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冀政[19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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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冀政[1984]2号1984年1月5日)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对于发展商品生产、繁荣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安排劳动就业、方便和改善人民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省委、省政府相继颁发了《河北省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和扶植个体经济的决定》《关于发展中小型工业企业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具体规定(试行)》。
现根据执行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再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坚持集体所有制要保护发展集体工业的积极性。
对集体工业企业不准搞“升级”、“过渡”。
坚持谁兴办谁管理的原则,企业隶属关系必须保持稳定,不准划走和上收。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集体企业的资金、物资和劳力,企业对违者有权抵制,有权索赔经济损失。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有集体工业企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凡实行统负盈亏的,一律改为按企业自负盈亏。
对过去的债权债务要进行认真清理。
三、用工制度集体企业用工由劳动部门分配改为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自行招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报劳动部门备案,任何部门都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给企业安插人员。
对于企业新增人员的工资,银行应予支付。
城镇区街集体工业企业的职工,从进厂就业之日起一律计算工龄。
企业有权决定职工的奖惩、解聘或辞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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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是矿业大省,矿业和以矿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产业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近年来,全省矿业经济迅猛发展,现有各类矿山8682个,从业人员近80万人,年产矿石量3亿吨以上,矿业年产值达240亿元,矿山采掘业及其后续相关产业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
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基本稳定,为保障矿产资源有效供应、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我省矿产资源管理中仍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亟待解决。
特别是受“有水快流”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粗放,开发利用水平低,矿山数量多、规模小、资源浪费严重,一些矿山矿区范围交叉重叠、布局不合理,影响了矿产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推动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规模开发、集约发展,省政府决定用两到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工作(以下简称整合资源调整布局)。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目的,以整合资源合理布局为主要内容,以市场配置为手段,对矿产资源重新规划、整合、配置,对矿山企业依法进行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矿业经济运行质量,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证。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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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2003年7月2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公安厅提出的《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公安厅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严密、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
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
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
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199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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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1994〕99号1994年11月18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1994〕157号),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对省政府工作机构作了部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机构设置通知如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河北省土地管理局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挂河北省版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权局牌子)河北省教育委员会(与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技术监督局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民族宗教厅河北省乡镇企业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监察厅(与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与河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子)块牌子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档案局(与河北省档案馆河北省人事厅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煤炭工业局(与煤炭部河河北省地质矿产厅北煤炭工业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以煤炭工业部管理为主)河北省机械工业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河北省电子工业厅(与中共河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一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化学工业厅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河北省轻工业厅中共河北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河北省交通厅构两块牌子)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保密局(与中共河北省保河北省农业厅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河北省贸易厅(与河北省招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挂靠在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挂河北省广播电视厅靠在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挂靠在省人事厅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审计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由省政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府办公厅管理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由省财政厅河北省医药管理局,由省经济贸管理易委员会管理河北省文物局(事业机构),由省文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化厅管理河北省经济研究中心(挂河北省河北省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事业机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构),由省司法厅管理河北省纺织总会河北省专利局(事业机构),由省科河北省畜牧局学技术委员会管理河北省水产局河北省测绘局(事业机构),由省建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设委员会管理河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河北省盐务局(事业机构),由省轻河北省旅游局工业厅管理河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办公室河北省农垦局(事业机构),由省农有的机构归属挂告尚未明确,待业厅管理确定后另行通知。
冀政[1992]41号
![冀政[1992]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c1f087ec3a87c24028c4ca.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1992]41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下简称《决定》),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法定保险,其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由各级政府强制实施。
(一)驻在我省境内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统一筹集,其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61号令执行。
驻我省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家已有规定者外,都要在当地参加全省统筹。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仍按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待我省国营企业的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实行一段时间以后,再逐步过渡到将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基金与固定职工的养老基金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使用。
具体调剂、合并使用的时间和办法由省统一确定。
(三)县、区以上集体企业各类职工的养老保险,参照国营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地、市、县负责筹集,其具体业务由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
为减轻企业负担,凡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比例等于或高于现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金上缴比例的,可将两项“基金”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使用。
具体合并使用办法和积累率,由地、市、县测算后确定,并报省备案。
(四)县、区以下集体企业,也要逐步建立健全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经济条件好的,可参照县、区以上集体企业的办法。
经济条件差的,可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试行规定-冀政[1984]3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试行规定-冀政[1984]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a90f9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37.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试行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试行规定(冀政[1984]35号1984年3月12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几年来,我省农民收入不断增加,但是,农民的负担仍然较重。
有些地方随意向农民摊粮、派款、要工,超越了农民的负担能力。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发展农村大好形势,特作如下规定:一、坚决制止对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摊派。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和农副产品统购派购任务以外,额外增加其他摊派任务。
为集体或农户生产、生活服务所收取的各种牌照费、手续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必须按照县以上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不得巧立名目向农民索要各种不应交纳的费用。
供应农民的生产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不得任意涨价或变相涨价,不得随意将平价转为议价。
计划内供应的化肥、农药、柴油等要合理分配,落实到用户,凭证购买,并予公布。
严禁倒买倒卖。
收购粮、棉、油和各种农副产品,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必须及时付给价款。
任何部门不得借农民出售农副产品之机扣款。
任何部门在农村开展业务,不得让农民摊款,不能把经济负担转嫁给农民。
二、农村社会公共事业经费的开支,要纳入乡财政统一筹集和掌握。
农村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和预备役训练、交通等各项民办公助事业的开支,由乡政府根据当地农民的收入状况和实际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定项限额预算,交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乡财政,统一征收,核定到行政村(大队或联队),按规定限额使用,中间不得任意追加,也不再从集体提留内开支。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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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含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城乡规划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批以及其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利用行为,均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第五条实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公告,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冀政[1994]111号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冀政[1994]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42e7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e7.png)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1994〕111号1994年12月27日)《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的组织保证,对于深化机构改革,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与机构改革紧密结合、协调进行。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完成机构改革“三定”后,要随即开展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部门,要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并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职位设置、人员过渡、非领导职务的确定等,须在“三定”方案批准后进行。
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政策,严明组织纪律,不准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和突击提职、转干。
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与机构改革有机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各项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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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2009】1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序发展,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系建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根据全省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需要,适应担保业务区域覆盖和集约化经营要求,在省、市、县三级全部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结构,明确各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功能和服务区域,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充分利用、运营科学规范、担保再担保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
1.构建全省再担保体制。
加快推进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省国控担保有限公司、省农金担保有限公司、省经济技术担保公司等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充分发挥其规模、信用和管理优势,带动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担保机构,对市级和县级担保机构实行项目再担保,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实行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
2.培育区域核心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以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充分发挥其对上连接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特别是再担保机构、对下覆盖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采取直接担保、联保、分保等多种经营方式,与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联合运营。
3.提升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功能。
以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基础,充分发挥其与企业距离最近、担保业务管控最直接的优势,以直接担保为主,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多样化服务。
(二)发展目标。
到2011年,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350家,资本金总量达到110亿元以上,形成55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能力;再担保体制基本建立,担保和再担保规范运营、健康有序发展。
1.做大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倍以上,成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中规模大、信用等级高、服务范围广的机构。
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服务中心资本金达到5亿元以上,具备较强的再担保能力。
2.做强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1亿元以上,并形成辐射带动所属县(市、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能力。
3.做实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力争达到5000万元以上。
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管理运营比较规范,融资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二、多渠道筹集担保资本金(一)实施多元化投资。
鼓励支持政府、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以国有资本为主的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骨干、社会资本为主的商业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两翼的格局。
(二)强化政府引导作用。
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多渠道筹集担保资本金,省政府视财力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对财政困难的市和县(市、区),以国有资本出资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各级财政视财力予以扶持。
(三)引进国内资金。
鼓励国内外投资机构在我省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社会资本及国内外投资机构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国有资本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政策支持(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各级政府视财力安排专项担保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重点支持法人治理结构完备、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补偿比例不低于总系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担保责任总额的0.2%,力争达到0.5%。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总系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规定,由当地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地税部门组织审核申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营业税。
总系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总系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末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末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实行浮动担保费率。
采取担保费率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依据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担保费率基础上适当浮动。
四、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一)依法公开各种信息资源。
有关部门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方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和利用。
信息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年检以及对企业办理的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信贷信用信息,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结果等信息,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公证机构的财产抵押登记信息,法院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其他部门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服务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担保客户的担保申请书或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二)规范抵(质)押物登记。
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党报合同有关的客户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在办理有关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过程中,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确定抵(质)押物的价值,也可商请有关单位依法评估,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
(三)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重点强化高管人员培训。
五、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互利合作(一)合理确定担保贷款放大倍数。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负责研究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指导意见,规范双方合作条件、范围和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形成统一评级、多方认可的信用评价制度,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创造评价客观、信用透明的合作条件。
对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标准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协商确定担保贷款放大倍数,充分发挥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作用。
(二)建立利率风险定价和风险比例分担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具体操作规程,探索确立适合双方业务发展的合作方式和风险控制的合作流程。
研究建立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
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资信等级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促进银行、担保机构、贷款企业三方共赢。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及时向银行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报送真实准确的财务、项目等信息,并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提高业务经营透明度,实现互信合作。
(四)鼓励支持互利合作。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助贷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对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合作、大幅度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地政府采取给予适当风险补偿金等方式予以鼓励。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一)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
建立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法制办、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参加,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二)确定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方向。
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节约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新设立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
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努力控制风险并提高担保服务水平。
(三)做好规范、提高和整改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提高、严格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务院明确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条件组织全面复查,履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许可证;对主要条件具备、其他条件需完善的限期予以整改,整改期间停止营业,待符合条件后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许可证。
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对主要条件不具备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