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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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一、评选范围中职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公办、民办学校的学生。

申请者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2、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4、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团队协作精神;5、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评选标准1、评选机构:中职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1/3。

2、评选依据:评选工作依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综合考察学生的思想品质、学业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确保评选结果客观公正。

3、评选比例:中职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

4、评选材料: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1)《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表》;(2)学生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学生证复印件);(3)学习成绩单(学期成绩单及排名);(4)其他相关材料(社会实践证明、获奖证书、技能竞赛获奖证书等)。

三、评选程序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班级评审: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班级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推荐名单。

3、学校初审: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班级推荐的申请者进行初审,确定候选人名单。

4、公示与异议处理:学校将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

委员会将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5、提交申请材料:学校将最终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6、评审与公示: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

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每年8月20日前,自治区将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各市和自治区直属高校及民办高校。

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在9月1日前,各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二、自治区直属公办高校国家奖学金经费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民办高校国家奖学金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拨付。

三、各高校要根据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制定校内实施细则,健全资助评审认定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奖学金评审工作。

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表》(见附件2)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汇总上报教育部。

四、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工作,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同时,各高校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奖、助学金,杜绝吃喝浪费之风。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二○ ○ 七年九月六日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选方案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选方案

中职国家奖学金评选方案一、评选范围及条件评选范围:面向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评选条件: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3)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积极要求进步,团结友善,爱护公物;(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考查科目成绩优秀,考试科目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6)在科技创新、文艺比赛、技能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7)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二、评选程序1.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制定本校的评选办法和评审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2.各班级应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评审细则,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申请。

3.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各班级根据评选条件和评审细则,对申请人的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按照要求组织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各班级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6.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班级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并组织专家进行答辩或实地考察。

7.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8.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学生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终审。

9.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并组织实施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10.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名单组织发放国家奖学金。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doc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doc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等要求,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颁布单位: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号:教财函[2019]104号颁布时间:2019-09-18实施时间:2019-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并组织实施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当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评审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成立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评审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

榆次区职业技术学校关于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审方案(草案)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组织推荐和评审工作,遵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审工作,保证推荐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奖励名额严格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分配名额执行。

第三条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教务处设立专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并会同各专业部们、教工代表组建评审委员会,根据上级下达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组织实施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章评审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委会、德育处、教务处、办公室、职教科、各专业部、教工代表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领导、专家学者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榆次区职业技术学校第一次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常二平副主任:韩靖宇张彦祥宋学清成员:韩瑞林李飞张发兴郭丽娟毛永涛张金金布焱王东杜亚芳成改花陈丽芳赵志新第三章评审程序与要求第八条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各部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九条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一)组建评审委员会,召开预备会。

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宣传发动,公示评审条件,组织各部部长和班主任会议,安排推荐工作。

推荐程序为,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学生个人提交申请书、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务处提供上一学年度考试成绩排名花名、德育处提供思想品德考核优秀证明。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2: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确保调整后的国家助学金制度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涉农专业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五条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其中包括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四省藏区、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围。

第六条中央和省财政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各地在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评分标准

国家奖学金评分标准

内蒙古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79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

我校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乐观进取;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特别突出;评选学年学习成绩和社会活动测评排名均在专业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六条评审细则国家奖学金评审项目及比重:总分100分;政治思想5分;学习能力35分;创新能力25分;学生职务5分;优秀表彰15分;社会活动10分;其他5分。

1、政治思想占5分:中共党员5分;共青团员3分;其它不加分。

2、学习能力占35分;专业学习得分情况:占30分;计算公式:专业学习得分=[30-(学习成绩专业排名/专业人数)×30]英语2分;国家6级及以上2分;国家四级1分;英语专业的学生本项不加分,在计算机方面按4分计算。

计算机2分;国家四级2分;国家三级1分;国家二级0.5分;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不加分,在英语方面按4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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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条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并组织实施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当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
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成立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领导、专家学者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三章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省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评审材料统一报送教育部。

第十一条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

评审委员会召开预备会,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小组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告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
(一)材料的完整性。

主要是指上报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

主要是指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

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十五条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

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 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 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 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 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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