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规范食品添加剂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规范食品添加剂规定作者:
来源:《食品界》2024年第03期
1月1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规定》明确,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根据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監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科学数据表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
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然带入且能够排除人为添加的物质,不重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非食用物质名录。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局文)。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保持食品稳定性、提高食品加工工艺及延长食品保质期而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
在现代食品加工业中,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过度或不当使用食品添加剂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因此,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合理使用十分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为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提供指导。
一、选择合适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该根据其用途和性质进行选择。
添加剂的种类繁多,包括防腐剂、抗氧化剂、发酵剂、稳定剂等。
在选择食品添加剂时,需要充分考虑食品的特性以及所需达到的效果。
例如,如果需要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可以选择适当的防腐剂;如果需要增强食品的稳定性,可以选择稳定剂。
最重要的是,选用食品添加剂时要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添加剂符合国家标准,并且不超过规定的使用限量。
二、严格控制添加剂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合理控制。
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仅会影响食品的原始性质,还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应该根据食品的种类、质量要求、加工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添加剂的使用量。
而且,为了避免添加剂积累过多,应当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清洗和维护,确保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始终在合理范围内。
三、保持添加剂与食品的相容性添加剂与食品应该具有良好的相容性,不会对食品的口感、色泽、香气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在选择添加剂时,应该对其与食品的相容性进行充分测试和评估。
此外,在加工过程中也需要注意添加剂的适应性,确保添加剂能够与其他配料充分混合,并且稳定地存在于食品中。
四、遵循正确的加工工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该遵循正确的加工工艺。
加工工艺能够影响添加剂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
因此,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需要确保加工设备和操作符合卫生标准,以避免添加剂受到污染。
同时,加工工艺应该合理控制加热、冷却、搅拌等操作,以确保添加剂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五、加强监测和检测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需要加强对食品的监测和检测工作。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等过程中对食品进行的直接添加或间接接触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旨在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和质地,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以及改善食品的加工性能和储运性能等。
然而,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和分类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包括色素、甜味剂、食品香精、酸味剂、食品保鲜剂、酶制剂、调味剂等。
食品添加剂按照其作用和用途可以分为增色剂、香精香料、甜味剂、酸味剂、保鲜剂和增稠剂等多个类别。
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性评价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各国都设立了相关的安全性评价机构。
在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行。
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毒理学、营养学、微生物学和致敏性等方面的评价。
只有经过安全性评价合格的食品添加剂才能被允许使用。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条件为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使用条件和限量标准。
在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条件主要包括食品类别、用量限制和最大残留量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不同的食品类别,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用量也有所不同。
四、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要求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各国都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用量。
在我国,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要求主要包括名称、用量、功能和剂型等方面的规定。
消费者只有对食品添加剂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做出明智的选择。
五、食品添加剂的追溯体系建设为了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添加剂的安全风险,各国都在建设食品添加剂的追溯体系。
在我国,食品添加剂的追溯体系主要包括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追溯和消费者投诉受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追溯体系,可以有效地提高食品添加剂管理的效能。
六、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为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国都设立了相关的监督检查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3•【文号】市监食检〔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为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检工作(一)复检申请提出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总局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二)复检申请受理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复检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受理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市监食生〔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重点(一)整治对象1. 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
2. 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二)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
2. 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3. 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 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直销等方式违法营销食品,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
二、整治措施(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全面自查,重点如下:1. 生产许可情况。
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是否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指导标准

怎么做
为什么
1操作程序
1)根据理和控制,按法规要求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严格控制并按比例使用;
2)禁止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非食用物质;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非法生产以及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
3)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严禁超范围、超限量滥用;
4)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
5)要求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了解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使用规定、比例要求等;6)使用添加剂时严格按要求使用;
7)行政总厨及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储藏、制作加工等环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自查工作,确保正确、安全使用;
使厨师掌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范完整版本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范完整版本一、引言本规范旨在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食品添加剂是指通过添加到食品中以改变其性质、增加其特定功能或者改善其外观等目的而使用的化学物质。
本规范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供应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二、食品添加剂的分类和标识2.1 食品添加剂的分类根据其用途和功能,食品添加剂可分为增味剂、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酸味剂、甜味剂、增稠剂等多个类别。
不同类别的食品添加剂应根据其特性和用途进行明确分类。
2.2 食品添加剂的标识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在产品标签上清晰地标明名称、用途、使用量以及相关安全标识。
供应商应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和相关测试报告以供购买方核实。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3.1 使用前的评估和批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前,食品生产企业应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并获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评估应考虑剂量、目标食品类型、受众群体以及潜在风险等因素。
3.2 使用量的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并严格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使用过量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应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相关检测和记录。
3.3 监测和检验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添加剂的监测和检验制度,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监测和检验应包括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监控、成品抽检等环节。
3.4 信息公开和风险提示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消费者公开食品添加剂的相关信息,并提供风险提示。
消费者有权了解和选择自己所食用的食品添加剂,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所了解。
四、监督和责任4.1 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食品企业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4.2 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管理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对于存在风险或违规行为的食品添加剂,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附则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供应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8.17•【文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已经2023年8月4日总局第1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规范2.食品生产许可实施规范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施规范4.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5.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除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注册实施规范6.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实施规范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实施规范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实施规范9.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实施规范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规范1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实施规范1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实施规范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实施规范14.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审批实施规范15.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实施规范16.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实施规范17.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实施规范18.注册计量师注册实施规范19.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实施规范20.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实施规范2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规范22.药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6.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规范27.企业登记注册实施规范28.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实施规范29.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实施规范3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实施规范3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规范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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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监食生〔2019〕53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
市监食生〔201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扎实推进健康中国行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制定产品标准或者确定产品配方,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生产加工制作过程控制,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由专人负责投料,准确称量食品添加剂,并做好称量和投料记录,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产品标准或者产品配方。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食品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对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所包含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实际名称、含量进行确认计算,确保食品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辅料控制和检验,对食品原辅料中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合并计算,防止因原辅料带入导致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食品应当尽可能少用或者不用食品添加剂。
积极推行减盐、减油、减糖行动。
科学减少加工食品中的蔗糖含量,倡导使用食品安全标准允许使用的天然甜味物质和甜味剂取代蔗糖。
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本意见提出的要求,严格按照本意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重点检查产品标准或者产品配方、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的采购管理和投料使用、产品检验和标签标识等,依法严厉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