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征求意见稿)0717朱总改改
公司奖励规章制度

公司奖励规章制度公司嘉奖规章制度1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高效的公司绩效鼓励机制,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董事长嘉奖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嘉奖对公司发展作出奉献的有关人员的基金。
第三条董事长嘉奖基金用途为:1.效益奖:嘉奖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奉献的有关人员。
2.创新奖:嘉奖提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看法,并被采纳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关人员。
3.本钱奖:嘉奖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奉献的有关人员。
4.安全奖:嘉奖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作中作出奉献的有关人员。
5.企业文化奖:嘉奖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作出奉献的有关人员。
6.特别奉献奖:嘉奖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誉度,以及为公司发展等作出突出奉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董事长嘉奖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
(经营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置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
)第五条公司建立董事长嘉奖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五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兼任董事长嘉奖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董事长嘉奖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1.制订董事长嘉奖基金预算和运用计划提供建议;2.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董事长嘉奖基金运用情况;3.制订及完善董事长嘉奖基金管理规章制度;4.对董事长嘉奖基金用途及运用效果提出评审看法;5.提名基金嘉奖获奖人员。
第七条董事长嘉奖基金按公司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肯定比例预提。
董事长嘉奖基金每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5。
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3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嘉奖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提取;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3~5时,由董事会确定提取。
第八条董事长嘉奖基金上年度余额及利息结存转入下年度基金账户,作增加基金额处理。
第九条董事长嘉奖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到会委员半数通过确定基金的运用方案。
在该运用计划范围内由董事长授权董事长基金嘉奖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详细布置运用,董事长嘉奖基金委员会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基金的运用情况。
公司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高效的公司绩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董事长奖励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奖励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的基金。
第二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为:奖励公司员工。
第三条奖励类别1.效益奖:奖励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2.创新奖:奖励提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意见,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关人员。
3.成本奖:奖励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安全奖:奖励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企业文化奖:奖励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6.特别贡献奖:奖励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誉度,以及为公司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董事长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
(经营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买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
)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五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兼任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第六条1.制订董事长奖励基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提供建议;2.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董事长奖励基金使用情况;3.制订及完善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规章制度;4.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提出评审意见;5.提名基金奖励获奖人员。
%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提取;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3%~5%时,由董事会确定提取。
%。
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3 董事长奖励基金按公司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预提。
董事长奖励基金每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5第七条董事长奖励基金上年度余额及利息结存转入下年度基金账户,作增加基金额处理。
第八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到会委员半数通过决定基金的使用方案。
第九条在该使用计划范围内由董事长授权董事长基金奖励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安排使用,董事长奖励基金委员会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总经理专项奖励管理办法

总经理专项奖励管理办法总经理专项奖励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了激励总经理在公司业绩提升和发展中的突出贡献,特制定本总经理专项奖励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一套公正、合理的奖励制度,促进总经理及其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一步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奖励对象本奖励制度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及其团队。
三、奖励指标和评定标准1.业绩指标:奖励的主要依据是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综合业绩表现,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额、利润增长、市场份额、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2.行为指标:除业绩外,也将对总经理的领导能力、团队建设、创新意识、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3.奖励评定标准:根据总经理及其团队在业绩和行为指标上的表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奖励额度。
四、奖励形式1.奖金:将根据奖励评定结果,发放相应的现金奖金给总经理及其团队成员。
2.股权激励:在绩效优秀的情况下,公司可考虑向总经理及其团队成员发放股票、期权等相应的股权激励,以激励其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3.福利待遇:优秀的总经理及其团队成员将享受额外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补贴、车辆配备、学习培训机会等。
五、奖励评定程序1.设立奖励评定委员会:由公司高层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奖励评定委员会,负责奖励评定工作。
2.收集评估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总经理及其团队需向奖励评定委员会提交相应的评估材料,包括业绩报告、个人自述等。
3.绩效评估:奖励评定委员会将结合相关部门的评估意见,对总经理及其团队的绩效进行评估。
4.奖励决策:奖励评定委员会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和奖励指标,通过投票或共识形成奖励决策,确定奖励额度和形式。
5.奖励通知和发放:奖励评定委员会将通知总经理及其团队成员有关奖励情况,并安排相应的奖励发放流程。
六、附件1.总经理专项奖励申请表2.奖励评定指标细则3.其他相关附件(如业绩报告等)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绩效评估:对个人或团队在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成果进行定量或定性的评估和判断。
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5.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慈善法,适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实际,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2016年立法计划,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
为了更准确的反映社会服务机构的定位和属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表述相衔接,此次修订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将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名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形成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一)登陆民政部网站(网址http://),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民非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6日。
附件:《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民政部2016年5月26日附件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精品整理
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范本)
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激励公司广大员工和领导干部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倡导正能量。
提高全员综合管理水平,并以绩效为导向、“利润”为中心的理念,发挥全员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现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立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
一、奖励基金的使用原则:
1、坚持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双行方针。
2、以工作绩效为奖励导向。
3、坚持以生产、质量、技术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为主导。
4、在工作中积极倡导正能量。
二、奖励基金的来源
1、公司设立董事长专项奖励基金。
基金金额为50万元。
2、基金主要来源为公司财务拨款和平时检查处罚。
三、奖励基金使用范围:全体员工和管理干部。
四、奖励条件
董事长在例行检查中对表现突出的或评比领先的部门或个人。
五、奖励支付:所有奖惩于年底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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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京国资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别奖励的条件及金额第三章特别奖励的申请和兑现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机制,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所称特别奖励指市国资委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实施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特别奖励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效率优先,鼓励先进,维护出资人的权利,激发和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注重国有企业的社会贡献,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和谐。
第四条市国资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结束后,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向市国资委书面提出特别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第二章特别奖励的条件及金额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特别奖励:(一)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考核为A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二)企业通过科研开发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国家级创新奖励的;(三)企业在资产重组、破产退出、节能减排、完成重大投融资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四)企业优质、高效完成政府重大工程项目的;(五)企业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在财务管理、信息化管理、风险管理、战略管理等方面取得突破,使业绩明显提升的;(六)其他获得有关部门专项表彰的。
公司企业专项奖励管理规定制度

公司企业专项奖励管理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并促进对公司管理效益的提升,保安全、提质量,增效率、降损耗,针对生产和管理方面的突出业绩进行奖励,规范奖励标准和执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专项奖励是指在生产中成绩优秀的班组和管理工作中效能突出的员工专门设立的奖项。
第三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强盛、大信公司及各部门。
2、适用于生产管理和各部门管理中的专项奖励。
第四条职责:1、总裁办为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奖励申报的调查、组织评审和发布、专项奖励基金的监督。
2、总裁、副总裁负责对专项奖励的审批,以及专项奖励资金的发放。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专项奖励的申报与评审。
4、行政人事服务部负责专项奖励的宣传,专项奖励基金的监督。
5、财务部负责专项奖励基金的管理。
6、受奖班组负责人负责奖励资金的领取、分配、反馈。
第二章流程和细则第五条奖项设置:1、优秀班组奖:本奖项为团体奖,针对生产车间内的班组。
最高金额为3000元人民币。
2、管理之星奖:本奖项为个人奖,针对各部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最高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累积获得三次管理之星,给予上浮一级工资。
第六条评选标准:评选区间内符合。
1、优秀班组:⑴安全事故:没有出现工伤事故。
(按单次发生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和当月频繁小伤累计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取消参选资格)⑵设备事故:没有出现设备事故。
(人为过失造成停机8小时以上的取消参选资格)⑶生产质量:没有出现质量事故。
(当月发生或接到投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或间接损失1000元以上的,取消参选资格)⑷遵守制度: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成员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⑸生产执行:严格执行生产计划和生产指令。
⑹生产效率:按时完成生产计划并有所超越。
(单位产出率为准)⑺生产记录:各项记录、报表数据准确及时。
⑻生产损耗:生产损耗在规定范围内。
(单位总损耗合格率)⑼出勤率:班组内全体人员出勤率为100%。
总经理专项奖励管理办法

总经理专项奖励管理办法(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创新、提升管理,表彰表现突出的优秀员工及团队,充分发挥总经理专项奖励在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对公司研发、生产、经营作出贡献或有突出表现的团队或个人(公司高管除外)。
第三条专项奖励额度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2%。
第二章专项奖励的用途第四条专项奖励类别专项奖励奖励分:项目攻关奖、年度创新奖、技改奖、技改能手奖、服务能手奖、岗位能手奖、明星员工奖、建议采纳奖、员工在职学历培训奖及其他特殊贡献奖共十大类奖项。
第五条评定及奖励办法对各奖励项目,设立评定小组,由评定小组制定评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专项奖励的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专项奖励管理小组,由公司高管、工会主席、审计室主任组成,公司总经理兼任专项奖励管理小组组长,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专项奖励管理小组主要职责1、修订专项奖励管理办法;2、修订奖励类别,评定办法等;3、审定实施细则;4、各奖项实施审批;5、呈报专项奖励使用效果。
第八条财务部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专项奖励管理小组报告奖励发放情况。
第五章专项奖励的使用程序第九条各基地、各部门根据不同奖励类别按其具体规定以书面报告形式向评审小组申报材料,报告中须载明奖励的种类、理由,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条专项奖励管理小组在收到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15日内根据当期基金余额情况确定奖励方案。
第十一条专项奖励管理小组通知财务部门按照确定的奖励方案予以发放,并跟踪其发放过程,结果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监事会办公室、审计室负责对专项奖励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XX市通产丽星股份XX热机公司创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支持热机公司全体员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积极开拓思维,更新观念,勇于革新工艺,创新方法,促使热机公司工作效益提高、施工管理成本降低,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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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编制说明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激励在日常工作中勇于创新、做出突出业绩或特殊贡献的人员或集体,促进管理改进和技术进步,根据集团领导的指示,针对集团目前全员实行绩效管理的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是在咨询广州地铁集团公司意见后,在借鉴市政公用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拟定的,作为《各部门、下属单位组织绩效考核办法》中董事长奖励办法的细化,在征询相关集团领导意见并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进行了多次修改,其主要内容为:
1.本管理办法包含总则、基金管理、奖励类别与范围、奖励数量、金额与方式、奖励程序、奖励的监督、附则。
2.经询财务部,将董事长奖励基金列入集团总部费用预算(下属单位的新线开通奖由其自行列支发放)。
3.奖励分为新线开通奖和铁军先锋奖。
新线开通奖是参照广州地铁相关做法而拟定的。
铁军先锋奖是依据《各部门、下属单位组织绩效考核办法》中的“特别贡献奖”,结合煅造铁军精神(铁军先锋奖的精神为服务、奉献精神)的集团文化而命名的,
4.铁军先锋奖重点奖励为集团带来巨大荣誉,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经营效益的有功人员或集体,并依据《各部门、下属单位组织绩效考核办法》中相关内容及轨道交通行业特点,完善了奖励范围。
5.铁军先锋奖总数设置了上限,原则上每年3个。
6.奖励方式及金额视集团当年经济效益,及其业绩贡献大小而定。
7.奖励程序一般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集体)填报审批表→集团分管领导审批→董事会办公室在合理期限内将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董事会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评选→总经理办公室审议→党政联席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董事长签发。
如遇特殊情况,可特事特办。
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集团绩效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员工爱岗敬业、忠诚奉献、勇于创新的工作热情,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效益,推动南昌轨道交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长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集团董事会批准,专项用于奖励对集团发展作出突出(或特殊)贡献的有关人员、集体而设立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
第四条奖励原则
(一)先进性原则,是指个人或集体在本职岗位或集团某领域表现出色,具有示范带头作用;
(二)战略性原则,是指个人或集体所申报的项目,虽不属于年度经营管理考核指标,但对企业自身发展和集团长远发展产生重大战略意义;
(三)影响力原则,是指个人或集体所申报的项目,如承担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大活动等,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对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和企业形象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五条基金列入集团总部费用预算(下属单位的新线开通奖由其自行列支发放),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基金的管理部门是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
第三章奖励类别与范围
第七条基金奖励分为新线开通奖和铁军先锋奖。
第八条新线开通奖奖励范围为地铁新线按计划顺利开通的年度,当年考核合格的所有员工。
第九条铁军先锋奖的奖励范围含集团工作的各个方面,涵盖南昌地铁融资、建设、运营、开发、管理全过程,凡属于以下情况,可视情况给予个人或集体奖励:(一)在工作中获得全国和省(部)级表彰和奖励的(不包括各种协会的奖励),一般情况下指个人;
(二)在开拓市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尤其为集团取得垄断行业(或重点行业)县市级区域市场特许经营权、取得大型企业绝对控股权等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通过自身努力争取到重要资源和重大政策支持的;
(四)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特别显著,净利润同比增加150%以上且净资产收益率在8%以上,或者企业实现减亏等重大业绩的;
(五)轨道线路建设工期提前或投资总额比概算节余,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五)在生产中进行技术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经实践证明可节约较大成本费用或创造巨大利润的;
(六)在生产中,有防止重大安全风险或见义勇为等行
为的;
(七)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面前,处事果断,把事故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的;
(八)在本行业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工作中充分体现服务、奉献精神,得到广大群众和市民一致好评的;
(十)在企业管理、文化建设、行风建设、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不属于以上情况,但属于在年度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可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条铁军先锋奖奖励对象坚持向基层倾斜,原则上每年获奖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一条铁军先锋奖申报集体奖励范围为全员或者部分人员视情况而定。
第四章奖励数量、金额与方式
第十二条新线开通奖奖励标准根据当年集团的经营效益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铁军先锋奖奖励的方式主要有:
(一)荣誉激励,授予“铁军先锋奖”奖章或证书;
(二)物质奖励,颁发集体或个人奖金、奖品
(三)其他形式奖励
第十四条铁军先锋奖根据工作业绩和贡献,确定奖励
方式,上述奖励方式可并用或分别使用。
第十五条铁军先锋奖应从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人员(集体)内优中选优,每年总数只设上限,不设下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五章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程序为(奖励程序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一)部门(单位)填报《南昌轨道交通集团董事长奖励基金个人(集体)推荐审批表》(详见附件二、三),经其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递交至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适时对推荐材料初步评审;
(三)董事会办公室适时组织集团组织人事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评选;
(四)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五)党政联席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长签发。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对个人(集体)进行奖励,原则上由董事长提议,特事特办。
第十八条新线开通奖由组织人事部拟定奖励方案,并由其负责申报。
第六章奖励的监督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奖励程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撤销奖励应予以公布。
如涉及企业秘密不宜公布的,可不予公布。
第二十一条获奖个人的奖励被撤消后,应当收回奖金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获奖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消后,应当收回奖金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奖励程序流程图
附件二:
南昌轨道交通集团董事长奖励基金
个人推荐审批表
附件三:
南昌轨道交通集团董事长奖励基金
集体推荐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