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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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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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刘**未经登记擅自养犬([2021]深龙华大浪城行罚决字第103号)

刘**未经登记擅自养犬([2021]深龙华大浪城行罚决字第103号)

刘**未经登记擅自养犬([2021]深龙华大浪城行罚决字第103
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2021]深龙华大浪城行罚决字第103号
【处罚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18425330000
【处罚日期】2021.06.11
【处罚机关】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龙华区
【处罚对象】刘**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10:29
行政处罚决定
[2021]深龙华大浪城行罚决字第103号
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刘**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法定代表人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1-06-11
处罚事由刘**于2021-06-11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荣路307号未经登记擅自养有一
只黑白色的边牧犬,属未经登记擅自养犬。

处罚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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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财务知识)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2020年(财务知识)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财务知识)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1995年9月15日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特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从严管理、管限结合、总量控制的方针。

第四条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为特区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于市城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规定,对特区内犬类的饲养、销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兽医卫生防疫部门(以下简称市兽医防疫部门)负责犬类卫生防疫、检疫工作;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城管部门做好养犬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进行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做好限制养犬的工作。

第二章许可证制度第六条市政府对犬类饲养、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销售犬类。

《养犬许可证》和《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城管部门核准、制作。

《养犬许可证》由市、区城管部门发放;《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城管部门发放。

第七条居民申请养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户独门出入。

第八条《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壹)申请人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且领取养犬申请表格;(二)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镇)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开具证明,报区城管部门初审;(三)初审合格后,申请人携带犬只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且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四)由区城管部门报市城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发放《养犬许可证》及号牌。

第九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人,经批准只允许饲养壹只小型玩赏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深圳市养犬条例》精要参考幻灯片

深圳市养犬条例》精要参考幻灯片
(四)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 室等公共场所;
(五)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上述公共场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显著标明禁止犬只 进入,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 管理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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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精要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八条 餐厅、商店、市场等 经营单位可以限制犬只进入其经营场 所。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 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 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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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精要
第四章 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下列犬只,应当拴养 或者圈养:
(一)烈性犬; (二)单位饲养的犬只; (三)待销售的犬只。 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携带烈性 犬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 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第六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开 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 作,为居民养犬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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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精要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七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 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居民,可 以养犬。
单位养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 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 犬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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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精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登记、 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 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 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 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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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精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 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八条 实行养Leabharlann 登记制度。养 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 门申请养犬登记。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特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从严管理、管限结合、总量控制的方针。

第四条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为特区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在市城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规定,对特区内犬类的饲养、销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兽医卫生防疫部门(以下简称市兽医防疫部门)负责犬类卫生防疫、检疫工作;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城管部门做好养犬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进行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做好限制养犬的工作。

第二章许可证制度第六条市政府对犬类饲养、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销售犬类。

《养犬许可证》和《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城管部门核准、制作。

《养犬许可证》由市、区城管部门发放;《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城管部门发放。

第七条居民申请养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户独门出入。

第八条《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一)申请人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养犬申请表格;(二)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镇)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开具证明,报区城管部门初审;(三)初审合格后,申请人携带犬只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四)由区城管部门报市城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发放《养犬许可证》及号牌。

第九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人,经批准只允许饲养一只小型玩赏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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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
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八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四项。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 /fg/detail2091042.html。

深圳物业小区养犬温馨提示

深圳物业小区养犬温馨提示亲爱的业主们,大家好!近年来,随着宠物狗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小区业主选择在家庭中养犬,因此在小区内养犬的管理问题也备受关注。

作为深圳的一名物业管理公司,我们希望通过本文对您和您的宠物狗提供关于养犬的一些温馨提示,希望可以让您和您的宠物在小区生活中更为和谐、舒适。

首先,我们要明确小区养犬的原则和规定。

深圳市《犬只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防止狗咬人伤人和妨害公共卫生等情况发生。

小区内养犬更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养犬人要严格控制狗的行为和管理,以免对小区环境和其他业主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

其次,对于小区内养犬的业主,我们提出以下温馨提示:1. 注重犬的基本训练养犬人应该对犬进行基本的训练,让狗习惯室内生活和社交规则,避免过度吠叫、破坏性行为等问题。

此外,犬只的卫生与清洁工作也非常重要,及时清理狗的排泄物,保持周围环境的清洁。

2. 定时遛狗在小区内遛狗时,养犬人要保持犬只的安全,并尽量避免影响他人。

遛狗时务必使用绳索,尤其是大型犬只,遛狗时间不宜过晚,以免扰乱其他业主休息。

3. 注意犬只的安全养犬人要防止犬只的逃脱和伤人行为,避免犬只与其他犬只发生冲突。

特别是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养犬人需时刻注意犬只的行为和安全。

4. 尊重他人意见养犬人应该尊重其他业主的意见和权益,避免因养犬问题引发纠纷。

如有邻居对犬只产生不适,应该主动协商解决,尽量避免因养犬问题影响小区居民之间的关系。

5. 遵守规定小区内养犬需要遵守小区内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方案,如需办理相关手续,应及时向物业咨询和办理,遵守小区养犬相关规定。

最后,对于小区物业管理方面,我们也提议以下工作方案:1. 定期宣传教育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小区公告、微信群、电视屏幕等方式,向业主宣传养犬知识和相关规定,引导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提高业主的自觉性和遵守规定的意识。

2. 规范管理措施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小区养犬管理办法,落实犬只登记、疫苗接种等措施,对养犬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管理,并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00754202-1-1001号行政许可事项饲养犬只许可

00754202-1-1001号行政许可事项:饲养犬只许可一、行政审批内容饲养犬只许可。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一)《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06年1月2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一款;(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没有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向本机关依法委托的街道办事处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居民饲养犬只的许可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固定住所(指自有物业或租赁居住六个月以上);3.独户居住(指非共有物业或合伙租赁);4.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

(二)单位饲养犬只的许可条件:1.依法成立的单位,指定养犬人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2.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3.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4.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烈性犬不在本行政许可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一)养犬登记表;(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登记证明;(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或居民委员会提供的在固定住所居住超过六个月的证明;(四)一寸的犬头照3张,三寸的犬只全身照一张;(五)单位养犬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六)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提供残疾证明;(七)饲养绝育犬的,提交绝育手术实施机构提供的绝育证明;(八)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提交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广东省于2019年颁布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犬类的管理,保护公众安全和公共环境。

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该规定第一部分对犬类的分类进行了明确。

根据犬种的功能和用途,将犬类分为家庭犬和工作犬两大类。

家庭犬包括娱乐犬、伴侣犬和看护犬,工作犬包括导盲犬、警犬、搜救犬等。

在规定中对不同犬类的养殖、销售、饲养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

养犬人应当合法饲养犬只,并履行犬只的养护义务。

养犬人应当保证犬只的健康,及时为犬只注射疫苗,防止疾病的传播。

养犬人还应该定期给犬只进行驱虫和体检,保证其身体健康。

此外,养犬人还应当将犬只申报登记,并确保犬只在公共场所时遵守规定,保护公共安全。

规定对养犬环境进行了明确要求。

养犬人应当提供适宜的环境给犬只居住,确保其有充足的空间和良好的卫生条件。

不得将犬只固定在一处不得移动的地方,也不得将犬只放养在公共场所。

规定还明确了不得将犬只关在阳台、车库等狭小或危险的地方,确保犬只不受伤害。

规定对犬只在公共场所行为的管理进行了约束。

犬只在公共场所应当由养犬人或经允许的人员牵引,并使用束犬器。

犬只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也不得乱扔犬毛。

对于一些咬人或攻击行为严重的犬只,规定要进行处置,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此外,规定还对养犬单位、犬舍犬场、诊疗机构等进行了管理要求。

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条件,确保犬只的健康和安全。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规定进行处罚,并可能撤销其养犬资质。

总的来说,《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是一项针对犬类管理的有益规定。

通过明确犬类的分类、对养犬人和养犬环境的要求,以及对犬只在公共场所行为的管理等方面的约束,该规定有助于维护公众安全,提高社会环境质量,保护犬只的健康和福利。

同时,该规定也对养犬单位和机构的管理进行了约束,提升了犬类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 ) 只 的品种 、 龄 、 二 犬 年 主要 体 貌 特征 :
第六条
市 、区主管 部 门应 当
( ) 犬 登记 证 号码 、 放 时 理费 ; 营利性 组织 收养 流 浪犬 、 三 养 发 非 遗
开展依 法养 犬 、文 明养犬 的宣传 教 间 : 育工作 .为 居 民养犬 提供 相关 咨询
第 二条
本 市行 政 区域 内养 犬 饲 养 烈性犬 烈性犬 的具 体 品种 ,由畜牧 兽
证。
登记 、 疫检疫 、 免 户外 活 动及其 他 管 理 , 用 本条例 。 适 业 表演 团体 、科研 机构 等单 位 因工 例。
第十 六条
犬 只死 亡或 者丢 失
医行 政管理 部 门确定 .并 向社 会 公 的 .养犬人 应 当 自犬只 死亡 或者 丢
者其 派 出机构代 收 第十 九条 盲人 饲 养导 盲犬 和 肢体 重残人 饲养 扶 助犬 的 .免 收管 弃犬 的 . 收养期 间免 收管 理 费 : 养 饲 绝育 犬 的 . 减半 收取 管理 费 第二 十条 养犬 管理 费 用 于养 犬登 记 、犬只强 制免 疫及 其 他管 理 养犬 管理 费实 行收 支两 条线 管
第五条 社 区 居 民委 员会 、 住
只管 理 和 服 务 的 电子 信 息 系 统 . 为
街 道办 事处 或者 其派 出机构 应
区主管部 门可 以根 据 便 民原则 公 众提 供相 关信 息 和服务
理 养犬 登记
城 市管 理行 政主管 部 门 ( 以下 简称 委 托街 道办 事处 或者 其派 出机 构 办
部 门 办理过 户登 记 。
第十五 条 养犬人 遗 失养 犬 登
保 障人 体健康 和人 身安 全 ,维 护 市 商 业 区 、工业 区以及 市 主管部 门划 记证 的 .应 当 自遗失 之 日起三 十 日 容环 境和社会 秩 序 , 定 本条例 。 制 定 的其 他禁 止饲 养烈性 犬 的区域 内 内 .到 原 登 记 机 构 补 办养 犬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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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6.03.30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04.18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6年1月2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3
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居民养犬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养犬登记
第七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居民,可以养犬。

单位养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第八条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第九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并出具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单位,区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养犬登记证及号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便民原则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四)交纳管理费的情况;
(五)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
(六)市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区主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第十五条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补办养犬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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