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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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一、教师法律地位的特点在《教育法》和《教师法》未颁行前,“教师”是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总称。

《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二个方面理解: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其含义有二: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对于学校中,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

而分属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同医生、律师一样,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即教师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

这里的“专业人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性格、身体健康状态等。

对于本职工作不是教师,而临时到学校承担一些课程的人员,不能视为教师。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个适用范围,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

他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

所谓“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所谓“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的,即与中小学教育工作紧密相连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馆机构等。

教师包括办公学校教师,也包含办公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国家予以补助的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

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

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

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是社会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他们在教育事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社会的建设者和知识的传递者,教师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关法律对教师的保护及责任。

首先,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师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与其他公民一样,教师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

他们有权被平等对待,并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其次,教师作为教育行业的从业人员,他们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职责,他们是承载国家教育责任的代表者。

此外,教师还有权利参与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决策,以及对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发言权。

其次,教师在职业层面上也受到了一系列法律的保护。

一方面,教师享有职业保障,包括平等就业、薪资待遇、职业晋升、劳动合同和保险等权益的保障。

另一方面,教师在职业行为上也受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

例如,教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与教育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教师还有保护学生权益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进行人格侮辱、体罚、虐待等行为。

对于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教师也有义务及时报告并协助管理。

此外,教师还要依法履行学生的教育、培养和引导责任,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教师的法律地位不仅需要法律的保护,同时也需要教育部门的支持和关注。

教育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此外,对于侵害教师权益的行为,教育部门及时进行处理,维护教师的尊严和权益。

总之,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一环,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相关法律对教师的保护和责任都体现了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支持。

教师应当积极履行教育工作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学生的权益,为培养未来的社会栋梁而努力。

同时,教育部门也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小学教师法

中小学教师法

中小学教师法教师是社会的守望者,也是培养未来的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中小学教师的权益,维护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我国特别制定了《中小学教师法》。

本文将从该法的制定背景、法律保障内容以及对中小学教师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展现《中小学教师法》的重要性和价值。

一、制定背景中小学教师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重要使命,在教育事业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状况并不理想,存在着工资低、待遇差、教学资源匮乏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确保中小学教师能够全身心地从事教育工作,保障其权益,推动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小学教师法》。

二、《中小学教师法》的法律保障内容《中小学教师法》规定了中小学教师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了教师的工作条件、待遇、晋升、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来说,该法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教师的权益保障:《中小学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受歧视;教师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所从事的劳动相适应,并且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有权参加职业培训和进修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2.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中小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工作的基本条件和标准,要求提供适宜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设施,确保教师能够开展教学活动;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条件,支持教师的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3.教师的晋升和评价机制:《中小学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晋升和评价制度,要求通过考核、评比等方式确定教师的职称和薪酬水平,激励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中小学教师法》强调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要求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中小学教师法》对中小学教师的意义《中小学教师法》的出台对中小学教师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教师的权益:《中小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益,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1. 简介教师是社会中一群非常重要的职业人员,他们承担着培养和教育下一代的重任。

然而,教师的工作和权益也需要法律保护。

本文将对教师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包括法律保护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2. 教师的权益保护2.1 聘用和解聘教师的权益保护从聘用和解聘方面开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教师的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教师在聘用过程中,有权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且应该根据其能力和专业素质评价被聘用。

同时,教师也享有解聘的程序保障,解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且有合理的理由。

2.2 工作内容和时间教师的工作内容和时间也得到法律保护。

相关劳动法规定,教师的工作内容应当与其专业背景相符,不得将非教学或非职能相关的工作强加给教师。

同时,教师的工作时间也应当合理安排,不得超过法定工作小时,且要遵守工作休假制度。

2.3 收入和福利教师的收入和福利待遇也是教师权益保护的一部分。

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应当与其教育背景、职称等相匹配。

此外,教师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保障教师的社会保障权益。

除了享有权益保护,教师也有法律责任的约束。

教师在执教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传授合法、科学、真实的知识,并且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行为。

如果教师发生违法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师的法律地位除了和权益、责任相关,还和职业道德有着紧密的联系。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侮辱、虐待等行为。

教师还应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发展,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5.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教师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也拥有相应的权利。

教师有权选择和使用适当的教学资源和教材,设计和实施教学计划,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

同时,教师也有权利和责任参与学校和教育管理的决策过程。

教师也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

教师有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学术研究自由等权利,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我国教师法律地位辨析

我国教师法律地位辨析

教师的法律地位与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密切相关 , 不 同的法律 地 位 决 定 了 教 师享 有 的不 同 的权 利 。 因 此, 研究教师的法律地位 , 对于确定教师的法律权利
及维权手 段有着重要 的意义 。
二、 关于教师 法律地位 的主流 学说
( 公务员说。此说认 为, 一) 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方面 , 在一些权利 的享有上执行与国家公务员 同 等 的标准 。
一பைடு நூலகம்
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 , 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性质 具有特殊性。但是 , 相关法律并没有据此对其地位 做出明确的界定 , 而仅仅将其规定为一般专业人员 。
由此 可见 , 国法 律存在 着对教师 地位规 定不 明确 、 我
本文所指的学校是指学前教育、 普通初等教育、 普通中等教育 、 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 育、 成人教育的学校。“ 教师” 是指法律意义上的 , 教师。在外延上指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 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在纵向上包括学前教 育、 普通初等教育 、 普通中等教育、 职业教育、 普通高 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 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 在横向 上包括公办学校教师, 也包含公办学校 中由集体支
21 00年第 o 3期
J RN L OFE UC T O L I S I .  ̄ OF J L N P V N E OU A D A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I I RO I C I NA N T TiI r
.o0 2 1 N , 3,0 0
Vo. 6 i2
To a t lNo 2 . 31

些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 师; 教 法律地位 ; 权利 ; 救济
中图分类号 :5 1 G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6 1 50 2 1 )3 o4 3 17 —18 (0 O 0 —o 6 —o

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摘要:自1994年《教师法》实施以来,社会各界人士对教师法律身份各有己见。

教师是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还是普通劳动者?目前《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含义。

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本文从当今社会主流观点和具体的案例就教师的法律身份进行简单地剖析。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公务员;专业人员;普通雇员;国家教育公务员一、当今社会主流观点对教师法律身份的解读在当今社会主要有国家公务员、普通雇员、专业人员和国家教育公务员等几种观点。

持第一种国家公务员的这种观点认为国家与教师的关系应属于国家公职关系,教师具有类似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1]在国外,许多国家的公立学校教师就属于国家或地方公务员。

而第二种普通雇员这种观点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并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1]第三种观点——专业人员说认为教师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雇员,而是从事教育教学事业的专业人员,我国的《教师法》第三条规定似乎是采用这一看法。

第四种国家教育公务员的观点,也是笔者比较赞成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公立学校教师应该是“国家教育公务员”或“国家教育公务人员”。

因此,应尽快通过法律手段来明确教师的特殊的公务员身份。

根据《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可以看出国家逐步提高教师的待遇,如果能够用立法的形式确立教师作为国家教育公务人员的身份和法律地位,这将对提高教师的地位具有重大意义,也有利于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进而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的法律地位相关案例(3篇)

教师的法律地位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市某小学教师李某,因不满学校对其教学工作的安排,认为学校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甲市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行政部门调查后,认定学校对李某的处理并无不当,李某的投诉不成立。

李某不服,向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的法律地位,并要求学校赔偿因其工作安排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焦点1. 教师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2.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3.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三、案件分析1. 教师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法律地位。

2.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同时,教师还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品行;(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教师法规定的,学校有义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有义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对中小学教师地位的认识

对中小学教师地位的认识

对中小学教师地位的认识我们常说教师职业是“太阳底下最光荣的职业”,教师在当今社会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这是世界各族人民的共识。

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教师,不同程度的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

本文以中、日、美三国为例来论述对中小学教师地位的认识,并提出对提高我国中小学教师地位的建议。

标签:中小学教师;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一、中小学教师地位的含义中小学教师地位是指国家给予中小学教师的政治、经济、文化待遇,以及社会对教师工作的认可程度,它与一定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相关联,它从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教育发展状况以及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

其中经济待遇影响着教师的职业吸引力以及教师从事本行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政治待遇反映了社会对教师工作的认可程度以及在政治享有的地位;文化待遇体现了教师在文化形态、社会道德等构成的综合形态中的地位。

二、中外各国中小学教师地位的现状1、中国:近日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临沂一女教师被学生持棍殴打,向学校提交了辞职申请。

而后,当地教体局微博发文回应:涉事学生已致歉并按校规做出相应处理,教师表示将尽快返回工作岗位。

这名学生如此胆大妄为,下手狠毒,真令人胆战心惊。

老师究竟犯了什么不可饶恕的滔天大罪,学生竟下如此狠手。

如果老师真的有违师德,也应交由学校处理或法律制裁。

近年来,此类事件频发,我国中小学教师地位令人堪忧。

首先,在法律上,我国中小学教师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

为什么会这么说呢?我国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但也没有被拉入国家公务员队伍中。

由于这种法律地位的不明确,这种尴尬的处境,导致教师的救济权益和聘任权益等得不到很好地保障;其次,在政治上,中小学教师的地位按理说是比较高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都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教师地位的完善程度并不亚于西方国家,但实现程度却远远落后;最后,在经济上,我国中小学教师的经济地位虽然得到了提高,然仍未达到当初提出的标准:1994年颁布的《教师法》明文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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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教师身份地位教师任用纠纷国外教师地位
一、国外部分国家中小学教师地位
日本与我国相邻,自唐朝开始便开始文化交流,因此中日两国的文化具有一
定的相似性,方便进行比较。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日本的中小学教师的工资
待遇等比较低,在1974年,日本制定了《确保教育人才法案》,法案等发布使
得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比一般公务员高出16%,保证每年提升一级,还可以享有特别、抚养、住房、交通、燃料、进修等多种名目的优待。

日本也明确规定教师的
权利与义务收到根据教师职业的特殊性而专门制定的教育公务员法约束。

可见在
日本,中小学的法律地位属于教育公务员,经济收入也比较可观,也因此,中小
学教师这个职业也吸引了一大批优秀的人才。

在英国和美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是国家的公务雇员,教师的雇佣与解雇适用
学校雇员的法律规定,在英国教师是众多职业中最吃香的,深受大众偏爱。

德国
的教师身份属于国家公务员,并且具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基本工资由《联邦薪金法》统一规定,还享有其他的福利待遇。

法国在1889年确定小学教师为国家公
务员,这有效的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取得教师资格证并任职后,法国教师
有30年职业保证。

在朝鲜,教师具有很高的政治地位,能参与国家大事的探讨,同时具有比同等学历从事其他职业更高的职业待遇。

二、国内中小学教师的现状
近几年发生了几起出现在教师队伍中并引起大家广泛关注和讨论的事件,这
其中有发生在汶川大地震时“范跑跑事件”: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
生时,时任四川都江堰市光亚学校老师的范美忠正在给学生授课,他丢下学生先
行逃生,撤离到学校操场,班上的学生在之后才反应过来,陆续撤离到操场。


他之后的言论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解释“逃跑是自己瞬间的本能行为,但同
时也反映了他对自我与他人生命孰为重的权衡,他并不认为作为一名老师,有为
救学生而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

”这样的行为和言论一出,立刻引起了社会的热议,对其师德问题进行了热议,有一部分人认为范美忠的扔下学生自己逃命的行
为不对,也有对他在地震中选择逃跑的行为表示理解,但是对他之后的言论表示
不认可,最后他被吊销教师资格证,并被学校解聘。

还有湖南株洲语文老师“入
学教育”事件、充当“看客”的“杨不管”等等案例。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社
会对教师这个特殊的职业具有很高的要求,不论是道德层面还是行为层面。

社会
对教师有着极高的要求,那教师又是怎样的一种身份呢?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中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
责的专业人员”,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
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教育法》中没有明确说明教师签订的聘任合同
与一般意义的劳动合同有何区别、“专业人员”这一解释只是对教师的职业性质
进行了定位,对教师的法律身份并未明确说明,中小学教师因此成为了身份不明
的职业群体。

相关法律的不完备,造成了中小学教师身份定位模糊不清,合法权益得不到
有效保障,首先,《教师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缺乏打击力度,对于侵
犯教师合法权益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民事制裁措施,教师申诉制度
也有待完善。

中小学教师承担着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这是一项重要的事业,然
而中小学教师在福利的享有上面,却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中小学教师有“按时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此外再无其他的保障性条款。

《公
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
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
福利、保险待遇。

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通过对上述材料
简单的对比可以看出,尽管中小学教师和公务员都被明确规定享有按时获得工资
报酬的权利,但是在对这项权利的法律保障上,中小学教师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虽然国务院和教育部都出台过专门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政策法规,但是效果
始终无法令人满意。

长时间、大范围的拖欠工资问题若是发生在公务员身上,是
不可想象的,然而这样的问题曾经长时间的发生在中小学教师身上,特别是在农
村中小学教师。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公务员身份明确,其权利得到了法律的
明确的规定和有效保障。

在教师聘用的问题上,有学者指出,最近几年发生的一
些解聘中小学教师事件反映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教师解聘的随意性较大,缺乏
法律依据,并且教师被解聘后,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使得教师被侵害
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补偿和救济。

公务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即《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但是《教师法》中却没有同样的规定。

三、启示与建议
我国教师法律地位不明确,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与学校仅仅存在雇佣关系。

而这地位不明确也带来了许多的问题。

首先,由于教师权利保障的配套法规未得
到完善,在学校聘任制中,教师权利容易遭到侵犯。

同时在教师解聘制上,缺少
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操作随意。

其次,由于教师权利救济渠道不充分,当教师
权利受到侵犯时,仅仅参照《教师法》或其他的相关法律,以至于教师想要维护
权利难度较大,救济途径有限。

教育法制是一个由教育立法,守法,执法和监督
等环节构成的完整动态系统。

笔者认为明确教师法律地位,将小学教师定位为国
家工作人员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笔者认为,可建立受理申诉的专门机构,完善教
师申诉制度,能够更有效的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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