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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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建议书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建议书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建议书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党纪处分的最轻形式,通常包括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

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充分了解违纪情况,包括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确保对违纪行为有清晰的认识。

其次,要遵循党纪党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时符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处分范围。

此外,要注重与被处分对象的沟通和教育,针对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其认识错误,悔过自新,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另外,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包括对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听取被处分对象的申辩等程序,确保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决定合法合规。

最后,要及时跟进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被处分对象是否认识错误、改正行为,确保监督执纪的效果。

总之,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时,需要全面考虑违纪情况、遵循相关规定、重视教育和程序合法性,并加强执行的监督,确保党纪处分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审批程序及谈话方式:
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纪检监察机构、
干部人事、政工部门填写《诫勉谈话审 批表》,逐级报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 必要时提请党组研究决定。


有关工作要求:
——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指出诫 勉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 的时间。 ——诫勉谈话时制作《诫勉谈话记录表》,由谈话人、列席人、 记录人和诫勉对象签字确认。 ——谈话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诫勉谈话记录表》及相关材料转 交纪检监察机构、干部人事部门和政工部门存档。 ——诫勉对象在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检查转交纪检监察 机构、干部人事部门和政工部门存档。 ——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和各类评先评优资 格,自作出诫勉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调整到重要岗位。 ——诫勉之日起6个月后,谈话人或指定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对 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落实情况,党员干部要在组织生活会上作 出说明。 ——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 序,给予调整职务或者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等组织处理。
(四)把握“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 的创新,坚持挺纪在前,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以纪律为分水岭,将违纪和违法区分开来,将不 同区间的违纪处理区分开来。 彰显了我党管党治党的高度智慧(保证大多数、 抓早抓小)。 指明了具体路径。常态—治未病;大多数—治微 恙;少数—治重症;极少数—处不治之症。 昭示纪律在管党治党中的突出位置,激活了纪律 在从严治党中的特有功能。
(二)“四种形态”的由来
提出人:王岐山 提出时间:2015年9月24日 提出地点:福建座谈会 2016年1月12日,在中纪委十八届六次全 会上的讲话中8次讲到“四种形态”。 今年中央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发布的《中国 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四种形态” 作为党内监督的方式。

工作总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避免五个误区

工作总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避免五个误区

工作总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避免五个误区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通过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在工作中发现,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实践“第一种形态”过程中,易出现五个误区,应引起注意。

误区一:与谈话函询相混淆将运用“第一种形态”简单等同于谈话函询。

从内涵上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规定,以问题线索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第一种形态”是线索处置的结果之一。

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谈话函询是线索处置方式之一。

由此可见,“第一种形态”是线索处置结果,谈话函询是线索处置方式,二者概念及内涵不同。

从范围来看,“第一种形态”指标共14项,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2种情形,以及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12项组织措施。

由此,谈话函询只是“第一种形态”涉及的处置方式之一。

谈话函询后根据不同情形,其处理结果有三种走向:第一种予以了结澄清,属于“第一种形态”;第二种采取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要根据采取的组织措施种类计入相应的形态,如采取的是批评教育类措施则计入“第一种形态”;第三种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要根据其具体结果计入相应形态。

由此,“第一种形态”是谈话函询后的处理结果之一。

误区二:随意扩大统计范围将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没有问题线索反映而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等纳入“第一种形态”统计范围。

由于不基于问题线索反映而开展的工作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无法保证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因此,不应将其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第一种形态”统计范围。

依据《指标体系》规定,“四种形态”以问题线索为起点,只统计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的情形。

误区三:实施主体过于单一认为“第一种形态”仅能由负责处置该问题线索的纪检监察机关具体实施,而忽略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落实。

工作总结: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要措施的适用条件

工作总结: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要措施的适用条件

工作总结: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要措施的适用条件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2016年12月中央纪委下发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简称《指标体系》)明确了第一种形态的14项指标,其中包括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等12项组织措施。

准确适用第一种形态,需要对诸如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等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明确区分。

本文立足于现有党内法规相关规定,试图梳理出上述措施适用的界限,让第一种形态在适用上更为明晰。

在厘清各措施适用的条件时,首先需要明确界定的标准。

如果某党内法规对组织措施有明确的适用条件,而其他党内法规仅仅提及,那么优先考虑含有适用条件的党内法规的界定;如果党内法规间位阶不同,优先考虑位阶高的法规的规定;颁布实施在后的党内法规优先适用。

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

党内监督条例对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有明确区分,即提醒谈话适用于“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形;而诫勉谈话适用于“轻微违纪问题”的情形,这一界定又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的“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相符合,即诫勉谈话适用的情形是构成违纪但无需追究党纪的情形。

相反,提醒谈话适用于尚未构成违纪(只是如果不予以及时阻止可能构成违纪)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的党内监督条例修改了2003年《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诫勉谈话的适用条件。

因为2003年版中规定,“发现……苗头性问题,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而2003年《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又是2015年中组部制定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依据之一,所以《实施细则》规定,“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适用诫勉谈话。

国有企业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思考

国有企业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思考

国有企业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思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一种形态”。

本文结合公司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現状,就如何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探索。

标签:第一种形态;基层运用;筑牢第一道防线一、何谓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2015年9月,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在“四种形态”中,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为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应的是违纪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是监督执纪的基础,也是关键。

因此,“第一种形态”秉持的是“治小病”“治未病”的理念,体现的是从小处着眼的方式方法,达到及时消除隐患的目的。

二、国企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责任主体不明确,表现情形亟待优化一直以来都被认为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主责单位是纪检监察部门的。

然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因此,“第一种形态”的实践主体应是党员所在党组织。

《公司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虽然明确规定了45种表现情形,但随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等国家政策的变更,表现情形亟待更新。

(二)实施主体心存顾虑,实施客体心有抵触实施主体思想上存在不好意思的问题,担心“红脸出汗”会破坏同志关系。

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对组织教育、提醒存在抵触情绪,不能正确对待组织严管。

究其根本,实施主客体对“第一种形态”认识不够。

发现小毛病,及时纠偏是对同志的爱护。

通过近年查处的腐败案件可以看出,很多违纪者都是从轻微违纪,慢慢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

因此,红脸出汗、善意提醒,需要实施主体、客体正确认识和对待。

(三)发现问题能力欠缺,实践方法不够多样化《公司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明确了表情形和处置方法,实施主体可对标实践。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运用 ppt课件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运用  ppt课件

• ——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纪律处分的 。
• ——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比较严重 的廉政风险和问题的。
• ——其他需要开展诫勉谈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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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程序及谈话方式:
• 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纪检监察机构、 干部人事、政工部门填写《诫勉谈话审 批表》,逐级报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 必要时提请党组研究决定。
在抓早抓小中运用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二零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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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什么是“第一种形态”
• 二、怎样用“第一种形态”
• 三、我关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中存在的现 象
• 四、如何才能用好“第一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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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第一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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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第一种: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 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 态;
• 有关工作要求: • ——被反映人应如实回答问题,不得故意隐
瞒事实真相。 • ——谈话函询内容及书面材料应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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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诫勉谈话(针对轻微违纪问题,令其改正)
• 谈话主体及对象:
•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谈话人,也可视情况确定适 当的人员参加。
• 适用情形:
• ——在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六大纪律”方面,虽 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了不良影响的。
• 彰显了我党管党治党的高度智慧(保证大多数、 抓早抓小)。
• 指明了具体路径。常态—治未病;大多数—治微 恙;少数—治重症;极少数—处不治之症。
• 昭示纪律在管党治党中的突出位置,激活了纪律 在从严治党中的特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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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情况说明

“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情况说明

“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情况说明(实用版)目录1.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的定义与特点2.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的具体表现3.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的作用与意义4.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的实施策略与建议正文【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是指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通过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置。

这种形态具有早期干预、及时纠错、治病救人的特点,旨在防止党员领导干部的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具体表现】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1.谈话函询:通过与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了解其违纪情况,对其进行教育、劝诫,使其认识错误并主动改正。

2.诫勉谈话: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批评,责令其作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以示警示。

3.组织处理:根据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如调整职务、降低职级、取消党内职务等。

【作用与意义】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与意义:1.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2.有利于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提高党的纪律执行力。

3.有利于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促进党的事业发展。

4.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支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实施策略与建议】要充分发挥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施:1.完善制度规定,明确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程序。

2.加强监督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置。

3.强化责任追究,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严肃处理。

4.提高谈话质量,确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等措施取得实效。

工作经验: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现常态化管理监督

工作经验: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现常态化管理监督

工作经验: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现常态化管理监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其中“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首道关口,最为关键。

近年来,XX县注重把握实践“第一种形态”,坚持挺纪在前,压实责任,找准途径,明确方法,落细落小落实,实现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常态化,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打牢基础。

一、较真碰硬、强化担当,层层压实日常管理监督责任用好第一种形态,党委、纪委都有责任,既不能干部一出问题,党委就“把挑子撂给纪委”,又不能纪委只埋头盯着“碗里”,不关注整体和全局。

一是党委(党组)主动担责在日常。

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直接面对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主动作为,抓住日常,增强管理监督意识,看到苗头就去提醒,听到反映直接过问,将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具体化。

制定县委、县直部门、乡镇、村(社区)四级党组织主体责任清单,对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九必记”,对思想“有波动”、工作“有变动”、班子“有异动”、群众“有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做到该批评的批评,该教育的教育,使党员干部警钟长鸣,未雨绸缪,防止小苗头演化成违纪违规行为。

二是纪委担当专责在日常。

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纪委一方面要督促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另一方面要聚焦“六项纪律”,实施“贴身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提醒处置,认真处理党员群众信访举报及对干部苗头性问题和一般性违纪迹象的反映,及时约谈提醒,谈话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认识到如果不及时“刹车”后果的严重性。

仅201X年,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399件,谈话函询51件(次),多名干部主动向组织说明了错误事实。

三是领导干部做好表率在日常。

领导既要带领、引导又要督导。

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强化“四个意识”,发挥表率作用,主动开展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大喝一声”“猛击一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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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谈话的主体不同 • 谈话提醒是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履 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通过常规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 形式,对主管或分管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 告诫、警示。谈心谈话是领子班子成员之间 、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开展的 日常谈话。廉政谈话是由党委(党组)或人 事、政工部门对新提拔任用或特殊岗位任职 的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的谈话。谈话函询 、调查谈话主要是纪检监察部门对被反映人 、被调查人实施的核查了解情况的谈话。
• 审批程序及谈话方式: • 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纪检监察机构、 干部人事、政工部门填写《诫勉谈话审 批表》,逐级报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 必要时提请党组研究决定。
• 有关工作要求:
• ——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指出诫 勉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 的时间。 • ——诫勉谈话时制作《诫勉谈话记录表》,由谈话人、列席人、 记录人和诫勉对象签字确认。 • ——谈话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诫勉谈话记录表》及相关材料转 交纪检监察机构、干部人事部门和政工部门存档。 • ——诫勉对象在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检查转交纪检监察 机构、干部人事部门和政工部门存档。 • ——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和各类评先评优资 格,自作出诫勉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调整到重要岗位。 • ——诫勉之日起6个月后,谈话人或指定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对 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 ——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落实情况,党员干部要在组织生活会上作 出说明。 • ——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 序,给予调整职务或者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等组织处理。
• 2、目标任务不同 • 谈话提醒是在中纪委提出“四种形态”后,被专门提出来 的,是实践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目的在于把问题消除在 破纪之初、违纪之前,主要是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提醒和告诫 。谈心谈话重在沟通,了解掌握队伍思想动态,强化日常教 育、管理和监督,激发队伍干事创业的活力,化解内部矛盾 。总署要求:谈心谈话要做到“五个必谈”,一是党员群众 遇有意识形态领域重大敏感问题时必谈;二是党员群众面临 重点工作和重大任务时必谈;三是党员群众个人重大利益调 整时必谈;四是党员群众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必谈;五是 党员群众生活遇到挫折困难时必谈。廉政谈话是对特殊身份 和特殊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就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工 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搞好廉洁自律 、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的廉政教育谈话。组织谈话重在 考察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部门发函要 求被反映人对反映的问题做出情况说明。调查谈话是纪检监 察机关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
(四)把握“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的
创新,坚持挺纪在前,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以 纪律为分水岭,将违纪和违法区分开来,将不同 区间的违纪处理区分开来。 • 彰显了我党管党治党的高度智慧(保证大多数、 抓早抓小)。 • 指明了具体路径。常态—治未病;大多数—治微 恙;少数—治重症;极少数—处不治之症。 • 昭示纪律在管党治党中的突出位置,激活了纪律 在从严治党中的特有功能。
• 3、谈话函询(针对问题线索,主动讲清问题) • 谈话主体及对象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事部门因问题 线索向被反映人了解核实情况。
• 适用情形 : • ——线索有可信度,查实属一般性违纪问题,可采 取谈话方式。 • ——反映问题线索笼统,似是而非,可采取函询方 式。
• 审批程序及谈话方式: • ——由线索核查人员组织进行谈话。 • ——制发函询通知书要求被反映人对反映的 问题做出情况说明。
(二)“四种形态”的由来
提出人:王岐山 提出时间:2015年9月24日 提出地点:福建座谈会 2016年1月12日,在中纪委十八届六次全 会上的讲话中8次讲到“四种形态”。 • 今年中央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发布的《中国 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四种形态” 作为党内监督的方式。 • • • •
歪树
病树
(四)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对自身的角色认 识还不到位。没有认识到书记、负责 人的称谓和身份代表着什么。因此, 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作用还没有发 挥出来。 (五)党内政治生活的斗争性没有体现。 不敢亮剑。 (六)怕追责问责而不为。做多错多,干 脆不做、少做。
四、如何做到勇于担当、抓早抓小
(一)讲 政 治:勇担当、敢碰硬; (二)提高认识:怀有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提升修养:自身硬; (四)强调学习:要真学、真懂、真会;
在抓早抓小中运用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二零一八年五月
• 一、什么是“第一种形态” • 二、怎样用“第一种形态”
• 三、我关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中存在的现 象
• 四、如何才能用好“第一种形态”
• 一、什么是“第一种形态”
• • • •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一种: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 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 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 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种: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成为少数; 第四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 成为极少数。
烂树
第 一 种 形 态
第 二 种 形 态
第 三 种 形 态
第 四 种 形 态
纪律
法律
(三)管党治党的三个问题
• ——如何管好党、治好党?——靠严明的纪律( 习总书记强调) • ——如何严明纪律?——靠把纪律挺在前面 • (王岐山书记回答) • ——如何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 这三个问题一脉相承,步步深入,系统回答了新 的历史条件下,怎样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用什么 实现从严治党这个基本问题。
(二)谈话提醒和其他谈话的不同在哪儿?
• 谈话提醒是实践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还经常会遇到谈心谈 话、廉政谈话、组织谈话、谈话函询、诫 勉谈话、调查谈话等多种类型的谈话。实 践中大家常常会感到困惑、产生疑问,谈 话提醒与其他谈话到底是包含、并列还是 交叉关系?要想精准运用谈话提醒,确实 是个“技术活”。
• 适用情形: • ——在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六大纪律”等方面虽 不构成违纪,但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 ——群众有一般性议论和反映。 • ——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职责范围内问题反映较 多,队伍存在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 审批程序:由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或纪检监察 机构、人事、政工部门填写《提醒谈话建议表》, 逐级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 权的分管领导批准并组织进行谈话。 • 谈话方式:问题涉及个人的,应当进行个别提醒谈 话;涉及多人的,视情况个别或者集体提醒谈话。 • 有关工作要求 : • ——被提醒对象应当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表明态度 ,认真落实提醒意见要求。对于提醒谈话要求的落 实情况,党员干部要在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 • ——谈话人应当负责适时了解和检查被提醒对象的 整改情况。 • ——谈话后要填写《提醒谈话记录表》,由建议谈 话部门存档。
二、怎么运用“第一种形态”
• 方式:谈话提醒——常规谈话、提醒谈话、谈话 函询、诫勉谈话 • 针对的问题: ——执行廉洁自律准则 ——执行“六大纪律”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 • 谈话提醒的前提是以“六大纪律”为戒尺,冲着 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去,做到点准穴位、戳到麻 骨、谈出辣味。
• 带着问题来、围绕问题谈、针对问题改
• 有关工作要求: • ——被反映人应如实回答问题,不得故意隐 瞒事实真相。 • ——谈话函询内容及书面材料应严格保密。
• 4、诫勉谈话(针对轻微违纪问题,令其改正) • 谈话主体及对象: •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谈话人,也可视情况确定适 当的人员参加。 • 适用情形: • ——在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六大纪律”方面,虽 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了不良影响的。 • ——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纪律处分的 。 • ——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比较严重 的廉政风险和问题的。 • ——其他需要开展诫勉谈话的。
(一)各类谈话提醒怎么用?
• 1、常规谈话(针对潜在性问题,早打招呼) • 谈话主体及对象:全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分管 的党员、干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 适用情形:围绕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六大纪律”,落实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具体要求。 • 审批程序及谈话方式: • ——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年初对所属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 人进行一次集体谈话,提出明确要求。 • ——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 • ——利用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指导组织生活会、走访慰 问等时机开展谈话。
三、在抓早抓小上存在的一些现象: (一)无知无畏:对纪律、规矩、规定不了 解、不学习,即使学了,也是过眼烟云, 走过场,没有入脑、入心、入行,进而不 能言有所规、行有所止。 (二)心存侥幸:有逃避思想,认为纪律、 规矩是约束别人的,与己无关,乃至纪律 处分找上头来,追悔莫及。 (三)个人大于组织和部门。
4、启动的情形不同。 • 谈心谈话、廉政谈话、组织谈话等谈话类型应专 题教育、民主生活会、岗位需要、选人用人、职务 任免等需要而启动,起正面激励作用。谈话提醒是 基于问题启动,“咬耳扯袖”针对苗头性、倾向性 问题进行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红脸出汗 ”针对轻微违纪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

综上所述,谈话提醒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 一种形态的有力抓手,是针对问题、解决问题的,更应带着 问题来、围绕问题谈、针对问题改。谈话提醒要善于把握好 分寸火候,敢于、善于用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党章党规党纪 去教育挽救,真正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体现在监督 执纪日常工作中。
(五)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在落实“第一种 形态”上下功夫、见功夫。
谢谢大家!
3、适用对象不同 谈话提醒针对在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六大纪律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存在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党组织。谈心谈话是领子 班子成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 互相沟通、交流思想。廉政谈话一般是针对五类人 ,即拟提拔任用,新提拔或转任岗位的领导干部, 即将退休的党员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 党员干部,在人、财、物权较集中的关键岗位的党 员干部等。谈话函询主要是针对线索举报中涉及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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