坚持过失责任原则,管理人 无过失时便无责任。
•另一种认为无因管理的成立主要以管理人在管理
事务承担之时有管理意思为要件。无因管理成立后 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有过错地侵害了本人的物权 和人身权,仍然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2013-7-11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LAW SCHOOL OF BIT 19
案例分析
王某和张某是同乡关系,经人介绍确定了恋爱关系。1996年 5月19日,二人前往上海旅游,返回时所乘车辆在途中发生撞车 事故,张某受伤住院,住院期间一直由王某护理。张某出院后, 一直在王某家养伤,由王某护理。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事后支付 给张某伤残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2万元,由王某的朋友赵某 代领后交给了王某,王某仅给了张某2000元,剩余的1万元一直 未付。后张某得知此事,要求王某支付余款,王某以该笔款项 已为张某支付了各种费用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张某因此和 王某发生矛盾,二人终止了恋爱关系。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的1万元。 问:1.王某的护理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张某应向王某支付 哪些费用?为什么? 2.王某拒绝返还张某的1万元赔偿金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还是属于不当得利?为什么?
2013-7-11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LAW SCHOOL OF BIT 2
(二)他方受损
直接损失:现存财产的减少。
间接损失:财产应增加未增加。
(三)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
(四)没有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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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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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取得利益时善意,嗣后为恶意的,
返还利益为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
2013-7-11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LAW SCHOOL OF BIT 6
案例分析
1998年10月3日上午,公民王某到工商银行某 储蓄所存款3000元,在办理存款手续时,该储蓄所 营业员张某将存单上的金额误写为3万元,复核员李 某在复核时也没有发现。王某接过存款单后没有检 查就走了。王某回来后将存款单交给了妻子,妻子 发现了这一情况后,马上到储蓄所将刚刚存的钱全 部取出,取了3万元并于当天下午又将该笔现金全部 存到一建设银行。当天晚上8时左右,储蓄所人员对 当日发生的业务进行结算时,发现账款不符,短缺 现金2 .7万元。
第二编 债法各论(一)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201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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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当得利
第一节 不当得利制度概述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 了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获利 积极增加:财产权利取得、占有取得、财产 权的扩张和效力增强、财产权限制的消失。 消极增加:债务不再承担、费用没有支出、 权利限制未设定。
1、管理人的管理知识水平与社会常识相当
本人已明确表示过管理要求,并且该要求符合社会常识 本人虽明确表示过管理要求,但该要求违法,或违反客观规律 本人未明示管理要求
2、管理人的管理知识水平高于社会常识条件
如果本人明示过管理要求,该要求不违反法律或客观规律 如果本人虽明示过管理要求,但该要求违反社会常识 如果本人未曾表示过管理要求,基于社会常识管理事务所取得
2013-7-11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LAW SCHOOL OF BIT 12
第二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 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 行为。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与代理不同。 我国分别确认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
因第三人行为产生
因事件而产生
因添附产生
2013-7-11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LAW SCHOOL OF 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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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
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 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以现存利益为限。
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利益为受益人取
得利益时的数额。
2013-7-11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LAW SCHOOL OF BIT 7
核对时发现,王某存款开户单的大小写的均是 3000元,而储蓄所开出的存款单上却是3万元,开 户单账号与存单账号是一致的,均是“45455”。 据此,储蓄所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返还多拿的2.7万 元。王某认为,自己手中的存单是按照储蓄所规定的 手续办理的,存单上记载的面额为3万元,记账员是 在见到现金后才填写存单的,不可能出错,况且自己 已经取走了所有现金,作为合同,已全部履行。储蓄 所账款不符与自己无关,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 退还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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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一)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 履行不存在的债务
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
合同解除 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
2013-7-11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LAW SCHOOL OF 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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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因受益人行为产生 因受害人行为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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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徐惠芬因患腹部脓肿症,于1982年1月住进H市医院,在 住院3年期间,先后手术27次。1985年1月转到S市甲医院住院治 疗。此后,在1年零4个月的住院期间,又先后手术8次,仍未治愈。 1986年5月3日,患者经各方医学专家会诊后,转到S市乙医院住院 治疗。该院经诊断,确诊为顽固性腹壁窦道。5月20日,在乙医院 院长指导下,对患者徐惠芬进行手术治疗。6月23日,作腹壁脓肿 切开引流。6月28日,该院拟再次手术。手术前,乙医院主治医生 张同义,因患者徐惠芬在该市无亲属,便向陪送徐惠芬住院的甲医 院医生盛伟全说明:患者徐惠芬在前两次手术后,体温高达摄氏39 度,且持续不退。这次手术后可能再次发烧,而且患者体弱,手术 后可能发生炎症扩散,从而有导致败血症死亡的可能。当时盛伟全 考虑到手术较急,无法通知患者亲属立即到场,认为治病要紧,便 代表病员家属在术前谈话记录上签了字。徐惠芬手术后,果因败血 症医治无效死亡。为此,徐惠芬之父徐耀宗,以盛伟全超越权限, 签字同意手术,致女儿死亡为由,要求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患者病情严重,长期医治无效, 实际上已是身患绝症。即使不开这次刀,也难久于 人世。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所患病症决定的,并 不在于盛伟全是否越权代表亲属同意开刀。因此, 任何人都不能对徐惠芬的死亡负责。况且,盛伟全 完全是从尽快治疗患者之病的善良愿望出发,才代 为签字的。在现实生活中,因情况紧急,未经患者 亲属同意而代签字动手术的,并非绝无仅有。治好 了,利在病人,对签字者毫无利益可得;治不好, 就要这些代签字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于情理上说不 通,也不利于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良好道德风尚 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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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患者虽然病情严重,但不开刀并不
一定马上死亡。是接受开刀,予以积极治疗,还是拒 绝开刀,采取保守治疗?患者家属通过医方的交底谈 话,是有选择权的。而这一选择权,患者家属并没有 委托给盛伟全,因此盛伟全是无权代理的,自应对这 一无权代理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除同意第二种意见外,还认为,乙医院 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乙医院主治医生明知盛伟全 仅是受甲医院委托护送患者到乙医院治疗的医生,并 不是患者的家属,却要他代表患者家属在术前谈话记 录上签字,也是错误的。同样应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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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本人 的物权和人身权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对此,外国民法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无因管理本身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效果,
是合法行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能构成侵权行为, 如果构成侵权行为便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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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998年12月25日,张某回家探亲,在开往南方 某市的火车上与邻座的王某认识,二人谈得十分投机, 当得知对方都是在北京工作时,二人便约定将来回到 北京后继续联系。火车到站后,张某看见外面有人在 接自己,便急忙先下了车。王某正在整理自己的行李 准备下车时,正在打扫车厢的列车员李某发现王某身 旁有一黑色手提包,以为是王某的,便提醒王某说: “同志,请带好你的手提包。”王某拿过手提包一看, 知道不是自己的,但也没有否认,而是将手提包拿在 了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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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客观的他人事务 客观的自己事务
中性事务
不要求纯为他人事务。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 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
管理人所具备的管理知识水平
的效果一般或较差,而按管理人的管理知识水平管理事务则能取 得最佳或较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