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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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称《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称《禁止欺诈规定》)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管最常用、最基础的两部规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具体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日常监管需要,基层对该两部规章进行修订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自年起,原发改委价监局坚持开展对两部规章的修订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工作基础。

机构改革后,《明码标价规定》《禁止欺诈规定》两个规章的修订已申请列入年总局立法计划。

为抓紧完成立法任务,我们研究起草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前期工作自年起,原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开始对《明码标价规定》《禁止欺诈规定》进行修订,开展了课题研究和专项调研,在年、年、年起草过三个版本的修订稿草案,并征求过地方意见、发改委各司局意见、部分专家和企业意见。

从历次讨论和征求意见看,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一是《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的内容应当进行整合。

1/5二是《明码标价规定》过于僵化,计划经济色彩比较重,标价签监制已经没有意义。

新的规章应当减少标价内容、增加标价形式。

三是新的规章必须解决明码标价不规范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划分不清楚的问题。

二、主要思路(一)将《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并进行适度扩充。

一是《明码标价规定》从正面规定经营者应当怎么做,《禁止欺诈规定》从负面规定经营者不得怎么做,将两者整合,逻辑更为清晰、规则更为完整。

二是执法实践表明,除去“不履行价格承诺”的欺诈形式外,绝大部分价格欺诈行为都是由于经营者明码标价不规范或者故意虚假标示造成的。

可以说,标价是价格欺诈的主要手段。

通过设置更为明晰的明码标价规则,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价格欺诈。

三是价格欺诈多发生在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价格促销的过程中,但是现行的《明码标价规定》并没有对价格比较、价格促销进行比较详细的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中所指“企业”包括:(一)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二)外国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三)港、澳、台在中国大陆境内投资企业。

《规定》第二条中“收取费用的”包括经营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标价;属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其标价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第四条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主管机关是各级物价检查机构。

第五条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价格单等标价方式(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目表”)。

具体标价方式、内容除按本细则有关条款执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检查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物价检查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

第六条标价签或价目表应根据行业特点和部门的实际情况以“陈列式”、“摆放式”、“悬挂式”等形式公开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七条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经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核准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八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销售和收购商品中不同品名或相同品名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一货一签:(一)产地不同;(二)规格不同;(三)等级不同;(四)材质不同;(五)花色不同;(六)包装不同;(七)商标不同。

第十条标价签或价目表中标明人民币金额必须采用元、角、分为单位,大宗巨额交易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可用“万元”为单位。

第十一条凡专营涉外商品的商店、商品柜、涉外饭店、酒店、宾馆、旅行社等,其标价签或价目表须分别用中、外文标明价格或收费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21•【字号】厦府[1994]综105号•【施行日期】1994.05.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厦府〔1994〕综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所有非商品经营性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的非商品经营性收费除外)。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经营性收费,是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利用一定的场所、设备、技术、专业知识等条件,为消费者提供特定劳务内容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县)的物价主管部门是本市经营性收费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经营性收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具体的价格管理方式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及管理要求以价格管理目录的形式确定,并根据市场的发育程度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中央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方案,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下,由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行业协议的形式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其中比较重要的凡涉及新增、变更和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所有经营性收费都必须向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6.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解读2022年6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56号令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理解《规定》立法宗旨,准确把握规章内容,现对《规定》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以下简称《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原国家计委第15号令,以下简称《禁止欺诈规定》)是价格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对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两部规章已难以适应价格监管执法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更科学、更准确的标价方式和价格欺诈认定规则。

如原《明码标价规定》中的标价内容“六要素”已脱离实际,“标价签监制”等要求也较为僵化,甚至成为变相行政审批。

同时,经济社会发展对价格监管执法提出许多新要求,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领域中,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价格欺诈行为都与线下经济有很大不同,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此外,2021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两部规章,体现新的立法精神。

二、《规定》制定遵循的原则一是精简框架,坚持科学合理。

原两部规章及配套解释共有条款52条,经过全面梳理提炼,《规定》共有条款27条,体例更合理、逻辑更清晰、规则更科学。

同时,大幅删减了两部规章中滞后和不符合实际的条款,补充完善了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提升监管效能。

二是增设新规,坚持与时俱进。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经营者各种新型价格标示和价格欺诈行为对价格监管执法提出新问题、新要求。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前款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七条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需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1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三条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通告-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通告-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通告正文:----------------------------------------------------------------------------------------------------------------------------------------------------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通告国家计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已颁布实施。

按照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的事项公告如下:一、凡在我市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按此通告执行。

二、我市明码标价按二种颜色标价签(板、簿、牌)管理标价。

即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为红色,市场调节价为绿色。

对确需增减标价内容或使用特殊标价签以及因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不宜标价的,须报请市物价局审批。

跨地区实行连锁经营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到市物价局备案。

三、设立降价商品标价签。

经营者降价销售的季节性商品、鲜活商品、积压或让利促销等商品,要使用降价商品标价签。

降价商品标价签的商品必须标明原价和削价处理原因,便于物价部门对降价行为进行监督。

四、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依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副本和《收费价目表》或《收费价目板》,具体式样由市物价局统一监制。

五、全市标价签、价目表、价目板一律由沈阳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由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组织发行。

新标价签从2001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

对需采用特殊标价方式的行业,将分行业、分步实施,截止到7月31日全面推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印刷、制作和销售标价签、价目表、价目板。

六、物价部门将对全市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按照沈价发[2001]65号关于印发《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全⽂《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全⽂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是我国价格领域中⼀项强制性⾏政管理措施,也是我国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下⾯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条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规定》第⼆条中所指“企业”包括: (⼀)在中国⼤陆境内从事⽣产、经营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外国投资企业和在中国⼤陆境内设⽴⽣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三)港、澳、台在中国⼤陆境内投资企业。

《规定》第⼆条中“收取费⽤的”包括经营性收费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标价;属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其标价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第四条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实⾏明码标价的主管机关是各级物价检查机构。

第五条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标价签、价⽬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价格单等标价⽅式(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表”)。

具体标价⽅式、内容除按本细则有关条款执⾏外,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检查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物价检查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各⾏业的不同特点确定。

第六条标价签或价⽬表应根据⾏业特点和部门的实际情况以“陈列式”、“摆放式”、“悬挂式”等形式公开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七条标价签或价⽬表由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统⼀监制。

由于⾏业特点需要制作特⾊价签的,应经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核准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不得擅⾃印制。

第⼋条实⾏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醒⽬,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销售和收购商品中不同品名或相同品名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者,必须实⾏⼀货⼀签: (⼀)产地不同; (⼆)规格不同; (三)等级不同; (四)材质不同; (五)花⾊不同; (六)包装不同; (七)商标不同。

凉州区价格法律法规知识试卷(蓝色标记本次考试试题,作答更方便)

一、单选题(下列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1、国务院第三次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时间是(A)。

A、2010年12月4日B、2010年12月14日2、(A)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A、县级以上B、市(地)以上3、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B)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A、检查机构B、发生地4、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给予(A)的处罚。

A、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B、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的罚款5、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为(B)A、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B、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6、对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处罚为(A)A、50万元以下罚款B、50万元罚款7、对经营者、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情节较重的处罚为(A)A、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B、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8、对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为(A)A、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B、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9、《价格法》自(B)起施行。

A、1998年1月1日B、1998年5月1日C、1998年7月1日D、1998年10月1日10、价格立法的根本目的是(B)。

A、整顿价格秩序B、发挥价格配置资源的作用C、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1、下列四种情况不适用于《价格法》的是(A)。

A、香港特别行政区B、外籍人员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C、外商在我国租用土地的范围内的价格行为D、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12、关于《价格法》的适用对象,下列四种表述中准确的是(D)。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是指商家必须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公之于众,使消费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这项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提高消费者的选择能力和市场参与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关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明码标价的规定广泛适用于各类商品和服务。

例如,在超市购物时,商品的价格通常会通过价签或价格牌的形式进行标示,从而方便消费者进行比较和选择。

同样,在各类服务领域,也需要明码标价,比如旅游、餐饮、医疗美容等行业,商家应当公开明示服务的价格,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消费纠纷。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商家故意隐瞒价格或虚假标价的情况。

由于明码标价的要求并不是所有商家都严格遵守,一些商家可能会通过虚构价格优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从而确保明码标价制度的有效实施。

其次是新兴电子商务平台对明码标价的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一些线上商家通过虚假促销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而这些线上商家往往没有实体店面,没有明确标示价格的必要性。

针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制定更加具体和实施性的规定,确保电子商务平台上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

总之,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规范。

明码标价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提高市场效率。

但要实现明码标价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政府、商家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合作,确保明码标价制度的全面实施。

只有这样,才能够构建一个公正、透明和有序的市场环境,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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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价格法》颁布十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前款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七条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需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三条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第十四条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 架) 处按第十三条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收购农副产品规定了保护价的,收购部门应当在收购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第十七条各类商品专业交易市场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标明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情况。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具体方式和内容,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 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1994年2 月28日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 1994年3月3日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6591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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