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洪昌《宪法学》复习笔记(第四章 国家性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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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章 国家形式【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章 国家形式【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家形式5.1 复习笔记一、政权组织形式(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1.概念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国家的人民,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2.实质政权组织形式解决的是同级各类国家机关(尤指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相互之间的权力划分关系。

(二)政体理论的演进及其实践1.古代政体理论及实践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君主制是基本形态。

根据君主掌握国家权力的程度不同,君主制分三种形态:(1)宗主附庸型君主制;(2)绝对君主制;(3)等级代表君主制。

2.近现代社会政体理论的发展及实践(1)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为国家元首,君主依据宪法名义上掌握国家权力或实际上掌握有限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根据君主掌握国家权力程度的不同可分为:①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典型国家是英国,还有日本、西班牙等。

这种政体的主要特征是:a.君主处于“虚位”只是作为国家和民族统一的象征。

b.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议会产生政府。

c.政府由议会中的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形式上对议会负责。

②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掌握主要国家权力,内阁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对君主负责,君主还拥有政府任命权,召集、解散议会权,但君主的权力也要受宪法和议会的适当限制。

现代国家,约旦、摩洛哥等极少数封建势力较强的国家仍实行二元制君主制。

(2)共和制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

共和制政体可以分为:①总统制。

总统制的特点是:a.总统和议会均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而直接对选民负责。

b.总统领导和组织政府,独揽行政大权,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

c.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

d.总统不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但享有立法否决权、签署权。

e.总统不必取得议会信任,亦不能解散议会,但议会可弹劾总统。

焦洪昌《宪法学》复习笔记(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复习笔记(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第八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一、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概念1.公民(1)公民的概念及内涵现代宪法中的公民通常指的是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是宪法学中的一个复杂概念,对它的解释通常与某种特定的政治身份相联系。

对西方宪政中的公民概念应从三个方面来把握:平等、自由(包括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自主。

(2)公民、国民、国籍在一些宪法文本中,是把“公民”与“国民”作为同义使用的,国籍是指人属于某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在世界各国,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叫做原始国籍或出生国籍;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叫做继有国籍。

对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的规定也不一样。

主要有三种:一是血统主义,二是出生地主义,三是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现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两者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国籍的取得方式采用的是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方式: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③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居住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④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居住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①必须具备两个前提: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申请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

②同时,申请还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a.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b.申请人定居在中国;c.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公民,不再保留外国国籍,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3)公民与人民①公民概念是与特定的政治生活相联系的。

它特指那些在政治生活中能够自我管理、取得自主地位并构成了政治生活主体的人。

②人民概念更复杂一些,今天的人们主要是从以下两种意义上来理解人民的:a.作为全体公民集合体意义上的“人民”,在这个意义上,人民被视为每一个单个公民的集合体,人民其实就是每一个公民的简单相加。

张献勇《宪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国家机构(上))【圣才出品】

张献勇《宪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国家机构(上))【圣才出品】

第六章国家机构(上)6.1 复习笔记一、国家机构概述1.国家机构的概念和职能(1)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构是国家借助国家权力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机构与一般社会组织的区别:①存在的基础不同②社会职能不同③职责不同④实现组织目的的手段不同⑤命运不同(2)国家机构的职能①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保护人民,惩处违法犯罪行为;②国家机构主要要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服务,为把国家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工作;③管理各项社会事务,发展为公民服务的各项制度和设施,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④维护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⑤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反抗侵略,为维护世界和平而努力。

2.国家机关的分类(1)以行使职权的性质为标准①西方国家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种;②我国,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则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

(2)以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为标准①在单一制国家,可将国家机关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②在联邦制国家,可以将国家机关分为联邦国家机关和组成联邦的各组成单位的国家机关。

(3)以国家机关的产生方式为标准①民选的国家机关,可分为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和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②非民选的国家机关。

3.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为:①在意志代表方面,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②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③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④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⑤在具体工作方面,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家性质)【圣才出品】

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家性质)【圣才出品】

第三章国家性质3.1 复习笔记一、国家性质概述1.国家性质的概念(1)国家性质即指国家的根本属性。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国家的阶级性质:①从国家的产生来看,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②从国家的组织来看,国家是统治阶级的组织;③从国家的作用和职能来看,国家主要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2)国家性质在我国宪法学和政治学中被称为国体问题,即用“国体”这一概念来指称国家性质。

国家的阶级性是通过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予以表现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②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以及各种联盟与协作关系。

(3)国家性质在国家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

①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国家的法律、政策等确立的有关国家本质和国家形式的制度的总和,主要包括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等方面的内容。

②在国家制度中,国家性质即国体与国家形式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国家性质是整个国家制度的核心,在国家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

2.国家性质与宪法的关系(1)宪法的产生是近现代国家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

①通过宪法使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合法化。

②利用宪法来反对敌对阶级的颠覆破坏,巩固新生的政权。

(2)规定国家性质是近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

各国宪法对国家性质规定的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形:①明确地规定国家的阶级性质。

②掩饰或不真实地规定国家的阶级性质。

3.我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指导下,我国历部宪法都对国家性质作了明确规定。

(1)1949年9月,《共同纲领》对当时我国的国家性质作了全面明确的规定。

(2)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l954年《宪法》根据过渡时期我国阶级关系的特点和状况,对我国的阶级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

(3)1975年《宪法》和l978年《宪法》是在“文革”极“左”思想影响下制定的。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四编 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四编 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四编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第十三章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基本范畴1.选举制度的历史与概念(1)选举制度的历史选举作为古老的社会权力与政权组织形式,反映了人类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与理性。

选举制度历史发展的基本特点是:①选举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是同步的。

当出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时,社会需要公正、公平且具有权威性的政权组织形式,通过选举活动扩大了政权的社会基础,重视民意的价值;②选举制度所体现的价值与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是一致的。

选举权的扩大是民主制度在政治上取得的积极成果,选举的发展为民主政治价值的体现提供了有效的表现形式与内在的动力;③选举制度的发展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完善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政权合法性的重要基础;④选举制度是普遍性与特殊性价值的统一,历史、传统与文化对选举制度发展的多样性产生了重要影响。

(2)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①广义的选举制度包括选举代表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选举,选举主体的范围比较广泛;②狭义的选举制度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制度。

2.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1)1953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对全国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与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

(2)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与经验,通过了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选举法。

在选举制度方面的主要发展是:①进一步扩大普选的范围,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将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③实行差额选举,将各级人大代表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规定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人名额;④调整划分选区的方法,将选区划分方法改为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与工作单位,便于选民参加选举;⑤改变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方法,规定任何选民或单位有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⑥规定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程序;⑦规定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候选人等。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章 国家性质)【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章 国家性质)【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家性质一、概念题1.国家性质答: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把它称为“国体”。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的精神文明。

2.精神文明答:精神文明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对精神世界进行改造而获得的成果。

它包括思想、文化、理论、意识、制度、道德,等等。

在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是有所不同的。

精神文明的内容决定着一个国家活动的方向,对国家政策的制定起着巨大的作用,对国家性质的确定有着很大的影响。

二、简答题1.如何理解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你认为国体与国家的阶级本质是否等同?答:(1)国体与政体的关系①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②国体和政体的联系a.国体和政体在本质上是政治学概念,二者都是政治学的重要范畴。

b.传统理论认为国体与政体之间的关系是: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二者关系非常密切。

当然,传统理论已经开始受到质疑。

比较容易接受的观点是:国体对于政体有制约作用,政体会反映一国的国体。

③国体与政体的区别a.国体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因而可以分为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b.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用不同的政体。

国体不同的国家却可能采用相同的政体。

c.阶级本质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并无必然的、固定的对应联系。

古希腊采取奴隶制共和政体,在封建制国家中也出现过中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等典型的共和政体。

d.西方宪法学中只存在“政体”之说,不存在“国体”之说。

(2)国体与国家的阶级本质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①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宪法学 第四章

宪法学  第四章

2. 中华人2019民/11/共20 和国的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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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家标志
国家标志一般是指由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 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主要包括 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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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旗
1. 国旗是国家的一种标志性旗帜,是国家的象征。
2. 我国现行宪法第 13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 旗。
4. 爱国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的实质 就是要在一个共同的目标之下,实现全国各党派、
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最广泛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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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形式
一、 政权组织形式
1.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 体”,实质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原则建立 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 机关的组织与活动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政 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最重要的外在表现形态;政权组 织形式是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系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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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 公社制。公社制是巴黎公社的政权形式。 2) 苏维埃制。苏维埃制是俄国劳动人民在
反对沙皇专制统治的革命斗争中 创造的政权组织形式。 3) 人民代表大会制。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制与资本主义国 家的民主共和制有着本质区别: 经济基础不同、阶级本质不同、组织原则 不同、2019/1人1/20 民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10
结论: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的性
质,符合我国国情,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最好制度形式,
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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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详细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中国宪法学详细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A,“人”,一切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都主体的概括和统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无人有权超越宪法。

一、宪法的定义5,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很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1)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点决定。

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2)表现为: 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A,制定程度与普通法律不同: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 制定机关不同,由专门制宪机构指定,非普通立法机关。

1,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共性: ◎ 草案的通过程序不同,宪草是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普通法律是半数。

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B,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中国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

2)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 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的限制。

:1/5 3)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 宪法修改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4)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 有的国家还规定有修宪内容的限制。

2,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 三、宪法的本质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本质、核心的价值)。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普通法国家除外)◎ 保障人权的功能,凸现着宪法的本质属性。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 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基本运行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保障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起他法律严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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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家性质
一、阶级性质
1.国家性质的内涵
(1)概念
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2)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
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包括两个方面:
a.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这是决定国家性质的最主要的因素。

b.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②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国家性质从根本上说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③社会的精神文明。

精神文明的内容决定着一个国家活动的方向,对国家政策的制定起着巨大的作用,对国家性质的确定有着很大的影响。

2.国家阶级性质与宪法
(1)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无论是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都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这是由国家性质的重要性和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

(2)世界各国宪法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
①新中国成立后历部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我国宪法在宪法序言或总纲中确认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②西方国家宪法的规定。

西方国家宪法多用“国民”、“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之类词句以抽象的“人民主权”原则来表明它们的阶级性质。

③针对两种不同性质的宪法对国家阶级性质的不同界定,有学者指出,这些规定具有如下特点:西方国家宪法的规定与实际相脱节,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表现了原则性与真实性的统一。

3.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性质
(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无产阶级专政,原因如下:
①两者的领导阶级都是工人阶级;
②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③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对外职能方面,都是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
④在历史使命方面,两者都担负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任务。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特点
①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历史阶段,它不仅要承担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还要担负民主革命的任务。

②人民民主专政有着广泛的阶级基础,参加国家政权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还有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③从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是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

(3)我国宪法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4.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1)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
①工人阶级领导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根本标志。

②工人阶级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由它的阶级本质和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

工人阶级是近代机器工业的产物,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代表着社会前进的方向。

③以前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只是简单地、形式化地体现在宪法中,体现在所有制中。

只有当工人真正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才能真正成为自身的主人,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得上落实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

(2)工农联盟是我国政权的阶级基础
工农联盟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基础,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工农联盟是使国家政策和法律得以贯彻和执行的可靠保证。

(3)知识分子是国家的依靠力量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知识分子是脑力劳动者,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亦是建设我国政治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

(4)爱国统一战线扩大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
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通过爱国统一战线,可以实现广泛团结、凝聚人心,,这是完成新时期总任务的根本保证。

为加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要坚持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巩固和发展党同爱国各界的统一战线,认真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工作,认真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团结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一切热爱中华民族的人们。

②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实行最广泛的团结,只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不论哪一个阶级、阶层,哪一个党派,哪一个人都要团结。

团结越广泛,对我们越有利。

③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两个方面的联盟。

一是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联盟。

二是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盟。

二、经济制度
1.经济制度与宪法
(1)经济制度的概念
①经济制度是指通过宪法、法律对一国经济基础的确认与调整而形成的制度总和。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经济制度的核心,它决定着经济制度的其他方面,是经济制度的基础。

②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体现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主体地位和他们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并且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社会产品的各项制度的总和。

③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
a.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b.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c.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2)经济制度与宪法
宪法与经济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经济制度是宪法的基础,而宪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确认和保护有利于主权者的经济制度。

①经济制度是宪法赖以生存的基础。

商品经济的产生和生存是宪法生存的经济基础。

②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范。

宪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通过对经济制度的规范保护有利于主权者的经济制度。

2.我国宪法确立的经济制度
(1)所有制形式
①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
a.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即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b.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即由集体单位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非公有制经济
a.劳动者个体经济。

是指城乡劳动者个人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收益归己的经济形式。

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生产资料和产品归个体劳动者所有;
第二,以个体劳动为基础;
第三,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支配。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它具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不可代替的作用:
第一,公有制经济资金有限,不可能兴办一切事业,需要个体经济协助;
第二,个体经济具有点多、面广、小型多样、经营灵活的特点,可以弥补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不足,发展生产,增加财富,活跃市场,方便群众;
第三,个体经济的存在有利于广开就业门路。

b.私营经济。

是指以雇工经营为特征、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形式。

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私营经济适当发展,不会损害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

对于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国家的政策是:“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c.外商投资企业。

即依据宪法规定,在无损于我国主权和经济独立的前提下,经我国政府批准而兴办的企业。

其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是中国的企业或者法人,受我国法律管辖,(2)经济发展目的及其实现途径
①目的
宪法设定经济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从而逐步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

同时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②途径
a.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

b.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

c.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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