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7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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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和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

药品零售和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

药品零售和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药品零售和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五十八条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着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基本要求:1、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应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着位置上。

3、零售连锁门店前应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实施要点:l、企业必须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方式,只准零售,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企业经营药品的范围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得经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国家规定零售企业或门店不得零售的其他药品等。

未经批准不得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如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等)应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着位置上。

3、零售连锁门店前必须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第五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基本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实施要点:l、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承担的质量责任。

2、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学习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熟悉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建立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企业所经营药品的质量。

第六十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基本要求:企业应按照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实施要点:1、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小型药品零售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设置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验收人员。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本办法旨在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各个环节,并加强监管,以提高药品市场的质量和效益。

二、概念和范围1.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定义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指以连锁的方式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业务,通过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和统一标识的方式,以提供药品零售服务为主要目标的经营活动。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经营者。

三、经营许可1. 许可条件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企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经营许可:(1)具备法定经营资格;(2)具备与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3)具备专职管理人员,并拥有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知识;(4)有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所售药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标准。

2. 许可程序申请人应当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四、经营管理1. 企业组织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提供员工职业培训。

2. 药品采购与配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从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采购药品,并确保采购的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配送环节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和跟踪制度,确保药品安全、准确。

3. 药品质量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对所售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并建立药品追溯体系,确保药品来源可追溯。

企业应当加强药品库存管理,遵循先进的仓储管理标准,保证药品质量不受损。

4. 客户权益保护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尊重客户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药品信息。

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同时,企业还应当开展药品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药品的正确使用意识。

合肥市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管理'认定标准

合肥市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管理'认定标准
2-3
门店货架、柜台应统一标识管理。营业场所分区分类标识统一、清晰、醒目;货架、柜台标识统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警示语统一;药品标签颜色、字体、内容统一;品名、规格、生产企业、单位价格等内容规范完整。
三、统一采购管理
3-1
门店所经营商品只能由连锁公司统一购进。门店不得自行购进。
四、统一配送管理
4-1
门店所经营商品由连锁公司配送部门实施统一配送。连锁公司应开具合法送货凭证。
4-2
门店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字,做到票、帐、货相符。送货凭证应由门店按规定时限保存。
五、统一财务管理
5-1
统一管理营业款和货款。门店营业款每天按时存入指定的连锁公司银行账户,不得坐支或挪用。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当日门店销售报表核对实际存款金额,做到日清月结。货款一律由连锁公司统一支付。
1-4
门店药学技术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药学技术人员应符合资质要求。
1-5
门店从业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药品零售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统一品牌标识管理
2-1
门店应使用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2-2
门店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统一设置“公示栏”。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药品零售岗位合格证。
六、统一网络信息管理
6-1
门店统一使用与连锁公司一致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对药品的验收、养护、销售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及时上传请货计划、下载验收入库数据、传送销售报表,做到票、帐、物相符。
6-2
连锁公司有效监控门店药品的进、销、存,并通过系统软件,发布通知文件,传递信息指令,确保每位员工能及时阅知公司的制度、文件和相关信息。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参考)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参考)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参考)第一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本附录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连锁企业是由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若干家药品零售门店构成,三者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

第三条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对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第四条企业总部应当负责设立与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对连锁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管理责任。

连锁门店应当确保各岗位人员有效执行企业总部下发的质量管理文件。

连锁门店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对该门店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负责药品采购、配送及质量与安全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配送—1 —中心(仓库)是连锁企业的药品储存、运输、配送机构,确保储存、运输、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连锁门店是连锁企业的药品销售终端,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确保终端药品销售与服务。

(一)企业总部应具备质量管理、药品采购、财务管理、教育培训、人员管理等职能。

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质应符合《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要求。

(二)配送中心应具备收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配送等职能。

(三)连锁门店按照企业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及药学服务等业务。

第六条企业总部应符合《规范》有关药品批发企业的规定要求,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督促连锁企业持续合规,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药监发[2021]17号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药监发[2021]17号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药监发[2021]17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可及,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由零售连锁总部(以下简称连锁总部)及其配送中心(仓库)和10家(含)以上全资或控股的连锁门店构成。

支持鼓励连锁总部采取兼并重组、参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连锁经营。

连锁总部应对其连锁门店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及追溯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简称“七统一”),对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立时,连锁总部应签订“七统一”承诺书,保证在其设立及存续期间所属连锁门店实现“七统一”管理,对连锁门店的药品质量安全依法承担责任。

(一)连锁总部及其连锁门店应统一企业商号、标牌、标识,形成唯一的自主品牌。

(二)连锁总部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设立与连锁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及相应岗位,统一制定总部及连锁门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明确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三)连锁总部应制定总部及其连锁门店的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时间,统一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分别在总部和门店同时留存培训档案(或通过信息化系统共享查阅)。

药品连锁公司门店管理制度

药品连锁公司门店管理制度

药品连锁公司门店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药品连锁公司门店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 各门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

二、门店管理1. 门店布局与环境1. 门店应合理规划药品陈列区、咨询区、收银区等功能区域,确保顾客购物体验。

2. 保持门店环境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特别是药品存放区域。

2. 药品采购与存储1. 门店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司统一的采购流程,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2. 药品应按类别、性质妥善存储,避免交叉污染,特殊药品应按规定条件存放。

3. 销售管理1. 销售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对顾客提供准确的药品信息和用药指导。

2. 确保药品销售过程符合规定,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或未经批准的药品。

4. 咨询服务1. 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品使用方法、剂量、不良反应等。

2. 对于需要长期用药的顾客,建立健康档案,提供跟踪服务。

三、人员管理1. 员工培训1. 新员工入职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包括药品知识、操作规程等。

2. 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升服务质量。

2. 工作纪律1. 员工应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 严禁在工作中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私人事务。

四、财务管理1. 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确保收支两条线清晰。

2.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防止财务违规行为。

五、监督与考核1. 建立门店考核机制,定期对门店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2.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总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7药品零售连锁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7药品零售连锁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7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本附录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连锁企业是由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若干家药品零售门店构成,三者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

第三条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对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第四条企业总部应当负责设立与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对连锁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管理责任。

连锁门店应当确保各岗位人员有效执行企业总部下发的质量管理文件。

连锁门店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对该门店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负责药品采购、配送及质量与安全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配送中心(仓库)是连锁企业的药品储存、运输、配送机构,确保储存、运输、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连锁门店是连锁企业的药品销售终端,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确保终端药品销售与服务。

(一)企业总部应具备质量管理、药品采购、财务管理、教育培训、人员管理等职能。

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质应符合《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要求。

(二)配送中心应具备收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配送等职能。

(三)连锁门店按照企业总部的制度、规范要求,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及药学服务等业务。

第六条企业总部应符合《规范》有关药品批发企业的规定要求,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督促连锁企业持续合规,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管理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管理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经营行为,杜绝虚假连锁,确保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规范经营,发挥连锁公司规模效益和品牌优势,通辽市欣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对所属全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提高规模化,推进连锁经营规范化管理水平。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七统一管理"即“统一品牌标识管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的管理理念并付诸实施.一、统一品牌标识管理。

门店应使用本连锁企业的统一标识,门店货架、柜台统一标识管理。

营业场所分类标识统一、清晰、醒目;货架、柜台标识统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警示语统一;药品标签颜色、字体、内容统一;品名、规格、生产企业、单位价格的等内容规范完整。

二、统一药品质量管理.门店应提供连锁公司对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记录。

对检查中发现违规经营行为,连锁公司应督促门店予以整改。

门店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药学技术人员应符合资质要求,职业药师不在岗的,应配套远程审方设施。

三、统一采购管理。

门店所经营商品只能由连锁公司统一购进,门店不得自行购进四、统一配送管理。

门店所经营商品由连锁公司配送部门实施统一配送。

连锁公司应开具合法送货凭证,内容包括:到货门店名称=日期、药品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有效期,批准文号等.门店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字,做到票、帐、货相符。

五、统一财务管理。

统一核算员工工资,统一管理日常费用六、统一网络信息管理。

门店统一使用与俩所公司一致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对药品的验收、养护、销售等环节实施有限管理。

连锁公司通过计算机系统软件,发布通知文件,传递信息指令,确保每位员工能及时阅知公司的制度文件和相关信息.七、统一服务质量管理。

销售药品必须统一开具销售凭证。

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门店在岗人员应统一着装,药学技术人员应佩戴表明身份的胸卡,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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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附录7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范》及本附录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总部负责设立与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并对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责。

门店应当确保各岗位人员有效执行总部下发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四条 总部应当制定企业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培训内容,并按规定开展培训工作。

第五条 总部建立的计算机系统应当能够对总部和门店实施统一管
理。

计算机系统除符合《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系统应当实现总部与门店间的信息传输、数据共享、票据管理等功能,数据应当做到双向、实时、自动传输;
(二)系统不得支持门店自行采购药品的操作;
(三)系统不得支持门店自行解除由总部做出的质量控制和药品锁定指令;
(四)系统不支持门店间信息显示和业务往来。

第六条 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及更新。

(一)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除应当符合《规范》及其附录规定的相关要求外,还应当包括要货门店名称、门店验收人员、门店经营范围及品种等内容;
(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与对应的门店及所配送药品的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门店的经营范围及品种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
(三)门店使用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应当由总部统一进行维护。

第七条总部负责对购进药品、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核,并统一采购药品。

第八条门店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向总部提出要货计划,由总部统一进行配送;总部也可根据计算机系统中门店药品库存和销售情况,下
达配货指令,直接向门店配送药品。

配送过程应当符合《规范》有关要求。

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第九条门店接收总部配送药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

验收人员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对照要货计划或配货指令与配送随货同行单,对到货药品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到货日期、到货数量的核对,并在计算机系统中确认并记录,自动生成验收记录。

要货计划或配货指令、配送凭证与实物不符的,门店应当与总部相关部门联系处理,未经确认不得收货。

第十条总部应当制定门店间药品调剂管理制度,并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各门店具体销售情况,对各门店间的药品调剂实行管理。

(一)门店间未经总部批准,不得自行调剂药品。

(二)门店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向总部报送需调剂药品的品名、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以及调剂数量等数据信息,以便总部安排门店间调剂。

(三)总部应当根据门店药品调剂申请,通过计算机系统开具调剂药品的收回与配送单据。

(四)总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门店间调剂药品的收回与配送。

(五)门店间药品调剂必须由总部质量管理部门验收人员进行质量验收,不得委托其他人员代为验收,并按照药品验收的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在各门店经营场所内外使用统一的企业标识,包括企业商号、商品体系标识、工作服等元素。

第十二条总部应当制定并督促执行统一的药学服务标准,并负责统一培训和药学服务管理,各门店应当按照标准开展药学服务。

第十三条 总部应当统一门店销售凭证式样。

门店销售药品时,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注明各门店名称的销售票据。

第十四条门店对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由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确认,确认不合格或无法确定的不得销售,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

质量可疑药品应当放置在专门区域,与其他药品有效隔离,同时上报总部。

总部负责对不合格及质量无法确认的药品统一回收及后续处理。

第十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开设门店,总部可向其门店直接配送药品,也可委托其他单位配送。

委托其他单位配送药品的,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一)委托其他单位配送药品的,总部的计算机系统应当与受托单位计算机系统有效对接,药品配送信息应当由总部传输给门店;
(二)除委托配送的药品可以直接由委托配送的受托方配送到门店外,门店不得直接与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发生经济和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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