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法2022

合集下载

2022年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2022年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2022年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鉴于建造师的执业特点,这里仅介绍货运合同。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货运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各承担一定的义务,互享一定的权利。

承运人有义务安全、准时将货物运抵约定地点,并有权取得托运人支付的费用,而托运人或收货人有义务支付运输费用。

(二)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关系、不是围绕货物本身产生的,而是围绕着运送货物的行为而产生。

(三)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货运合同一般以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四)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

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权利义务1.承运人的权利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运送货物、及时通知提领货物、按指示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和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2)——其他运输方式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2)——其他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15
§2 航空运输
⑴市场销售 ⑵委托运输 ⑶审核单证 ⑷预配舱 ⑸预订舱 ⑹接受单证 ⑺填制货运单
一、航空货物运输 的业务流程
(一)航空货物出口 运输代理业务程序
2022/3/23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16
§2 航空运输
⑻接受货物 ⑼标记和标签 ⑽配舱 ⑾订舱 ⑿出口报关 ⒀出舱单
2022/3/23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7
§1 集装箱运输
1 集装箱运输的产生和发展 2 集装箱运输的特点 3 集装箱(Container)的涵义 4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
2022/3/23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8
§1 集装箱运输
①集装箱运输的产生阶段(1956年)
②集装箱运输的发展阶段(1967~1983) 一、集装箱运输
1.计算步骤的术语解释
Volume Weight:体积重量(轻泡货物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 )
Chargeable Weight:计费重量(采用货物的实际毛重与货物的体积重量两者比
较取高者;但当货物按较高重量分界点的较低运价计算的航空运费较低时,则此较高重
量分界点的货物起始重量作为货物的计费重量。国际航协规定,国际货物的计费重量以 0.5公斤为最小单位,重量尾数不足0.5公斤的,按0.5公斤计算;0.5公斤以上不足1公斤 的,按1公斤计算。)
∴ 此票货物的航空运费应为 200.00CNY
2022/3/23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2
航 空 运 输
24
例3. Routing:BEIJING,CHINA (BJS) to AMSTERDAM,HOLLAND (AMS) Commodity:PARTS Gross Weight:38.6Kgs Dimensions:101×58×32CM3

2022年秋季国开一网一平台《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1-4题库

2022年秋季国开一网一平台《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1-4题库

返回测试形考任务1答题版本试卷得分92本次作业需要您在完成第一章到第二章的学习之后再完成。

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满分为100分。

其中,单项选择题10道,每小题3分,共计30分;多项选择题10道,每小题3分,共计30分;案例分析题(综合)8道,每小题5分,共计40分;满分为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1.()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单选题(3分)3分A.可持续发展原则B.经济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最惠国原则2.下列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合同是哪一项?()单选题(3分)3分A.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B.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国际技术许可协议股票承销协议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的货物买卖是哪一项?()单选题(3分)3分A.船舶的买卖电力的买卖飞机零部件的买卖D.股票和债券的买卖4.我国A公司先后于10月1日和10月8日分别向德国B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和一份撤回该要约的通知。

B公司在10月11日收到A公司的要约通知后,当天即打电话给A公司表示完全接受。

并于10月15日再次向A公司邮寄一份确认函。

10月20日B公司收到A 公司的撤回通知而A公司收到B公司的确认函。

在上述情况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单选题(3分)3分A.合同于10月11日成立B.合同于10月15日成立合同于10月20日成立D.合同不成立5.“不可抗力”是指因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以下哪一情形通常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事故"。

()单选题(3分)3分A.地震B.战争货币贬值D.政府禁令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时, 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5)卖方应与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除非有相反的明示协议,应根 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 期限为整个运输期限,即从货物装上船到买方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 定的价款,另加 10%(即 110%),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 (6)负责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或期间装上轮船。 (7)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8)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简答、案例分析】在 CIF 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在目的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风险。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支付卸货费,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 【单选】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 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 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单选】FCA,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履行其交货义务。 【单选】CPT 即“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 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 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单选】自然人的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确定的。 【单选】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 【简答】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多选】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多选】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和相互承认制。 【单选】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2)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2)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9.2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1号《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2年9月26日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行车许可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五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驾驶人员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二)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或者承诺书;(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五)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

国际运输标准版

国际运输标准版

国际运输标准版国际运输标准版起草委员会2021年11月1日第一部分:引言国际运输标准版(以下简称“标准版”)是为促进全球运输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化而制定的。

标准版旨在提供统一的规则和准则,以确保货物在全球范围内的运输过程中安全、高效和可持续。

第二部分:术语定义为了便于理解和适用本标准版,以下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 国际运输:指跨越国境、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货物的运输活动。

2. 标准版:指本文所描述的国际运输标准版。

3. 发货人:指委托运输货物的个人、组织或公司。

4. 承运人:指承接货物运输任务的个人、组织或公司。

5. 运输协议:指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就具体运输任务达成的协议。

第三部分:运输要求1. 包装要求1.1. 发货人应确保货物的包装符合国际运输的要求和标准,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1.2. 发货人应使用适宜的包装材料和方法,以保护货物免受潮湿、震动、压力等对货物质量和完整性的威胁。

2. 文档要求2.1. 发货人应准备并提供完整和准确的文件,以便承运人进行货物的装载、卸载和清关手续。

2.2. 文档应包括但不限于发货通知、提货单、货物清单、运输保险单等必要的文件。

3. 运输安全要求3.1. 承运人应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货物的丢失、损坏或被盗。

3.2. 发货人和承运人应共同努力,保证货物的安全,并遵守相关国际和国内的运输安全法规和要求。

4. 运输保险要求4.1. 发货人应自行决定是否为货物购买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保障和赔偿。

4.2. 承运人应将货物的安全和保险要求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并确保在必要时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第四部分:责任和争议解决1. 发货人责任1.1. 发货人应负责提供准确、完整和详细的货物信息,以便承运人能够正确执行运输任务。

1.2. 发货人应负责包装货物,并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

1.3. 发货人应负责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以配合承运人的运输和清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海上运输合同1、《汉堡规则》首次给海上运输合同下了定义:承运人收取运费,据以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港运往另一港的任何合同;但是对于既涉及海上运输又涉及某些其他运输方式的合同而言,只有在其涉及海上运输时,才视为海上运输合同。

其特征有:(1)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2)双务有偿(3)经海路,由一港至另一港我国海商法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国港口之间的运输,而只适用于中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运输。

2、国际货物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1)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件杂货运输、零担运输(2)租船运输: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后二者又称为船舶租用合同除光船租船外,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的船员和运输均是在船舶所有人的控制下。

(3)国际多式联运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与运送的对象(1)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汉堡规则》首次规定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并存下,承运人仍应对全程负责。

实际承运人: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却实际从事了合同要求的运输活动;和承运人对海上运输的货物负连带赔偿责任。

(2)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实际托运人:未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而是在装货港实际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人。

(3)收货人(4)货物《汉堡规则》首次引入舱面货和活牲畜,我国海商法也有所规定;而《海牙规则》排除之。

但是,只有在符合协议或习惯或法律的情况下,才有权往舱面装货。

《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要免除因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必须对以下两点予以证明:一是,已履行托运人的特别要求;二是,活动物的灭失、损害是由其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二)提单1、《汉堡规则》首次明确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特征:(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是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言;提单载承运人和提单的受让人之间就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是运输合同本身。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海牙规则》:提单应作为承运人受到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来说则是最终证据(3)提单是据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提单物权凭证的特性决定了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禁止以副本加保函的形式提货。

3、海运单:证明海上运输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书面运输单证。

海运单是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和该单证中所载明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的初步证据。

(提单以外的单证,包括海运单,都只有初步证据的效力)海运单不是凭单交货;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提货只需证明身份;不具有流通性;简便、快捷、安全;4、签发:承运人的义务;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提单签发人需在提单正本上签署,不必在副本是签署;提单副本不可转让。

5、种类(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指轮船公司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其特点是提单上必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经装某某船上,并载有装船日期,同时还应由船长或代理人签字。

备运提单,又称收货待运提单,指船公司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2)依收货人的抬头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的提单。

(不可转让)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货,只凭单,不凭人的提单。

(交付转让)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填写“凭指定”或“凭某某人指定”字样的提单。

(背书转让)(3)根据提单有无批注清洁提单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船公司在提单上未加注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指轮船公司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或包装有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如“渗漏”“破损”等字样。

提单保函效力分两种情况:第一,在装船时已发现货物表面状况有问题,发货人仍以保函来换取清洁提单。

这种保函具有欺诈因素,应归于无效;第二,承运人和托运人在货物数量等方面有分歧,又无从查验,这时由托运人出具保函,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

《汉堡规则》首次肯定了这种善意保函的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效力。

但对任何第三人无法律效力。

也即,未来收货人发现货物不符合要求仍会向承运人请求承担责任;承运人承担责任,可依善意保函要求托运人承担责任。

(4)根据运输方式直达提单指轮船中途不经过换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凡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提单。

转船提单指从装运港装货的轮船,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港换装另外船舶所签发的提单。

联运提单指经过海运和其它运输方式联合运输时由第一程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的提单。

(5)依是否已付运费运费预付提单指载明托运人在装货港已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提单运费到付提单指载明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时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提单补充: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

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对于预借、倒签提单后果,一般认为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勾结的欺诈行为,负完全赔偿责任,对于托运人还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承运人与托运人连带承担责任,对于预借提单,有的国家认为是犯罪行为。

(三)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1、三个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附表一)补充说明:第一,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1)适航义务①内容:A使船舶具有适航性;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等载货场所适于并能安全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对于船上的供应品,可采用分段补充的做法,只要航程中未发生供应品短缺就不构成不适航。

②时间:开航前和开航时,即从船舶装货时起到船舶开航时为止的一个时间。

③程度:绝对适航和相对适航。

相对适航是指只要承运人能证明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其已在主观上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了,即使船舶由于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而在客观上实际上并不适航,承运人仍可以对由此而造成的货损不予负责。

(这里的“谨慎处理”包括了代理人、受雇人等)绝对适航是指不论承运人在主观上如何谨慎处理,只要船舶在客观上不适航,承运人就要承担责任。

(2)管货义务: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其中,对于“运送”,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

合理绕航主要包括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为了航程的需要;为了船货双方共同的利益;合同条款允许的绕航等。

第二,船行过失: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

《汉堡规则》取消之。

注意:这里写的是管理船舶,非管理货物。

管理船舶过失可以免责,但是管理货物过失是不可以免责的。

第三,火灾过失:只有承运人在有实际过失或私谋的情况下才不能免责《汉堡规则》取消之,但是索赔人须承担证明对方过失的责任,由于举证困难,所有导致承运人仍然可以间接享受到火灾的免责。

第四,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承运人可以免责;但不包括因商务纠纷引起的扣押和因违反港口的法规而引起的由港务当局采取的禁止行为。

第五,《维斯比规则》增加了关于运输中件数的确定方法的规定。

该公约规定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托盘等类似运输工具集装的,则提单中载明的内装件数就是计算赔偿限额的件数;如提单上未注明内装件数,则以成组运输工具的件数为计算赔偿限额的件数。

第六,托运人的如实申报义务。

对于危险品,如托运人隐瞒货物的危险性,承运人只要发现可立即抛货而不须负责,且托运人还要赔偿船东及受害第三方因载此货而引起的损失。

如托运人已表明了货物的危险性,则承运人只有在面临危险的情况下,才可抛货而不须负责,此时托运人无须对此货物引起的损失负责。

第七,“喜马拉雅”条款的主旨是使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和代理人均能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

(四)租船合同1、航次租船合同(程租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承租人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出租有权拒装货物。

2、定期租船合同(期租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租人经合理计算有权超期还船,以完成最后航次。

如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危险货物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违反航区的规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光租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1、两个公约:《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

我国加入的是国际货协2、《国际货协》下的国际铁路运输(1)运单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不能流通。

(2)运输合同的变更权利属于发货人和收货人,两者可各变更一次运输合同。

(3)铁路的责任期间:从签发运单时起到终点站交付货物时止。

(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足额赔偿(5)铁路的免责情形:判定标准是不可归责于铁路。

(6)有关货物逾期的赔偿请求和诉讼应在2个月内提出,其他的在9个月内提出。

3、《国际货约》(1)适用范围:货物运输至少通过两个国家的领土。

发站和到站在同一个国家领土内,仅通过另一国家的领土运输货物,在下列情况下不受公约条款约束:一是,当所运货物通过由货物发运国某一铁路独家经营的其他国境内的线路时;二是,即使并非独家经营,但应经达成国际协议的。

(2)铁路应对在接运货物至交付期间发生的货物的损坏负责。

(3)铁路对货物灭失的赔偿额依商品的交易价格定。

(4)货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指定的铁路提出有关运输合同的索赔。

运输合同引起的诉讼时效为1年,例外为2年。

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附表二)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1、“门到门”运输2、我国《海商法》调整的多式联运特点有:(1)签订一份多式联运合同,并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2)包括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且其中有一种必须是海上运输方式;(3)运输的起运地和目的地位于不同国家;(4)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全程负责。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区段责任制+统一责任制4、《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未生效)(1)公约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其条件是: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接管或交付货物的地点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