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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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基本原则探析摘要: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规的立法准则和商事活动的行为准绳,同时又是商事纠纷的裁判标准,因此研究和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完善商事立法,指导交易行为和商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商法基本原则的产生入手,从商法基本原则的转变引入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的现状,评析了关于商法基本原则主要观点的基础上,甄选出我国商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商法产生转变基本原则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能以部门法的形式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亦是如此。

在实行“民商合一”法律制度的国家中,它们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即商法典),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实行“民商分离”的国家更不用说。

我国也没有制定商法典,但随着《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和《证券法》等单行商事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商法的法律体系也逐渐建立起来。

商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对于究竟何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其定义,我国理论界分歧不大,商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反映商事关系本质特征,贯穿于全部商法规范,对商法各项制度起统率作用的根本准则。

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依据,也是商法进步性的重要标尺。

①但在商法的基本原则具体有哪些上,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各有不同,各种教材与相关专著上则各不尽相同。

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各异,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种观点:1.三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尊重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生产商品化契约自由原则。

②2.四原则说。

即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维护交易安原则,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③3.五原则说。

该学认为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确认营保护营利原则,促进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商法简答题

商法简答题

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

商事组织关系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

商事交易关系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济活动。

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它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

二者的差别是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答: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性规定。

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

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商法处于特别法地位。

答:强化企业组织。

主要包括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两个方面;提高经济效率。

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二是的维护,三是交易的便捷。

维护交易公平。

主要体现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障交易安全。

主要表现强行主义,公示原则,外观法则,严格责任,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

答:维护交易公平,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商法维护交易公平的任务,首先是设立公平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一般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

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平等原则:现代商法上的平等原则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原则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原则。

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

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代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根本上恃强凌弱,禁止垄断和歧视。

2、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商法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

在商事组织法律中,企业内容的忠实义务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

答:保障交易安全是与交易风险相对立的。

还涉及到交易中的制度性风险。

主要表现为1、强行主义:现代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置了一些要式主义或干预主义的强行规定。

2、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

《商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商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商法: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全部出名并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3、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4、商事行为:商事主体基于一定的意思表示旨在发生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它是使商事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

5、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对公司内部事务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治性规范,可以将其视为公司与其成员之间的合同,或者作为公司治理的内部规则。

6、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8、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的一种设立方式,又称为共同设立或者单纯设立。

9、募集设立:发起人可以不认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但必须先认购注册资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然后就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的一种设立方式,又称为渐次设立或者复杂设立。

(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简答题1、商法的渊源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2、商法的基本原则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3、商事主体的分类商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人,包括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企业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依照商事法律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商合伙: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人以上的合伙组织(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合伙协议的安排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商个人:是指由一人投资设立的商事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

4、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是一种商事合伙,具有非法人特性,不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完整版)商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完整版)商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商事法律关系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法的调整对象1、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学说(1)以商行为为商法调整对象。

(2)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的“商人法主义”,即根据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商事关系的范围。

(3)商法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即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首先,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次,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第三,商事关系是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基于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仅仅是因商主体及其他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支配关系;而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则不仅包含商品交换,而且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不仅包括财产支配关系,更多的是财产的经营管理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权利,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内容: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又包括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以及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也要大于商主体的范围;其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的商行为,不调整商主体的商行为以外的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其他行为;最后,商法所调整的商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组织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亦可以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018年自学考试法学类考点复习: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2018年自学考试法学类考点复习: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于各类国际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法律规则。

一、平等交易原则平等交易原则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交易,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以达到公平的目的。

平等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参与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只有具备独立主体的资格,并处于平等的地位上自主经营,才有可能公平竞争。

二、诚实信用原则又简称为诚信原则,是指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活动时,应采取“善意的方式”,不得有欺诈或者滥用权利的行为。

诚信原则本来是一种道德观念,后经法律确认为一种法律准则而为各国所采用。

它是现代私法上的最高指导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

诚信原则是国际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使用面相对广泛,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时,法院和当事人可以此原则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是指以利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协调商事交易活动,确定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它要求当事人在商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处理当当事人的纠纷。

案例: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有水泥批量供应合同。

双方约定水泥厂全年供应水泥1000吨,分四批用火车发运,运费和货款每过半年必须结清。

春节一过,水泥厂就向建筑公司发运了300吨水泥。

过了3月份,由于进入了水泥销售旺季,市场上的水泥供不应求,价格大涨,因此水泥厂直到10月底都没有向建筑公司再发运水泥。

建筑公司曾几次催货,水泥厂都说无货可供。

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建筑公司被迫到市场上购买了高价水泥410吨,平均每吨水泥多花100多元。

10月以后,水泥开始滞销,于是水泥厂于11月初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00吨。

11月底,水泥厂又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50吨。

建筑公司的库容能力仅有400吨,所以建筑公司连忙电告水泥厂“停止发货,去人协商”。

水泥厂由于产品积压很严重,在12月初又向建筑公司发运250吨水泥。

浅析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浅析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浅析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摘要:根据商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的特点和功能,本文归纳总结我国学界对商法基本原则的学说观点。

关键词:商法原则内容经济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商法是自由经济的产物。

交易自由原则源自经济学上的经济自由主义,而经济学上的自由主义又源自哲学上的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哲学的基本内涵为:人生而平等、个人自由、追求幸福、获取财富,所有这些权利被视为天赋人权,人生来享有,不可剥夺。

这一哲学思想为经济学家所接受,每一个“经济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都受到一只“无形的手”的牵引,即受到市场力量的控制和支配,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自由经济主义。

自由经济学家反对政府的干预,主张一切经济活动都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掌控。

而经济学上的自由经济主义体现在商法里,即是私法自治,表现在商法的各个方面,交易自由原则便是其中一例。

自由交易的基本含义为:只要不违反公共政策或强制性法律规范,行为人(当事人)即可自由决定其商事事物。

通常,自由交易的规范性特征表现为法律中的任意性规范。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自由经济,因此,政府干预越少越好。

商事主体的事情应由其自己解决。

但是,如果市场完全没有看护者,市场就会失灵。

因此,商事主体可以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即由市场进行自律。

市场自律的方式就是由商事主体自发组织起来,自己制定规章,实行自我约束。

如证券经纪商组成的证券业协会,期货经纪商组成的期货业协会等,这些自律性管理机构对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进行监管,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2、维护公平交易原则在商业社会里,一切商事主体皆为利而来,所有商事活动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一切交易行为都显露出浓烈的利己主义色彩,因此,为确保交易秩序,促进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商法必须采取措施维护商事交易公平竞争。

公平交易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事交易行为,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交易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商事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商法】简答题

【商法】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1)国内法,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2)私法,但带有显著的公法性;(3)技术性的法而非伦理性的法.(4)服务于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2.简述商法的各项基本原则:(1)强化商事组织(2)保障交易快捷(3)维护交易安全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它们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特别之处有:(1)对民法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补充,变更.(2)对民法的一般制度进行特殊化处理.(3)创设民法中没有的特殊制度.二者在法律上的关系:(a)民法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都可以按照民法中的规定进行补充适用.(b)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这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基本原则.4.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共同点:(1)都主要是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法(2)都有公法性质。

区别:(1)调整范围不同;(2)调整手段不同;(3)追求的利益不同.5.简述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共同点:(1)它俩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调整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时,劳动法优先于商法.(2)西方国家的法律将企业主与企业管理的人的关系视为委任关系,由商法调整.将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视为雇佣关系,由劳动法调整.(3)北欧国家推行“工人资本主义”使其具有雇员和股东双重身份.我国存在职工持股问题使得商法和劳动法有交错适用的情况. 区别:(1)对雇佣人规定的范围不同.(2)保护的权益不同6.商人除具有商法上的资格这一特征外,还具有哪些特征?商人,又称商事主体,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业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人的法律特征:(1)有商法上的资格(2)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3)是商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7.试比较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二者含义不同:前者是指商人依据商业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后者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总称.前者的起止时间取决于商业登记这一公法上的行为.商人的商事能力始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后者的起止时间对自然人来讲,就是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对法人来讲,是起于设立登记,止于注销登记.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讲,只要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取得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8.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相比,具有哪些不同之处?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的(2)是营业性的(3)具有商行为能力主体从事的法律行为.9.试比较商行为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相同之处:都是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论商法的基本原则作者:刘启捷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6期摘要:商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商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因此研究和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完善商事立法,指导交易行为和商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观点众多,可以说说各持已见。

因此,我国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基础理论所谓商法在一般意义上是指关于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总和,而在严格意义上,则又是指以商事方法而为主要调整手段,旨在于调整商事主体人格的规范化创制与商行为规范化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是否采之以商法典的形式可将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前者指基于民商分立立法体制之安排,并经立法程序而所产生的商法典。

后者指对于一国之商事关系实质上均起调整作用的全部商事立法。

我国虽没有制定商法典,但绝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

商法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商法之所以能够以部门法的形式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

①一、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确定的必要性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商法所确认的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商法基本原则不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商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而是商事关系客观要求的集中反映,是商法基本精神的科学抽象,是商法基本制度和一切规范的共同纲领。

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作为商事法规的立法准则和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同时又作为司法、仲裁对商事纠纷的裁判准则,商事法规基本原则的确立是极其重要的,他有助于指导我们如何在市场经济中更好的实现效益、公平,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二、研究概况及评价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各异,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①三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尊重私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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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与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商法的指导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所谓商主体类型法定,指进行进行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也不得创定法定类型之外的组织形式。

但是在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上,出现一些问题,表现为标准不一,划分混乱,我国商主体供给制度的混乱;商主体该有的无,该无的有商主体内容法定:指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未经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制度的体现企业自治是经济自由在商事组织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设立自由,我国采取严格主义兼采核准主义;自主经营,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主管理,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市场自律主要包括政府监管,自律型监管,政府监管的自律,这也是我国采用的,自律的政府监管(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首先体现在平等交易,即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其次表现为诚实信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必须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交易(4)提高交易效率1表现为交易定型化,首先交易形态定型化,即预先将交易形态定型化,使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交易,均发生同样的交易效果;其次交易客体定型化,即交易客体商品化和证券化;再者交易方式定型化2时效短期化:将交易行为所生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立起行为的效力3责任豁免的简便性(5)确保交易安全原则为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对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商法各原则之间由于价值存在冲突,这就需要我们去协调他们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商法上交易效率优先交易安全,即法无明文规定时,交易效率是处理交易纠纷的首要原则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保险的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项(1)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利益的,是一种可保利益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人的寿命和身体对于保险利益的认定主要有列举式和定义式实行此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赌博,,减少道德风险在我国人身保主要是订立合同成立时,而财产保则是保险事故发生时(2)最大诚信原则确定该原则的依据有: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不知情,对投保标的不控制该原则的基本内容:双方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对重要事实有告知保险人的义务,所谓重要事实就是凡影响一个正常的保险人是否承保,是否增加条款,是否增加保费,告知的方式有询问式,无限式对于保险人对加重对方义务,免除自己责任的限制是属于无效条款的,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对于保证:有明示保证也有默示。

所谓保证就是投保人保证对某项事项不作为或者作为,保证投保的真实性对于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者保证义务而产生的合同的解除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权利后,将来不得反悔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3)损失补偿原则在含义方面遭受的危险应该是约定的危险,补偿的量应该是实际损失的量在派生原则里面有保险代为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后者指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于同一标的,利益,事故分别向2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从各保险人处所获得赔偿不得超过保险价值(4)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力或者有效原因,或者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和主要原因。

1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与联系都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都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原则,都属于私法范畴差异:价值取向不同:民法追求公平,个人利益的本位法商法追求效率优先,为了效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牺牲公平经济基础不同:前者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体现社会产品实现方式或者等价交换,生存发展需要后者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适用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市民,商主体的为商主体规模形式不同:前者具有伦理性,后者具有技术性调整机制不同:前者确认主体的自我调节机制,具有传统性,单一性,被动性后者在采取自我调节的基础上兼采强制性方法适用上民法一般适用,商法的优先适用,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2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所处阶段不同:公司设立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前,公司成立是法律后果,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和必经阶段,但公司设立不是必然导致公司成立行为性质不同:设立是发起人之间,是私法行为,而成立行为包括公法行为责任承担方式不同:设立债务由发起人承担,成立后公司独立承担参与主体不同:设立发起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成立则是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争议解决依据不同:设立是民事争议,通过协商,调解,民诉而成立是行政争议,不能调解3商法的特征商法的兼容性:私法与公法的兼容,表现在私法公法化,法律社会化;任意法与强行法的兼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兼容,程序法中表现为诉讼程序规范与非诉讼性规范商法的技术性:不同于民法的伦理性商法的营利性:经济主体通过经济活动获得经济利益的特性商法的国际性:商法所依存的市场经济具有跨国性商法的进步性:从海上到陆地;从传统领域到金融领域;从身份到契约;交易手段和方式的进步;从个别交易到集体交易;商法修改的频率高一、商法内涵,外延(是法学概念,不是法定概念)内涵:调整对象:商事关系商主体依商法规定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区别非商事关系:营利性)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民法上是常态财产关系,商法是营利性的财产关系外延: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上:民商分立国家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国家实质上: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所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调整各种商事法律关系的总称,包括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国内又包括商公法与商私法,在民商分立国指商法典,商事特别法,商事习惯法;民商合一指民法典中商规范和商事的特别法;狭义仅指国内商法的私法二、商法产生于中世纪非古罗马商人法不等同于商人习惯法,前者是后者的一种1807年法国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步民商分立国家制定的近代商法(商法国民化)194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是两大法系融合的代表旧中国商事立法始于清朝末年,大清商律首开先河,20世纪90年代商法体系逐步形成2我国商法模式选择一元论:商法的普遍适用性,市场主体的平等性二元论:商法的历史性与特殊性通说:民商合一,便于法律适用,立法实践非通说:商事法律的单独存在三、商主体的分类商法人。

商合伙,商个人商事登记的效力:创设关系的效力;免责效力;公示效力商事登记的限制:商主体限制:职务限制(公务员)与年龄限制(未成年不得从事)商行为:一般限制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与特殊限制(只能从事专门设立)商业名称权的性质:人格权说,财产权说,折中说限制: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比工业产权地域更广,取决于登记机关的级别,实行分级注册区域管理的原则转让具有一定的限制:不得单独转让企业名称,出借具有公开性与稳定性商行为的控制:静态:对商业登记制度和商业账簿制度的控制动态:对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的控制单方双行为:1对标准合同条款的特别控制:条款表现形式(关系到消费者是否确切理解条款的内容,必须达到提醒相对方注意的合理程度,通过媒介形式,提请向对方注意的方式);合同条款的解释(不明确时,有利于弱者一方);合同条款的内容(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行政控制(主管机关在标准合同适用前的核准);合同社会控制2对产品责任的特别规定产品瑕疵与产品责任区别:是否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危险赔偿方式与标准:前者修理更换退货,后者侵权损害赔偿严格责任制原则;产品责任人原则:生,销,运输,仓储;承担责任方式:连带;免责事由的法定性3对消费商品的特别限制对消费品的说明义务;对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双方商行为: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5公司为企业的一种公司分类:组织管辖系统:总与分;控制关系:母与子(有独立人格,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但董事人员等有母公司分配)对外信用基础不同:人合、资合、人合兼资合纯人合:普通合伙,有限:人主资辅、股份:资主人辅。

上市:纯资合国籍:本国与外国(依外国法但在中国登记设立,分公司)跨国公司并不是一种公司6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对设立承担责任的人有限责任:1—50、股份公司:2—200.但必须过半数以上在中国有住所法律地位:对于个人:发起人之间是合伙关系、对于发起人合伙:是设立中公司产生的前提;与设立中公司并存;是设立中公司的归宿法律责任:设立有过错,对成立后的公司赔偿;设立阶段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营业活动,设立失败的,发起人连带;仅可以设立中法人名义活动,进行相关设立活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受出资不实:有限: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除应当依法向公司缴足外,还应当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出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的,应当由发起人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资本:有限:最低3万;一人有限:一次性10万;股份:500万3章程:制定:有限:全体股东;股份:发起人制定,但采取募集设立的还必须经创立大会通过;一人有限: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强行性规范,确定公司章程的效力)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机构及其产生职权,法定代表人,其他(有限)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股数,出资方式及时间,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等,利润分配,解散及清算,通知及公告(股份)相对记载事项:(授权性规范)一旦记载发生法律效力,未记载按照法律规定例如:公司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会的通知和股东的表决都在章程有规定时按照章程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没有规定,根据公司需要,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可以记载事项,一经记载就具有约束力例如:公司的存续及其提取任意公积金修改:董事会提出建议通知股东会,股东会决议有限:所有股东2|3以上有表决权的的股东股份:出席该会议的股东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注意:类章程协议未写入公司章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内部效力4名称5组织机构6组织场所形式条件;申请,审查,登记设立方式:有限股份都可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只有股份可以募集设立:发起人先认购一部分,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另有规定除外,剩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票据法票据含义: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时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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