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14血液制品临床使用规范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指导办法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指导办法1.引言血液制品是一类重要的医疗资源,在临床上广泛应用于治疗各种疾病和医疗操作中。
为了保证血液制品的安全有效使用,制定本指导办法。
2.适应症血液制品适用于以下情况:1.严重贫血患者,如溶血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等;2.出血性疾病患者,如血友病、血小板功能障碍等;3.免疫缺陷患者,如严重细胞免疫缺陷、原发性免疫缺陷等;4.其他血液相关疾病或手术操作。
3.用药原则使用血液制品应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按照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操作;2.药物配制和输注操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保证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3.严格按照血液制品的适应症和治疗方案使用;4.监测患者的使用效果和不良反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5.药物存放和运输应符合相关要求,确保质量和安全。
4.不良反应和处理血液制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包括但不限于:1.过敏反应:如荨麻疹、发热、呼吸急促等,应立即停止输注,给予抗过敏治疗;2.血液传染病感染:应严格按照血液制品检测和筛查要求,确保安全;3.其他不良反应:如心律失常、血压变化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处理。
5.输注监测输注血液制品时应注意以下监测事项:1.监测输液速度和输液总量,避免过快或过多导致不良反应;2.监测患者的呼吸、心率、血压等生命体征变化;3.定期检测血液指标,如血红蛋白、血小板计数等。
6.预防性措施为了减少血液制品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1.定期开展血液制品使用知识培训和操作演练;2.定期检查血液制品的质量和有效期;3.做好药物存储和管理,防止污染和损坏;4.加强感染控制,严格消毒操作;5.做好记录和监测,及时上报相关不良事件。
7.结论本指导办法旨在提供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的规范指导,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
医务人员在使用血液制品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血制品的临床使用原则和规范

输注的顺序及要求
同时取回多种血制时,最应优先输注的血液成分是( )
A 血浆 B 红细胞 C 血小板 D 冷沉淀
输注的顺序及要求
输注的顺序及要求
第VIII 因子
4h 4h
30min 30min
血小板
20-24℃ 震荡箱
红细胞
4℃ 血浆 血浆 冷沉淀
-20℃ -20℃
红细胞 血浆 冷沉淀 血小板
保存温度
血浆 冷沉淀
红细胞 血小板
一、血浆
血浆有运输营养物质和代谢产物、维持内环境平衡的作用。 呈半透明,淡黄色,黏稠状。 约占血量的55%。
区别
制备时间 成分 有效期 用途
新鲜冰冻血浆 普通冰冻血浆
抗凝全血于6~8h之内 在4℃条件下离心,将 血浆分出,并迅速在30℃冰冻成块
全血在保存期内经自然 沉淀或离心后分出的血 浆,立即放入-30℃以 下 的冰箱冰冻成块
注意事项
严禁一名医护人员 同时为两名患者取血。
生理盐水冲管
不应添加药物。
A
B
注意事项
更换输血器
超过4小时 输注不同组交叉配血的血液
先慢后快原则
30min内输注,4h内输完
注意事项
加温输血:
术中大量输血时,建 议使用加温仪
术中大量出血时 可使用加压输血
空血袋送回输血 科保存24h
加压输血
双人核对病人资料和唱对血袋信息
检查血液质量及血袋,核对无误后双人签 名 专班取血后交给巡回护士,再与麻醉医 生双人核对无误后才能进行输注 输注后与麻醉医生再次核对
取血的“八不接”
标签破 损字迹
不清
血袋有 破损、
漏血
血液中 有明显
医院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医院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血液制剂的临床应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该类药物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血液制品是指从人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因全血和成分血临床应用另有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血液制剂仅指血浆源医药产品。
二、贮存管理
血液制剂贮存应按说明书要求,严防冻结,实施24小
时温度控制,每天温度记录不少于2次,任何时候发生温度异常,都必须查找原因。
三、临床应用管理
1.开具血液制剂处方或医嘱时,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
必要时经医务部审核批准使用。
2.药师调剂血液制剂时,须仔细审核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必要时查验同意使用审批书。
3.加强血液制剂的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用药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密切关注药品不良反应,一旦发生应立即按照相应制度及时处理。
四、监督与检查
1.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健全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对不合理应用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以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剂临床合理使用。
2.考核结果纳入科室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考核。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首先,血液制品是指从血液中分离提取的药物,主要包括血液成分、血浆制品和血液衍生物制品等。
血液制品广泛应用于临床医疗,可以用于治疗各种疾病、缓解患者的症状和救治危重患者。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的主管机构一般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对血液制品的生产、质量控制、输送和临床使用进行监管。
同时,医院内设立血液制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血液制品的使用策略、规范操作流程、检查制度和事故处理等事项。
此外,医院还应配备专业的血液制品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各项管理措施和监督血液制品的使用过程。
在血液制品的临床使用中,首要原则是确保患者的安全。
医院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选择适当的血液制品进行治疗,同时要严格控制剂量和使用频率,以免出现副作用或药物滥用的情况。
另外,医院还应确保血液制品的质量安全,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和存储管理,确保血液制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为保障血液制品使用的安全,医院还需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严格执行血液制品的审批和核实制度,确保患者的身份和血型信息正确无误。
其次,建立完善的血液制品追溯制度,能够在发生不良事件时,快速准确地追踪和处理相关问题。
同时,医院还应定期召开血液制品安全教育培训会议,提高临床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人为失误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除了以上的措施,医院还需建立健全的血液制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机制,将血液制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及时报告给药品监管部门,并进行合理分析和处理。
此外,医院还应积极参与血液制品的不良事件监测和评价,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以改进和完善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血液制品在临床中的使用,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有效治疗。
通过制定规范的使用原则和安全措施,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制,可以提高血液制品的管理水平,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利益和权益。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规范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规范
为加强血液制品的管理,规范临床用药,节约医疗资源,对我院使用的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做如下规定:
一、适应症
1、人血白蛋白:用于增加血容量、血浆白蛋白和维持血浆胶体渗透压。
对于失血、创伤、烧伤等引起的休克,脑水肿及大脑损伤所致的脑压增高,防治低蛋白血症及肝硬化、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有较好的疗效。
2、人免疫球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含有广谱抗病毒、细菌或其他病原体的 IgG 抗体,另外其独特型和独特型抗体形成复杂的免疫网络,所以具有免疫替代和免疫调节的双重治疗作用。
经静脉输注后,能迅速提高受者血液中的 IgG 水平,增强机体的抗感染能力和免疫调节功能。
用于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 X 联锁低免疫球蛋白血症、常见变异性免疫缺陷病、免疫球蛋白 G 亚型缺陷病等;继发性免疫球蛋白缺陷病,如重症感染、新生儿败血症等;自身免疫缺陷性疾病,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川崎病。
二、用药原则
输注血液制品有一定风险,虽然目前国内外已有一套较为安全有效的病毒灭活方法,但距离“零风险”还有一定距离,国内外行业专家还在不断研究探讨中。
人血白蛋白、丙种球
蛋白、凝血因子(冷沉淀)等属于异体蛋白输入,易引起过敏性输液反应,临床应严格掌握输注此类产品的适应症,输注前要仔细阅读此类产品说明书,要有抗敏措施。
此外,医疗保险对血液制品的临床使用有严格限制,要求临床严格遵循适应症用药,并且使用时还应注意用药操作规程,不得分次使用。
血液制品使用规范

血液制品使用规范(总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一、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本办法仅指血浆源医药产品,即血液制剂。
二、为保证我院使用的血液制剂的质量,凡在我院使用的血液制剂,其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经营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
1、购进血液制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内容进行,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医药公司购进。
2、从医药公司购进的血液制剂其运输设备、记录必须符合血液制剂储存运输的相关规定。
3、医院药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对供货企业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血液制剂检验报告书,《药品注册证》及血液批签发文件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剂除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制度》索取相关证照外,还应提供加盖供货方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
三、严格执行生物制剂的入库验收制度。
入库时应对血液制剂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配送公司及入库数量进行登记、核对,并对药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
四、入库血液制剂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
对热不稳定的血液制剂,运输和贮存都应有专门的设施,贮存温度为2-8℃,严防冻结。
应严格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失效。
五、临床使用血液制剂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
六、加强血液制剂的不良反应监测,对使用血液制剂进行有效地的药物警戒。
遵循不良反应“可疑即报”的原则。
并注意血液制剂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如血浆蛋白制品中含有硫柳汞,稳定剂对血浆源医药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
如发现和确认为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或突发性的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就地封存药品,及时上报昆明市卫生局及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通报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配合相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1.目的:目前血液制品资源有限,为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临床使用,保证临床应用安全有效,根据《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2.使用范围:各临床、医技科室。
3.定义: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
包括人血白蛋白、人胎盘血白蛋白、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肌注人免疫球蛋白、组织胺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狂犬病、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抗人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等。
4.内容:4.2.血液制品的购进验收保存:4.2.1购进血液制品,必须从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保障血液制品来源的合法性。
所购进的血液制品运输设备、记录必须符合血液制品储存运输的相关规定。
药库保存相关证明性文件。
4.2.2血液制品严格入库验收管理。
验收血液制品时必须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在来货运输储藏条件符合规定的前提下验收,并交保管员及时入库,做好验收记录,严格按血液制品的说明书要求贮藏条件管理。
4.3.血液制品的使用:4.3.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当加强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的管理,促进、指导、监督、培训血液制品临床合理使用,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剂的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4.3.2严格掌握血液制品的适应证和禁忌症。
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4.3.3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严格用法用量,并结合患者实际状况制定给药方案。
4.3.4血液制品应单独使用,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禁与其他药品制剂混合配伍使用,严查药品有效期。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和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规范

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十一、药事管理与药物学治疗委员会应加强对血液制 剂的临床应用管理,并根据“血液制剂临床使 用指南”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剂的临床应 用。 十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定期进行检查 和使用情况的评价,对不合理应用提出改进意 见。血液制剂临床应用评价执行血液制剂专项 点评制度。
糖皮质激素和血液制剂 临床使用管理规范
药剂科: 2014年6月24日下午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简介
糖皮质激素是由肾上腺皮质中束状带分泌的一类甾体激 素,主要为皮质醇,具有调节糖、脂肪、和蛋白质的生物合 成和代谢的作用,还具有抑制免疫应答、抗炎、抗毒、抗休 克作用。称其为“糖皮质激素”是因为其调节糖类代谢的活 性最早为人们所认识,在临床工作中激素因具有较强的抗炎 抗变态反应作用而广泛应用于支气管哮喘治疗中,近年来哮 喘发病率在世界范围内呈上升趋势,在支气管哮喘的常规治 疗中当抗生素应用、支气管扩张剂使用、止咳化痰等对症治 疗不能达到满意疗效时,在无绝对禁忌证时应及早应用激素 冲击治疗。
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八、血液制剂注射给药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 息等确认无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无异常 后方可给药。 九、静脉用血液制剂给药过程中,应密切加强对患者的 监护,注意血液制剂的保存条件,给药方式、输注 速度、输注时间、渗漏处理等环节,严格按要求控 制,保障用药安全。 十、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生物制剂使用过程中可能出 现的不良反应,加强安全性监测,一旦发生应立即 对症处理,对其不良反应(事件)按照“可疑即报” 的原则按要求程序上报,并在病历中有记录。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五、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 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 2.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 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 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 类固醇性糖尿病。 4.对长期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的给药时间应定在早晨8 时和下午4时,以尽可能符合皮质激素的生理分泌规 律。在撤药时,应采取逐渐减量的方式,以使自身的 皮质功能得以逐渐恢复。 5.防止各种感染的发生,特别是防止多重感染的发生。 6.为减少对胃肠道的刺激,可在饭后服用或加用保护胃 粘膜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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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血液制剂临床使用规范
一、概述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
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对血液制品的定义为:由健康人血浆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备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的统称为血液制品。
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中血液制品处方点评指南制定我院血液制剂的使用规范。
我院所涉及的血液制品主要是白蛋白类制剂,如人血白蛋白针;免疫球蛋白制剂,如静注人血免疫球蛋白和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如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针;人凝血因子制剂,包括人凝血因子Ⅷ针(康斯平)或(海莫莱士)、人凝血因子Ⅶa针(诺其);凝血酶原复合物如凝血酶原复合物针(康舒宁)、人凝血酶原复合物针(普舒莱士);纤维蛋白原如冻干人纤维蛋白原针。
二、临床使用规范:
1、药品名称:人血白蛋白
规格:10g:50ml(20%)、5g:50ml(10%)、12.5g:50ml(25%)
主要药理作用:增加血容量和维持血浆胶体渗透压;运输及解毒;营养供给
适应证:1. 失血、创伤及烧伤等引起的休克;
2. 脑水肿及大脑损伤所致的颅压升高;
3. 防治低蛋白血症;
4. 肝硬化或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
5. 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
6. 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
7. 用于心肺分流术、烧伤和血液透析的辅助治疗。
禁忌人群:1. 急性肺水肿患者;
2. 对白蛋白有严重过敏者;
3. 高血压患者,急性心脏病者、正常血容量及高血容量的心力衰竭
患者;
4. 严重贫血患者;
5. 肾功能不全者。
O 溶解稀释(常为10%) 用法用量:1. 使用方法:(1)冻干粉+5%GS或H
2
①直接静脉滴注;②+5%GS或0.9%NS适当稀释后静脉滴注;(2)5%、
10%、20%、25%溶液 ①直接静脉滴注;②+5%GS或0.9%NS适当稀释
后静脉滴注。
2. 给药速度:<2ml/min为宜,开始15 min缓慢输注。
3. 给药剂量:使用剂量由医师酌情考虑,一般情况:(1)严重烧伤
或失血等所致休克:直接注射5-10g,隔4-6h重复一次;(2)肾病及肝
硬化等慢性白蛋白缺乏症:每日注射5-10g,直至水肿消失,血清白蛋白
含量恢复正常为止。
2、药品名称:静注人血免疫球蛋白
规格:1.25g:25ml(5%)、2.5g:50ml(5%)
主要药理作用:本品具有免疫替代和免疫调节的双重治疗作用。
经静脉输注后,能迅速提高受者血液中的IgG水平,增强机体的抗感染能力和免
疫调节功能。
适应证:1. 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X829连锁低免疫球蛋白血症、常见变异性免疫缺陷病、免疫球蛋白G亚型缺陷病等;
2. 继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病,如重症感染、新生儿败血症、艾滋病等;
3. 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川崎病等;
4. 其他,如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和继发性抗磷脂综合征等。
禁忌人群:1. 对本品过敏或有其他严重过敏史者;
2. 选择性IgA缺乏而IgA抗体阳性者。
0 5%蛋白液静脉滴注;(2)5%蛋用法用量:1. 使用方法:(1)冻干粉+H
2
白液+5%GS稀释1~2倍 静脉滴注。
2. 给药速度:开始1.0ml/min(约20滴/min),持续15min后若无
不良反应,可逐渐加快速度,最快滴注速度不得超过3.0ml/min(约 60滴/min)。
3. 给药剂量:(1)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或低下症:首次400mg/kg;
维持量200~400mg/kg,给药间隔时间视病人血清IgG水平和病情而
定,一般每月一次;(2)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每日400mg/kg,
连续5日,维持量每次400mg/kg,间隔时间视血小板计数和病情而定,
一般每周一次;(3)重症感染:每日200~300mg/kg,连续2~3日;
(4)川崎病:发病10日内应用,儿童治疗剂量2.0g/kg体重,一次输注。
3、药品名称: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针
规格:100iu、200iu
主要药理作用:可将免疫球蛋白内含有的大量抗体输给受者,使之从低或无免疫状态很快达到暂时免疫保护状态。
由于抗体与抗原相互作用起到直接
中和毒素与杀死细菌和病毒,因此免疫球蛋白制品对预防细菌、病毒
性感染有一定的作用。
适应证:主要用于预防传染性肝炎。
禁忌人群:1. 对免疫球蛋白过敏或有其他严重过敏史者;
2. 有IgA抗体的选择性IgA缺乏者。
用法用量:本品仅限肌肉注射,不得用于静脉输注
1.母婴阻断:HBsAg阳性母亲所生婴儿出生24H内注射本品100IU;
2.乙型肝炎预防:一次注射儿童为100IU,成人为200IU。
必要时可间隔3-4周再注射一次;
3.意外感染者,应立即(最迟不超过7天)按体重注射8IU-10IU/kg,隔月再注射一次;
4、药品名称:冻干人纤维蛋白原
规格:0.5g
主要药理作用:在凝血过程中,纤维蛋白原经凝血酶酶解成纤维蛋白,在凝血因子Ⅷ作用下形成坚实纤维蛋白,发挥有效的止血作用。
适应证:1. 遗传性纤维蛋白原减少症,包括遗传性异常纤维蛋白原血症及遗传性纤维蛋白原减少后缺乏症;
2. 获得性纤维蛋白原减少症,主要见于严重肝脏损害所致纤维蛋白原
合成不足及局部或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导致纤维蛋白原消耗量增加。
0 溶解 静脉滴注。
用法用量:1. 使用方法:冻干粉末+ H
2
2. 给药速度:40-60滴/min为宜。
3. 给药剂量:应根据病情及临床检验结果决定,一般首次给药1-2g,
如需要遵照医嘱继续给药。
5、药品名称:人凝血酶原复合物针
规格:300iu、200iu
主要药理作用:本品含有维生素K依赖的在肝脏合成的四种凝血因子Ⅱ、Ⅶ、Ⅸ、Ⅹ。
上述任何一个因子的缺乏都可导致凝血障碍。
输注本品能提高血
液中凝血因子Ⅱ、Ⅶ、Ⅸ、Ⅹ的浓度。
适应证:1. 预防和治疗因凝血因子Ⅱ、Ⅶ、Ⅸ和Ⅹ缺乏导致的出血,如乙型血友病、严重肝病及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
2. 逆转抗凝剂如香豆素类及茚满二酮等诱导的出血;
3. 预防和治疗已产生因子Ⅷ抑制性抗体的甲型血友病患者。
0或5%GS(按瓶签标示量加入) 溶解 用法用量:1. 使用方法:冻干粉末+H
2
+5%GS或0.9%NS 稀释成50-100ml 静脉滴注。
2. 给药速度:开始缓慢,15min后稍加快滴注速度,一般每瓶200
单位(IU)在30~60min左右滴完。
3. 给药剂量:(1)使用剂量随因子缺乏程度而异,一般每kg体重输注10~20单位,以后凝血因子Ⅶ缺乏者每隔6~8h,凝血因子Ⅸ缺乏者每隔24h,凝血因子Ⅱ和凝血因子Ⅹ缺乏者,每隔24~48h,可减少或酌情减少
剂量输用,一般历时2~3天;(2)在出血量较大或大手术时可根据病情适当增加剂量;(3)凝血酶原时间延长患者如拟作脾切除者要先于手术前用药,术中和术后根据病情决定。
6、药品名称:人凝血因子Ⅷ针
规格:200iu、300iu
主要药理作用:在内源性血凝过程中,凝血因子Ⅷ作为一辅因子,参与凝血因子Ⅹ的激活,从而使凝血过程正常进行。
输用每公斤体重1个单位的人凝
血因子Ⅷ,可使循环血液中的因子Ⅷ水平增加2%~2.5%。
适应证:1. 防治甲型血友病和获得性因子Ⅷ缺乏症伴发的出血,包括该类患者手术中及手术后的出血;
2. 冷沉淀物可用于治疗血管性血友病,低纤维蛋白原血症及因子Ⅷ缺
乏症,并可作为纤维蛋白原的来源用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禁忌人群:对本品过敏者。
用法用量:1. 使用方法:冻干粉末+ H
0或5%GS(按瓶签标示量加入) 溶解
2
静脉输注。
2. 给药速度:60滴/min为宜。
3. 给药剂量:可按公式给药:所需因子Ⅷ单位(IU)/次=0.5×患者体
重(kg)×需提升的因子Ⅷ活性水平(正常的%),一般推荐剂量为:(1)
轻度至中度出血:单一剂量10~15IU/kg,将因子Ⅷ水平提高到正常人
水平的20~30%;(2)较严重出血或小手术:需将因子Ⅷ水平提高到正
常人水平的30~50%,通常首次剂量15~25IU/kg。
如需要,每隔8~12h
给予维持剂量10~15IU/kg;(3)大出血:首次剂量40IU/kg,然后每
隔8~12h给予维持剂量20~25IU/kg,疗程需由医生决定;(4)手术:只有当凝血因子Ⅷ抑制物水平无异常增高时,方可考虑择期手术。
手术
开始时血液中因子Ⅷ浓度需达到正常水平的60~120%。
通常在术前按
30~40IU/kg体重给药,术后4天内因子Ⅷ最低应保持在正常人水平的
60%,接下去的4天减至40%;(5)获得性因子Ⅷ抑制物增多症:应给
予大剂量的凝血因子Ⅷ,一般超过治疗血友病患者所需剂量一倍以上。
7、重组人凝血因子Ⅷ:
特点:适应证、药理、不良反应、抑制物的产生、用法用量等与人凝血因子Ⅷ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1)本品不含von willebrand因子,不适用于血管性血友病;(2)本品含BHK或CHO蛋白,有发生过敏反应的可能;(3)本品不含红细胞凝集素(抗A、抗B),故A、B或AB型血型患者定量输注时不会发生溶血及贫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