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政策法源性的考量与检视
《民法总则》法源规定之评析——以法典的开放性为切入点

纵 观《 民法总 则》 全文, 它 在 基本 原 则 、 主体资格 、 权 利 制 度 等 诸 多 方 面 都 作 出 了不 同 于《民法 通 则》 的规 定 , 在 相 当程 度上体 现 出 了法典 的开放 性 。本文 所 讨 论 的 民法 法 源 问题 亦 是其 中非 常 值得 关
② “ 两步走” 的工作部 署是指先制定 民法总则 、 再系统整合民事法律 , 最终出台完整 的民法典 。
河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学报
2 0 1 7年 第 5期
国在 内多 国民法 典编纂 过程 中始终存 在法 典化 与去 法 典化争 论 的重 要 原 l 天 I 之 一 J 。 当然 , 为 了实 现私 法 规则 的体 系化 , 确保 民法 的确 定 性 、 可 预见 性 , 发 挥 民法 作 为 权 利宣 言书 和法 治 教 科 书 的功 能 , 需 要
一
、
民法法 源 的规定 与法 典的 开放 性密切 相关
2 0 1 7年 3月 1 5日,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以下简称《 民法总则》 ) 正式通过 , 开启 了民法典 编纂的大幕 , 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 的意义。接下来 , 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将进一步加 快, 计划到 2 0 2 0 年将完成民法典的全部 编纂工作① 。新 中国成立后 , 我们 曾于 1 9 5 4年 、 1 9 6 2年、 1 9 7 9 年和 2 0 0 2年 四次 启动 民法典 的起 草 工 作 , 但受 当时 历史 条 件 的限制 , 民法 典 的制 定 始 终 未 能完 成 _ 1 』 。
2 0 1 4年 1 1月 , 十八届 四中全会 明确 提 出编纂 民法 典 的要求 , 全 国人 大 随 即启 动第 五 次 编纂 工作 , 并 作
论文:浅析宪法作为民法法源的正当性基础及路径分析

80768 民法论文浅析宪法作为民法法源的正当性基础及路径分析作者简介:向镜羽,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xx年著名的齐玉苓案。
齐玉苓一案的创新之处在于对宪法条文的直接援引,并根据对宪法的援引作出对案件的裁决。
这使“宪法司法化”在学界掀起一片讨论和研究的热潮,且各家各派莫衷一是,各持己见。
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直接引用宪法条款;第二种观点主张对于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由人民法院对其进行违宪审查,直接适用宪法,开展宪法诉讼活动;第三种观点目前在宪法司法化问题上较为学者所主张,此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可以参照宪法解释法律,即通过合宪性解释这一法律解释手段从而间接适用宪法。
笔者较为支持第一种观点,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裁判民事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规范。
当然,相较于完全否认宪法司法化路径,尤其是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对于针对齐玉苓案做出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予以废止。
此后学界大多数学者开始否认宪法的司法适用,以上三种观点可谓是进步良多。
二、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的误区及尴尬境地(一)理论误区――主流观点对“宪法司法化”的否定目前学界对于“宪法司法化”――即宪法的司法适用的理论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误区:1.对“宪法司法化”完全持否定态度。
其理由如下:从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方面而言,宪法是民法的“母法”,民法是宪法的“子法”。
就立法层面来言,宪法以外的任何法律都应当而且只能根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来制定,否则就会因为违宪而被宣告无效。
所以宪法并非属于民事规范,故不可作为裁判依据。
这种观点不仅在实践中非常有害,在理论上甚至也是相互矛盾的。
既然宪法是民法的“母法”,民法规范都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那么宪法肯定有民法规范的一面,否则如何成为民法的“母法”呢?事实是,宪法中也确实有民法规范的一面,如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不就可证明宪法有着民事法律规范的一面吗?2.将宪法奉于神坛之上。
民法适用解释的政策检视

A Review on the Application Interpretation of Civil
Law
作者: 齐恩平[1]
作者机构: [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113-120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5期
主题词: 民事政策;适用解释;正当性;价值
摘要:民事政策是国家对民事领域的民事活动进行导引和规范的法政策,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利益衡量中,民事政策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各种因素起着重要的作用。
民事政策是民法适用解释的辅助依据,也是民事法律法意解释适当性衡量的重要标准。
民法适用解释进行政策性考量具有正当性,利于深化立法原意,契合现时代民事实践的需要。
法官引民事政策适用民法解释,能有效规范司法审判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从而弥补社会有机体法律之治的欠缺。
_民事政策_的困境与反思

“民事政策”的困境与反思齐恩平3 内容提要 “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民事活动进行导引和规范的法政策,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中有着特殊的地位。
我国历史上“民事政策”功能“异化”以及民事政策与传统民法理念的冲突,使“民事政策”的研究与发展陷入困境。
民事政策对民事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指导价值、对民事社会理性调节的功能是客观的存在。
将民事政策界定为民法非正式法源,明确和规制各法源的效力,利于缩短民法由静态的法转变为“活法”的进程。
关键词 民事政策 法源 活法引 言“民事政策”一词在新中国建国初期,曾是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出现频率较高的用语。
然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民事政策”逐渐被冷落,至当代已经鲜有学者提及它。
这与民事政策的大量存在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这无疑是民事法研究领域里值得思考的问题。
政策对法律制度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日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
民事政策的概念也是用“规则或通过规则表述的,规则的任何出现、发展或进化的过程都可能是制度的出现、发展或进化的过程。
”①美国学者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在法理学研究中,明确用政策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提出了系统的法律政策学说,主张法律的适用应当围绕政策目标,进行政策思考。
“在实在法模棱两可或未作规定的情形下,政策构成了法官可以适当诉诸的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同时法官对于实施与基本正义标准相冲突的政策应当具有否决权。
”②笔者相信,随着对民事政策研究的展开和深入,我们会发现隐藏于其中的巨大理论价值与现实价值,这些价值甚至远远超出了“民事政策”命题的自身价值范围。
第一,民事政策研究的理论价值。
民事政策是诸多重大民事法学理论问题的导入点或切入点,对这一命题的研究,必然会触及许多与民事领域相关的宏观理论问题,并对认识、解读甚或是规范这些问题产生积极的影响。
如行政公权③与民事私权关系问题、民事领域国家干预角度与限度问题、民事法律的法源体系问题、法治问题以及社会转型期的政策供给的程序机制问题等。
论我国民事检察政策

近年来 ,我 国实务部 门零星有人对检察政策 的地位 、功能 、实施 、调适 、构建及效果评价等 具体问题进行了论述或探析 [1-4],但除 了其 中极个别 同仁对 民事检察 政策有所触及外 】,几乎没 有人专门对民事检察政策进行论述或探析 。而与理论上这种明显不足形成鲜 明对 比的是 ,近年来 , 我 国最高立法机关先后 于 2007年和 2012年分别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 了两次大的修改 ,对我 国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作 出了不 同程度的修改和完善 ,于 2017年又对我国现行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作出 修改 ,增加一款 专门规定检察机关提起 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 ,我 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呈现不断强 化趋势 。为了更好地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 ,我国最高检察机关于 2013年 专 门制定 了 《人 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 )》。为促进人 民法院依法执行 ,规范人 民检察 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 ,根据我国 2012年修改后 的现行 民诉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最 高人 民检察院和最高人 民法院联合制定了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形成了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至此 ,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检察制度得到 了空前 的发展 ,蕴涵其 间 的我 国民事检察政策也呈现丰富多样 的态势 ,民事检察政策 以其特有 的指导作用 ,推动着我国民 事检察事业从无到有 、从弱到强 、从抽象到具体递进展开 ,相 比过去 ,今天我 国民事检察事业取 得 了辉煌 的成绩 。那么 ,什么是民事检察政策 ,对我 国民事检察政策 的基础理论应作怎样的阐述 , 我 国民事检察政策形成和发展的状态是怎样子的 ,我 国民事检察政策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我 国当 前 民事检 察 政 策 还存 在 哪 些不 足 ,如 何推 动 我 国 民事 检察 政 策 进 一步 发 展 ,对这 些 问题 的系 统 阐 述和科学 回答 ,便形成了我 国民事检察政策理论。
民法法源的涵义以及效力

民法法源的涵义以及效力民法法源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习惯和契约等权威来源,从而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制的综合体系。
研究民法的法源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程,还能够为我们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有力的依据。
一、法律的涵义和效力法律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公布、施行的权威性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等特点。
民法中的法律法源主要有宪法、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在民事关系中,法律是最重要的法源,也是最具权威性和强制约束力的法律制度。
法律的效力体现在民事关系的规范、修复和保护方面。
二、法规的涵义和效力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一般性规范作用的权力规范。
法规在民事关系中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文件、部门规章等。
法规的出台对民事关系的规范、修复和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法规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其具有一般性规范作用和公开性等方面。
三、司法解释的涵义和效力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和执行规定。
司法解释在民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实现司法公正、准确解释、保护当事人权利提供了依据。
司法解释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其具有对具体案件的约束力和指导性等方面。
四、习惯和契约的涵义和效力习惯和契约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习惯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形成的、为当地人所共同遵循的交往习惯。
契约是指当事人依法订立并自愿履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习惯和契约在民事关系中具有规范行为、解决纠纷等作用。
习惯和契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其具有依法办事和契约自由等方面。
最后,民法法源的涵义和效力是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
对民法法源的认识与适用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因此,学习和掌握民法法源,对于加强法制建设,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护民事参与人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法法源的涵义以及效力
民法法源的涵义以及效力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第六题的内容为:某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命题的内容之一是要求考生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
此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条的规定,与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内容基本相同,「1」是关于民事法律法源及其适用次序的规定,蕴涵着若干值得探讨的规范意义。
「2」根据台湾地区“民法典”立法理由书:“凡关于民事,应依民律所规定,民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则依条理断之。
条理者,乃推定社交上必应之处置,例如事君以忠,事亲以孝,及一切当然应遵奉者皆是。
法律中必规定其先后关系者,以凡属民事,审判官不得借口于律无明文,将法律关系之争议,拒绝不为判断,故设本条,以为补充民律之助。
” 「3」其理由源于法国民法典第4条之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得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 「4」以保护宪法赋予人民行使诉权的基本权利。
民法作为调整私法领域社会关系,与在公法领域的“罪刑法定”、“依法行政”不同的是,其内容和类型包罗万象、不可穷尽。
成文法是以抽象化、类型化的方式对民事生活予以调整,民事生活的复杂性使很多社会关系难以类型化而上升为法律,抽象的法律规范也难免挂一漏万。
且成文法为人定法,人的理性认识能力也难以周延和穷尽复杂的社会生活,再加上社会变迁,新的类型不断出现,这必然注定成文法存在漏洞。
应“明确承认法典的不完美性,而赋予法官在发现法律的漏洞时,立于立法者的地位造法的正当性,同时也是对法官造法的‘补充性’作一警示”。
「5」“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公认之事实”。
所谓法律漏洞,是指关于某一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而未设规定。
其基本特征在于违反计划性。
假如法律是一座墙,则墙的缺口,即法律的漏洞,墙依其本质本应完整无缺,其有缺口,实违反墙的目的及计划,自应予修补。
从法律渊源角度对中国固有民法进行考察(精)
从法律渊源角度对中国固有民法进行考察中国固有民法辨(上篇)载《亚太经济评论》2004年9月号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一、对既有通说的反思中国有民法典的历史很短,从清末改制起草民律草案算起,到今天也不过才一百年。
清末中国开始系统地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民法自然是其最重要的内容。
但当时并未能颁行一部《民法典》,只是产生了一个《大清民律草案》。
而且由于清王朝很快即被推翻,《民律一草》从未正式颁布实施,然而,这部《大清民律草案》却对中国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被誉为是“中国民法发展历史上一个最伟大的历史转折。
”[1]后人认为,晚清的法制改革对中国法制历史的最大影响即在于,其不但将西方的法律制度系统地介绍到了中国来,而且对中国近代甚至是现代的法律,包括整个民法的理论、概念及各种具体制度都奠定了一个赖以继续发展的基础。
但在此同时也逐渐形成了一种误解,并渐成通说。
这就是当时日本的一些学者以梅因在其《古代法》所说的,“大凡半文明的国家的法律多半是刑法多而民法少”的论断为根据,得出结论说中国古代没有民法。
[2]再加上美国学者也都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并无“真正的”民法可言。
[3]这些观点为中国学者因袭传抄,不但很快在中国法学界占居了统治地位,而且直至今日在中外大多数学者的印象中,似乎中国古代历来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特别是由于我们今天论及“民法”,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近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以系统完整的民法典为其表现形式的,以权利为本位的基本法律部门,故很多学者都坚持:在中国传统的国家制定法系统内,是很难找到其完整的对应部分的。
[4]各种法学著述依“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这一模式来阐发或论述中国法律的发展历史时,都是从两个角度来说的:一是指民法是与刑法同编在一部法典之中;再就是指,有关民事诉讼,如户婚、田宅、继承等社会关系的调整都是通过刑罚手段来进行的。
[5]如果以中华法系的“正律”如《唐律》、《大清律》等来看,其中能称之为民事法律规范的当然相当有限,故而对于中国古代究竟有没有民法,可以说在法律史界始终都难以有一个确定的结论,至今仍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被认为是“法学界的一桩悬案”。
民法总则中法源制度的得与失
中国经济报告 2017年第4期
括进来。如果成文法遗漏的民事法律 关 系 没 有 适 当 的 法 律 进 行 调 整, 就 会使这些社会生活脱离法律调整的轨 道,特别容易发生纠纷 ;发生了民事 纠纷又无法得到解决,就会使社会无 法得到稳定的秩序,民事主体的生活 也就无法得到保障。正因为如此,一 旦出现民事纠纷,法律又没有规定, 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法源,以 习惯作为习惯法,以法理作为没有习 惯的补充,调整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进 行调整的民事纠纷,使其得到解决。 这是民法规定法源的一般含义。
在司法实践中,应 当特别重视民事习 惯的应用。法官应 当增加自己的阅 历,更多地掌握民 情和民事习惯,在 成文法没有规定的 情况下,敢于并且 能够依据民事习惯 作出判决
多的有识之士向往着这个职业,为了 它而献身。
中国最早规定习惯的法律是《物 权法》第 85 条。该条文第一次作出 了可以依照民事习惯作出裁判的规 定,即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 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 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按照这一规定,例如,在《物权法》 和《民法通则》都没有规定越界枝桠 根系的相邻关系规则的情况下,可以 根据习惯确定这种纠纷的处理方法, 造成损害的要给相邻人予以赔偿。但 是,这一条文确定的仅仅是处理相邻 关系可以适用习惯,而不是一个普遍 适用的规则。只有民法典确立了这个 原则,才能够在处理所有的民事纠纷 中,只要没有成文法的调整规范,就 可以适用习惯进行裁判。因而,在司 法实践中,应当特别重视民事习惯的 应用。法官应当增加自己的阅历,更 多地掌握民情和民事习惯,在成文法 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敢于并且能够依
民法法源的框架、问题与展望
民法法源的框架、问题与展望一、引言民法,作为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关乎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民法的世界里,无论是个体的权利还是社会的秩序,都得以明晰和维系。
而民法法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更是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基石。
它承载着民法的历史、文化和价值,为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民法法源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法律挑战。
在当代社会,民法的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它不仅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而民法法源作为民法的根基和源泉,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深入探讨民法法源的框架体系、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未来的展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民法法源的框架(一)制定法制定法是民法法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在制定法层面,民法法源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典、民事单行法规等。
这些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体系,为民事活动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性作用。
它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在民事活动中,宪法为民事主体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护,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法典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典,它系统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
民法典的编纂和实施标志着民法法源的完善和成熟,为民事活动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在民法典中,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得以明确和规范,为民事主体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和法律预期。
民事单行法规除了宪法和民法典外,还有一些针对特定领域的民事单行法规,如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单行法规对特定领域的民事活动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补充,为民事主体提供了更加细致和全面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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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范性 的阐述 和体现 , 而 具有法 律 意义 的资料 、 观 念 和有关 准则 。一 般而 言 , 政策、 法理 和公理 均是 十分
重要 的非 正式 渊源 。
按 照美 国学 者德 沃金 的观 点 , 把 法 的要 素归结 为单 一 的法律 规则 太过 简单 , 与法 律 实践 的错 综 复杂 性 不 相符合 , 法 的要 素不 仅有规 则 , 还有 原则 和政 策 等 。特别 是 在处 理 疑 难 案件 时 , 发 生作 用 的 往往 不 是规 则而 是原 则和政 策口 ] 4 柏。在 我 国 , 法律 和政 策是 治理 国家 、 管 理社会 的 两种 最 主要 的手 段 。 国家 和 社 会 生活 中 , 凡 属重 大 问题 一般 都有 一个 从政 策指 导 到法 律 调 整 的过程 , 当然 这 并 非立 法 的 必 经过 程 。 民事 领域亦 不 例外 , 现实 中有 相 当数量 的 民事政 策推 动 了 民事 法律 制 度 的建 立 和 发展 。许 多 民事 立法 都 是 在某些 民事政策 长期 执行 , 经 过大量 鲜 活生 动 的具体法 律 关系调 节 的实践 验证 基础 上 , 对符 合法治 方 向和要求 的 民事政 策 的原则 、 精 神进行 总结 、 提 高 而制 定 出来 的。 同时 , 民事政 策 亦 通过 对 立 法 和 司
过 公权对 私权 适度 干预 , 平 衡 纷繁 复杂 的利益 关 系 , 实现 社会 治理 的 目的 。 ( 一) 从 历史角 度看 , 民事 政策 法源 地位具 有合 理性 和正 当性 新 中 国成 立之 后 , 百 废待 兴 , 诸 多方 面 的立 法工 作进 展缓慢 。在 民事 立法 方面 , 国家 于 1 9 5 0年制 定
莽 冰 , 男, 中共 天 津 市 蚕党 校 法 学教 研 部 副 研 究 员 , 民商法学硬士。研究方向 : 民商法学。
77
法 活动实 践 的深刻影 响来 实现 政策 的普遍 化 、 规范 化与 程 序化 L 3 ] 。民事 政 策是 国家对 民事 生活 的一种 调控 , 其作 用 于市 民社会 的私 权领域 , 对 私权 主体 民事 行 为进 行导 引 和规 制 。美 国法 学 家 庞德 指 出 , 政 策 的制定 是取 舍各 种社会 利益 的结果 。民事政 策实 际上 是 对公 共 利益 和 私人 利 益进 行 权 衡 的体 现 , 通
颁 布 了《 婚姻 法 》 , 虽然 在此之 后多 次提 到制定 《 民法典 》 , 也 围绕制 定新 中 国的《 民法 典 》 开展 了一些起 草
和 讨论 的工 作 , 但是 由于各种 原 因导致 关于制 定《 民法典 》 的相关 工作停 滞下来 , 很 多设想 没有 得到有 效
落实 , 直至爆 发政 治运 动进而 彻底 结束 了制 定《 民法典 》 的 呼声 。新 中国
一
、
民事政 策 作 为 非 正 式 法源 的 必 要性 和 正 当性
法源作 为法 理学 专 门术语 , 通 常指法 的形式 渊源 。法 的正式 渊源 指体 现在 法律 文件 中, 具 有条 文形
式, 能 够作 为处 理法律 问题 根据 的法 的 渊源 。而非 正式 渊源 则指 未在 正式 的法 律文件 中得到权 威性 的 、
刻 影响 。从 历 史和现 实的 角度考 察 , 将 民事政 策界 定 为民法 非正 式法 源 , 有 利 于民法 的价
值 目标 和 调 整 功 能 的 充 分 实现 。
关键 词 : 民事政 策 ;民事 法律 ; 非 正 式法 源
政 策是 国家或者 政党 根据 社会 发展 的需 要 , 为达 到某 种 政治 、 经 济 或 者社 会 目的 , 完成 一 定 历史 时
期 内 的任务 而制 定 的一 系列方 针 、 原则 、 活动 准则 及 行为 规 范 。政策 和 法 律之 间 有 着 非常 密 切 的关 系 ,
彼 此互 相影 响 和互相 作用 。民事政 策是 党 和国家 为调 整 民事 领 域事 务 , 引 导 和规 范 民事 主体 的 民事 活 动而制 定实 施 的一 系列法 政策 [ 1 ] 。其 通 常表现 为 由 国家 机关 或执 政党 颁布 的有 关 民事 方 面的规 范性 文 件 。虽 然我 国学 界对 民事 政策 的法 源地 位存 在观 点上 的 分歧 , 但 不 可 否认 的是 , 在 现实 生 活 中 , 大 量存 在 的 民事政 策对 民事 立法 和 司法产 生 了深刻 影响 。从 历 史 和现 实 的角 度 考察 , 将 民事 政策 界 定 为 民法 非 正式 法 源 , 有 利予 民法 的价值 目标 和调 整 功能 的充分 实现 。
了促进 和规 制 国民经 济 的恢 复与 发展 , 先后 制定颁 布 了不少 民事 法规 , 但 是对 于 民事活 动 的规制基 本上 都 是 由 国家 政策 来主 导的 , 如最 高人 民法 院在 1 9 6 3年 8月 2 8 日和 1 9 7 9年 2月 2日以及 1 9 8 4年 8月 3 0日先 后颁 布的《 关于贯 彻执 行 民事政 策几个 问题 的意见 》 《 关 于贯 彻 执行 民事 政 策法 律 的意 见 》 以及 《 关 于贯彻 执行 民事政 策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 , 出 台 的这 三 份“ 意见 ” 在 民法通 则 没有 颁 布 以前 一直 都
收 稿 日期 : 2 0 1 6 一O 8 —1 6
基金项 目; 本文为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 目“ 民事政策法源性的理论融合 、 体 系重构和路径 选择 ( 编号 : T / F X] 5 -0 1 6 ) 的研究
成果 。
作者筒介 : 徐
蓉, 女, 中共 天 津市 委 党校 法 学 教 研 部 副 教 授 , 法 律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 民商法学。
河 北 青 年 管理 干部 学 院 学报 2 0 1 6年 第 6期
论民 事政策法源性的考 量与 检视
徐 蓉 薛 冰
( 中 共 天 津 市 委党 校 ,天 津 3 0 0 1 9 1 )
摘要: 我 国学界对 民事政策 是 否具有 法 源地位存 在 截然 不 同的认识 , 但 民事 政策在 现 实生 活 中所发 挥 的调 整作 用毋庸 置疑 。大量存 在 的 民事政 策对 民事 立法和 司法产 生 了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