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东城区教育系统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
大学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

大学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学校基层延伸,促进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常态化、规范化,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充分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x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做好分管领域的“第一种形态”运用。
第四条适用对象包括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对非党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作方式和适用情形第五条工作方式包括谈心谈话、廉政约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以及谈话函询和“面对面”初步核实等措施。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用“第一种形态”:(一)对领导干部以及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需及时提醒、警示的;(二)个人在思想、作风、纪律、履职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三)个人存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但需要给予提醒警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处理的;(四)在巡视巡察、专项检查、干部监督等工作中发现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不力、不到位等问题的;(五)问题线索笼统、模糊,不具有可查性,需向本人谈话函询的;(六)在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过程中,需与本人谈话核实的;(七)其他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形的。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实施主体第七条经常开展谈心谈话。
书记、校(院)长保持经常性谈心谈话,校、院两级党委书记每年与班子成员应进行两次以上谈心谈话,经常与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校党委其他常委每年与分管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两次以上谈心谈话;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与班子成员、主管等进行两次以上谈心谈话;各单位及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与教职员工谈心谈话,做到全覆盖。
职业技术学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要求,落实风廉建主体责任和X委监督责任,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的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加强日常管理,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
(二)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
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坚持有腐必反、纪法衔接。
保持惩治腐高压态势,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做好立案审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全校各级组织和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四条学校把运用“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组织领导,统领全工作,督促指导各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工作格。
第五条学校X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和检验工作的标准,聚焦“六大纪律”,深化“三转”,对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理,坚持纪严于法、治病救人,防止小错酿大错,真正体现对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第六条各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部门)把运用“四种形态”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管治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把运用第一种形态作为基础和关键并形成常态。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在国有企业的运用与实践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在国有企业的运用与实践摘要:党的二十大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党的建设就必须把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就必须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教育管理党员干部的有效手段,国有企业在实施过程中,要制定制度,明确要求,规定适用情形与方式、审核批准程序等,充分发挥“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作用,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国有企业引言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教育管理党员干部的有效手段,国有企业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制定制度,明确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要求,规定适用情形与方式、审核批准程序等,充分发挥“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作用,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一、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提出2015年9月,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
王岐山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对“四种形态”重新进行了定义,将“第一种形态”明确为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二、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意义良医治未病,防患于未然。
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强调“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就是发挥“治未病”的作用,是面向国有企业全体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抓早抓小、治于初萌,为全面从严治党夯实基础。
首先,“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
党员干部“破法”必先“破纪”,“破纪”必有苗头。
这个苗头也许是吃一顿饭、收一包烟、开一次批条、借一次款,也许是不起眼的个人爱好,或者细微情节的显露。
关于强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完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及履责记实相关要求通知

关于强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完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及履责记实相关要求通知关于强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完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及履责记实相关要求通知各镇(区、园、街道)党委(工委)、纪委(纪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院社党委(党组),区各群众团体,区各直属单位、区管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区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深入推进“三清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xx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中共xx区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市廉政办《关于强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完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及履责记实相关要求的通知》,现就全区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责任清单及履责记实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履行“第一种形态”责任清单(一)党委(党组)责任。
1. 明确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运用执纪监督“第一种形态”责任。
2. 制定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年度执行市委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谈话活动实施办法(试行)》(通办发〔2017〕10号)具体计划并督促落实。
3. 对纪检监察组织、党的工作部门等日常督查、巡察、信访举报发现的适用“第一种形态”问题,研究具体运用方式。
4. 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处置,责成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提醒、诫勉谈话。
5.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
6. 对受到问责或处分的领导干部,根据管理权限,列出回访谈话计划并组织实施。
7. 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督促班子成员对照要求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8. 定期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督查。
河南师范大学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师范大学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三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健全我校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工作的重大实践。
第四条坚持问题导向,对全校各级党组织及全体党员在思想、纪律、作风、履责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为有效抓手,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谈话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五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党组织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实施。
全校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
校纪委负监督责任,协助校党委抓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践运用。
第二章实施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方式第六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主要工作方式有:谈心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和民主生活会等。
第七条谈心谈话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开展的经常性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第八条任职谈话包括任前廉政谈话、任期约谈两种谈话类型。
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在干部提任、调整或交流时进行的廉政谈话。
任期约谈是指在干部任期内,对其工作情况和廉政情况进行了解或提醒的谈话。
第九条提醒谈话是指在发现党员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某县纪委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调研报告

某县纪委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调研报告某县纪委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调研报告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关口前移、防患未然,筑牢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
为全面分析^p 研判我县纪检监察机关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日前,县纪委组成专门调研组,对全县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了调研,力求精准发现分析^p 问题,切实用好用活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一、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基本情况20__年以来,__县纪委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推动“第一种形态”的实践运用,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构建领导机制。
党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
对此,县委把用好第一种形态作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列入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主要内容,在年初县委主要领导与各镇街、县直部门签订的《 20__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中进一步细化和量化。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__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细则》《__县推进“第一种形态”运用实施意见》,明确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推动党委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层层传导压力。
二是构建发现机制。
县党政班子成员定期深入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进行走访了解,督促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职责,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挂钩联系点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县纪委,加强对纪律执行的监督检查,拓宽问题线索渠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第一种形态”六种方式运用不均衡,形式不规范。
规章制度: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规章制度: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各级纪检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监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各级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信息通联,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果作为干部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作为年底述责述廉和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二)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方面存在问题的;(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方面存在问题的;(四)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方面存在问题的;(六)在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方面存在问题的;(七)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八)在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践行执纪监督“第一种形态”提升基层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效果

践行执纪监督“第一种形态”提升基层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工作效果作者:陈宜洪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21期摘要:本文分析了基层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工作在履行监督执纪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运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提升纪检执纪监督工作效果的建议。
关键词:纪检监察;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机制建设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了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用好纪律规矩这把尺子,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
在“四种形态”中,“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是第一种形态,是常态,更是监督执纪的第一道关口。
落实好“第一种形态”,表面上看抓的是“小事小节”,却是“破纪”演变为“破法”的第一道防线,关系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
基层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基层支行”)的纪检监察工作,要主动适应从严治党新常态,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为切入点,不断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对进一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较好地提升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效促进基层支行履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基层纪检工作在履行监督执纪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由于基层支行履职日常工作多,且纪检岗位的工作人员大都兼职其他方面业务,这就导致了他们很难集中精力专心抓本职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只能是过问式居多,往往会“耕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另一方面,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县支行纪检岗位的职能设置、运作方式和工作制度不尽完善,其职能的发挥和正常运作都未能有效地体现出来,甚至在某些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被动局面,一些工作出现了“大家都管,结果是大家都不管;大家都负责,大家都不负责”的问题,阻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基层支行仍未健全运用“四种形态”相关的配套措施,具体操作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特别是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中,如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警示提醒等的应用情形、时机、对象等缺乏系统性、具体性规范,操作起来凭感觉、凭经验,难以保证监督执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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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教育系统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中心)4.4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东城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全体党员在遵守党纪党规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以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为有效抓手,及时进行提示和提醒,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党组织分级负责。
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是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主体,要对所属的下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党规党纪得到严格遵守。
第四条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主要方式有:提醒谈话、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诫勉等,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五条党组织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存在以下情形的,教工委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党组织负责人进行提醒和批评: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排名靠后的;2.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满意度较低的;3.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4.检查考核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5.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不及时、材料报送不及时的;6.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的;7.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不到位、不规范的;8.教职工发生违法违纪或师德师风问题的;9.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不力的;10.其他需要提醒和批评的问题。
第六条党员在遵守政治纪律方面存在以下情形的,党组织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和批评:1.在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时,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指出、不抵制、不纠正;2.在QQ空间、微信朋友圈、微博等自媒体发表、转发、市政府和散播未核实的政治信息,传播小道政治消息、政治谣言或政治笑话;3.参加民主生活会时,自我剖析只谈成绩,回避问题,敷衍了事;4.参加民主生活会时开展批评时当“和事佬”,对其他同志的批评蜻蜓点水,甚至讲好话、讲巧话,迎合同事,溜须拍马;5.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6.在涉外活动中,不注意个人言行,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形象,情节轻微的;7.存在其他违反政治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第七条党员在遵守组织纪律方面存在以下情形的,党组织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和批评:1.集体议事决策时,对提不同意见者态度蛮横粗暴,独断专行;2.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不及时执行、有选择执行;3.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后不按时报到、履职,情节较轻的;4.不按时缴纳党费;5.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不按规定开展党章、党规、党纪学习;6.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有关事项和问题,情节较轻的;7.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情节较轻的;8.在组织进行函询、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轻的;9.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轻的;1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较轻的;11.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轻的;12.对批评、检举、控告、申诉等情况不及时受理、研究、报告,上交相关材料,情节较轻的;1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用人失察失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4.发展党员政治审查过程不细致、不认真,培养考察过程走形式;15.因不明真相为临时出国(境)团(组)中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16.存在其他违反组织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第八条党员在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存在以下情形的,党组织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和批评:1.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或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2.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3.利用职务或职权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请客收礼,情节较轻的;4.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情节较轻的;5.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轻的;6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将公物供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7.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情节较轻的;8.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情节较轻的;9.违反有关规定配备、更换、妆饰、使用公务用车,情节较轻的;10.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维修、装修办公用房,情节较轻的;11.向行政相对人或管理服务对象介绍、推荐中介机构、代理机构或营利性业务,要求行政相对人或管理服务对象到指定处购物、消费,情节较轻的;12.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公款采购、租借,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处置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订立对本单位明显不利的合同,情节较轻的;13.出差住宿、补助费用超出规定标准填报,情节较轻的;14.存在其他违反廉洁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第九条党员在遵守群众纪律方面存在以下情形的,党组织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和批评:1.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对符合政策需求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2.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3.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情节较轻的;4.违规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收取费用,情节较轻的;5.遇到国家财产、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轻的;6.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缩短公开时间、缩小公开范围,情节较轻的;7.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语言不文明、态度生硬;8.存在其他违反群众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第十条党员在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以下情形的,党组织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和批评:1.不检查督促落实上级或同级集体做出的决策部署或工作;2.对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应当处置而未处置,未造成较大影响的;3.对本人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不清、任务不明、措施不力,未造成较大影响的;4.在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情节较轻的;5.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轻的;6.超标准支出加班餐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情节轻微的;7.在公文处理、事项审批中,不按程序申请、审批,未经授权替签、代签或发生冒签等情况,情节较轻的;8.违规使用公章,为干部或居民开具不符合实际或没有依据的虚假证明,情节较轻的;9.对本职工作或领导安排的工作不敢担当、拈轻怕重、推诿扯皮;10.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题、建议和提案,不认真办理、答复、落实,未造成较大影响的;11.工作业务不熟、底数不清、情况不明;12.工作态度不认真,把关不严谨,造成工作隐患,情节较轻的;13.未经请假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脱岗;14.工作时间玩游戏、炒股票、浏览不良网站、频繁网上交易、播放音频视频或处理与工作无关事项;15.未经批准在工作日午餐饮酒;16.不遵守会场纪律,随意接打电话、玩手机、看杂志、闲聊、打瞌睡等;17.工作落实不力,不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未造成较大影响的;18.存在其他违反工作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第十一条党员在遵守生活纪律方面存在以下情形的,党组织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和批评:1.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2.不尊重妇女儿童,言语不文明;3.在公共场所抽烟;4.与异性交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5.讲排场、比阔气,经常出入娱乐休闲场所,出现明显与收入不相符的高消费;6.扰乱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7.不文明驾驶,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不良影响;8.存在其他违反生活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第十二条党员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以下情形,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和批评: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5.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10.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十三条驻教工委纪检监察组和教委相关部门在办理信访举报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基层单位党员干部存在违规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可建议党员干部所属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和批评。
第十四条对于党组织和党员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提醒和批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由相应的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第一种形态的具体形式、承办人和办理要求。
第十五条对党员进行提醒谈话需要由两人实施,一人主谈,一人记录。
主谈人员原则上为党组织负责人,也可委托被谈话人主管领导进行,记录人原则上为支部纪检委员。
谈话时要向被谈话人说明谈话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填写《谈话记录表》(附件1),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谈话内容和被谈话人的态度等情况,并由被谈话人在谈话记录表上签字。
第十六条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基层党组织和存在违规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政一把手,可由教工委或驻教工委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进行约谈,或由教工委委托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约谈由两人实施,填写《谈话记录表》(附件1),被谈话人要在记录表上签字。
第十七条对于存在问题的党员,党组织可以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宣读或公示。
第十八条对于问题比较典型、情节比较严重的问题,综合考虑其影响、警诫意义等因素,经党组织研究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对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党员干部,经工委会或学校校务会研究可以对其进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