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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2007]127号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2007]127号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7月4日以粤价〔2007〕127号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1)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2)的标价方式。

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

标示内容包括:(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管理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

【管理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

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正当竞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品住宅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鼓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制定。

第六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成本、利润、税金等项目构成。

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规定计入成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规定在销售价格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在销售价格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住宅时应事先向购房人公布代收费用的依据和标准,否则不得收取。

面向部分购房人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不得纳入销售价格,应坚持公开、自愿的原则,在住房销售价格外明示,由购房人自愿选择,并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七条新建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应以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楼层差价、朝向差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各单体楼房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增减系数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房屋的平均价格是指整幢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第八条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两种标价方式。

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

具体标明商品住宅的座落位置、结构、本期销售总面积、销售基准价格、各套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时间等。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也迅速蓬勃发展,商品房销售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比如房价标价不明确、不透明等问题。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

首先,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并且价格明确、明码标价。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明码标价可以让购房者清楚地了解到商品房的实际价格,避免因为价格不明确而导致的购房纠纷。

另一方面,明码标价也可以促使开发商合理定价,避免房价虚高,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还规定了对于价格优惠的公示要求。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常常会对购房者进行一些价格优惠,比如打折、赠送家具等。

然而,在过去的销售过程中,这些优惠常常是隐性的,购房者往往难以获知。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开发商对价格优惠情况进行公示,明确告知购房者。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让购房者充分了解到价格优惠的情况,避免因为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购房纠纷。

另外,《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还对于销售广告和销售促销活动进行了规范。

在过去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一些开发商常常通过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手段来吸引购房者,导致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受到误导。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促销活动中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地宣传商品房的价格、优惠政策等信息,避免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

综上所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未来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希望开发商能够自觉遵守这一规定,诚信经营,为购房者提供更加透明、公正的购房环境。

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商品房的明码标价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由商品房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明码标价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下级管辖的部门。

第五条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的市、县,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前,应向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其销售价格。

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第8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前款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七条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需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全⽂《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全⽂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是我国价格领域中⼀项强制性⾏政管理措施,也是我国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下⾯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条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规定》第⼆条中所指“企业”包括: (⼀)在中国⼤陆境内从事⽣产、经营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外国投资企业和在中国⼤陆境内设⽴⽣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三)港、澳、台在中国⼤陆境内投资企业。

《规定》第⼆条中“收取费⽤的”包括经营性收费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标价;属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其标价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第四条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实⾏明码标价的主管机关是各级物价检查机构。

第五条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标价签、价⽬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价格单等标价⽅式(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表”)。

具体标价⽅式、内容除按本细则有关条款执⾏外,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检查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物价检查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各⾏业的不同特点确定。

第六条标价签或价⽬表应根据⾏业特点和部门的实际情况以“陈列式”、“摆放式”、“悬挂式”等形式公开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七条标价签或价⽬表由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统⼀监制。

由于⾏业特点需要制作特⾊价签的,应经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核准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不得擅⾃印制。

第⼋条实⾏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醒⽬,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销售和收购商品中不同品名或相同品名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者,必须实⾏⼀货⼀签: (⼀)产地不同; (⼆)规格不同; (三)等级不同; (四)材质不同; (五)花⾊不同; (六)包装不同; (七)商标不同。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是指开发商将房屋建设完成后挂牌出售给购房者的一种行为。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持市场秩序,各地政府制定了不同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下面就是一些常见规定的总结。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

开发商在售楼处、房源公告、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上,必须明确标注房屋的售价和面积。

购房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到所购房屋的价格,以便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其次,房屋销售价格必须合理合法。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在明码标价时,必须保证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价格不能以低于成本价、虚报面积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同时,房屋售价不能违反《城镇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价格上限。

再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了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房屋和相关费用明细,以便核对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发现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提出投诉和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了对开发商的处罚措施。

如果发现开发商虚报房屋面积、违规标价等行为,政府将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限制参与房地产开发等。

这些处罚措施起到了对开发商的警示作用,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购房者的权益。

总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持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可以通过明码标价来了解房屋的价格和面积等重要信息,从而作出明智的决策。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房屋售价的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这样的规定促进了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内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公开商品房信息,确保商品房销售按照明码标价进行。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公示,并标示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销售网站、销售广告等销售场所和渠道。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误导购房消费者。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得擅自变更销售价格或者违约。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和要求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的基准销售价格,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不同类型的商品房的销售价格。

(二)销售商品房的楼盘名称、楼栋号、单元号、楼层、户型、建筑面积、预售面积、采光、通风、使用条件、装修标准等信息。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要求:(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价格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定,不得低于成本价或者调高价格。

(二)销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明码标价销售,不得私下议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涨价。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公示在明显、易于购房消费者查看的位置,确保购房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商品房销售价格及相关信息。

第三章监管和处罚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对于捏造虚假房价、销售广告不实等欺诈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购房消费者对商品房销售企业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的规定出台。

第十五条涉及商品房销售的其他问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湖北省房地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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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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