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项目部意外伤害保险制度(20181122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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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3篇)

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3篇)

第1篇一、定义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保障范围1. 身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2. 残疾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残疾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报销。

4. 误工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误工,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误工费用。

三、投保流程1. 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 填写投保单: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投保单,包括被保险人基本信息、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

3.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对投保单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投保条件。

4. 签订保险合同:审核通过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5. 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6. 保险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即可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

四、注意事项1. 保险金额:投保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自身需求,合理选择保险金额。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一般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 保险责任:了解保险责任范围,确保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4. 保险理赔: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总之,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广大施工企业和员工应充分认识到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性,积极投保,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保驾护航。

第2篇一、保险概念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施工企业为施工现场的员工购买的,以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建筑工程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一、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1、为了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时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降低企业的事故风险,制定本制度。

2、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为副组长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对每个员工的保险工作。

3、投保范围为项目部的每个员工,投保期限为建筑工程项目开工日至工程竣工验收日。

4、当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时,项目部在24小时内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保险公司。

协助有关部门确定事故性质、事故等级、伤害程度,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理赔申请,并及时将保险金发放被保险人。

二、工伤保险
1、按照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为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项目有分包情况时,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协议》并作为分包合
同的组成部分。

3、工程开工前应持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到工程建设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在工地设置公示牌。

4、在开工后10日内向社保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如施工过程中人数发生变化,应按月向社保机构申报增减名册。

5、保险期限为合同中开竣工时间,如工期延期应当提前办理顺延手续。

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无意损害保险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及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项目部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无意损害事故。

四、保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暂定为l./z00元/平方米。

五、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

自保险项目部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

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项目部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项目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工程从头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项目部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用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六、各项目部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保费交到项目部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办理保险手续。

七、“一旦发生无意损害事故,必须到保险项目部指定医院就医。

八、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九、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项目部安全科及建设局安监站。

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伤亡人员情况,并与保险项目部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

十、投保人按照下列步骤办理给付手续: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

2、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通知建设局安监站和保险项目部理赔人员。

3、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向保险项目部提出给付申请。

附:理赔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投保人通过书而形式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提供以下单证:A、中请死亡保险金(1)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书(验尸报告)、火化证明书(2)受益人身份证明(3)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4)保险费收据B、中请伤残保险金:(1)伤残鉴定证明(2)住院诊断证明(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5)保险费收据(6)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2、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在理赔所需的必要单证齐全后,申领人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一份,详尽要求如下:(1)伤残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填写。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道路养护部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道路养护部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防范施工安全风险,增强道路养护部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凡公司承建的工程,各道路养护部必须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保险对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条保险范围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的职工办理意外保险,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三条保险费用来源该费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保险费由道路养护部统一支付,不得向职工个人摊派。

外来施工队伍、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人员由道路养护部统一负责办理,摊派费用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内容确定。

第四条保险办理1、各道路养护部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工程项目开工前,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3、道路养护部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第五条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办妥保险手续次日零时起至该工程竣工日24时止。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六条保险费缴纳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面积或工程总造价为单位按地区类别进行投保。

意外伤害保险收费与安全业绩挂钩,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

第七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责任,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按保险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保险赔偿及办理道路养护部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xx]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建设工程项目部-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模板范本)

建设工程项目部-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模板范本)

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保障本项目部员工合法权益,使其在施工中遭受意外伤害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第38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从事水利、市政、交通、房建、机电安装、水电安装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等项目部(含代管工程项目部),均应当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含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施工队)和管理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覆盖公司各工程项目部。

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当列入项目部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工程项目部支付,项目部不得向职工摊派。

4、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后15天内,必须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单(正本)原件存档备查。

工程项目中有工程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支付,分包单位按工程量比例承担保险费用。

5、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项目部发生保险事故须在24小时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办理索赔手续。

(1)被保险人身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①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保单正本复印件在安技部存档);②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③用人单位出具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务合同证明;④公安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⑤公安部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2)被保险人伤残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①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保单正本在安技部存档);②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③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务合同证明;④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⑤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6、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6、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1、凡属于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均应遵守本制度。

2、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

3、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参加工程施工之日起至离开之日止。

4、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5、项目部应当建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档案,并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由项目部统一在属地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6、发生意外伤害事项,项目部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7、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8、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9、项目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10、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

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了加强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同时也是保护施工从业人员的权益,转移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项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各工程处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高空、危险性大的作业的外雇工和聘用的临时工,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障,依法办理建设意外伤害社会保险。

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各工程处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间长短根据项目具体施工期限决定。

可按年度投保,也可按工期投保,若中途有较大的人员变动,超出已投保范围,应另加投保。

三、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公司用工情况和云南省有经济现状,每个外雇工的最低保险金额为4万元,各单位投保时不得低于此金额,对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适当提高投保金额,省外项目和国外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参加保险。

四、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方法项目部在外雇工进场时及时查验意外伤害保险情况,若已办理,应提交保单复印件存档备查;若未办理,应督促其办理,或由项目部统一代办。

鉴于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工种之间流动频繁,用工调动性大,投保时应根据具体的适宜性进行投保,一般选择团体意外伤害及其附加险等,8人以上即可办理团体险。

具体事宜与保险公司商洽,择优选取有利于自己的险种。

投保时选在施工当地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避免异地投保,以减少索赔时的手续。

具有高度危险作业人员可单独投保,追加投保险种。

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各工程处应指定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和索赔业务,做到投保按时,索赔及时。

在办理投保时应告知被保险人,将保险索赔事项清告诉被保险人。

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及时报案,并收集好相关材料,使工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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