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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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对价原_省略_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对价原则的月晕_朱文华

英国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对价原_省略_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对价原则的月晕_朱文华

英国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对价原_省略_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对价原则的⽉晕_朱⽂华合同相对性原则(thedoctrineofprivityofcontract)是英国合同法上⼀项基础性和充满争议的原则,以⾄于20世纪英国合同法最显著的进步之⼀就是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论战”的结果。

该原则可借由如下两个基本规则加以理解:第⼀个基本规则是合同当事⼈以外的第三⽅不会因此合同⽽负担任何义务;第⼆个基本规则是合同当事⼈以外的第三⽅不能诉请执⾏合同——以获得允诺的实现,即使该合同具有为使该第三⽅获益的特别⽬的。

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简意赅的表述将是:只有受允诺⼈⽅可强制执⾏该允诺,也即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根本是上述的第⼆个基本规则。

1861年的Tweddlev.Atkinson案被普遍认为是确⽴合同当事⼈以外的第三⽅不享有诉权的权威判决。

在该案中,JohnTweddle与WilliamGuy(已故)签订⼀份书⾯协议,约定双⽅各⾃分别给予原告WilliamTweddle1001英镑和2001英镑,协议还约定原告享有通过诉讼⽅式取得上述⾦额的权利。

后来WilliamGuy及其遗产执⾏⼈(本案被告Atkinson)均未向原告⽀付2001英镑。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WilliamTweddle是书⾯协议的陌⽣⼈(stranger),并没有提供允诺之诉的对价(consideration,⼜译作“约因”),不享有诉权。

该案的Wright法官认为:“现代的法律已经建⽴了这样⼀项规则即对价的陌⽣⼈不能利⽤合同的对价,即便该合同是为了陌⽣⼈的利益。

”该案曾于1915年被上议院审理的DunlopPneumaticTypeCompanyLtd.v.Selfridge案确认,此案中,⽣产商起诉要求执⾏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合同以惩罚零售商不按价⽬表上的正常价格出售轮胎的违约⾏为,进⽽维持⽣产商确定的轮胎零售价格。

⽣产商因其未对零售商遵守价⽬表上的价格以及未遵守时向批发商⽀付每条轮胎5英镑的赔偿给付任何对价⽽败诉。

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英文

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英文

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英文The 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 in the United Kingdom is a significant piece of legislation that has had a major impact on contract law in the country. This Act, which came into force on 11 November 1999, allows third parties to enforce contractual rights that have been made for their benefit, even if they are not a party to the original contract.Prior to the enactment of this Act, the common law doctrine of privity of contract prevented third parties from enforcing contractual rights. This meant that if a contract was made between two parties for the benefit of a third party, that third party had no legal standing to enforce the contract. The 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 sought to remedy this situation by allowing third parties to enforce their rights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Under the Act, a third party can enforce a contractual term if the contract expressly provides that they can do so, or if the term confers a benefit on the third party. The Act also allows for the variation and rescission of the contract by the parties, even if the third party's rights have already been vested. However, the Act does not allow a third party to enforce a term if it would be inconsistent with the contract or if the contract expressly states that the third party cannot enforce the term.One of the key advantages of the 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 is that it provides greater flexibility and certainty in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s. Parties can now include provisions in their contracts that allow third parties to enforce their rights, knowing that those rights will be legally enforceable. This can be particularly useful in complex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where multiple parties may have an interest in the contract.The Act has also been praised for its abilit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ird parties who may have been unfairly disadvantaged by the privity rule. By allowing third parties to enforce their rights, the Act ensures that they are not left without legal recourse if thecontracting parties fail to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This can help to prevent unjust outcomes and promote fairness in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s.In conclusion, the 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 has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contract law in the United Kingdom. By allowing third parties to enforce their rights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the Act has increased flexibility, certainty, and fairness in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s. It is an important piece of legislation that has helped to modernize and improve contract law in the UK.。

英国合同法全文中英对照

英国合同法全文中英对照

英国合同法全文中英对照摘要:1.英国合同法简介2.英国合同法的核心原则3.英国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和条款4.英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5.英国合同法在实践中的案例分析6.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和借鉴正文:全文中英对照的英国合同法是一部关于英国合同法律规范的综合性法规,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诸多方面。

以下将围绕英国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具体规定、适用范围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1.英国合同法简介英国合同法是英国私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它是一种民事权益保护机制,旨在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顺利进行。

英国合同法以自由意志、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为基础,强调合同双方的自治和意思表示。

2.英国合同法的核心原则英国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自由意志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约因原则。

这些原则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英国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和条款英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下是部分重要条款的简要介绍:- 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有意达成法律关系的三要素(offer, acceptance,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 合同的履行:履行义务、协力履行、不安抗辩权- 合同的变更:协商一致、通知对方、合法性- 合同的解除:单方解除、双方解除、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补救措施、合同终止4.英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英国合同法适用于境内外的合同关系,但有一些情况下不适用,如:政府法规、公共政策、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优先适用;以及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家庭法的合同。

5.英国合同法在实践中的案例分析通过分析英国合同法在实践中的案例,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合同法的具体运用和法官对合同条款的解释。

以下列举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哈德利诉巴克利(Hadley v.Baxendale):“已知风险”原则的确立- 卡尔弗诉布里格斯(Calf v.Briggs):“约因”原则的适用- 劳埃德银行诉阿伯特(Lloyds Bank v.Abbott):“违约”与“损害”关系的判断6.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和借鉴英国合同法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交易公平等方面有许多值得我国合同法借鉴的地方。

英国1999年合同法

英国1999年合同法

协议书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协议目的1.1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条定义与解释2.1本协议中的术语和定义如下:(1)“合同法”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当遵守的英国1999年合同法;(2)“协议”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3)“合作”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往来、项目合作等;(4)“权益”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1甲方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确保乙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3.2乙方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确保甲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4.1双方同意,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4.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争议解决5.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法律适用与管辖6.1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英国1999年合同法。

6.2双方同意,本协议的签订地、履行地及争议解决地均为______(具体地点)。

第七条其他约定7.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7.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书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协议目的1.1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1

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1

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的主要内容。

1999年第31章本法旨在对第三方履行合同条款做出规定。

(1999年11月11日)以下条款根据本届议会上议院神职和非神职议员以及下议院的建议并由本届议会规定与同意通过,以女王陛下之名义颁布:1.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

(1)根据本法规定,非合同当事方(第三人)也可享有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a)该合同明示规定其享有这样的权利,或(b)根据下文第(2)款的规定,该合同有关条款赋予第三人以某种权益。

(2)如果基于适当基础之上的合同,其当事人没有将合同条款扩展适用于第三方的意思,则以上第一款(b)项不予适用。

(3)第三方名称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加以界定,或确定其为某群体的一员,或表述出其为特定的种类,但在缔约时其不必实际存在。

(4)本条规定并不授予第三方以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但根据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规定授予第三方该权利的除外。

(5)为实践其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第三方在自己已经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遭遇他方违约行为,则第三方享有对他自己来说是可行的救济的权利(相应地,和有关损失、法院禁令、具体履行以及其他救济相关的规则也将适用)。

(6)当某一合同条款排斥或限制与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有关事项的责任,该合同条款应做使其利用这种限制或排斥的解释。

(7)在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可实施的合同条款时,“缔约方”表示由第三方而非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一方合同当事人,且“受约人”表示相对于缔约方,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另一方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变更与撤消。

(1)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三方拥有第1条中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根据协议,合同双方不可撤消合同,或没有经第三方同意而以消灭或改变给予该项权利的条件的方式变更之,如果(a)第三方已对缔约方及合同条款表示同意,(b)缔约方意识到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或者(c)缔约方可以合理预见到第三方将信赖且实际上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

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1(DOC)

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1(DOC)

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的主要内容。

1999年第31章本法旨在对第三方履行合同条款做出规定。

(1999年11月11日)以下条款根据本届议会上议院神职和非神职议员以及下议院的建议并由本届议会规定与同意通过,以女王陛下之名义颁布:1.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

(1)根据本法规定,非合同当事方(第三人)也可享有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a)该合同明示规定其享有这样的权利,或(b)根据下文第(2)款的规定,该合同有关条款赋予第三人以某种权益。

(2)如果基于适当基础之上的合同,其当事人没有将合同条款扩展适用于第三方的意思,则以上第一款(b)项不予适用。

(3)第三方名称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加以界定,或确定其为某群体的一员,或表述出其为特定的种类,但在缔约时其不必实际存在。

(4)本条规定并不授予第三方以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但根据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规定授予第三方该权利的除外。

(5)为实践其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第三方在自己已经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遭遇他方违约行为,则第三方享有对他自己来说是可行的救济的权利(相应地,和有关损失、法院禁令、具体履行以及其他救济相关的规则也将适用)。

(6)当某一合同条款排斥或限制与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有关事项的责任,该合同条款应做使其利用这种限制或排斥的解释。

(7)在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可实施的合同条款时,“缔约方”表示由第三方而非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一方合同当事人,且“受约人”表示相对于缔约方,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另一方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变更与撤消。

(1)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三方拥有第1条中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根据协议,合同双方不可撤消合同,或没有经第三方同意而以消灭或改变给予该项权利的条件的方式变更之,如果(a)第三方已对缔约方及合同条款表示同意,(b)缔约方意识到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或者(c)缔约方可以合理预见到第三方将信赖且实际上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

英国合同法第三方权利

英国合同法第三方权利

【全文】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法规分类法律法规外国法规文献【法规名称】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颁布部门】英国【实施日期】【发布日期】1999-11-11 【是否有效】有效1999年第31章本法旨在对第三方履行合同条款做出规定。

(1999年11月11日)以下条款根据本届议会上议院神职和非神职议员以及下议院的建议并由本届议会规定与同意通过,以女王陛下之名义颁布:1.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

(1)根据本法规定,非合同当事方(第三人)也可享有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a)该合同明示规定其享有这样的权利,或(b)根据下文第(2)款的规定,该合同有关条款赋予第三人以某种权益。

(2)如果基于适当基础之上的合同,其当事人没有将合同条款扩展适用于第三方的意思,则以上第一款(b)项不予适用。

(3)第三方名称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加以界定,或确定其为某群体的一员,或表述出其为特定的种类,但在缔约时其不必实际存在。

(4)本条规定并不授予第三方以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但根据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规定授予第三方该权利的除外。

(5)为实践其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第三方在自己已经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遭遇他方违约行为,则第三方享有对他自己来说是可行的救济的权利(相应地,和有关损失、法院禁令、具体履行以及其他救济相关的规则也将适用)。

(6)当某一合同条款排斥或限制与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有关事项的责任,该合同条款应做使其利用这种限制或排斥的解释。

(7)在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可实施的合同条款时,“缔约方”表示由第三方而非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一方合同当事人,且“受约人”表示相对于缔约方,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另一方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变更与撤消。

(1)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三方拥有第1条中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根据协议,合同双方不可撤消合同,或没有经第三方同意而以消灭或改变给予该项权利的条件的方式变更之,如果(a)第三方已对缔约方及合同条款表示同意,(b)缔约方意识到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或者(c)缔约方可以合理预见到第三方将信赖且实际上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

英国合同法

英国合同法

英国合同法简介英国合同法是指适用于英国境内的合同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规范了商业和个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工具之一,它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双方的权益保护。

英国合同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和多次修订,以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变化。

合同的要素根据英国合同法,一个合同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意愿和同意:合同双方必须是出于自愿,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愿才能成立合同关系。

强迫、欺骗等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效。

2.合法目的: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公共政策或法律规定。

如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3.对价:合同必须涉及对价,即一方提供一定的物品、服务或金钱作为交换。

对价可以是有形的或无形的。

4.法定能力:合同双方必须具备法定能力,即双方都必须是成年人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或有精神障碍的人将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的形成在英国合同法中,合同的形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邀约: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邀请,表达出达成合同的意愿。

邀约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2.要约:当对方接受邀约时,邀约就成为要约。

要约必须明确、具体,并表达出接受邀约的意愿。

3.接受:当一方接受要约时,合同就形成了。

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符合要约的规定。

4.考虑期限:在某些情况下,要约可能会设定一定的考虑期限。

在考虑期限内,要约方有权撤回要约。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根据英国合同法,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是合同关系中的重要问题。

1.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执行合同。

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或分期的。

2.违约: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条款时,将发生违约。

违约可能会导致受损方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

3.救济措施: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受损方可以采取多种救济措施,如要求赔偿、要求履行、要求解除合同等。

合同的解除和修订英国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和修订合同的情况和程序。

1.解除:当合同中的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可能会导致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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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的主要内容。

1999年第31章本法旨在对第三方履行合同条款做出规定。

(1999年11月11日)以下条款根据本届议会上议院神职和非神职议员以及下议院的建议并由本届议会规定与同意通过,以女王陛下之名义颁布:1.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

(1)根据本法规定,非合同当事方(第三人)也可享有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a)该合同明示规定其享有这样的权利,或(b)根据下文第(2)款的规定,该合同有关条款赋予第三人以某种权益。

(2)如果基于适当基础之上的合同,其当事人没有将合同条款扩展适用于第三方的意思,则以上第一款(b)项不予适用。

(3)第三方名称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加以界定,或确定其为某群体的一员,或表述出其为特定的种类,但在缔约时其不必实际存在。

(4)本条规定并不授予第三方以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但根据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规定授予第三方该权利的除外。

(5)为实践其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第三方在自己已经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遭遇他方违约行为,则第三方享有对他自己来说是可行的救济的权利(相应地,和有关损失、法院禁令、具体履行以及其他救济相关的规则也将适用)。

(6)当某一合同条款排斥或限制与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有关事项的责任,该合同条款应做使其利用这种限制或排斥的解释。

(7)在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可实施的合同条款时,“缔约方”表示由第三方而非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一方合同当事人,且“受约人”表示相对于缔约方,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另一方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变更与撤消。

(1)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三方拥有第1条中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根据协议,合同双方不可撤消合同,或没有经第三方同意而以消灭或改变给予该项权利的条件的方式变更之,如果(a)第三方已对缔约方及合同条款表示同意,(b)缔约方意识到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或者(c)缔约方可以合理预见到第三方将信赖且实际上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

(2)前款第a项所述的“同意”是指:(a)可以用语言或行为表达,并且(b)如果是以邮递或其他方式传递给缔约方,那么直到缔约方收到时,才视为已知晓。

(3)第(1)款服从于合同的明示条款,在该明示条款中(a)合同双方可协商撤消或变更合同而无须第三方的同意,或(b)合同中具体规定需要由第三方同意而非依上述第(1)款第a项至第c项的规定。

(4)当根据第(1)款或第(3)款,需要取得第三方的同意时,法庭或仲裁庭依据合同当事方的要求,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免除其同意:(a)由于不能合理确定第三方下落而无法得到其同意,或(b)因第三方的精神状况而无法给出其同意。

(5)法庭或仲裁庭依照合同当事方的要求,可以免除第(1)款第c项中所要求的同意,如果无法合理确定是否第三方实际上已信赖该条款的话。

(6)如果法庭或仲裁庭免除第三方同意的话,那么其可以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包括要求支付对第三方赔偿的条件等。

(7)高等法院和县法院均可行使第(4)款至第(6)款规定的授予法院的权限。

3.缔约方享有的抗辩事由等。

(1)基于对以上第1条的信赖,在为了执行合同条款而由第三方提起的诉讼程序时,以下第(2)款至第(5)款应予适用。

(2)缔约方应享有对下列事项的抗辩或免责事由:(a)由合同产生或与合同相关并与合同条款相关的事项,并且(b)对该事项可享有抗辩或免责事由,其诉讼程序已由受约方提出。

(3)缔约方还对下列事项享有抗辩或免责事由,如果:(a)合同的明示条款规定了在由第三方提起的诉讼程序中,缔约方可享有该抗辩或免责事由,且(b)该抗辩或免责事由的提起程序,已由受约方提出。

(4)缔约方还应享有:(a)对以下事项的抗辩或免责,且(b)对非产生于合同的事项可提起反诉,如果第三方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话,受约方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其享有抗辩或免责,或对其进行反诉的权利。

(5)第(2)款至第(4)款服从于本合同明示的关于缔约方不享有抗辩、免责或反诉权事项的其他条款。

(6)当第三方出于对第1条的信赖而执行某一合同条款(包括,特别情况下的旨在排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在内)时,在针对缔约方的诉讼程序开始时,(无论是否在特殊情况下与缔约方相关),如果缔约方已经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并且缔约方在没有行使抗辩或免责权利的情况下,缔约方不得行使抗辩或免责权利。

4、受约人履行合同。

本法第1条不影响受约人实施合同条款的任何权利。

5.缔约方免于承担双重责任的保护在第1条中,当某合同条款由第三方来实施,且受约人从缔约方处取得一定数目关于下列事项的赔偿时:(a)第三方关于该条款的损失,或者(b)受约方弥补由于缔约方对第三人过错的费用,那么,在任何第三方基于对该条款的信赖而引起的诉讼程序中,法庭或仲裁庭在考虑到先前第三方已从受约方获得的赔偿数目情况下应将对第三方的补偿减少到其认为适当的程度。

6.例外规定。

(1)第1条不授予第三方在支票、本票或其他可协商协议书情形下以任何权利。

(2)第1条未授予1985年公司法第14条的拘束公司及其成员间合同的情形下的第三方以任何权利。

(3)在以下情况当中,第1条未授予第三方任何权利以实施:(a)雇佣合同中有关雇员的条款,(b)用工合同中有关工人(包括家政工)的条款,或者(c)其他相关合同中有关机构工人的条款。

(4)在第(3)款中:(a)“雇佣合同”、“雇员”、“用工合同”以及“工人”含有1998年全国最低工资法第54条规定的含义,(b)“家政工”含有该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的含义,(c)“机构工人”与该法第34条第(1)款中的规定具有同样的含义,且(d)“相关合同”意味着在该法第34法适用的情形下缔结的合同,在该种情形中机构工人从事该条第(1)款第(a)项范围内的独立工作。

(5)第1条在以下情形中不授予第三方以任何权利(a)海运货物运输合同中,或(b)铁路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或集装箱空运合同中,它们取决于适当的国际运输公约所确定的规则,除非第三方对该种合同中排除或限制责任的规定做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并对该条规定基于信赖行事。

(6)在第(5)款中“海运货物运输合同”意味着合同货物(a)含有提单、海运货单或一种相应的电子交易单证,或(b)在该合同中或出于该合同目的,船单或相应的电子交易单证含有某种担保。

(7)出于与第(6)款相同的目的起见,(a)“提单”、“海运货单”和“船单”在1992年海运货物运输法中具有同样的含义,且(b)相应的电子交易是该法第1条第(5)款项下的交易,这种交易符合提单、海运货单或船单的签发、背书或转移规则。

(8)在第(5)款中,“适当的国际运输习惯”意味着(a)在涉及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时,公约基于1983年国际运输公约法第1条而在英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b)在涉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时,公约基于1965年公路货物运输法第1条而在英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并且(c)在涉及集装箱空运合同时:(i)公约基于1961年空运法第1条而在英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或者(ii)公约基于1962年空运法(补充规定)第1条而具有法律效力,或者(iii)根据修订的公约而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公约的条款体现在1967年空运法(适用规定)的第2部分第2章或第3章。

7.涉及第三方的补充规定。

(1)第1条不影响第三方在本法之外存在的或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救济。

(2)当过失包括违反合同条款的义务,且寻求履行该条款的是依信赖第1条而行为的第三方时,1977年不当合同条款法第2条第(2)款(过失责任除外的限制等)不应适用。

(3)在1980年诉讼时效法令第5条和第8条中,涉及单纯合同之诉以及涉及特定事项之诉的,应分别包括基于对第1条信赖而涉及单纯合同提起的诉讼,和基于对该条信赖而涉及特定事项提起的诉讼。

(4)除第1条第(5)款或第3条第(4)款或第(6)款外,第三方不应基于其他法令(或基于任何法令而制定的文件)的目的,而被视为合同的一方。

8.仲裁规定。

(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a)在本法案第1条下实施合同条款(“实质条款”)的权利受制于有关事先规定的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协议”)的条款时,且(b)仲裁协议是按照1996年仲裁法令第1部分而书面缔结的,基于该法目的,第三方应被视为仲裁协议的一方,该仲裁协议是第三方与缔约方之间就第三方实施实质条款的争议而产生的。

(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a)倘若协议条款规定可将第三方与缔约方之间一种或更多种类的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协议”)的,第三方拥有本法第1条规定的实施该合同条款的权利,(b)仲裁协议是按照1996年仲裁法第1部分的规定而缔结的,且(c)第三方在前述第(1)款中并不被认为是仲裁协议的一方,但如果第三方实施该权利,根据该法,在其实施该权利以处理有关仲裁事务时将被视为仲裁协议的一方,并被认为在实施该权利之前就已成为仲裁协议一方。

9.关于本法在北爱尔兰的适用:(1)在适用于北爱尔兰时,本法在本条第(2)款和第(3)款中所做的特别修改有效。

(2)在第6条第(2)款中,“1985年公司法第14条”应被替代为“1986年公司法案(北爱尔兰)第25条”。

(3)在第7条中,第(3)款应被替换为“(3) 1989年(北爱尔兰)诉讼时效法案第4条(a)款和第15条规定,涉及单纯合同之诉和涉及火漆合同之诉,应分别包括基于对第1条信赖而涉及单纯合同提起的诉讼,和基于对该条的信赖而涉及火漆合同提起的诉讼”。

(4)在1964年法律改革(丈夫与妻子)法令(北爱尔兰)中,下述规定在此重申:(a)第5条的相关表述,和(b)第6条第(1)款(a)项中,“出现第4条规定的情形时”和“缔约方在出现第5条规定情形时”以及在第(3)款中“或第5条”的表述。

10.简称、生效日期与适用范围。

(1)本法可表述为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

(2)除本条第(3)款规定外,本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但不适用于在本法通过之日起六个月之前缔结的合同。

(3)第2款的限制不适用于下列合同:(a)在本法通过之日或其后缔结的合同,且(b)明确表明应适用本法的合同。

(4)本法适用于下列地区:(a)第9条仅适用于北爱尔兰;(b)其他规定仅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与北爱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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