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中“和谐”与“无讼”的价值取向

合集下载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摘要: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有的形式特征和价值取向,”无讼”即为这样作用下的产物,它也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标志性的价值取向。

”无讼”,这一语汇出自《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也就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可以看出,孔子把”无讼”视为了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作为古代中国很有影向法律诉讼观念,”无讼”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现如今,我们怎样辩证的面对”无讼”观,这对于中国法治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无讼”“正义”观现代思考一、无讼的内涵在社会活动中,人们之间因为各种交往,会产生各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从而,解决问题的诉讼行为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了。

《说文解字》中解释到:“讼,争也。

”可见,诉讼源于争夺。

“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

讼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不能免也。

”有利益的客观存在,就会有利益冲突,而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便是诉讼。

但是基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的影响,“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民风纯朴,人心向善”的社会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形态。

自古以来,儒家教化下的中国人对诉讼这件事就无半点好感。

《周易·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

惕,中吉,终凶。

”因此,他们当面对诉讼之事的时候,带着一种天然的排斥心理,一概持有一种否定和贬斥的观念。

诉讼成为人们所不齿的事物。

《礼记·礼运》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

是谓大同。

”中国人崇尚“和谐”的思想自古源远流长,前面所描述的,正是中国人心中对于理想的和谐社会的最高写照,安定、和谐、平静、有序,对于古代的中国人来说,这正是和谐的的终极形态。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

这一思想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一、无讼思想的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先秦时期。

古代中国注重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鼓励人与人之间的和解与合作。

在这个背景下,无讼思想逐渐形成并深入人心。

其次,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注重公序良俗和人伦关系。

儒家强调家庭伦理、社会道德和忠诚、孝悌等美德,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强调和平、和谐的观念。

儒家经典中的许多观念也与无讼思想相契合,如“和为贵”、“和而不同”,都强调了和平共处、互谅互让。

二、无讼思想在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在古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重民间纠纷的和解,二是强调官府的调解和仲裁。

在古代社会中,由于交通不发达、信息不畅通等原因,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往往通过民间和解来解决。

各地有许多民间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在争端发生时能够及时介入并给予帮助。

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话、斡旋等方式,寻找共同的利益点,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基于无讼思想的和解方式,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升级,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古代的官府也非常注重调解和仲裁。

官府在一些案件中起到了公正裁决的作用,也尽可能地采取和解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官府强调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通过这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也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

三、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诉讼程序仍然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依然有其重要的价值。

首先,无讼思想符合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第八讲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无讼与正义第一节无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

第八讲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无讼与正义第一节无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

第八讲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无讼与正义在文化比较中,价值是最后同时亦是最重要的问题。

罗斯科•庞德说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甚至是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和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价值准则;在西方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相比较而言,中国学者——从过去以来——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是薄弱的。

然而,这个问题又是如此重要,它不仅能立体地反映出每一法律体系在各自文化系统的意义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同时亦能恰当地表达出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终极差异。

第一节无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传统法的和谐程序保障一、无讼的社会基础(一)以宗法血缘伦理关系为核心1.“仁礼”的要求“无讼”思想,之所以首先在儒家思想中提出并传承下来,是因为儒家思想以“仁、义、礼、智、信”为价值观,以“温、良、恭、俭、让”为行为准则,以“大同世界”作为最高社会理想,倡导“仁者爱人”的治理原则,强调“克己复礼”的处世态度,其思想就是以“仁礼”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思想体系。

人际关系无论怎样复杂,都可以按同一原则——尊卑有序、亲疏有别的原则去处理由于血缘关系上的尊卑等级不可逾越,因此不能因争利而破坏宗法秩序。

为争得一点“小利”而使父子、兄弟对簿公堂,会破坏家庭和睦、家族和谐;若“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则宗法秩序会遭到破坏,最终影响到整个封建统治。

所以,为求家和万事兴而必须稳定家庭伦理秩序。

由于社会等级是不可逾越的,因此不能因争利而犯上,破坏统治秩序。

“尊尊”要求下级服从上级,不许犯上作乱。

如果为争小利而使上下级之间对簿公堂,上级的威严何在?长此以往,“尊尊”的原则就会荡然无存。

那么违背卜级的旨意,反抗上级的行为,甚至犯±:作乱就有可能接踵而来,这样民间“细故”就会演变成刑事犯罪,直接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和君权的稳固。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摘要】中国“无讼”法律传统自古便根植于中华文明,强调避免诉讼,尊重和解。

在现代社会,“无讼”思想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通过实践案例可以看到,“无讼”传统在解决纠纷中起到积极作用。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倡导“无讼”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继承和弘扬“无讼”法律传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进步。

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无讼”理念与当今社会的要求相契合,应该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传承。

【关键词】“无讼”法律传统、和谐社会、起源、意义、推动、建设、实践案例、关系、紧密联系、社会稳定、发展、倡导、精神、继承、弘扬、重要途径。

1. 引言1.1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中国自古就有“无讼”法律传统,这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和平、和谐的价值观。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倡导“无讼”之风,即避免讼讼争斗,尊重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这种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无讼”法律传统是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普遍认为诉讼会带来矛盾和伤害,因此强调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这种传统不仅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发生,也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在当代社会,倡导“无讼”法律传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弘扬“无讼”精神,可以增强人们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意识,减少诉讼次数,减轻司法负担,建立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

这也有助于提高社会的稳定性,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之间有着紧密联系,倡导和传承这一传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只有通过弘扬“无讼”精神,让人们以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们应该珍惜这一传统,将其发扬光大,为构建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而努力奋斗。

2. 正文2.1 “无讼”法律传统的起源“无讼”法律传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社会。

在古代中国,人们认为诉讼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的行为,更重视以和为贵的原则。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编号: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No Suits"分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学071班学号姓名指导教师职称完成日期2010年4月3号诚信承诺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均系本人独立完成,没有抄袭行为,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若有不实,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2010年 4 月 3 日【摘要】“无讼”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和最终追求。

最早源于《周易》,后被儒道法三家吸收。

儒道法分别主张“以德去刑”“无为而治”“以刑去刑”,以此来实现天下无讼的大同世界。

封建阶级接受了先秦思想家“无讼”的理念,在立法上限制诉讼,在司法实践上打击诉讼,同时为了解决纠纷又创立了发达的调处制度。

“无讼”有一定消极方面的影响,但作为一种传承至今的民族心理习惯,对当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无疑仍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无讼无为而治以刑去刑调处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No Suits"【Abstract】"No suits" is the most important value tendency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This idea comes from Zhouyi, and then absorbed by Confucianism﹑Taoism and Legalist. Confucianism hope to realize no suits through morality,Taoism hope through doing nothing,and Legalist hope through penalty. Feudal Rulers accept this idea,then they begin to limit litigation in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At the same time, they found mediation system to solve dispute. "No suits" obstruct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aw and the rule of law, but as a kind of national mental habits that heritage to now, it’s important to originate new Chinese Legal System.【Key Words】No suits Govern by doing nothing With a penalty to reduce crime Mediation system摘要关键词AbstractKey Words引言 (1)一、“无讼”思想的哲学基础 (1)(一)《周易》的“无讼”观 (1)(二)儒家的“无讼”观——以德去刑 (2)(三)道家的“无讼”观——无为而治 (2)(四)法家的“无讼”观——以刑去刑 (3)二、“无讼”思想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影响 (4)(一)在立法上严格限制诉讼 (4)(二)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打击诉讼 (6)(三)创立了发达的调处制度 (7)三、“无讼”思想的再评价 (8)(一)“无讼”思想的历史影响 (8)(二)“无讼”思想的当代意义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1)致谢 (12)附录1: (13)附录2: (18)引言中西法律文化都以秩序和正义为自己追求的价值目标。

对传统“无讼”思想中和谐理性追求的探析

对传统“无讼”思想中和谐理性追求的探析

对传统“无讼”思想中和谐理性追求的探析作者:白淑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6期摘要“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不仅是理论思想界崇尚的社会目标,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终极社会理想。

这个伴随人类整个发展过程的理想目标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充分体现了中国文化中的和谐思想,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

不仅如此,“无讼”中所蕴含的智慧和精神追求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即价值合理性。

对“无讼”思想中的和谐理性追求这一问题的今昔探求,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本土的传统法律文化,有助于我们在关于法律本土化和法律移植这个问题上做出适合中国的选择。

关键词“无讼”思想和谐合理性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77-02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追求“天人合一”的自然和谐思想,这种和谐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制领域的表现就是“无讼”思想。

中国传统的无讼观念所寓含的和谐思想里透示着对和谐理性的追求,所以深入研究古代“无讼”思想,挖掘民族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精神,对于建构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无讼”思想中和谐理性追求的渊源传统“无讼”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渊远流长,中国自古以来在司法体制上存在着“无讼”的价值取向,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

西周时期统治者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的缺漏并确立周初的统治策略,利用天地、阴阳、五行等自然现象和事物来论证维护尊卑贵贱等级秩序的合理性,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该思想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德”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教诲,爱护百姓,作有德之君。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念之下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即“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这种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摘要: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有的形式特征和价值取向,”无讼”即为这样作用下的产物,它也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标志性的价值取向。

”无讼”,这一语汇出自《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也就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可以看出,孔子把”无讼”视为了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作为古代中国很有影向法律诉讼观念,”无讼”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现如今,我们怎样辩证的面对”无讼”观,这对于中国法治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无讼”“正义”观现代思考一、无讼的内涵在社会活动中,人们之间因为各种交往,会产生各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从而,解决问题的诉讼行为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了。

《说文解字》中解释到:“讼,争也。

”可见,诉讼源于争夺。

“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

讼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不能免也。

”有利益的客观存在,就会有利益冲突,而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便是诉讼。

但是基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的影响,“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民风纯朴,人心向善”的社会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形态。

自古以来,儒家教化下的中国人对诉讼这件事就无半点好感。

《周易·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

惕,中吉,终凶。

”因此,他们当面对诉讼之事的时候,带着一种天然的排斥心理,一概持有一种否定和贬斥的观念。

诉讼成为人们所不齿的事物。

《礼记·礼运》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

是谓大同。

”中国人崇尚“和谐”的思想自古源远流长,前面所描述的,正是中国人心中对于理想的和谐社会的最高写照,安定、和谐、平静、有序,对于古代的中国人来说,这正是和谐的的终极形态。

中国古代的无讼主义

中国古代的无讼主义

浅谈中国古代无讼思想摘要:无讼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无讼思想是古代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价值选择,无讼思想的产生具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等方面的根源。

无讼思想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当代价值。

关键词:法律文化;无讼思想;根源;价值一、传统无讼思想的含义无讼思想是古代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价值选择,在他们看来,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

无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

据《说文解字》记载,“诉,告也”、“讼,争也。

”从字面来理解,诉讼指的是通过将纠纷告之官府解决争端。

一般认为,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思想的是儒家的创始人孔子,他是无讼论的奠定人和倡导者。

孔子主张,听讼折狱,只是解决治国问题上的“末”和“流”,而只有以德为政,以礼为教,人人“事父母”、“事君”、“与朋友交”,才能“竭其力”、“致其身”、“言而有信”,才能使整个国家成为个“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稳定而有秩序的国家。

孔子把无讼作为其施政目标之一,强调教化,强调德治,主张“以德去刑”。

1这一观点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千百年来司法活动和诉讼实践一以贯之的行动指南。

以“天人合一”为核心理念的自然和谐观,主张“贵和持中、贵和尚中”,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这种特征的基本表现就是“畏法忌诉”、“避罪远罚”、“无讼是求”、“息讼止争”。

2儒家追求的是一个没有诉讼、没有纷争的和谐的理想社会,事实上,我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理想就是秩序与和谐的统一,追求的是“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3的大同世界。

二、传统无讼思想产生的根源传统无讼思想在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一直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为人们所接受并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天人合一’的自然和谐观是无讼法律文化产生的最本质的根源。

”4(一)传统无讼思想产生的经济根源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以“和谐”、“无讼”为基本特征,以维护礼教、追求秩序、淡漠权利为价值取向,以维护君主专制统治为终极目的,是分散的小农经济宗法社会和儒家思想的产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中“和谐”与“无讼”的价值取向作者:吴永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0期摘要自古以来,国人理想中的社会都是“和谐”的社会,而“无讼”则是其最首要的条件。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大同世界,道家的“小国寡民”,各家各派心目中的理想王国,尽管所描述的互不相同,但最基本的精神却高度一致,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人于人之间,安宁无争、和睦融洽的景象。

关键词传统诉讼文化“无讼” 和谐社会作者简介:吴永丽,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发展了数千年还能保持其强大的生命力,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有一种稳定的价值体系。

这种价值体系能够引导并调整对置身其中的每个人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活动,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能够在漫长的历史沙河中始终朝着稳定而有力的方向迈进。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有其渗透并贯穿各个方面的价值取向,中国传统社会里国家和个人的诉讼活动与观念就受其支配,也从根本上决定着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特征和性质。

从总体上来看,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以“无讼”理想与“和谐”精神与为总原则;在其之下,又有通说的四个具体的价值取向,本文取其中的“厌诉”、“贱诉”之诉讼心理与“息诉”之诉讼趋向进行简短阐析。

一、自古以来,国人理想中的社会都是“和谐”的社会,而“无讼”则是其最首要的条件古老的经典之作《易经》曰,诉讼让人神情紧张,提心恐慌,这样是不会有好的结果的。

孔子云:“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假如人们斤斤计较、因利而争,就会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睦。

所谓“家和”才能万事兴,口角争斗如上升到了诉讼就更会破坏和谐,甚至引发衰败和灾难基于此,中国传统文化的奠基者孔子明确了“无讼”理想。

纵观所示,不管是儒家的大同世界,还是道家的“小国寡民”,各家各派心目中的理想王国,尽管所描述的互不相同,但最基本的精神却高度一致,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人于人之间,安宁无争、和睦融洽。

大家应该相互礼让,不争不讼,淡薄名利,和和睦睦,尽显理想的太平和谐世界。

正如名人志士王士晋所说:“太平百姓,完赋役,无争讼,便是天堂世界。

”谦让、和气、不争,从伦理道德上来讲这是个人的美德,也是一个地方的风尚,正所谓“礼之用,和为贵”也。

“礼”是用来促进“和谐”的,使人世间所有的人都不生争端,不起冲突。

在古代中国人看来,道德高尚者不会“滋讼”,风俗善良淳朴之地不会有讼;只有当道德堕落、世风日下之时,人们才会求利争财,相讼于庭。

对于“无讼”二字究竟作何解释?从字面上看,訟是诉讼、争讼、辩讼的意思,那么无讼就是没有诉讼的意思。

是儒家实行“徳治”的最高理想,也是中国传统法律观的重要内容。

儒家认为“德治”的目的在于培养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使“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的确,对一个道德社会来说,“无讼”的魅力是无穷的。

所以,自西周以来,一代又一代的思想家,一部又一部的法典,都在为大同世界特别是这个世界中的‘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的和谐、安宁、平静、秩序的社会而精心构作。

二、“无讼”价值取向在律典中的表现(一)在实体法上的表现律典中,对于民事责任(现今的)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刑罚化,使得侵权、违约等民事责任所受到的法律制裁比较重,从而使其成本加大。

这样使得人们轻易不敢动侵权、违约之念,以达到消除人们争讼的效果。

关于违约。

古代立法中,当事人违约,往往要受到刑事制裁。

《唐律·杂律》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

各令备偿。

”《宋刑统·卷二十六·受寄财务辄费用》也照录了《唐律疏议》的这段律文。

关于买卖。

《唐律·杂律》:“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

”关于家庭(分财)。

《唐律·户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另立门户)、异财(分家产)者,徒三年。

”我们注意到,在追究民事责任的时候,中国古代立法还有两个考量的因素:一个是官私之分;另一个是主观过错的大小。

以这两个方面作为追究民事责任大小的标准。

例如《唐律·厩库律》规定,官畜给官物造成损失,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免于民事上的物质赔偿。

《明律·户律》规定:“凡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者,计赃,准盗窃论,免刺。

官物加二等。

若遗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并验数追偿。

私物者,偿而不坐罪。

若毁人坟墓内碑,石兽着,杖九十。

”(二)在程序法上的表现《唐律·斗讼》:“诸告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诬告重者,加所诬告罪三等。

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告罪一等。

”(三)在司法机关方面的表现中国古代,对官吏定时考课,以决定惩奖升降。

考课的标准里面,透露出德礼为主的取向。

而“诉讼的繁简是考核官吏政绩的标准之一。

”如唐代规定,对于官吏的考绩,按功过分为九等,流内官考核的标准是“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请慎明着,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

又按各部门、各系统官吏不同职责要求,提出考核才能的最优标准“二十七最”,如与司法有关的:“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罪。

”“礼义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

”上面的所谓“四善”是德的标准,“二十七罪”则是才的标准。

从德的方面要求官吏具有榜样的作用,有官德、勤于公务,处断公平。

才的方面对司法官则要求合理、及时处断刑狱,并注重对所部的礼教,德化,使所部整肃、清明。

很明显,这里面对官吏的考核要求包着以狱讼数量少为优的内涵。

其后历代考核官员政绩的标准都有类似的内容。

三、贱讼、厌讼与息讼在传统诉讼文化中,是最具特色、也最具文化底蕴的追求“无讼”理想,倡导“和谐”精神乃是中国传统诉讼文化总的价值取向,这种理想与精神从一开始就对中华民族的诉讼心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得中国传统社会里的人们大多将“诉讼”视作不祥之事。

依据传统社会的道德准则,作为“人”应当谦和礼让、重情义、轻利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争讼乃是道德败坏沦丧的标志。

《易经·讼卦》中关于“终凶”“讼”的断语,在后世经常出现于各种诗文和言论中,从而鲜明地标识出古代中国人对待诉讼的一般态度。

所以,一般的大众心理都倾向于这样一种“共识”:高尚之人不会兴讼、民风淳朴善良之地必定无讼;反之,道德越是败坏的就越喜欢争讼以谋求名利。

清官海瑞曰:“词讼繁多,大抵皆因风俗日薄,人心不古,见利则竞,惟己是利……”。

这一番颇具代表性的解释,阐明了“讼”是不光彩的同义语,是道德败坏的标志。

所以,类似于“讼词”、“讼棍”、“滋讼”、“包揽词讼”、“聚讼”、“兴讼”等描述“诉讼”活动的词汇几乎都是贬义的。

尤其“滋讼”一词,用的最多,在古人眼里“滋讼”便是挑起矛盾,无事生非的同义语,可见其厌恶、鄙弃之情。

同时,当今社会地位很高的“律师”在古代中国的对应称谓“讼师”总是被解释为“讼棍”或“好松之徒”,古人大多将他们描述为“獐头鼠目”、“皮笑肉不笑”的可憎之徒。

不仅如此,文人陆游还曰:“纷然争讼,实为门户之羞、门户之辱”,他把兴讼视为有辱全家全族的丑事。

认为打官司还会损及家族、祖宗的大面子。

所以说,这种厌讼、贱讼的心理是在经历了数千年积淀、终而成为一种民族的传统的心理,甚至到了现今,人们还是有这种心理。

康熙《圣谕十六条》中以下诸条均与息讼有关:“息诬告以全良善”、“和乡党以息争讼”、“明利让以厚风俗”等等。

而朝廷的各级官员,无不积极以“止松”、“息讼”标榜自己的政绩,因为国家是以没有诉讼,国泰民安,和谐无争作为考核政府官员的重要标准的。

从大的方面讲,“去讼”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是维护礼教、弘扬道德之大事业;小到对于个人而言,止讼、息讼是保护自己的“面子”、维持自身的品德、维护家族的声誉之所需。

为了劝民息讼,从皇帝、到各级衙门官员,从乡绅族老到邻里之间,无不宣讲诉讼之害、倡导息松之善,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氛围和宣传声势。

从清朝的顺治帝、康熙帝开始,各种圣谕、圣训常常都是“息讼”不离口,并要求类似于现代的送法下乡的形式强制要求州县父母官亲自下乡宣讲息讼之善。

四、结语“和谐”与“无讼”的理想的确有其长久存在的合理性,因为不管人类的文明如何发达,人与人之间冷冰冰的利害计较与世态炎凉终究不是社会的主流趋势,所以“息讼”“无讼”的理想集中表达了传统文化中所憧憬和追求的美好理想。

但是,他们这种对待“诉讼”的基本态度,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是有害的。

古人在某种程度上集中反映出的对诉讼的否定性评价是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流行的道德偏见。

其实,作为人类古已有之且无法摈弃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本身有其不可替代的合理性,而并非如古人所云的“恶”不可及。

如清代文人崔述认为:“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

自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也。

传曰:(有)饮食必有讼”。

作为和平时期化解社会争端的最后一道防线和机制,“诉讼”其实对于社会的正常发展至关重要,在社会关系异常复杂的现在市场经济时代尤其如此。

而对于当今中国的发展法制建设来说,倘若缺乏全社会对待“诉讼”的正确理解,一味的强调“息讼”、“止松”,没有社会大众健全的诉讼心理,不能形成一种法制观念,我们的“法治国家”是绝不能“建设”起来的。

参考文献:[1]吴丹红.西部法学评论.2009(1).[2]丁德昌.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3]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当代税源管理新论.人民出版社.2005.[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5]徐忠明.从明清小说看中国古人的诉讼观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马作武.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暨南大学出版社.199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