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
这一思想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一、无讼思想的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先秦时期。
古代中国注重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鼓励人与人之间的和解与合作。
在这个背景下,无讼思想逐渐形成并深入人心。
其次,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注重公序良俗和人伦关系。
儒家强调家庭伦理、社会道德和忠诚、孝悌等美德,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强调和平、和谐的观念。
儒家经典中的许多观念也与无讼思想相契合,如“和为贵”、“和而不同”,都强调了和平共处、互谅互让。
二、无讼思想在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在古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重民间纠纷的和解,二是强调官府的调解和仲裁。
在古代社会中,由于交通不发达、信息不畅通等原因,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往往通过民间和解来解决。
各地有许多民间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在争端发生时能够及时介入并给予帮助。
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话、斡旋等方式,寻找共同的利益点,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基于无讼思想的和解方式,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升级,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古代的官府也非常注重调解和仲裁。
官府在一些案件中起到了公正裁决的作用,也尽可能地采取和解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官府强调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通过这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也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
三、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诉讼程序仍然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依然有其重要的价值。
首先,无讼思想符合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试论“无讼”法律思想

手软。 旧小说上 , 在 我们 常见 的听讼程 序
就 是 : “ 人 ” 上 堂 : 问青 红 皂 白 : 把 犯 拖 不 先 各打 屁 股 若 干 板 ,然 后 一 方 大 呼冤 枉 。 父 母 官 用 了他 “ 相 ”式 的 眼 光 , 出 哪 看 分
个 “ 头 鼠 目”, 非 好 人 , 加 呵 责 , 獐 必 重 逼
中国古 代评 判地方 官员政绩 的重要标 准
就 是 诉 清 狱 结 。 官 员 重 视 对 百 姓 进 行 教 化 , 以调 处 的 方 式 解 决 纠 纷 , 可 能 减 并 尽 少 诉 讼 。 调 处 实 际 上 成 为 诉 讼 的 前 置 程 序, 只有 调 处 不 成 , 能 对簿 公 堂 。 连 明 才 就 朝 的大 清 官 海 瑞 也 对 “ 讼 ” 恶 痛 绝 , 多 深
文 化 的根 本 价 值 取 向 , 仅 成 为 中 国数 千 不
中 国古 代 社 会 结 构 的 显 著 特 点 是 家 国~ 体 化 , 是 国的 缩 微 , 家 国是 家 的放 大 。 这 种 独 特 的 社 会 结 构 起 源 于 国家 形 成 初
面 对 “ 讼 ” 采 取 坚 决 镇 压 手 段 , 不 好 者 绝
出供状 , 结果好恶分辨 , 冤也伸了 , 大呼青
天⑧ 。在 以国 家 利益 和社 会 秩 序 的稳 定 为 最 高价 值 的专 制 社 会 里 ,为 了 减 少诉 讼 ,
、
பைடு நூலகம்
“ 无讼 ” 律 思 想及 其 主 要 特 征 法
封 建政权除 制造 “ 无讼”舆论 以外 , 从 还 制 度上 限制 民众的诉权 ,譬如不得越诉
■ 刘 艳 丽
【 要 】 “ 讼 ” 想 作 为 中国传 统 法律 文 化 的根 本价 值 取 向 , 摘 无 思 不仅 直 接 影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摘要: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有的形式特征和价值取向,”无讼”即为这样作用下的产物,它也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标志性的价值取向。
”无讼”,这一语汇出自《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也就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可以看出,孔子把”无讼”视为了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作为古代中国很有影向法律诉讼观念,”无讼”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现如今,我们怎样辩证的面对”无讼”观,这对于中国法治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无讼”“正义”观现代思考一、无讼的内涵在社会活动中,人们之间因为各种交往,会产生各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从而,解决问题的诉讼行为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了。
《说文解字》中解释到:“讼,争也。
”可见,诉讼源于争夺。
“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
讼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不能免也。
”有利益的客观存在,就会有利益冲突,而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便是诉讼。
但是基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的影响,“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民风纯朴,人心向善”的社会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形态。
自古以来,儒家教化下的中国人对诉讼这件事就无半点好感。
《周易·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
惕,中吉,终凶。
”因此,他们当面对诉讼之事的时候,带着一种天然的排斥心理,一概持有一种否定和贬斥的观念。
诉讼成为人们所不齿的事物。
《礼记·礼运》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
是谓大同。
”中国人崇尚“和谐”的思想自古源远流长,前面所描述的,正是中国人心中对于理想的和谐社会的最高写照,安定、和谐、平静、有序,对于古代的中国人来说,这正是和谐的的终极形态。
传统“无讼”观念及其现代启示

传统“无讼”观念及其现代启示一、传统“无讼”观念的历史沿革春秋战国时期是“无讼”观念的萌芽时期。
儒家、道家、法家的代表人物对“无讼”观念展开论述。
儒家代表孔子把无讼作为其施政目标之一,强调教化,强调德治,主张“以德去刑”。
孔子的弟子子由进一步将无讼思想阐述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这表明儒家追求的是一个没有诉讼、没有纷争的和谐的理想社会。
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要人们“无为”,反映到诉讼上就是“使民不争”。
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见素抱朴、少私寡欲”。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自然和谐的、无争的理想境界,实现“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社会。
法家则力倡“以法治国”,奉行重刑主义,主张“以刑去刑”。
“无讼”思想的定型基本是在汉朝。
汉初统治者实行的是黄老“无为”的治国方略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社会稳定使得汉朝到武帝时已经是国富民强。
及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作为儒家法哲学最高标准的“和谐”便成为整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
及至我国封建社会专制统治的顶峰,明清两代王朝对“无讼”思想更加情有独钟。
被誉为圣明君主的康熙在《圣谕?十六条》中,就以“和乡党,以息争讼”宣喻官民。
而终有清一朝,历代君主莫不将这一祖制继承下来,发扬光大。
到了清朝末期、民国年间,“无讼”思想在国家的正式文件上虽然不再提及,但是它作为一种观念已经深深扎在了中国人的心中并且时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二、传统“无讼”观念的表现形式在传统社会中,“无讼”观念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其一,拖延。
明朝冯梦龙编撰的《增广智囊补》中记载了松江府太守非常喜欢以拖延之术来息讼。
“每见讼事者非急事,则喻之曰‘明日来'。
”如此拖延诉讼,竟赢得“松江太守明日来”的赞誉。
其二,拒绝。
即干脆拒绝受理。
明人何良俊所撰写的《语林》中记载了晋朝刘尹治郡为平息“百姓好讼官长”之风,竟然对百姓的诉讼“寝而不问”。
《无讼》论据论点

《无讼》论据论点
《无讼》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论语颜渊》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甚至它还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
简言之,就是说,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
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思想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文化理念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
据历史考证,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他是无讼论的奠定人和倡导者。
同时,他曾经宣布其执政目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另外儒家典籍记载,尧舜之世,便是一个无讼的世界,而舜本人就是一个息讼止争的高手。
同时,清人曾说: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帮不责人之争,而但讼其曲直可见,古代中国人对诉讼之冷漠,他们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或表现。
儒家在正面宣扬无讼的益处和美好的情景的同时,制造了为讼以害的反面舆论。
例如:讼,终凶、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
因而,诉讼是不吉利的应适可而止,健讼者必凶。
中国古人由于崇尚无讼理念,赞扬无讼社会,力求无讼而和谐的美好世界,但必然带来的是厌讼、贱讼,以至于讼师一类的职业,在杠舟宙古代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为国人所鄙视。
例如,春秋时期的邓析事件是中国最早的贱讼证据之一。
邓析,中国最早的樱渗茅律师,因教人诉讼并收取代理费,被批评为:"不法先王,不事礼义,而好治怪说,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足以欺愚惑众,因而最终被制裁。
直至清末,无讼、贱讼仍然普遍存在。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象——无讼

176学术论坛现代企业教育M OD ER N EN TERPR I SE ED U C ATI O N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无讼是传统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价值选择在传统中国人看来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所谓讼终凶周易讼卦因此对破坏和谐的诉讼极力予以反对道家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要求人们无为使民不争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这样的社会自然是无讼的力主以法治国的法家同样也将无讼视为社会人际关系和谐的前提它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并不是刑杀而是为了定纷止争孔子提出了他的大同世界的政治理想为了实现大同太平治世的理想孔子明确提出了无讼的主张他郑重地宣布他的施政目标之一就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其无讼乎论语颜渊在孔子这里听讼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听讼的最终目的孔子提出的这一观点成为长达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以贯之的基本诉讼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千百年来司法活动和诉讼实践一以贯之的行动指南几乎历朝历代都将其奉为圭臬而遵守之没有太大的变动历史证明传统中国人所追求的没有纷争的无讼社会始终只能是一种理想难成现实既然社会生活中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尽量减少乃至消灭纷争以及在发生纷争后如何和平地解决纷争以达到无讼的和谐境界呢为此在传统中国社会里诞生了独特的社会控制手段首先利用德主刑辅礼法互补的模式将纷争消灭中萌芽之中中国传统社会中礼是儒家学说的核心范畴它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也是一项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礼既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普遍的大法和纲纪性质又具有人伦道德属性具有整饬安定社会秩序矫正人性的功用在强调礼的功能前提下儒家的政治学说以性善论为基础对人性充满了乐观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其次利用调解方式和平地解决已发生的纷争无讼观念支配下的古代中国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清官廉吏从观念上都将诉讼看成是一种恶行因此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无讼为了明刑弼教因此从周代开始官制中就设有调人之职司万民之难而和谐之的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后历朝官员百姓均乐于以调解来解决纠纷因此劝讼止讼息讼也成为作为民之父母的各级官吏们的重要使命和断案宗旨统治者采用两手以做到纠纷前防范及纠纷后息事宁人加上由于传统农业社会的封闭而形成的熟人社会的影响传统社会中中国民众普遍养成了厌讼息讼的生活习惯和思维定势民众遇到争讼特别是民事争讼大多依家族家规风俗习惯由长辈裁断或通过亲友族邻出面调解说理不愿告之官府法律从而被搁置不用以致许多巨族大户都以几十年无字纸入官府自誉自励同时还将息讼无讼的思想记入祖训家法以规诫后人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象--无讼孙智奇鹤煤集团公司技术学校458000摘要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传统中国人将和谐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最简单的对应便是无讼当代中国正在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大业研究传统社会中作为达至和谐手段的无讼法律文化以期对该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是十分必要的关键词传统法律无讼我们从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可以借鉴以下二个积极方面一方面注重道德教化强调对社会的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儒家思想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以禁犯罪于未萌道德教化和刑罚制裁这两者相比较前者对社会控制更有利儒家大多主张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影响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变经过后天的教育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通过道德教化来预防的另一方面注重调解模式缓解社会矛盾传统中国社会的调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至少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消除滥讼现象减少人际交往及社会诸种交易行为的成本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伦理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消极方面首先以道德代替法律对个体而言导致形成双面人性格对社会治理而言导致人治主义的产生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已证实建立在人性善基础上的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传统法律制度下的人人皆可为尧舜的理想始终只是一种空想传统中国人被迫接受并遵守这一制度就扭曲了人性最终的恶果就是使人变得虚伪形成双面人格对此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以鲁迅先生为代表的一批思想家曾予以了深刻的揭露并对之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因此我们在继承传统美德的同时应该尊重人给与人充分的自由同时要勇敢的面对人的劣根性并从制度上对其予以限制以道德代替法律的另一个后果是使法律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从而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的个性和功能法律在人民的生活中遂降至次要的地位不可避免地为人治主义奠定了基础其次在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一切以和为贵即使是表面的和谐也胜过公开实际存在的冲突于是在表面上看来平静稳定的社会里个人被紧紧的束缚着追求和合境界最终培育了苟且偷安的心态结果必然带来民众的盲从俯首贴耳察言观色的负面效应成为我们民族心理中劣根性的重要一面导致抑制社会主体个性的张扬妨碍人们富有创见的自由探索扼杀民族的创新精神最终成为人们思想的桎梏进而使社会变成一潭死水微波不兴为专制政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中国无讼法律文化根植于传统农业型的乡土社会它历经几千年积淀而形成具有强大的历史惯性其影响至今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因此构建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面临着如何处理与传统无讼文化的关系问题由于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的不同决定了作为传统达至和谐境界手段的无讼法律文化不可能完全适用于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因此我们要以开放的胸怀对传统无讼法律文化进行分析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面对不断变动的社会法律秩序对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契合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部分进行创造性的现代诠释使之转化进而溶入现代法文化生命之中为当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服务。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摘要】中国“无讼”法律传统自古便根植于中华文明,强调避免诉讼,尊重和解。
在现代社会,“无讼”思想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通过实践案例可以看到,“无讼”传统在解决纠纷中起到积极作用。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倡导“无讼”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继承和弘扬“无讼”法律传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进步。
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无讼”理念与当今社会的要求相契合,应该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传承。
【关键词】“无讼”法律传统、和谐社会、起源、意义、推动、建设、实践案例、关系、紧密联系、社会稳定、发展、倡导、精神、继承、弘扬、重要途径。
1. 引言1.1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中国自古就有“无讼”法律传统,这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和平、和谐的价值观。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倡导“无讼”之风,即避免讼讼争斗,尊重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这种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无讼”法律传统是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普遍认为诉讼会带来矛盾和伤害,因此强调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这种传统不仅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发生,也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在当代社会,倡导“无讼”法律传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弘扬“无讼”精神,可以增强人们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意识,减少诉讼次数,减轻司法负担,建立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
这也有助于提高社会的稳定性,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之间有着紧密联系,倡导和传承这一传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只有通过弘扬“无讼”精神,让人们以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们应该珍惜这一传统,将其发扬光大,为构建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而努力奋斗。
2. 正文2.1 “无讼”法律传统的起源“无讼”法律传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社会。
在古代中国,人们认为诉讼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的行为,更重视以和为贵的原则。
中国的司法传统

政治联婚抢婚
选婚赠赐婚罚婚
指腹婚转房婚交换婚
入赘婚童养婚典妻婚
结婚原则
同姓不婚
一夫一妻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结婚程序
离婚方式
回忆你所记得的与传统婚姻制度相关的小说、戏曲等文艺作品,谈谈你对传统婚姻制度的认识。
你能否找到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的可取之处。
专题四
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
问题一圣人因天秩而作五礼
无讼取向
地方环境
治理需要
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汪辉祖《学治臆说》
題:传统中国司法中对情理的重视在当今的社会是否存在?试分析理由和影响。
如何看待天理国法人情的多元法观念在当下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问题三春秋决狱——传统司法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
是指以儒家经典《春秋》的原则和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
历史背景
汉代儒家思想成为政治主流思想,但法律仍未实现儒家化。
恢复肉刑既可去除犯人的为恶之具,又可警示世人。(陈群: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
恢复肉刑可以减少死刑的适用,有利于人口繁衍增长。
主张废止肉刑:
肉刑起源于蛮族,其野蛮残酷性与华夏文明背道而驰。(丁谧)
肉刑过于残酷,恢复容易失去民心。(王朗:前世仁者不忍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以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仇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
礼教派: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处罚
“亲属相奸”
法理派: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重。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礼教派:大犯礼教之事,定罪极重。
第三次争论
杨度与劳乃宣
针对《大清新刑律》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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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摘要: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有的形式特征和价值取向,”无讼”即为这样作用下的产物,它也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标志性的价值取向。
”无讼”,这一语汇出自《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也就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可以看出,孔子把”无讼”视为了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作为古代中国很有影向法律诉讼观念,”无讼”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现如今,我们怎样辩证的面对”无讼”观,这对于中国法治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无讼”“正义”观现代思考
一、无讼的内涵
在社会活动中,人们之间因为各种交往,会产生各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从而,解决问题的诉讼行为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了。
《说文解字》中解释到:“讼,争也。
”可见,诉讼源于争夺。
“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
讼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不能免也。
”有利益的客观存在,就会有利益冲突,而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便是诉讼。
但是基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的影响,“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民风纯朴,人心向善”的社会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形态。
自古以来,儒家教化下的中国人对诉讼这件事就无半点好感。
《周易·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
惕,中吉,终凶。
”因此,他们当面对诉讼之事的时候,带着一种天然的排斥心理,一概持有一种否定和贬斥的观念。
诉讼成为人们所不齿的事物。
《礼记·礼运》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
是谓大同。
”中国人崇尚“和谐”的思想自古源远流长,前面所描述的,正是中国人心中对于理想的和谐社会的最高写照,安定、和谐、平静、有序,对于古代的中国人来说,这正是和谐的的终极形态。
是一种可遇而不可求的理想模式。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诉讼,便是一个理想的社会。
无讼的本质是对和谐秩序的崇拜。
即使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占有重要地位的儒家、道家、墨家、法家对于“无讼”的观点都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
在这里对各家思想不作更多的阐述了。
二、中国的“无讼”观与西方的“正义”观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一言以盖之,即“无讼”。
?所谓“无讼”,即没有或者说不需要争讼。
进一步说,诉讼的终极目标或根本出发点在于消灭争诉,其隐含的观念基础在于,“对簿公堂”是社会的一种恶和不道德行为,理应越少越好。
儒家创始人提出的这一观点成为长达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以贯之的基本诉讼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
与中国古代不同,西方传统诉讼文化中诉讼的价值取向在于通过适用法律实现正义。
的确,就各自法律传统
而言,中国人的“厌讼”与西方人的“好讼”大约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此外,如果说西方社会对于“法”曾达到迷信的地步,那么中华民族在法的问题上则表现出更多的冷静和思考。
这就表现出在法律价值问题中西方文化形态上展现出的一个强烈的对比。
三、中国的“无讼”思想的现代思考
时至今日,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经被提放在日程之上,中国社会正在不断努力的构建现代化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
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辩证的看待与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些合理成份,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建设性的转换,这是当代中国法学亟待面临的一项重要议题。
我们应不难肯定的是“无讼”观念对于现代社会法制的建设带有很多的积极意义。
应当看到,礼治与法治具有不同的特性和作用。
在具有深厚礼治传统的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吸收传统礼治的合理内核,发挥礼治对于法治的补充作用。
礼治法律文化之一的“无讼”思想当然要被借鉴。
首先,无讼思想是建立在德主刑辅、礼法互补的模式下,用儒家所谓的“礼”教化与改造人的心理、言行举止等,就会自然而然的减少利益个体之间的纷争,从而减少“讼”,在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看来,法与刑只是礼法教化失败后的”补给品”,是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治理国家应该“德主刑辅”,在这一点上,现代社会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用儒家礼仪去教化人会将纷争扼杀于摇篮之内,从而达到“讼”的减少,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从而会对法治社会的秩序谨然起到很大的推进作用。
其次,“无讼”主张出现纷争时,以民间的调节解决问题,这对于现代社会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现代社会人际交往关系复杂,各种争执络绎不绝,如果都主张利用诉讼形式解决是不现实的,而且也会加重一些社会矛盾,诉讼中迟延、高成本等固有的弊端使普通老百姓难以接近正义,从而降低了司法在民众中的威信。
目前,中国的法律价值取向正在向正义与公平的方向发展,中国在立法、司法、整个社会范围上来看都在追求正义与公平,但我们不能单独的将法治运用,而完全的摒弃礼治教化,那样社会最终的秩序是不会到达想象中的结果的。
只有立法并用,才能事半功倍。
“无讼”思想纵然有其本质性的狭隘与落后性,但其积极意义我们现代人不但不能抹杀,更应当把它发扬光大,去其糟粕,留其精髓,为当代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四、结语
中国的“无讼”法律文化根植于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传统农业社会,有很大的历史惯性、积淀深厚、影响广泛。
因此,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然面临的问题。
所以,我们应当理性地认识与对待无讼思想的利弊,取其精华为我国的法律发展作出贡献。
真正的和谐秩序不是回避纠纷,而是可以容纳纠纷并积极妥善合理地解决纠纷,并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多重的可选择的途径。
因此,我们要以开放的胸怀,辩证的看待一些传统的法律思想,面对不断变动的社会法律秩序,让其在现代社会中发光发热,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
对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契合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部分进行创造性的现代诠释,使之转化进而溶入现代法文化生命
之中,为当代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服务。
“无讼”是中国传统法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吸收了中华悠悠历史中的文化精髓,应当被再次重视,以至其用。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六月第二版
[2]高军、龙一平.《略论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对建设当代和谐社会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