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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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

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

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以国际法的视角论钓鱼岛主权归属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一、钓鱼岛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钓鱼岛确切的说叫“钓鱼岛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八个岛屿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位于台湾省东北,距基隆港约190公里,距日本冲绳岛西南约420公里。

清末甲午战争时期,由于中国战败被迫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给日本,但是条约未对台湾附属岛屿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在条约中直接写入与钓鱼岛有关的文字,钓鱼岛就这样以“附属台湾的地位”而被悄悄本文由收集整理吞并。

历史发展证明钓鱼岛的祸根由此埋下。

钓鱼岛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末被激化,1971年美日签署归还冲绳协议将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交给日本,至此钓鱼岛问题被完整制造出来。

二、国际法视角下钓鱼岛的权利主张及法律依据日本官方声明其对钓鱼岛的权利建立有三项法律基础:一是1895年,因为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通过发现和先占取得所有权;二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因为不是《马关条约》中台湾领土的一部分,所以钓鱼岛没有跟随台湾交返中国,而是跟琉球一起由美军委托管理,然后由美国返还日本;三是中国未在日美根据《旧金山和约》移交琉球和处理钓鱼岛问题时提出抗议,证明中国未将该岛视为台湾的一部分。

简历大全/html/jianli/针对日本对钓鱼岛享有主权的上述三项法理依据,中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之上,对日本的非法主张进行有针对性的驳斥,并从中表明中国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一)钓鱼岛不是无主地甲午战争前的清朝是中国历史上又一个形成了大一统帝国的朝代,在对外关系上同样奉行传统的中国儒家王制制度的藩属体系。

明太祖朱元璋曾令闽南的三十六姓善于造船航海者移居琉球,带去了先进的文化技术,琉球也仿效明朝制度建立起了琉球国。

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三、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一)日本窃取我国钓鱼岛,根本不是所谓的“无主地”。

日本政府关于对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的“先占”构成所谓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是没有史实和法律依据的。

所谓固有,是指本身就有,而非外来之物,而钓鱼岛则分明是被当年的日本帝国窃取的,所以根本谈不上“固有”二字。

日本政府称,“日本于明治十八年(1885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的现场调查,不仅发现其是无人岛,而且确认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于是才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1月14日决定在当地建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

”然而,本文已经引述的大量史实充分证明,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首先,钓鱼列岛从明朝时起便已不是“无主地”,而已由中国明朝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

这些岛屿环境险恶,长期无人居住,但这些无人岛并非无主岛,况且这些岛最先是由中国命名并编入历史版图的,是由中国首先发现、记载、利用、管辖、保卫的。

其次,日本在甲午战争之前的约10年间便已深悉以上事实,其对钓鱼岛并非“先占”,而是后来暗劫。

因为日本当年在决定将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并建标,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偷偷进行的,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

即便是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关于冲绳县郡的组成令》中也只字未提钓鱼岛或“尖阁列岛”。

(二)美日两国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议,均不具备决定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

日本政府称,《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钓鱼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国将托管地区交给日本后,自然是日本的领土,而且中国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钓鱼岛)是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后,中国才提出拥有钓鱼岛主权问题。

这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中便明确规定,“要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_1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_1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一、钓鱼岛争端的由来中日两国大量史料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

中日甲午战争前,日本政府和民间没有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持有异议。

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的道路,日本将侵略的眼光瞄准钓鱼岛。

甲午战争清政府惨败,清政府割让钓鱼岛给日本。

二战后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将战前窃取我国之领土归还。

1951年美、日签署《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私自交由美国托管,美国由此设立托管当局,1972年美国将钓鱼岛和琉球治权一并移交日本。

二、中日双方的主张及根据关于钓鱼岛争端中方一贯坚持:钓鱼岛自古为中国领土,为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并进行了适度、有效的管辖。

1943 年《开罗宣言》“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等,归还中国。

”1945《波茨坦公告》重申:“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日本签署投降书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

日方认为:日本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属于先占。

1884年日军渔军最先发现,通过日本政府确认该岛是无主地后,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随后通过无偿借给公民开发经营的方式30 年,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统治。

此外钓鱼岛原为琉球所属,不是甲午战争中被占有的领土,因此,不属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范围。

三、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对于钓鱼岛争端,中日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1895年前,钓鱼岛是否为“无主地”,日方是否通过先占理领论取得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等五种方式。

(一)先占先占也称占领,是指一个国家有本文由收集整理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控制下土地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从国际法的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

从国际法的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

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领土归属摘要:钓鱼岛群岛的归属问题,是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的重大领土争端,直接影响到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归属。

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并结合地理和历史知识,对钓鱼岛问题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为我国政府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提供法理上的支持。

关键词:钓鱼岛领土争端国际法正文: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台湾基隆东北约92海里处,距福建、浙江沿岸174海里,南隔一条海沟,距日本八重山列岛约100海里。

钓鱼岛又称钓鱼列岛、钓鱼群岛、钓鱼诸岛,由主岛钓鱼岛和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飞濑岛、赤尼礁等8个小岛及一些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

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约4.3平方公里,最高峰海拔362米,南北窄而东西长,远远望去就像海面突起的一座小山。

钓鱼岛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长期无人居住。

钓鱼岛地处我国东海大陆架南侧边缘地带,其西北侧与我国台湾岛属于同一地质构造,其南侧则是一条深1000—2700米的地质断层,将其与日本琉球群岛分割开来,彼此并没有相同的地质联系。

钓鱼岛本来属于中国,但是由于近代中国的积贫积弱,在甲午战争失败之后,中国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其中包括了钓鱼岛,虽然二战之后日本将台湾其澎湖列岛等岛屿归还给了中国,但是日本以私自窃取、转移回收、武力强占等各种非法手段将钓鱼岛占领至今。

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并结合地理和历史知识,对钓鱼岛问题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为我国政府对钓鱼岛的权利主张提供法理上的支持。

一、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见证根据中国史藉记载,钓鱼岛的发现和命名最早可见于明朝永乐年间(1402年)的《顺风相送》航海图。

而日本声称对钓鱼岛有主权,是在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后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时,将台湾连同钓鱼岛岛割予日本,之后日本以“尖阁群岛”一词来表示钓鱼岛列屿,并划归琉球。

日本方面将钓鱼岛称作“尖阁列岛”,根据日本京都大学井上清先生1972年撰写的《“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专着中考证,这是1900年根据英国人的取名而意译的。

钓鱼岛的法律地位及主权归属

钓鱼岛的法律地位及主权归属
条第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管辖和控制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拥有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专属权利及沿海航行及贸易的专属权以及属地管辖优越权等等毗连区是领海以外毗连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在这个区域内可以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放置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这些规定的实质是沿海国主权的延伸是沿海国为了维护本国的主权和法律秩序需要对违法者进行追究和惩罚公约第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底区域的海床或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超过百海里的最长不应超过海里钓鱼岛位于中国台湾东日本冲绳西南距离台湾约
洋法公约 % 的角度来看 " 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 " 主权归 属意义重大 # 一 & 钓鱼岛的法律地位
’& 钓鱼岛有自己的领海 & 毗连区 # ’+,!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毗连区 & 专属经济区 & 大陆架 #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 受沿海国主权的管辖和 控制 " 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 # 沿海国有权制定 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 & 缉私 & 移民 & 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 规章 * 拥有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专属权利及沿海航行及 贸易的专属权以及属地管辖优越权 " 等等 #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毗连领海的一个区域 " 沿海国在这个 区域内可以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 # 如 ) 放置在其领土 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 & 财政 & 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 惩 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 这些规定的实 质是沿海国主权的延伸 " 是沿海国为了维护本国的主权和法 律秩序需要对违法者进行追究和惩罚 # ’ 简称 $ 公约 %( 第 ’!’ 条 第!款 规 定 ) 岛 屿 与 其 他 陆 地 一 样 在 其 周 围 可 以 确 定 领 海 &

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浅论国际法中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成因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日本之所以觊觎我国的钓鱼岛,无非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钓鱼岛有着丰富的经济资源。

东海海域蕴藏着鱼类资源达3000余种,天然气储量达14万平方公里。

其二,钓鱼岛具有重要的军事战略地位。

从国土防卫角度来说,钓鱼岛位于我国和日本琉球之间,其具有重要的屏障功能。

如许明春在其著述中所说:“钓鱼岛是中国走向海洋的大门,日本控制了这扇大门,就相当于在中国家门口安装了定时炸弹!” 这些促使中日两国钓鱼岛争端愈趋激烈,甚至在2022年出现拘留中国渔船船长的事件。

二、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在钓鱼岛主权归属这个问题上,日本提出了以下几个主张来证明其所谓的合法性。

(一)从先占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日本政府认为钓鱼岛是其通过先占方式取得的。

何为先占?先占是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

用先占方式取得领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第二,占领必须是有效的。

一方面,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也就是在占领之前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地方。

如果一块土地曾经属于一个国家而后来被放弃的,也可能成为无主地。

另一方面,何谓占领是有效的,即有效占领的判断标准。

《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占领是由于以取得国的名义并为该国而占有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立行政管理而实现的。

也就是说有效占领包括占有和行政管理这两个方面。

行政管理是指占有国占有土地之后,必须在该土地上建立某种行政,表示该土地是真正由新占领者统治的。

中国对钓鱼岛的先占一直都有史籍记载为证。

据记载,早在1372年,中国人杨载便发现并登陆了钓鱼岛。

1582年钓鱼岛被正式纳入中国的版图,这说明了钓鱼岛并非无主地。

另外,根据先占的原则,国家也要对先占的土地进行有效占领,但日本方面找不出任何进行有效占领的根据。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最新资料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争端的由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面积约 5.69平方千米。

①钓鱼岛列屿由于面积狭小,加上本身资源十分匮乏,并不具有多大的价值,自古以来极少有人居住,虽然也不乏有人对该列屿的访问与利用,却从来没有过永久居民。

但是,二战之后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新规定,使得钓鱼岛的经济价值大大增大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得到了确立②以及联合国亚洲暨远东经济委员会发表的一份报告断定,钓鱼岛列屿附近丰富的石油资源可依据"大陆架制度"③而获得,钓鱼岛列屿经济利益上重要地位便浮现出来。

此外钓鱼岛也具有很重要的军事地位。

钓鱼岛面积约4 平方公里,在该岛上可以修建机场与导弹基地,进而控制整个东海。

同时,美国处于其在亚太地区的政治地位,帮助日本控制住钓鱼岛也能够更好地牵制中国,在亚太谋取更大的利益。

[1]二、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主权的归属对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中国和日本所持的立场是相反的,我们需要对这些观点背后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分析其合法性。

一)两国的观点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及港台学者的论述中心是: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归纳起来,其理由大致有四: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

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

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即在此海域捕鱼,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

四是从国际条约角度讲,日本是通过1895 年的中日《马关条约》占据钓鱼群岛,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

1951 年的《旧金山和约》和1971 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丝毫不影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

[2]与此相对,日本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为:(1)钓鱼岛群岛(日称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以后,通过再三实地调查,确认其不单是无人岛,也没有其他国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2)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不是包含在基于《马关条约》第2 条得自于中国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


在位期间曾四次派遣水军赴琉球诏谕,途经今钓鱼岛海域并作深 间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第二,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
入探查,正式命名该岛为高华屿;宋代以后中国东南沿海的渔民 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至于造成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
们称之为钓鱼岛;在宋代典籍中则被通称为薛婆兰。明永乐年间 合国际秩序的。中国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就对日本占领钓鱼
法原则,“尖阁列岛”,即钓鱼群岛主权归属日本。日本主张“尖阁
日本之所以不断在钓鱼岛生事,还有一个原因是日本援引了
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 国际法中的所谓“时效取得”概念,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
进行现场调查,确认该地是无人岛,且没有清朝统治所及的迹象 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该国就取得该土地
岛于 1895 年被日本占领之时是否是无主地, 乃是日本上述立论
(二)“时效取得”的不合理性
的基础和前提所在。从众多历史资料可以看出,钓鱼岛自古就属
由于时效取得是非法侵占他国领土,因此该制度并不为现代
于中国而非无主地,不能成为日本先占的对象。
国际法所接受,国际社会也无真正按传统时效取得原则裁决的国
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千年前的隋朝,隋炀帝 际判例。而且,时效取得本身有两个要件:第一,侵占国能够长时
参考文献: [1]白桂梅.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日]井上清著.贾俊琪等译.钓鱼岛:历史与主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祝穆.方舆胜览.京:中华书局.1987. [4]隋书.琉球国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 [5]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学出版社.1998.
2011 · 02(上)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

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领土主权分析作者:王卫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摘要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日本声称拥有该岛主权在国际法上不能成立,所谓的“先占”和“时效取得”以及美日之间的协定都不能成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合法依据,中国应早作准备、增强国防力量来解决钓鱼岛争端。

关键词钓鱼岛争端主权解决方案作者简介:王卫霞,助理研究员,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务处教务科科长,研究方向:高校教学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58-02一、钓鱼岛争端的由来中日两国大量史料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

中日甲午战争前,日本政府和民间没有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持有异议。

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的道路,日本将侵略的眼光瞄准钓鱼岛。

甲午战争清政府惨败,清政府割让钓鱼岛给日本。

二战后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将战前窃取我国之领土归还。

1951年美、日签署《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私自交由美国托管,美国由此设立托管当局,1972年美国将钓鱼岛和琉球治权一并移交日本。

二、中日双方的主张及根据关于钓鱼岛争端中方一贯坚持:钓鱼岛自古为中国领土,为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并进行了适度、有效的管辖。

1943 年《开罗宣言》“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等,归还中国。

”1945《波茨坦公告》重申:“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日本签署投降书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

日方认为:日本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属于先占。

1884年日军渔军最先发现,通过日本政府确认该岛是无主地后,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随后通过无偿借给公民开发经营的方式 30 年,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统治。

此外钓鱼岛原为琉球所属,不是甲午战争中被占有的领土,因此,不属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范围。

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岛事件

从国际法⾓度看钓鱼岛事件从国际法⾓度看钓鱼岛事件为您整理了从国际法⾓度看钓鱼岛事件,希望和您⼀起探讨!钓鱼岛群岛亦称钓鱼台,依主岛名称为钓鱼岛⽽得名。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分布在东经12320-12440,北纬2540-2600之间的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尾屿、南⼩岛、北⼩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总⾯积约平⽅千⽶。

〔1 〕1969 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等⼈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特征》〔2 〕⼀⽂发表,提出在东海中⽇韩⼤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潜⼒的尚未勘探的海底⽯油资源。

由于上述未经证实的东海蕴藏巨⼤⽯油储量的假设,从那时起,中⽇两国之间围绕东海⼤陆架划界展开了持续较量,由于钓鱼岛主权归属可能对东海⼤陆架划界产⽣影响,因此,围绕钓鱼岛问题的争端也⽇趋激烈。

进⼊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两极格局的终结和⼤规模开发利⽤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中⽇两国围绕钓鱼岛的⽃争更加尖锐。

⼀、中⽇双⽅对钓鱼岛归属问题的不同⽴场(⼀)中国政府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场和依据中国坚持对钓鱼岛的主权,主要理由包括:⾸先,从地理位置讲,钓鱼岛群岛位于毗连中国⼤陆和台湾地区的东南沿海⼤陆架边缘,附属于台湾岛;其次,从历史上讲,中国⼈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些图志中都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再次,从使⽤⾓度讲,中国渔民长期在该海域捕鱼,利⽤岛屿避风,明清两代的册封使都利⽤这些岛屿作为航标;最后,从国际条约⾓度讲,钓鱼岛群岛属于1895年中⽇《马关条约》〔3 〕中割让给⽇本的领⼟。

根据《开罗宣⾔》〔4 〕和《波茨坦公告》〔5 〕的有关条款,战后⽇本应予以归还。

《旧⾦⼭和约》〔6 〕和美⽇《归还冲绳协定》〔7 〕是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签订的,且遭到中国政府持续反对,不应对钓鱼岛主权归属产⽣影响。

(⼆)⽇本政府对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基本⽴场和依据与之相对,⽇本官⽅和部分学者坚持钓鱼岛是⽇本领⼟的主要依据包括:⾸先,从先占⾓度讲,⽇本依据国际法中⽆主地先占原则获得对钓鱼岛(⽇本称尖阁列岛) 〔8 〕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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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梁靖[1]摘要中日边界争端就是海洋边界争端,也就是对中国东海海域的定界问题,其实质是对中国东海海域的油气资源的争夺,而钓鱼岛在争夺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所以,中日在东海海域的边界争端包括两个内容:一是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归属,二是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从国际法的角度,钓鱼岛列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主张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界是没有国际法依据的,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和大陆架的划界无关。

关键词钓鱼岛争端先占原则大陆架划界自然延伸原则一、中日边界争端概述传统的边界争端主要是领陆之争,随着人口的增长,陆地资源的匮乏,海洋资源变得愈发重要了,所以近些年来领土争端主要表现为海洋边界的争端。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联合国主持召开了海洋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于1984年生效。

《公约》的诞生,一方面为海洋边界的确定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海洋边界的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有:(1)《公约》对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加剧了国和国之间就这四种区域边界确定的争夺;(2)由于《公约》的相关规定,岛屿对于确定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至关重要,故此由岛屿的主权归属而引发的争端也成为现在的热点。

中国和日本隔海相望,两国的边界争端属于海洋边界争端,具体而言,就是中国东部海域的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海域的争端事实上就是对东海油气资源的争夺。

东海海底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依照《公约》,沿海国对于其享有的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享有主权权利。

也就是说,东海的沿海国,在除了可以对十二海里的领海中的油气资源享有主权权力外,对依照《公约》享有的大陆架下的油气资源也有主权权力,这就意味着,谁占有的大陆架多,谁在东海海域享有的油气资源就多,因为领海只有l2海里,但大陆架最窄也不会低于200海里。

日方由于属于窄大陆架国家,按照《公约》的规定,日方享有的大陆架只能由其领海基线到东海海槽为止,这就使得日本不能依照《公约》的规定利用大陆架制度而充分享有东海的油气资源。

日本要想扩展其大陆架,就必须跨过东海海槽这个天然分界线,也就是说,必须在东海海槽以南找到属于自己的领土。

钓鱼岛处在台湾岛和琉球群岛之间,在东海海槽以南,这就使得钓鱼岛成为日本扩展大陆架,染指东海油气资源的关键的垫脚石。

日本认为只要钓鱼岛成为日本的领土,就可以突破东海海槽的限制,依据钓鱼岛享有钓鱼岛周围的大陆架(不低于200海里)。

由此可见,中日两国的在东部海域的边界争端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钓鱼岛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二是和钓鱼岛相关的东海海洋权益,主要是东部海域大陆架划界问题。

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钓鱼岛列屿的主权享有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应当依照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加以划定。

日方提出的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是不成立的,同时,钓鱼岛列屿在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不起任何作用。

二、钓鱼岛的主权享有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依据国际法中的“发现原则”,中国即取得了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在谈到国际法的渊源时,都承认代表各国最高水平的国际公法学家的权威性著述是国际法的辅助性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卯)项规定:“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因为,无论在国际法方面还是在国内法方面,权威公法学家的观点对某些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往往产生重大的影响。

他们的研究成果可能被采纳,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因此,在探讨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最先发现权时,不得不涉及各国权威公法学家有关“发现”对于领土取得的重要意义的论述。

如何理解“发现”,一般认为,“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或者是“视力所及”,“登陆不登陆均可”。

国际法学界对于通过“发现”取得领土的论述很多。

瑞士的著名实在法学家瓦泰尔(1714—1768)认为:“对于尚未为任何人占有的东西,所有的人都具有同等的权利,这些东西属于第一个实行占有的人。

因此,当一个国家发现一个杳无人迹或无主的土地时,它可以合法地占有;而在它给予其在这方面的意思的充分标志后,不得为别国所剥夺。

航海者携带其主权者委任,开始发现的航程,偶尔发现岛屿或其他无人居住地,以其国名义将它占有,这种权利通常受到尊重,假使不久后随之以实际占有。

”英国国际法学者、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更为明确地指出:“不加占领的单纯发现在过去是可以赋予权利的”,“在l6世纪以前,已不能再争辩最终带有先占意思的单纯发现足以产生权利”。

[2]我国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岛的记载,比日本声称的琉球人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该岛早约五百年。

显而易见,根据传统国际法关于“发现”可以作为取得领土的依据,钓鱼岛群岛至少从l5世纪起就已成为我国的领土。

(二)日本不能以“先占方式”取得钓鱼岛的主权在国际法上,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对于“无主地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2)实行有效统治。

首先钓鱼岛并非无主地,正是如前所述,从明朝开始,我国就对钓鱼岛享有了主权。

据日方声称,钓鱼岛是由日本福冈县人古贺辰四郎于1884年发现的,当时他曾以“无主地”为由,向日本冲绳县申请租用该地,但古贺的申请书经冲绳县令,日本内务省和外务省共同研究后称:“有关调查散在本县和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隶属冲绳县一事,不敢有何异议,但该岛和前时呈报之大东岛地势不同,恐无疑,系和《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

故是否和此番大东岛一样,调查时即立标仍有疑虑。

”这一调查报告表明,早在甲午战争前十年,日本政府就已经了解到这些岛屿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

直到1893年,即中日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日本冲绳县知事要求将钓鱼岛等岛划归冲绳时,日本内外两卿还将此拖了一年。

甚至到甲午战争那年,因日本尚无获胜的把握,故政府仍以“该岛究竟是否为帝国所属尚不明确”为由加以拒绝。

然而甲午战争爆发后第二年,清朝战败,日本认为时机已到,先将钓鱼岛等非法“编入”日本版图,接着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取“台湾全岛及其所有各附属岛屿”。

由此可见,日本对钓鱼岛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其所宣称的“无主地先占”,而是事先策划好的侵略行为,侵略行为是不能产生合法权利的。

事实上,日本是在有意混淆两个概念:“无主地”和“无人居住的岛屿”。

按照国际法,“无人居住岛屿”并不等于“无主地”;国际法要求对“无人居住岛屿”和“有人居住岛屿”行使管辖权的程度是不一样的。

通常,对“有人居住的岛屿”的管辖权必须是连续不断的,对于无人居住的岛屿,关键在于主权属谁。

至于管辖,特别是对于海洋气候恶劣,不适于人类居住的边远岛屿,则可以断续行使,如定期派军用船只巡逻等。

[3]至于实行有效统治,日本至今也找不出曾对钓鱼岛实行有效统治的足够证据。

日本一直有人打着日皇十三号敕令的旗帜,谎称钓鱼岛的编入已包含在内。

而事实上该敕令仅仅是关于“冲绳县之郡编制”的地方行政编制法令,而并非关于国土编入的敕令书,况且其中也根本没有钓鱼岛等岛在内。

而现存于钓鱼岛上“国标”也只是在1969年5月15日为石垣市所建,并非明治时代的产物。

所以,并不能说日本在争端发生前曾对钓鱼岛实行过有效统治。

[4]总之,就“先占”的两个必须条件来看,日本所谓的“无主地先占”之说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换言之,日本并不具备取得钓鱼岛主权的法理依据。

(三)美国和日本缔结的《旧金山对敌和约》是无效的首先,1942年1月1日,中、美、英、苏等26个国家在华盛顿签署了共同抗议德意日法西斯的《联合国家宣言》,公告了缔约国将全力以赴对轴心国作战,决不和敌人缔结单独的停战和约。

很显然,对敌签署和约必须由集体缔约国参加和同意为前提。

《旧金山对敌和约》是1951年9月8日美国在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这明显违反了《联合国家宣言》的规定,因此,《旧金山对敌和约》是非法的。

[5]其次,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之主权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所谓“吾人所决定”是指必须包括中国在内的决定。

《波茨坦公告》虽然不是以条约的名称,但根据国际习惯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的规定:“条约是国家间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因为上述的公告规定了缔约国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具有条约性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同时在26条有规定:“条约必须遵守。

”按照国际法,美国在没有和其他缔约国讨论“吾人所决定”的领土所有权利的归属问题就将琉球等岛屿和本来属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岛交给日本,所以美国擅自的“决定”是无效的。

[6]再次,按照国际习惯法,条约只适用于缔约各国之间,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对该国产生义务或权利。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认可了这一习惯法,该条约法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在没有中国参和和同意的情况下美日为中国创设义务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的,对中国是没有约束力。

最后,美国也承认日美之间的条约和协定并不表示美国承认对日本钓鱼岛等岛屿享有主权。

综上所述,中国自明朝以来就享有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其依据是“发现”原则。

日本不能依据先占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因为钓鱼岛既不是无主岛,日本也未曾对钓鱼岛真正行使过有效的行政管理。

日美间的《旧金山对敌和约》是无效的,日本必须归还钓鱼岛给中国。

总之,钓鱼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中日两国就东海权益归属问题的争议——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如前所述,中日两国在东海权益归属所发生的争议集中到一点,就是如何给两国的大陆架划界。

如何进行大陆架的划界,中日两国有以下分歧: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

中国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的观点,认为《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原则规定是合理的。

基于这一立场,中国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

日本则坚持大陆架为200海里,企图把钓鱼岛群岛据为已有。

2.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

冲绳海槽的存在进一步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

中国认为,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

冲绳海槽是中日之间的天然分界线。

海槽的因素在大陆架划分上不应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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