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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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第六章  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二版)PPT课件)
一、劳动争议处理基本问题 二、劳动争议调解 三、劳动争议仲裁 四、劳动争议诉讼 五、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劳动争议处理基本问题
劳动争议的界定要点
劳动争议的学理分类
1.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 定的, 一方是劳动者或其 团体,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或其团体;
2.劳动争议的内容以劳 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为中心;
3.劳动争议的形式表现 为当事人双方提出不同主 张或要求的意思表示。
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 1.有限的终局裁决。即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不能提起诉讼,
但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提起诉讼。若劳动者未 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裁决生效。
适用情形:(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 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 争议。
B.“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 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C.”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 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按争议主体: 个别劳动争议与集
体劳动争议
按争议标的: 权利争议与利益争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的类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 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第2册 第四单元 9.1认识调解与仲裁

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第2册 第四单元 9.1认识调解与仲裁
在立法活动中,要重视传统情理文化,坚守现代法治精神,实现 良法善治。
要让人民形成“法是底线、情是基础”观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融入乡规民约,这样才能追求缜密的法律思 维和深厚的人文关怀完美结合。
加强人民调解员培养。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把“讲法”与“讲理” 有机结合起来,彻底解决纠纷。法院对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使调 解结果具有法律执行效力。
高二—统编版—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第四单元
9.1认识调解与仲裁
总议题 认识调解与仲裁
学习目标
1.明确调解制度的特点和程序。 2.明确仲裁制度的特点和程序。 3.增强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提高依法解决纠纷的
能力。
探究与分享
各退一步, 以和为贵!
分议题1 以和为贵选调解
小冯租住小贾房屋期间,双方因破裂 水管的维修、赔偿问题发生争执,互不相 让。小冯欲根据租房合同,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小贾修好水管、支付维修费 用并赔偿因水管破裂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邻居王大妈觉得为这点小事就去诉讼耗时 费力,便耐心开导说服二人,最终促使双 方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由小贾在三天 内请人修好水管并支付维修费用,小冯则 不再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民间纠纷
民事纠纷或轻微 刑事案件
相关行政法 律法规
在行政管理过程 中及时调解平等 主体间的纠纷
商事纠纷、劳动 争议等
仲裁法、劳 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等
以和谐方式结案 进而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
民事纠纷、行政 赔偿、政府行使 自由裁量权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以和谐方式结案 进而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
3、请为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情理与法理的统一提出合理建议。
护社会和 度相对较低的各 谐稳定 类纠纷

浅析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异同

浅析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异同

浅析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异同一、对仲裁制度的简述中国仲裁事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以来已经发展了将近24年,随着我国对外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发展,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已十分普遍,中国仲裁事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在国内,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的数量增长迅速,仲裁案件的数量和标的逐年增长,仲裁已经成为经济领域内与民事诉讼并行的、独立的纠纷解决制度。

在我国,广义上的仲裁包括民商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专门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予以处理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前述仲裁的纠纷范围。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前置条件,当事人发生此种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文中,笔者仅就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进行比较,为当事人选取争议解决方式提供参考。

民事诉讼作为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其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受理、审理案件的程序法、实体法,独立办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关系相关的争议案件,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确认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守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职权作出裁判。

那么,民事訴讼这种依国家权力作出裁判的争议解决方式与民商事仲裁有什么异同呢?二、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不同点(1)机构性质不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明确“仲裁委员会是政府依据仲裁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基本概念1.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重点考点详解一、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主管问题)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意】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协议仲裁,但不得协议管辖法院。

2.不得仲裁的事项:(1)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个人、社会团体的干预;仲裁委之间相互独立而无隶属关系;(三)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根本。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选择性必修2 第三十三课 社会争议解决-2025年高中政治大一轮复习

选择性必修2 第三十三课 社会争议解决-2025年高中政治大一轮复习

第三十三课社会争议解决课标要求1.识别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不同的调解方式,明确调解制度的特点和程序。

2.列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经济仲裁等仲裁形式,明确仲裁制度的特点和程序。

3.解析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特点和程序,说明不同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树立证据意识。

4.概述公民的诉讼权利,熟悉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

考情回顾考点考题考情分析调解2023·山东高考,19(2);2022·山东高考,14高考试题主要是结合违约、侵权的具体案例,考查解决纠纷的方式如调解、仲裁和诉讼,考查举证责任等。

命题形式以选择题为主,并且选项涉及的知识往往综合性较强。

仲裁2023·北京高考,11诉讼2023·湖南高考,14举证责任2023·山东高考,15;2023·北京高考,10关键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核心考点一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1.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1)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2)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提醒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类型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人民调解①含义: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群众性组织)②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③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提醒因为省时、省力、省钱,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但不等于最佳选择。

3.仲裁——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仲裁种类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商事仲裁适用范围①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②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不适用商事仲裁商事仲裁基本制度①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②协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③不公开审理:商事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④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商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商事仲裁特点①仲裁更加便捷、经济②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提醒区分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适应范围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与诉讼的关系在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除特定情形外,未经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劳动仲裁的申请不需要事先订立仲裁协议4.诉讼——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1)含义: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为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仲裁决定的公正、合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法律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庭,一种是独任庭。

1.合议庭制合议庭是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三名仲裁员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

合议庭制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时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

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庭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又有利于仲裁庭内部意见的集中与统一,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

同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规定为单数,是为了确保仲裁庭成员对案件的裁决有不同意见时,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裁决,而不至于因仲裁庭内部意见无法统一而影响案件的及时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的产生方式和普通经济纠纷的仲裁庭的产生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草案曾经参照仲裁法的规定,明确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但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不应当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规定。

原因是:(1)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民商事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仲裁员也主要是专职人员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障,劳动争议仲裁中体现了公权力。

(2)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实践中经常会意见不一致,由此派生出额外争议,拖长了劳动争议的解决周期。

劳动法简答题

劳动法简答题

劳动法简答题一、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1、劳动者范围的限制。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

2、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延长工作时间支付补偿待遇标准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为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仲裁决定的‎公正、合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法律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庭,一种是独任‎庭。

1.合议庭制合议庭是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三名仲裁‎员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

合议庭制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时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

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庭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又有利于仲‎裁庭内部意‎见的集中与‎统一,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

同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规定‎为单数,是为了确保‎仲裁庭成员‎对案件的裁‎决有不同意‎见时,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裁决,而不至于因‎仲裁庭内部‎意见无法统‎一而影响案‎件的及时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的‎产生方式和‎普通经济纠‎纷的仲裁庭‎的产生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草案曾经参‎照仲裁法的‎规定,明确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但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不应当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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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由于仲裁意识淡薄,人们常把民商事仲裁委员会混同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际上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属于民商事仲裁(一般简称仲裁),与劳动仲裁是两回事,二者有着本质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性质不同。

民商事仲裁由以行政区划命名的仲裁委员会(如凉山仲裁委员会)解决,各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只在直辖市、省会、设区的市才设立且各地仲裁委员会相互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本质上是一种民间机构,其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劳动仲裁属行政仲裁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行政区划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上下级之间有业务指导关系。

2.受案范围不同。

民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劳动争议仲裁仅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3.管辖方式不同。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授权,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是双方选择的结果,一旦仲裁委员会取得管辖权,就排斥了其它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即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

4.当事人选择权不同。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仲裁的中当事人的选择权很有限,仲裁是必须的程序,必须要到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由法定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5.裁决效力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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