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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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

私募基⾦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2016年2⽉5⽇,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关于进⼀步规范私募基⾦管理⼈登记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中明确要求,已登记为私募基⾦管理⼈的机构在发⽣重⼤事项变更时,应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

2私募基⾦ | 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公告》中指出,私募基⾦管理⼈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变更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等重⼤事项或中基协审慎认定的其他重⼤事项的变更。

截⽌⽬前,私募基⾦管理⼈在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重⼤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管理⼈在变更主体资格相关内容(例如⼯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名称、机构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出资⼈、⾼级管理⼈员、基⾦托管⼈等重⼤事项时,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1、私募基⾦管理⼈⾸先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及中基协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相关事项变更。

例如,合法召开相关决策会议、决策会议的表决⽅式合法有效、签署相关法律⽂件等等。

2、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结果应当向⼯商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商变更登记,并应当已经获得⼯商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3、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合同、基⾦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站公告、邮寄送达《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通知书》等⽅式。

4、私募基⾦管理⼈应当聘请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由中国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执业律师就变更事项进⾏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任何保留意见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指引(附协会反馈汇总)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指引(附协会反馈汇总)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指引(附协会反馈汇总)作者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郑天河、石荣英 律师 微信公众号 | 金融法律正电荷【注:转载请注明作者信息及来源】根据本律师团队积累的众多项目经验并结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等部门单位的相关要求,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一般操作进行归纳、整理,并出具本操作指引,以为拟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参考。

1.确定机构类型根据基金业协会要求专业化经营的原则,投资人(或合伙人,下同)只能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三者之中选其一,不能多选。

因此,投资人首先应确定业务方向,即需明确将来是做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还是做其他类型投资。

具体投资类型参照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要求,“机构类型”初次选定、提交办理、办理通过后,均不能再修改。

“退回补正”时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点击系统右上角的“放弃登记”,重新填写登记申请信息。

“办理通过”后,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点击“注销登记”,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重新申请。

因此,投资人在系统注册及填录信息时即应明确机构类型,以免增加工作量及时间成本。

2.委托专业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委托专业律师提前介入登记工作,能够帮助申请机构在全程准备及登记工作中均能获得专业指导,包括工商变更环节得到一次性完善、协助文件资料搜集整理、提前协助整改、指导系统信息填录等,提高效率。

3.确定或收购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鉴于目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的政策尚未完全放开,如果投资人先前未注册设立该类企业,一般通过收购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或者在已经放开注册的区域进行工商注册。

4.完善工商环节不管是通过注册还是通过收购方式获得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在工商环节均应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需注意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法定代表人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私募投资基金是指非公开发行的集合投资形式,常常是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发起组建,向少数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各种资产,以谋求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

由于其具有灵活性高、透明度低等特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制度应运而生,为严格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下面我们将根据类别,为大家介绍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

备案申报备案申报是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第一步,申报者应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报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其中申报书应包括基金名称、基金类型、投资策略、基金规模、基金管理人等重要信息。

同时,还要将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投资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一并提交,并需要披露成立情况、投资风险等相关内容。

备案前置条件备案前置条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证券投资咨询、基金管理经验、财务状况和没有刑事犯罪记录等方面。

申请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必须是持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或个人。

此外,备案前也需要有一定的基金管理经验和较好的财务状况,特别是持有相应的管理资质证书的机构,还需证实其管理人员曾具有与所管理基金投资策略相符合的投资经验;同时,申请人及其他基金管理人员不能有刑事犯罪等不利记录。

备案材料备案材料是指备案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基金管理合同、基金募集说明书、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情况信息、基金管理人财务状况等等。

特别是基金募集说明书和基金管理合同等文件,应包含充分的投资风险提示内容,以供投资者参考。

备案结果备案结果是指监管机构根据备案资料审核后,作出的是否允许该基金发行的结论。

备案结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不通过,则需要基金管理人整改后重新提交基金备案申请。

如果审批通过,则可以进行发行、募集工作以及前期准备工作。

备案切入点备案切入点是指备案申请人应该关注的一些细节问题,例如基金组建原则性问题、基金类型及其投资范围问题、基金管理人资质、基金募集资金来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国投资者配额受理进程等。

私募基金募集的运作流程及法规解析

私募基金募集的运作流程及法规解析

私募基金募集的运作流程及法规解析随着资本市场的壮大和投资者对金融投资需求的不断提高,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高收益和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备受关注。

而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规范私募基金的发展,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来规范私募基金募集的运作流程。

本文将就此进行深入探讨。

一、私募基金募集的运作流程1、准备工作私募基金募集前,首先需要完成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包括基金经理的组建,基金合同的起草与签署,基金会计与审查员的聘请,以及基金的认证、备案等工作。

2、定位和募集目标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需要在清晰的目标下进行。

投资策略、定位、风险收益比、投资标的、投资期限等都需要在募集前明确。

同时,目标投资者也需要被明确定义,以便后续的市场宣传和募集。

3、募集宣传私募基金的募集宣传主要包括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书的编制、基金介绍材料、路演等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宣传时要遵循法律法规,标明风险提示,并对投资者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

4、投资者审核私募基金在募集过程中需要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

特别是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对投资者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保持相应记录。

5、基金募集私募基金的募集可分为私募基金募集申报、募集期、认购、托管等阶段。

其中,募集期限为不超过半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半年期限内进行多次募集。

6、成立和备案私募基金募集结束后,需要完成基金的认证和备案工作,包括基金备案申请、主管部门审查等,甚至可能需要公示等工作。

最终依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成私募基金的成立。

二、部分私募基金管理法规解析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7月份起开始实施,是目前我国对私募基金市场的重要管理和监管法规之一,内容主要涵盖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投资、运营、信息披露等方面。

其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制度要求,包括资格要求、从业年限要求、业务能力评估要求等。

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

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

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基金备案部门:我们接到贵部门的委托,就基金备案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现将意见如下:一、法律依据基金备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基金销售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备案的要求根据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基金公司应当在产品发行前,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

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公司的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产品的基本信息等。

备案材料应当齐全、真实、准确。

三、备案的程序1.备案申请阶段基金公司在准备备案材料时,应当确认备案所需的信息是否齐全、准确。

备案申请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如基金公司章程、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基金业务团队及管理人的简历等。

2.备案审查阶段协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一般包括基金的合法合规性、基金公司及管理人的资质、基金募集方式等。

审查材料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3.备案审核结果协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后,将作出审核结果。

若备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协会将发给备案通知书,允许基金公司发行产品;若备案存在问题,协会将发给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并要求基金公司进行整改。

四、法律意见基金备案是基金公司合法运作的前提,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提出以下法律意见:1.基金备案应当依法提交申请,并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

基金公司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程序,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2.协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协会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密处理,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3.备案结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至关重要,基金公司应当根据备案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总之,基金备案是基金公司正常运作的前提,是依法合规的重要环节。

基金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申请和审核,确保备案程序的透明度和备案结果的合法性。

同时,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操作流程完整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操作流程完整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流程一项目选择和可行性核查(一)项目选择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流动性低,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对象提出以下要求:1、优质的管理,对不参与企业管理的金融投资者来说尤其重要;2、至少有2至3年的经营记录、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发展战略计划;3、行业和企业规模(如销售额)的要求,投资者对行业和规模的侧重各有不同,金融投资者会从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角度来考察一项投资对其投资组合的意义.4、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由于不像在公开市场那么容易退出,私募股权投资者对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比较高,至少高于投资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回报率。

5、3-7年后上市的可能性,这是主要的退出机制.6、另外,投资者还要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

很多引资企业是新兴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双方在项目考查过程中会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二)可行性核查对于PE,选择投资的目标企业,是整个基金投资行为的起点,这一“淘金"的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足够多的项目可供筛选,二是用经济的方法筛选出符合投资标准的目标公司。

(1)项目来源项目中介:拥有大量客户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资银行、行业协会等等,PE也会积极主动的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或目标公司),例如,帮助其在海外的投资组合中的公司寻找在中国的战略合作伙伴。

(2)市场调研在获得项目信息后,PE团队中得分析员会着手进行调研,行业研究的首要工作是精确的定义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从大行业到细分行业,再到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乃至目标客户,通过对产业链、市场容量、行业周期、技术趋势、竞争格局和政策等方面的分析,获得对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的初步、全景式了解。

(3)公司调研主要包括:1、证实目标公司在商业计划书中所陈述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2、了解商业计划书没有描述或是无法通过商业计划书表达的内容,如生产流程、员工精神面貌等;3、发现目标公司在当前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而能否解决这些问题将成为PE 前期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私募基金备案流程细节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备案流程细节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备案流程细节是怎样的要有一个符合要求的申请主体,即一家有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类公司,有符合要求的资金、场地、人员,就可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里注册,申请管理人登记备案。

需要找一家律所或私募服务机构配合,申请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手中可以划拨的资金变得更多了,可以投资的方式多样,私募基金就是其中一种。

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私募基金备案需要一些材料,私募基金也必须备案,那么▲私募基金备案流程细节是怎样的?我们来了解下。

▲一、私募基金备案的流程1、对公司税务类型进行确认,现在大部分的投资公司的税收类型为以下三个:商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价值增加部分,收取的税金。

(也就是增值税);对公司营业所得收取的税金(也就是企业所得税);还有对公司员工个人所得工资征收的税金(也就是个人所得税)。

之所以要对税种进行核实,是因为公司注册地所在得园区会给予公司一定的税收返还,这个企业者一定要提前了解并进行商谈。

2、现在走私募基金备案流程的时候,需要公司有合适的办公场地,并在私募基金备案时提供办公室外观和前台的照片。

3、要请专业的财务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公司在资产,债务,发行基金上所有的细节清晰明了。

并请有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流程相关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出具《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4、完成上面第三点后,要去银行给员工办理公积金入网手续,并签订网上缴付税收的银行三方协议。

▲二、私募基金备案流程时需要准备的材料1、股权类投资需要三名高管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类投资公司需要两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公司经营范围确定了私募基金牌照能够发行的基金的投资范围。

比如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管理类的公司是不能申请证券类牌照的。

这里有个小小的建议,就是现在监管比较严格,在走私募基金备案流程时,虽然私募基金牌照类型是可以多选,但是选择一个往往比较容易通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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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流程
导语:以下是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流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业相关工作。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登记,应当根据《 * 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协会将在服务机构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用于服务机构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服务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

《法律意见书》报送后,服务机构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

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做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

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向协会提交的登记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申请机构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实缴资本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服务办法》)相应的业务登记要求;
(三)申请机构是否有健全的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是否分工明确、相互制衡;
(四)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软硬件设施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是否建立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机制,具体要求如下;
1、份额登记服务业务的申请机构:
(1)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机制。

监督协议(或模板)的签署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要求,是否做好监督机构和服务机构为同一机构时的风险防范措施;
(2)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的控制情况,包括:资金划付路径是否清晰、完整;划款指令生成与复核是否分离;对系统重要参数的设置和修改是否建立了多层审核机制;是否对资金交收风险及责任分担做出安排;
(3)基金账户开立是否符合《服务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要求;
(4)是否针对非交易过户导致的份额变更建立相关的内控制度;
是否开展份额转让或质押业务及业务开展情况。

2、估值核算服务业务的申请机构:
(1)估值依据和方法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及协会的估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是否与基金托管人建立有效的对账机制;
(3)是否建立完善的估值差错的发现、处理和损失弥补机制;
(4)是否开展附属业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3、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申请机构:
(1)是否从事与所提供核心应用系统相对应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是否直接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关业务操作;
(2)提供投资交易管理系统、销售系统的申请机构是否符合《服务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以及第四十三条的要求;
(3)数据接口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规定;
(4)执行程序、源代码的安全保障措施,系统架构及防火墙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5)系统容量安排及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六)申请机构是否具备安全、独立、高效和稳定的业务技术系统,系统的网络隔离、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理机制等是否完善,是否具备灾难备案系统,系统是否已完成包括协会指定的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在内的业务联网测试;
(七)申请机构与服务对象已经签署或拟签署的协议、 * 是否满足《服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
(八)申请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包括负责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及后续安排;
(九) 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的诚信合规情况,持股5%以上股东的诚信合规情况;
(十)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一)经办职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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