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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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

大学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

大学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学校基层延伸,促进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常态化、规范化,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充分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x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做好分管领域的“第一种形态”运用。

第四条适用对象包括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对非党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作方式和适用情形第五条工作方式包括谈心谈话、廉政约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以及谈话函询和“面对面”初步核实等措施。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用“第一种形态”:(一)对领导干部以及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需及时提醒、警示的;(二)个人在思想、作风、纪律、履职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三)个人存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但需要给予提醒警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处理的;(四)在巡视巡察、专项检查、干部监督等工作中发现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不力、不到位等问题的;(五)问题线索笼统、模糊,不具有可查性,需向本人谈话函询的;(六)在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过程中,需与本人谈话核实的;(七)其他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形的。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实施主体第七条经常开展谈心谈话。

书记、校(院)长保持经常性谈心谈话,校、院两级党委书记每年与班子成员应进行两次以上谈心谈话,经常与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校党委其他常委每年与分管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两次以上谈心谈话;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与班子成员、主管等进行两次以上谈心谈话;各单位及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与教职员工谈心谈话,做到全覆盖。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在国有企业的运用与实践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在国有企业的运用与实践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在国有企业的运用与实践摘要:党的二十大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党的建设就必须把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就必须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教育管理党员干部的有效手段,国有企业在实施过程中,要制定制度,明确要求,规定适用情形与方式、审核批准程序等,充分发挥“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作用,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国有企业引言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教育管理党员干部的有效手段,国有企业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制定制度,明确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要求,规定适用情形与方式、审核批准程序等,充分发挥“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作用,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一、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提出2015年9月,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

王岐山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对“四种形态”重新进行了定义,将“第一种形态”明确为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二、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意义良医治未病,防患于未然。

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强调“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就是发挥“治未病”的作用,是面向国有企业全体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抓早抓小、治于初萌,为全面从严治党夯实基础。

首先,“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

党员干部“破法”必先“破纪”,“破纪”必有苗头。

这个苗头也许是吃一顿饭、收一包烟、开一次批条、借一次款,也许是不起眼的个人爱好,或者细微情节的显露。

工作经验: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现常态化管理监督

工作经验: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现常态化管理监督

工作经验: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现常态化管理监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其中“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首道关口,最为关键。

近年来,XX县注重把握实践“第一种形态”,坚持挺纪在前,压实责任,找准途径,明确方法,落细落小落实,实现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常态化,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打牢基础。

一、较真碰硬、强化担当,层层压实日常管理监督责任用好第一种形态,党委、纪委都有责任,既不能干部一出问题,党委就“把挑子撂给纪委”,又不能纪委只埋头盯着“碗里”,不关注整体和全局。

一是党委(党组)主动担责在日常。

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直接面对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主动作为,抓住日常,增强管理监督意识,看到苗头就去提醒,听到反映直接过问,将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具体化。

制定县委、县直部门、乡镇、村(社区)四级党组织主体责任清单,对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九必记”,对思想“有波动”、工作“有变动”、班子“有异动”、群众“有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做到该批评的批评,该教育的教育,使党员干部警钟长鸣,未雨绸缪,防止小苗头演化成违纪违规行为。

二是纪委担当专责在日常。

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纪委一方面要督促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另一方面要聚焦“六项纪律”,实施“贴身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提醒处置,认真处理党员群众信访举报及对干部苗头性问题和一般性违纪迹象的反映,及时约谈提醒,谈话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认识到如果不及时“刹车”后果的严重性。

仅201X年,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399件,谈话函询51件(次),多名干部主动向组织说明了错误事实。

三是领导干部做好表率在日常。

领导既要带领、引导又要督导。

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强化“四个意识”,发挥表率作用,主动开展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大喝一声”“猛击一掌”。

工作总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避免五个误区

工作总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避免五个误区

工作总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避免五个误区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通过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在工作中发现,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实践“第一种形态”过程中,易出现五个误区,应引起注意。

误区一:与谈话函询相混淆将运用“第一种形态”简单等同于谈话函询。

从内涵上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规定,以问题线索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第一种形态”是线索处置的结果之一。

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谈话函询是线索处置方式之一。

由此可见,“第一种形态”是线索处置结果,谈话函询是线索处置方式,二者概念及内涵不同。

从范围来看,“第一种形态”指标共14项,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2种情形,以及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12项组织措施。

由此,谈话函询只是“第一种形态”涉及的处置方式之一。

谈话函询后根据不同情形,其处理结果有三种走向:第一种予以了结澄清,属于“第一种形态”;第二种采取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要根据采取的组织措施种类计入相应的形态,如采取的是批评教育类措施则计入“第一种形态”;第三种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要根据其具体结果计入相应形态。

由此,“第一种形态”是谈话函询后的处理结果之一。

误区二:随意扩大统计范围将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没有问题线索反映而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等纳入“第一种形态”统计范围。

由于不基于问题线索反映而开展的工作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无法保证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因此,不应将其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第一种形态”统计范围。

依据《指标体系》规定,“四种形态”以问题线索为起点,只统计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的情形。

误区三:实施主体过于单一认为“第一种形态”仅能由负责处置该问题线索的纪检监察机关具体实施,而忽略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落实。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各级纪检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 情况的统计监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各级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信息通联,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果作为干部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作为年底述责述廉和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二)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方面存在问题的;(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方面存在问题的;(四)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方面存在问题的;(六)在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方面存在问题的;(七)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八)在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关于强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完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及履责记实相关要求通知

关于强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完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及履责记实相关要求通知

关于强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完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及履责记实相关要求通知1 关于强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完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及履责记实相关要求通知各镇(区、园、街道)党委(工委)、纪委(纪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院社党委(党组),区各群众团体,区各直属单位、区管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区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深入推进“三清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xx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中共xx区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市廉政办《关于强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完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及履责记实相关要求的通知》,现就全区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责任清单及履责记实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履行“第一种形态”责任清单(一)党委(党组)责任。

1. 明确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运用执纪监督“第一种形态”责任。

2. 制定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年度执行市委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谈话活动实施办法(试行)》(通办发〔20XX〕10号)具体计划并督促落实。

3. 对纪检监察组织、党的工作部门等日常督查、巡察、信访举报发现的适用“第一种形态”问题,研究具体运用方式。

4. 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处置,责成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提醒、诫勉谈话。

5.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

6. 对受到问责或处分的领导干部,根据管理权限,列出回访谈话计划并组织实施。

7. 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督促班子成员对照要求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8. 定期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督查。

高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难点及实现路径

高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难点及实现路径

高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难点及实现路径作者:王鹏袁培行温瑞马晓丽来源:《青年时代》2020年第15期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运用以及深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历史维度,同时也为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依规治党、依法治校的背景下,正确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已成为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高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路径一、提出、运用以及深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概念最早于2015年9月提出,即“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其内涵,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随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科学概念上升为党内法规。

2016年10月,经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内监督条例》;2017年1月,经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写入《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7年10月,经过党的十九大审议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逐步成为全体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同时也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制度引领。

2019年1月起施行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提出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20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等,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严的目标,纪检监察机关角色由主要纠正违纪行为向督促自觉防止违纪问题发生转变。

这一系列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形成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义(一)有助于進一步加强党内监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行为按照程度不同区分为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一般违纪问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问题,并设置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直至立案审查四道关口,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约谈函询、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多种方式,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防范和规制,从常态规诫和纪律震慑出发,达到“全面”和“从严”两个维度的要求。

工作总结: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要措施的适用条件

工作总结: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要措施的适用条件

工作总结: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要措施的适用条件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2016年12月中央纪委下发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简称《指标体系》)明确了第一种形态的14项指标,其中包括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等12项组织措施。

准确适用第一种形态,需要对诸如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等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明确区分。

本文立足于现有党内法规相关规定,试图梳理出上述措施适用的界限,让第一种形态在适用上更为明晰。

在厘清各措施适用的条件时,首先需要明确界定的标准。

如果某党内法规对组织措施有明确的适用条件,而其他党内法规仅仅提及,那么优先考虑含有适用条件的党内法规的界定;如果党内法规间位阶不同,优先考虑位阶高的法规的规定;颁布实施在后的党内法规优先适用。

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

党内监督条例对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有明确区分,即提醒谈话适用于“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形;而诫勉谈话适用于“轻微违纪问题”的情形,这一界定又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相符合,即诫勉谈话适用的情形是构成违纪但无需追究党纪的情形。

相反,提醒谈话适用于尚未构成违纪(只是如果不予以及时阻止可能构成违纪)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的党内监督条例修改了2003年《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诫勉谈话的适用条件。

因为2003年版中规定,“发现……苗头性问题,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而2003年《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又是2015年中组部制定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依据之一,所以《实施细则》规定,“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适用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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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三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健全我校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工作的重大实践。

第四条坚持问题导向,对全校各级党组织及全体党员在思想、纪律、作风、履责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为有效抓手,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谈话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五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党组织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实施。

全校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

校纪委负监督责任,协助校党委抓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践运用。

第二章实施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方式
第六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主要工作方式有:谈心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和民主生活会等。

第七条谈心谈话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开展的经常性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第八条任职谈话包括任前廉政谈话、任期约谈两种谈话类型。

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在干部提任、调整或交流时进行的廉政谈话。

任期约谈是指在干部任期内,对其工作情况和廉政情况进行了解或提醒的谈话。

第九条提醒谈话是指在发现党员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第十条谈话函询是指对信访举报反映党员的一般性问题,或者经研判是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的,已退出现职且反映的问题时间久远的,经初核未发现违纪问题但不宜直接了结的问题,由校纪委按照问题线索通过函询方式向党员了解核实有关问题和情况,并要求其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诫勉谈话是指对有群众反映或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违纪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或经常、反复出现同一问题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领导干部的谈话。

第十二条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谈话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三章实施第一种形态的情形与主体
第十三条谈心谈话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要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要求,作为严格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好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谈心谈话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任职谈话对象为学校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

任职谈话由校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共同组织实施。

涉及重要问题的谈话,由校纪委会商党委组织部研究决定,报校党委批准后进行。

第十五条任前廉政谈话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谈;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由其所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

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干部任职通知下发后进行。

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带头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第十六条任期约谈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由校党委书记主谈;处级单位党政正职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分管(联系)校领导主谈;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应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低的单位党政负责人,由校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主谈;设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谈;职能部门副职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谈;科级干部由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处级领导干部主谈。

任期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可结合年终考核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

任期约谈的主要内容:听取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汇报;听取党员干部个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汇报;反馈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班子和个人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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