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有关情况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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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刑事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其维持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律师应当在开庭前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本人为其辩护,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师应记录在案,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二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写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案件的律师及其所在 Nhomakorabea执业机构。
国家司法救助法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救助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的制度。
第二章救助原则第三条辅助性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当事人现有赔偿制度的一种补充,不得替代主要赔偿来源。
第四条公正救助原则:国家司法救助的实施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救助资金用于真正需要救助的当事人。
第五条及时救助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应当尽快审查并作出决定,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到位。
第六条属地救助原则:救助申请应当向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由当地法院负责审查和执行。
第三章救助对象与条件第七条救助对象:(一)因遭受犯罪侵害导致重伤、严重残疾或死亡,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二)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重伤、严重残疾或死亡,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赔偿数额明显偏低,生活困难的;(三)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第八条救助条件:(一)当事人提出申请;(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三)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四)救助资金充足。
第四章救助方式与标准第九条救助方式:(一)一次性经济救助;(二)定期救助;(三)其他必要的救助方式。
第十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赔偿情况、救助资金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确保救助金额合理适度。
第五章救助申请与审查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救助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救助申请后7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救助决定与执行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实质审查后1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决定给予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当事人指定的账户。
江西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刑事受害者可获一次性救助
据新华社电江西省委政法委、江西省人民法院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其中规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如果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可获得国家给予的一次性救助。
《办法》明确了救助的一次性原则,即在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对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救助,着力解决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
《办法》中要求的当前救助重点是:因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办法》规定,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
此外,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参照《办法》予以救助。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

我国被害人司法救助现状和完善建议陈丽燕摘要:被害人救济模式可分为补偿法模式和保护法模式,其理论基础有社会公正说等。
本世纪初我国就开始进行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探索,从仅限于诉讼费减免到被害人救助含义、范围的不断扩大,各省市在司法救助的试点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推动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但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随着实践经验的丰富和成熟,应推进国家司法救助法的出台,统一各地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改善救助方式,拓宽多渠道资金来源,加大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实现被害人司法救助常态化。
关键词: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被害补偿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77-032020年8月,“张玉环案件”引爆了公众舆论,百度搜索“张玉环”有2000万个相关结果。
“张玉环案件”说明我国“疑罪从无”司法实践的进步性,但媒体对受害方的相关报道也暴露出类似案件中受害方所受关注远远不够。
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世界上兴起了“被害人学”研究,而我国直到1980年后才有学者关注被害人问题,目前学界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被害人诉权和被害人救助两方面,本文仅探讨被害人司法救助的问题。
本世纪初,我国中央和地方进行过一些被害人救助的立法、司法实践探索。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财政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随后“两高”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自2014年始,“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名称转变为“国家司法救助”,故2014年也被称作“国家司法救助‘元年’”,被害人救助工作迈上新台阶。
总体而言,我国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从2000年开始探索,经过多年试点,取得了一些经验成绩,已救助一定数量的被害人,但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犯罪人—国家”的刑事司法二元体制仍占据绝对地位,刑事被害人作为和犯罪人同样庞大的群体,应当在司法救助方面得到更多的关怀。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讨

不仅包 括 国家 补偿 制度还 要包 括国家对 被 害人 的心 理救助 、 感情
救助 等方 面 。
一
民法 院进 行刑 事被 害人 国家 救助 制度试 点 工作 。2 0 年 ,河 南 08 省 高级人 民法 院成 为 全 国第一 个建 立刑 事被 害 人救 助制 度 的省 级法 院 。20 09年 3月 9日, 中央政 法委 会 同最 高人 民法 院 、 高 最
自治 区刑事 被 害人 困难救 助条 例》 这 可能 是我 国首 部对 刑事 被 ,
书写诉讼 , 如何 申请 , 何递 交等等 诸多 问题 , 且嫌疑 人及其 亲 害 人进行 救助 的省级 地方立 法 , 日, 山东省 刑事被 害人 救助工 如 而 同 《 属 不能 正确 看待 民事赔 偿与 刑事判 决的联 系 , 多数嫌疑人 家属 提 作 实施 办法 ( 试行 ) 开 始施 行 。 由以上所述 可 见 , 国刑事 被害 》 我 出以民事 赔偿作 为减轻 刑罚 的交换 条件 , 果不 予 以减轻 处罚 就 人救 助制 度 由点到面 , 如 从无 到有 , 渐扩 大 了的救助 的范 围, 逐 确实 不 予赔 偿 。其 次 , 刑事 案件 中基 本上 没有 查 明嫌疑人 财产 状 况, 值 得可 喜可 贺 。 但首 先就 如本 文开头 所 述 , 以上 的 国内进行 的被 那么 附带 的民事诉 讼 中的赔偿 履行 能力无 法得 到保证 , 强制执 行 害人 救助 , 虽然 字面上 写 的是救助 , 但实质 上 仅仅 是经济 补偿 , 而 也 无从谈 起 。 根据 不完 全统 计, 大 多数暴 力犯 罪嫌 疑人 没有经 且很 多地 方实施 的还 是特 困补偿 , 绝 显然还 有相 当多 的被害 人无法 济赔偿 能 力, 还有相 当多 的犯罪 嫌疑人 本身 就是 为了非法 占有他 得 到救助 , 更不用 说被 害人 的心 理方 面等 方 面的救 助 了 。其 次 , 人 的财产 才实 施犯 的 , 因此 , 即使上 述这 种 案件 的嫌 疑 人具有 现在 国 内虽然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取得 的一 定的进 步 , 还是 各 自为 但 非常 大的愿 意赔偿 的意愿 , 际上被 害人 的损害根 本就得 不到任 政 , 实 没有全 国统 一性 的法律法 规 , 害人 的补偿 存在 随机性 、 被 个别 何赔 偿 , 当多 的被害 人 的生活 陷入 无法 生存 的 困境 , 相 尤其 是重 性 。 而上 述 2 0 09年 3月 9日, 中央政 法委 会 同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大的刑 事案 件被 害人 为主 。 三 , 第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诉 前财 产保 高人 民检 察院 、 安部 、 公 民政部 、 司法 部 、 政部 、 财 人力 资源和 社会 全几 乎形 同虚 设 。多数 刑事 被害 人 在刑 事案 件审 理判 决前 基本 保障部 制定 下发 了《 关于 开展 刑事被 害人 救助工 作 的若干意 见》 , 上无 法得 到嫌疑 人 积极 主动 的赔 偿 。重 大暴 力 的刑事 附带 民事 可 以锋作全 国性 的一个 文件 , 但笔者 作为 一名 法律工 作者还 需多 案件 , 案发 到执 行大 都要 在半 年 以上 , 至长达 一年 以上 。实 处翻 查 , 括互 联网搜 索竟 无法 找 到该 意见 的全 文 , 不用 提普 从 甚 包 更 践中 , 件侦 查、 查起 诉期 间 , 案 审 嫌疑 人 及其 家属转 移 、 变卖 或 隐 通 的群 众 被害 人 了, 果相 关部 门不主 动补偿 的 话 , 如 破害 人 又无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宁高法明传〔2022〕147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的通知宁高法明传〔2022〕147号为加强和推进司法救助工作,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各项规定及要求,树立“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的新时代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工作作用,不断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法院司法救助工作通知如下:一、主动救助,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今年全区法院的司法救助资金已拨付到位,截至目前,整体资金使用率不足6%。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要积极落实救助规定,加快司法救助进度。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被害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申请执行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伤害而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当事人,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及时告知权利,畅通救助渠道,强化“前端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二、严格流程,规范司法救助程序。
要着力克服救助资金审批程序繁琐、周期过长,发放不够及时等问题,严格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暂行规定(试行)》(宁高法〔2018〕70号)的规定,努力提高救助的及时性和效率,确保司法救助案件能够依法、公正、高效处理。
三、完善方式,创新救助金分配机制。
要强化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强化与民政、医疗、保险等社会救助及保障相衔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形成救助合力。
对同案中生活困难程度不同的救助申请人要分别确定救助金额,尤其对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现役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等特定人群倾斜照顾,实现“精准救助”。
四、取长补短,及时总结救助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0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次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09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民事、刑事案件执行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对当前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面临执行难的原因作了非常全面和深刻的分析,完全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所提五点建议很具针对性,对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工作,切实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难问题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关于设立预立案程序的问题您建议设立预立案程序,在正式立案前先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进行执行立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对申请执行人予以说明,如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转交执行局办理相关手续。
该建议很具启发性和现实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较为普遍。
大量的案件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会导致法院出现大量无法执结的案件。
此将进一步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牵扯司法资源。
通过预立案,在正式立案前作一定筛查,将一部分明显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排除在正式立案之外,并作出相应的处置,是一定程度解决上述困境的思路之一。
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申请法院执行是胜诉当事人的权利,设置预立案程序,特别是对某些案件不正式立案,涉及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其正当性和法律依据值得探究。
同时,目前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立案执行后,将根据财产调查的情况,在严格把握条件的前提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预立案后最终还是导入终本程序,则预立案程序的独立价值会大打折扣。
以前地方法院有过预立案的探索,因为终本制度的施行,一定程度解决了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单独管理问题,且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所以并没有继续推广。
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此方面的研究,着重探讨预立案制度如何与现有的终本、中止、终结制度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衔接和协调,使其各自承担不同的制度功能,以及如何切实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司法救助工作汇报
司法救助工作汇报【篇一:广州司法救助情况调研】2010 年10 月,根据省高院的统一要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我市两级法院2008 年至2010 年9 月开展司法救助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在各基层法院及本院相关部门提供素材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调研报告。
一、司法救助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市法院司法救助内容主要包括对诉讼费的缓、减免;对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对刑事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人特困群体的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
(一)诉讼费的缓、减免情况诉讼费缓、减免通常做法是,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出诉讼费用缓、减免的请求,立案庭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缓、减免预交。
案件经实体审理,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当事人不交纳的,移送强制执行1、在把握缓减免交的条件上,严格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2、经济确有困难的标准,在我市两级法院一般掌握是经济条件处于贫困线或以下。
3、在对方当事人败诉应当承担诉讼费用的案件,对方当事人没有依照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的,业务庭将案件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申请司法救助的,执行案件经办人查实后裁定中止执行。
现尚未有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申请司法救助,法院予以免除义务的先例。
4、实施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案件主要是传统民事纠纷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纠纷。
民事案件主要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征用拆迁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征用拆迁纠纷如烂尾地的,根据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文件一般同意减免缓;商品房预售合同交楼违约金纠纷,多是房产公司为拖延时间申请缓交,无任何依据,一般不同意缓交;民间借贷的个人确有困难的,根据规定批准缓交。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主要因侵犯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而提起的附带民事案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兼论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郭军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解决犯罪被害结果严重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
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并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的应有之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这是一种司法进步。
一、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及其意义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
有关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机构及救助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就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和控制犯罪。
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说的保障人权,基本上局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相对较弱。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身心遭受痛苦,甚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再次遭受伤害。
国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将会使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恢复,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认同,防止他们向犯罪人转化。
因而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损失,才能真正体现对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的关怀,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平衡。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改善和保障社会民生。
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情况比较普遍。
建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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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
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到位、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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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有关情况的
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2012年9月25日)
各位记者:
大家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有关情况。
一、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
依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
但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益难以实现,生活陷入困境。
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2004年以来,一些地方法院率先探索和尝试对刑事被害人开展救助。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项工作也高度重视,于2006年成立专题调研组,就建立刑事被
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制度建设涉及的重点问题展开调研,积极向中央有关部门提出改革动议。
2008年,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吁下,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并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协调下,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结合前期调研成果,研究提出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救助资金保障与管理、救助的审批与发放等基本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并要求各地据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为确保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开展,意见明确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并要求各地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行确定具体救助对象范围、标准的同时,重点保障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需求,救助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
截至目前,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和130余个地、市出台了具体实施的专门文件,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无锡市还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法规。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向刑事被害人
发放的救助金额逐年递增,已累计发放救助金2亿3377万余元,12978名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缓解了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在生活、医疗方面面临的燃眉之急。
二、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是突出救助重点,确保有限的救助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对象。
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较一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遭受的损害更大,而根据审判实践,这类案件中被告人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又恰恰最为突出,被害人的救助需求尤为迫切。
人民法院将这部分刑事被害人作为救助重点,在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帮助刑事被害人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
如被告人缪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年仅14岁,将被害人孙某捅伤致死。
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同时,被判赔偿被害人亲属7万余元,但缪某的父亲因10年前遭遇车祸右腿落下严重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母亲卧病在床,根本无力赔付。
而被害人孙某的父亲年近六旬,母亲身有残疾,生活更为困难。
承办案件的法院对被害人的父母及时给予了救助,缓解了两位老人的困境。
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动提出救助意见,为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创造条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深入了解案情,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民事赔偿情况、刑事被害人对
案件发生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因素,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主动提出救助意见,及时发放救助款项,帮助被害人解决基本生活面临的困难,抚慰其受伤心理,从而保证了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如被告人张某、赵某抢劫一案。
被害人罗某遭遇抢劫时头部受重创,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呈植物人状态。
二被告人无固定收入,其中张某尚未成年,自幼父母离异,随父长大,家境贫寒,无任何赔偿能力。
被害人罗某的父母也早年离异,罗某与母亲相依为命,为救治罗某,其母亲及亲属花费40余万元,几近倾家荡产。
了解到被害人家庭的困难后,承办案件的法院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在案件判决的同时,为被害人罗某送去救助金,并积极联系当地有关部门,把罗某一家纳入特殊困难救助范围,办理了最低收入保障,帮助罗某的母亲联系解决了一份工作,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救助格局和多元化的救助模式。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乃至社会机构的共同努力。
人民法院在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积极推动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暂时未纳入救助范围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实施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帮助其申请社会救助,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以更加有效、有力地维护刑事被害人权益。
如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年仅15岁,因该案被害后导致高位截瘫。
由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父母为被害人治病花光了所有积蓄,生活非常困难。
审理此案的法院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不仅启动救助程序帮助被害人家庭渡过难关,还联系被害人居住地的民政部门争取对被害人的扶助,联系权威医院对被害人进行诊疗,聘请心理辅导专家为被害人做心理疏导等,扩大了救助效果。
三、关于下一步工作安排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普遍反映这项工作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彰显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是我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不断加强的又一重要举措。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不断深化:
一是进一步推动救助工作在地、市一级的贯彻落实。
鉴于现阶段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点放在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这类案件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在地、市一级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更有利于救助工作及时开展。
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推动地、市一级建立救助机制,及时解决相关案件被害人面临的急迫困难。
二是积极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
从长远来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一项制度安排,最终应当纳入法治轨道。
几年来的救助实践表明,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行地方性立法是具
备条件的。
各地法院将积极争取地方人大支持,采用地方立法或者以人大常委会决议的形式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总结地方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经验,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立法调研工作。
三是着力推动救助工作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发挥作用。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被害人及其亲属最需要慰藉的时候,由国家予以救助,充分体现了国家关怀,有利于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属,舒缓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情绪,为案件公正、妥善处理创造良好条件,是刑事审判化解矛盾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是刑事案件依法公正审判的重要保障。
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保证国家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执行,确保司法公正。
谢谢大家!
附:相关地方性法规条文摘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
第一条为了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特殊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严重暴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需要给予困难救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是指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刑事被告人无力支付赔偿,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以下简称近亲属)无能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支出,确有特殊生活困难,给予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本条例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向贫困县(市、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的预算补助。
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为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捐助。
《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活动,缓解刑事被害人的家庭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是指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救助申请人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救助。
第四条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与社会保障和其他救助相结合;
(三)公正、公开、救急、便捷。
第五条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发放。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金融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好特困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