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监发〔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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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鄂安监发[2012]185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18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鄂和省属石化、化工企业:现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10月11日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1.11•【文号】安监总厅科技[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1〕65号)精神,加强安全科技支撑建设,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科技项目征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方向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突出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火灾防治、冲击地压防治、采空区冒顶与地表塌陷灾害防治、通风系统优化、高陡边坡致灾机理及治理与监测、排土场滑坡及诱发泥石流灾害防治、尾矿库尾砂泄露防治、高含硫油气田硫化氢气体防护检测、海底输油管道检测、深海石油开发安全技术管理、灾害监测物联网和事故模拟仿真、化工园区整体安全评价和管控一体化、大型油库事故状态下危害控制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防护、高危职业危害预防、安全避险、事故快速抢险和应急处置、新型交通管理设施与交通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和信息化应用软件等安全生产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和开发等。

苏环规〔2012〕2号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苏环规〔2012〕2号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发布时间:2012-08-29 字体大小:小中大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一五”期间,我省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初步建立了相应的法规标准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和安全处置取得明显成效。

但随着我省危险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上升态势,凸显出我省危险废物监管基础依然薄弱,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相对滞后,防范环境风险的压力较大。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切实落实全国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落实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强化各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能力,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高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目标任务1、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行为。

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整治,“十二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实现危险废物动态管理。

建成并运行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实现网上申报,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形成动态更新机制。

3、构建危险废物处置体系。

根据各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情况和特点优化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培育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坚决打击非法经营企业,依法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2015年底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比2010年增加50%以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公布日期:2007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0日】【法律类型:规范性文件】【行业类型:危险化学品】【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号: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二○○七年十一月十日附件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说明一、安全设施的含义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陕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来源:陕安监发〔2012〕123号日期:2012-10-31 16:06:57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韩城市安全监管局,中央在陕、省属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办法》及《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5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行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原则。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3.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5.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7.法律、法规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应通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区)安全监管局派员参加。

(二)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安全审查建设项目之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应通知省及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派员参加。

省、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局实施。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监管局负责。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1.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2.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147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147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按照市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要求,为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各项目按期高标准高质量建成,经和有关部门协商,现将智慧城市九个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落实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咸阳市信息化基础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包抓领导:李聚合副市长协助领导:曹琳平市政府副秘书长第一责任人:白秋生市政务信息办主任参建成员:王义川市政务信息办副主任吴继东市政务信息办副主任曾长青市财政局副调研员刘超产市政务信息办纪检组长侯勃峰市政务信息办总工程师董小昌市电信公司副总经理项目建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务信息办,由白秋生兼任主任。

二、咸阳市社会管理与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包抓领导:赵润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聚合副市长协助领导:曹琳平市政府副秘书长第一责任人:白秋生市政务信息办主任参建成员:王义川市政务信息办副主任吴继东市政务信息办副主任侯勃峰市政务信息办总工程师曾长青市财政局副调研员黄煜市人社局副调研员王水军市公安局副局长乔禄瑞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赵续生市民政局副局长陈志会市卫生局副局长沙石市住建局总规划师张荣智市农业局副调研员孙立波市教育局纪检组长李满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副主任相彦刚市残联副理事长祝晓敏市邮政局副局长项目建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务信息办,由王义川兼任主任。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鄂安监管危化[2010]12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5.05【实施日期】2010.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危化[2010]12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鄂、省属石化、化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5号),推动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近几年来,各级安监部门高度重视安全标准化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部署要求,督促企业规范安全管理,加强基础工作,安全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仍有一部分化工企业安全基础薄弱,难以达到安全标准化水平,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各级安监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把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积极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扎实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

二、工作目标2010年底,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达到市级(三级)以上水平,其中重点企业[石油化工、合成氨、氯碱、农药(原药生产)、硫酸(生产能力年产10万吨以上)和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有危险工艺的生产企业]达到省级(二级)以上水平;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化学制药企业达到市级(三级)以上水平。

2011年底,危化品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含票面经营)达到市级(三级)以上水平,其中油库达到省级(二级)以上水平;中央、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达到国家级(一级)水平。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鄂应急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鄂应急规〔2021〕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单位、评价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令第79号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3月1日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细则: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一)项目建设单位职责1.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建设施工,认真制定和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条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与安全评价和设计单位确定安全条件评价、设计范围,不得拆分。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工企业和承包商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双八条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工企业和承包商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双八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鄂安监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化工企业和承包商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双八条规定》的通知鄂安监发[2018]4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和承包商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省安监局制定了《化工企业和承包商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双八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19日化工企业和承包商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双八条规定化工企业应做到以下八条:一、资质审查:必须对承包商资质及能力进行严格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诚信好和安全业绩优良的施工单位。

二、安全协议:必须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要对承包商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并有审核责任人签字。

三、安全培训:必须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教育,做到与本企业员工实行同标准、同学习、同考试,经考核合格方可凭证入厂。

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严禁以学代考。

四、安全交底:必须在进入作业现场前与承包商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包括安全风险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内容包括: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如何避免上述危害的具体措施以及发生异常时的安全疏散线路等。

五、工具设备:必须对承包商作业工(器)具、设备等进行入场前检查,合格后张贴标识方可入场。

六、人员资格:必须对承包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与相关保险、特殊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入场前核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高危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核验其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核验无误后方可入场。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解读


2
3 4 5 6

液化石油气 硫化氢 甲烷、天然气 原油 汽油(含甲醇汽油、 乙醇汽油)、石脑油 氢 苯(含粗苯) 碳酰氯 二氧化硫 一氧化碳 甲醇 丙烯腈
液氨、氨气
360
1800 180 1800 180000
17
18 19 20 21
40
1800
甲基苯、苯 基甲烷
18000 4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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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10 11 12 13 14
安全生产许可证(五)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合成革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相关问题的 复函》 (浙安监管危化函〔2016〕1号)规定:(一)合成革制造企业 无需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合成革制造企业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期。(二)合成革制造企业生 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或副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并进行相关 经营活动的,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 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 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规定,合成革属于 轻工行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加工等企业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 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188号)规定:(一)专业从事列入 《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超细铝粉生产且销售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列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二)专业生 产氰化金钾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列为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三)电镀企业内部配套建设氰化金钾生产装 置,所生产的氰化金钾不对外销售的,则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许可证;否则,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 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规定:(一)《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 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3〕180号)适用于冶金、 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 贸行业)企业。(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 录》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时,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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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监发…2012‟2号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咸阳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市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危化品经营储存和铁路专用线运输单位: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咸阳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咸阳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二○一二年一月五日主题词:安全生产危化许可实施细则通知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月5日印发咸阳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以及用于国防科研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细则,国家与相关部门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可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暴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暴危险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LNG)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成品油,运输工具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甲种经营许可证和有储存设施的乙种经营许可证以及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其他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

第五条咸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负责本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的审批、发放工作。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与要求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设备及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经营和储存场所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应急处置和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从业;(四)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六)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七)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及相关台帐;(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三)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向个人出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取得《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国家、行业和我市有关规定,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发放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一点一证。

第十一条申请甲种、有储存设施的乙种或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要求对申报材料初审后,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后发证。

第十二条申请其他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后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单;(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三)、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目录清单,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资质或培训证明材料的复制件;(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制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检查意见书;(五)、新设立的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必须出具安全设施设立、设计、竣工验收等“三同时”批复文件;(六)、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七)、经营成品油,运输工具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LNG)等燃料的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

(八)、防雷防静电检测合证明;(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编制)(十)、换证企业应提供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安全生产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教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及国家相关法规落实和执行情况;(十一)、换证企业应交回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十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证明材料(附风险抵押金核定表和缴款凭证复印件)(十三)、凡经营范围内含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提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十四)、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还应提交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无储存设施的企业应提交企业无储存设施的证明文件;(十五)、发证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认为涉及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在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预核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对其提供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期换证资料应通过陕西省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

第十六条申请或变更甲种、有储存设施的乙种或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申请或变更其他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和资料,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等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等规定。

(三)从事批发业务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否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租用或自有),办公场所是否摆放危险化学品;(四)从事零售业务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否只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五)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是否与该单位的经营情况相符。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名称;(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类型;(五)许可经营范围;(六)经营方式(批发、零售)(无储存设施的应在此处注明);(七)发证机关名称;(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日期;(九)证书编号。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编号: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陕咸危(甲)字[××××]××××××号”, [××××]―表示发证年份,××××××―表示批准证书序号。

有储存设施的乙种或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陕咸危(乙)字[××××]××××××号”,其中: [××××]―表示发证年份,××××××―表示批准证书序号,其他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陕咸(A)危(乙)字[××××]××××××号”,其中:A―表示县市区代字, [××××]―表示发证年份,××××××―表示批准证书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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