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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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但我国目前的司法公信力并不理想,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解读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提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提升民众不愿意打官司,不相信手中的判决书,此类对司法的否定性评价均源于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折射出司法缺乏可依赖性、司法公信力缺失。

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司法信用是最基本的信用,司法信用存在危机会滋生其他一系列信用危机。

如何解决司法诚信危机,在全社会树立法律信仰,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之一。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

换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加强。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一)法官因素西方法谚云:“比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更可怕的是法官不可信赖。

”司法裁判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来对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利益与价值冲突进行平衡与整合,将纸面上僵硬的法律条文生动地再现于具体的现实生活中,故法律是凭借法官降临于世的,在民众的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机关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甚至是国家的化身,法官的专业素养、技术理性、职业道德直接影响着民众对司法的信仰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确立。

我国的法官队伍现状与公众的期许、与司法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的专业化程度一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法官队伍中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操守有待提高,仍存在着未受过法律专业熏陶、未通过法律职业考试的人拥有法官的身份办案,也存在着部分法官未正确树立起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职业操守,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时有发生,着均着民众对司法人员的总体评价,进而影响对司法的信任度。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的精神的本质要求,是法的灵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

当前我国司法不公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我国司法的整体形象。

解决司法不公、保障司法公信力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确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建立和完善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法院体系,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治现念教育,提离当事人依法应诉能力,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发挥整体监督合力高扬程序公信力理念,通过程序实现司法正义。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对策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8—02一、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及现状(一)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司法公信力是社会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公信力的最终保障,是社会公信力的最后防线。

司法公信力,实质上就是指现行法律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体现。

司法公信力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

1、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核心内容。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信力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

公信力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

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

正如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信力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2、司法公信力是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手段。

从价值论的立场上看,法是一个多价值体系,而法律正义无疑是法这个多价值体系中最重要的价值之一。

但是法的这一价值在我国却受到忽视。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司法公信力就像一座大厦的根基,要是根基不稳,那大厦可就摇摇欲坠啦。

咱今儿个就来唠唠这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和对策。

咱先说说这原因吧。

有一个挺重要的方面就是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

你想啊,司法人员就像是足球比赛里的裁判,要是裁判本身就不公平,这比赛还能好好进行吗?有的司法人员可能业务能力不够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不够精准,就像一个厨师,连菜谱都没看明白就开始做菜,那做出来的菜能好吃吗?还有些司法人员啊,可能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被一些利益给蒙蔽了双眼,就像一只小老鼠掉进了米缸,只想着自己捞好处,而忘了自己公正的职责。

这时候,民众看到这些情况,心里肯定会想,这司法还能相信吗?再一个原因呢,就是司法公开透明程度还不够。

司法过程就好比是一场魔术表演,如果魔术师总是遮遮掩掩的,观众心里就会犯嘀咕,是不是有什么猫腻啊?如果民众不能很好地了解司法的过程,就容易产生怀疑。

比如说一个案子,从立案到审判,中间的环节如果都不公开,就像一个黑盒子一样,那大家就会觉得这里面肯定有问题。

这就好像你去买东西,商家把商品的来源、成分什么的都藏着掖着,你还敢放心买吗?那对策呢?首先就得从司法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入手。

选拔的时候就得像挑选美玉一样,精挑细选,找那些既有专业能力又有良好品德的人。

培训也不能少啊,要让他们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就像给汽车加油一样,得让他们时刻保持能量满满。

而且还要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职责就像守护灯塔的人,必须坚守公正。

在司法公开透明方面呢,要把司法过程像打开书本一样展示在民众面前。

从立案开始,每一个步骤、每一个决定都能让民众看到。

比如说现在的庭审直播就特别好,就像把法庭搬到了大家的手机屏幕上,让大家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整个审判过程。

这就像把魔术的秘密都公开了,大家心里就踏实多了。

另外啊,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教育也很重要。

民众如果对法律一知半解,就像在黑暗中走路一样,很容易迷失方向。

浅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作者:罗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9期摘要现代社会,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

司法不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从过渡独立、法制宣传、系统培养入手,实现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和能动司法。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作者简介:罗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54-02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司法是政府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豍第一,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

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表现集中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一种主观期待和信任渴求。

能被公众所渴求的东西,必定是为其所折服和向往,没有信任渴求,司法公信力就不可能产生。

第二,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

司法公信力是受众通过可以信赖的正当程序,对法官执法过程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的程度。

在这里,受众的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官对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从而理解到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什么样的裁判是可以接受的。

第三,司法公信力是民众对法院判决的自觉遵守。

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必然以民众对法院判决的自觉遵守为前提。

司法公信力对司法机关而言,表现为责任义务的绝对履行和自觉服从,而对一般公众而言,表现为公众对法律秩序的自觉遵守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

二、导致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一)司法不独立——制度因素制度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层面,司法公信力更多的靠先进的司法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来塑造和体现。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概括起来为“三化”,即“行政化”、“地方化”和“非独立化”。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提要: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

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原因;对策。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形成的整体印象和评价。

司法公信力反映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认可程度与信赖程度。

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

司法公信力是建立诚信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等专项教育活动,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明显提升,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环节和方面。

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实践中,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个别案件的质量不高,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是法律对案件质量的要求。

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还存在违背客观事实办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等现象,甚至由于司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冤案、错案。

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能被有效保护,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

2、办案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权益。

由于个别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物,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及时返还;违法对公民采取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诱供、刑讯逼供、超期办案等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违反办案程序的错误,侵害的却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3、办案时间过长,诉讼效率低。

表现为依法应当立案的不能及时立案,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案件久拖不决,办案期限过长,不应当延期的随意延期,应当做出处理决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仍然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破解司法公信力缺失之困——从大众矛盾心理说起

破解司法公信力缺失之困——从大众矛盾心理说起
式 中, 我 们 可 以剖 析 出一 种 矛盾 心 态 : 一 方面 希 望 通 过 诉 讼 解 动 , 而 仅 是 少 部分人 才 参 与 的活 动 , 而 更 多人 只能 通 过 对 他 人
要社会公众 决 问题 , 另一方面又存在避讼 的心理。 笔者 认为这种心态可进 的观察或了解才 能实现 对诉讼活动 的社会认知 。
向。 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缺 失古已有之, 主要是由大众心理矛盾与司法本身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 古人有过一个避讼、 厌
讼和好讼 并存的过程 。 文章认 为司法公 信力缺 失之 困的解决之道 在于从司法本身和大众矛盾心理两方面克服司法公
信力的先验性, 增进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 关键词 】 司法 公信力 缺失 传媒
“ 无 为 ”的境 界 ,‘ 法地, 地法天, 天法道, 道 法 自然 。 ” 而 这 以血 缘 亲 情为 基 础 的 , 因 此 当纠 纷 交付 诉 讼 裁 判 时, 法 律只是
种 自然就是 “ 无为” 的思想, 反映到诉讼中就是 “ 使民不争” 。
法官的形式依据, 而情理才是法官的内心根据。 在大多数情7 兄
刑辅 ” 的逐步演进过程 。 春秋 战 国 时期 , 虽 然 各 派 纷 争, 百家 把情理放在道德上面的, 而梁漱 溟先生则更直接地指出, 中国
争鸣, 但是各派在诉讼文化上却有相似之处。 道家的老子追求 社会 结构 是 伦 理 本 位 的 。 从 社会 结 构 上 来 看, . 由于 中 国古代 是
道 家认为 “ 争” 是万恶之源, 为了避免 “ 争”, 老子教诲人们要 下,“ 情’ 成 为 法 官考虑 的 关 键 因素 。 ”
“ 绝 圣 只有 这 样 才 可 以 既然 有 “ 情” 作 为 客观 因素 , 在传 统 封 建 的熟 人社 会 中,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职能的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集中体现。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普遍的缺失。

本文从我国司法结构的角度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原因,并就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对策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职能的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集中体现,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从司法的价值目标而言,其追求的较高程度的公信力。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

公众对司法的评价不高,对司法缺乏信任也是不争的事实。

如何在社会树立普遍的法治信仰,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我国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司法公信力概述司法公信力是一个蕴涵着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是司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①即从权力行使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也就是司法机关据以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资格和能力。

②在我国,法律作为“工具”的理论一定程度根植于社会公众的思想中。

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下,往往更加注重司法的”工具性”价值,从而忽视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内涵。

在司法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为追求司法效率,而忽略程序公正,从而无形中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情形。

同时,部分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不规范作为也是当前导致公众对司法信赖程度低下的主要原因。

二、从司法结构角度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一)立法方面法律是司法裁判的依据与准绳,法律本身的质量即立法的科学性直接决定了审判的过程与质量。

我国系成文法国家,法官仅是在解释法律,本身没有造法的功能。

当前我国的立法水平,立法的科学性还不尽如人意。

部分法律存在的滞后性、不灵活性等问题,法律本身难以说服公众,则以其为依据的裁判显然缺乏公信力。

在部门领域,立法不完善、不周全,存在诸多空白,发条冲突频现,导致司法过程中无法可依或者适用法律混乱,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章仅指法院干警)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从大众角度而言,社会大众越信任或尊重,司法公信力越高,司法公信是司法的生命力,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

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法院全面实现司法、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法院加强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对策的调查与研究,是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分析导致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既包括涉案因素也包括案外因素,现象不仅存在于涉诉当事人中,也存在于普通大众之中。

但总体来说,大致呈如下态势:(一)漠视法律,偏信私立。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当纠纷摆在面前,一些人并未选择法律途径,而是对私立救济情有独钟。

如在我们基层乡镇地区,农民间出现纠纷,往往请当地有声望的人出面说理化解,这还是有些许合理之处,有些村民之间闹点小矛盾,一喊嗓子家族里少则上十多则几十个亲戚齐上阵互相叫板,实力弱、人丁少的一方也就服软息事了。

更有甚者,部分群众面对纠纷,竟想到的是非法组织,找来些痞霸势力,由他们去讨所谓的说法公道,小则威逼恐吓,大则动粗施暴。

为什么一些群众面对纠纷,面对侵害,没有想到来法院定纷止争,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呢?这表现出的是他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体现。

(二)不打证据打关系。

不少涉案当事人认为要打赢官司,最重要的因素是拥有社会关系是最为重要的,在诉讼过程中,不少当事人表示想过找关系影响法官判决,认为自己不找别人也会找,有些当事人甚至懊恼自己没能力,苦于自己找不到关系。

这些当事人认为案子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就得想办法和办案法官拉近关系,否则证据再硬也可能会因对方当事人有关系而输了官司。

所以他们不走正常诉讼流程、不走正常举证说理,而是想办法请客送礼、人情打点的私下接触法官,就连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免不了乘关系、忙人情,希望如此这样就能使自己胜算更大,这一情况可不仅仅只说明当事人法治理念缺乏和淡薄,更体现了如今的法院、法官在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的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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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提要: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

其核心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普遍不足。

本文以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为视角,分析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认为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公众由于法律信仰的缺乏,法律知识的片面,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对司法裁判信任不够;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裁判由于法官队伍不够专业,庭审过程不够神圣、程序及独立,裁判文书不够合格而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完全信任。

两方面的原因相互影响,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

一、前言自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完善,法官的司法能力逐渐提高。

但如今却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当事人情绪激动,不愿意接受司法裁判,也不愿意按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反而频频信访、上访,甚至迁怒于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枪杀法官,炸倒法院的事件频频出现;[1]另一方面,法院涉诉信访案件高发,案结事不了,在审判质效考核中,裁判自动履行率偏低。

[2]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司法公信力正处于逐渐流失的状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德咏所担忧的那样,“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

”[3]那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何在呢?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

[4]其核心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

也就是说,探究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应从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一)法律信仰的缺乏“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5]法律信仰一般是指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一种尊敬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

[6]古希腊思想家格拉底被人污蔑而判死刑,为了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他虽有机会出逃,却毅然地选择了死亡,他坚信法律必须被服从,就算法不为良法,这种对法律的殉难精神最能够诠释法律信仰。

试想一下,若我国的社会公众具备这种法律信仰,那又谈何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呢?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社会公众不要说与格拉底对法律的殉难精神相比,就连对法律最基本的服从都不具备。

在司法实践中,“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轻视、践踏法律等法律信仰缺乏的现象大量存在。

当事人一旦败诉,总是觉得原因在于法官拿了对方的好处而有所偏帮,进而大吵大闹,撕毁法律裁判文书,仿佛不用上诉,只要肯闹,无理也能闹出三分理,法律裁判文书也一定会朝着他所期望的方向变更。

正因败诉方的这种“闹”,法院迫于各方压力,生效判决迟迟不敢执行,胜诉方感受不到正义,败诉方也进而坚持地认为法院裁判不过一纸文书,进而导致法院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根本就不能成为最终的裁判场所,司法公信力急速下降。

那么,为什么我国的社会公众不具备法律信仰呢?笔者认为,我国自古以来就缺乏法律应当被信仰的法律文化。

宗法伦理精神渗透和影响着法的价值取向,形成以家族为本位的法的观念,并成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核心。

[7]在封建专制人治主义统治下,决定一切的是权力而并非法律,权力至上的观念致使社会公众对权力的信仰大大超过了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只不过是实现权力专制统治的工具而已。

加上宗法伦理的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多半是通过伦理道德予以规,当纠纷发生时,社会公众往往把希望寄托于某些开明的、能为民申冤的个别人身上,[8]反而对于法律本身的救济价值信任不够。

既然如此,法律又怎么可能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仰呢?司法公信力也就无从谈起。

法律信仰是社会公众产生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最终取决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没有法律信仰就没有司法公信力,要想建立司法公信力,就应从本源上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然而,即使我们意识到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件紧要的事,也必须知道这并不是一促即成的。

正所谓“随风潜人夜,润物细无声”,塑造一个民族的信仰精神,树立一份真诚的法律信仰,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二)法律知识的片面据统计,自1979年至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48部法律和若干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了3000多个地方性法规,此外还有数以千万计的行政规章。

[9]面对这些铺天盖地的法律法规,即便是法律专家,也不能够保证全面掌握,社会公众则更是无从知晓。

再加上集中出台了过多的法律法规,一些法律法规过于粗糙,过于宏观,忽视了法律法规的实际可操作性,从而影响着司法公信力。

虽然,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为社会公众所熟知,越来越多的人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社会公众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断章取义的现象。

社会公众在遇到具体案件的时候,往往会先上网翻查相关法律资料和类似案例,并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理解,进行类比推理,从而凭借着个人的习惯和片面的法律知识看待法官判案。

当事人不会去理会自己的诉求有没有客观、真实、相关联的证据支持,反而一门心思的认为自己心目中所认定的客观真实就应当被法官认定,即使有证据,当事人对于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理解亦与法律规定有所偏颇。

然而,在任何诉讼中,要想完全揭示案件真相、达到客观事实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毕竟案件事实是在过去发生的,人们不可能重新复原案件真相。

基于此,法律真实应运而生。

法律真实是指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10]也就是说,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客观、真实、相关联的证据,通过举证、认证、质证的程序认定法律真实,从而做出法律认可的裁判。

显然,当事人并不能理解什么是法律真实,不能理解证据需要具备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就算法官耐心解释,当事人依然固执地认为法官有所偏帮,甚至将矛盾矛头指向法官,司法公信力从何谈起?由此可见,社会公众对于审判过程并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对于事实和证据的理解存在偏颇,对于法律知识缺乏一个正当的知晓渠道,再加上缺乏相应的诉讼风险意识,一旦司法裁判结果对其不利,便感到法官所判为冤案,而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司法公信力。

因此,要想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应当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证据意识,使社会公众理解审判工作,明白诉讼存在相应的风险,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社会舆论的影响众所周知,司法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司法公正的标志,但随着观念的不断深入,社会舆论就好比一柄双刃剑,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

一方面,社会舆论可以起到推进司法公开、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作用。

[11]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审判工作,但却由于司法宣传力度不足,司法透明度不够,导致社会公众并不是很了解司法工作,更无法认可和赞誉司法工作。

社会舆论宣传不到位,法院各个方面的工作在制度上没有透明化、公开化,造成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有所误解,甚至认为司法工作极其腐败,司法公信力也就无从谈起。

由此可见,社会舆论的缺乏,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反而会影响司法工作的社会效果,削弱司法公信力。

另一方面,社会舆论也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工具。

[12]在任何一个社会里,社会舆论对个案不公都有一种本能的“放大”效应:司法公正不会成为新闻,司法不公一定会成为新闻。

[13]也就是说,社会舆论往往具有很强的片面性和倾向性,一个个案的揭示往往会掀起轩然大波。

社会舆论不断地对司法进行评价,而且这种评价并不是来源于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结果的片面感受。

这种片面感受,相对于理性的法律判断,往往更多地倾向于感性的道德判断,甚至是以道德标准去责难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所作的理性行为,[14]从而影响法官判案。

因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在矛盾具体转化为舆论与法官之间的现实冲突,在很大程度上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信力。

由此可见,要想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尽量把舆论监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等司法工作的全过程,提高司法透明度,消除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疑虑,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而社会舆论在对个案进行客观全面的报道的时候,也应当秉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应带有片面性、倾向性,更不能主观臆断,妄下结论,从而在法律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地引导社会公众的认知,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司法裁判方面的原因(一)司法裁判主体“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在中国传统熟人社会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不会去相信冰冷的司法制度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反而产生转化信任角度的念头,将所有信任压力不恰当地集中于法官身上。

由此,法官作为司法裁判的直接主体,若其得不到社会公众的信赖,其所作出的司法裁判也就无法得到社会公众的信赖,司法公信力也就无从谈起。

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在《中华人民国法官法》颁布以前,我国的法官队伍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一批半途出家的军转干部转业而成,业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欠缺。

现如今,根据《中华人民国法官法》(2001)第9条规定,只要是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就可以在从事法律工作两年后担任法官。

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不代表就具备了法官专业素质,两年的工作经验要求也显然离一名真正意义上的法官所需要具备的司法经验有相当的距离。

这样的法官职业准入资格,致使如今的法官队伍,在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完全信赖。

此外,随着社会利益冲突的不断加剧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院受理的各种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处理难度不断增大,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加大。

[15]法官办案的压力过大,或导致办案效率低下,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或导致过度追求效率指标,忽视办案质量,案件存在瑕疵,亦引起当事人不满,而这两者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司法公信力。

同时,在我国目前的审判实际中,确实存在着少数司法人员办案的现象,如违反法定程序、裁判不公、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等,而这些现象往往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破坏性的影响。

司法的高度专业性决定了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化群体,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法官必须是负有技巧、能够理解社会政策和掌握实践理性知识的人。

[16]要想提高司法公信力,就要从司法裁判主体入手,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树立法官良好的职业形象,从而得到社会公众的信赖,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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