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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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房资金监督管理。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 ,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 。

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 、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余杭房产信息网--杭州余杭房产官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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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余杭房产信息网--杭州余杭房产官方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房资金监督管理。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

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正文:----------------------------------------------------------------------------------------------------------------------------------------------------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区 (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指具有资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等服务所收取的经营性收费。

第四条杭州市物价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政策,制定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规定,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各开发区)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本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根据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同的项目,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制定或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费率),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8•【字号】浙政发[2002]26号•【施行日期】200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02]26号)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我省市场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规范市场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我省规范市场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多方投资、加强监管”和“以管助力、以管促兴”的思路,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十五”规划》的要求,全面实施市场“二次创业”,引导市场从依靠先发效应向依靠体制创新转变,从沿用传统营销方式向运用现代营销手段转变,从主要依靠政府政策优惠向主要依靠规范竞争和信用支撑转变,从依靠价格竞争向依靠品牌竞争转变,最终实现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

(二)在规范市场管理的同时,要按照流通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商品市场交易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的组织化、规模化、国际化水平;加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市场,努力促进市场功能的拓展和市场的转型、提升,打造市场核心竞争力;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市场结构,重点扶持一批有专业特色、有产业依托、有规模、有影响的市场;严格控制在同一区域内同类市场的重复建设,避免过度竞争和资源浪费。

(三)我省规范市场管理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规范市场举办行为、市场主体行为、商品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行为,使市场的布局更为合理,发展趋向有序,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逃税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执法部门的监管行为、举办者的管理行为和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对市场秩序基本满意。

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

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

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报告关于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目录一、引言二、明码标价的法律意义三、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明码标价问题四、明码标价的强制性规定五、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任追究六、案例分析结论一、引言商品房的销售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价格不透明、捆绑销售、虚假宣传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明码标价作为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明码标价的法律意义、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问题、明码标价的强制性规定、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任追究以及案例分析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以期为优化商品房市场环境、保护购房者权益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明码标价的法律意义明码标价是指商家在商品的外包装、说明书、附属单证等媒介上,将商品的价格以明码标注出来,消费者可以直接了解到商品的价格信息。

明码标价是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能够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商家的不正当行为,促进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法律意义上讲,明码标价是履行商家告知义务的一种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卖方有义务在销售商品前告知买方有关的标的物特征、数量、质量、价款等情况,明码标价就是卖方告知价款的一种方式。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中,也对明码标价作出了规定,明码标价是一个重要的价格监管制度,在商品销售中具有法律强制力。

三、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明码标价问题在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较为普遍。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不提供明码标价,而是通过售楼处展示的样板间或者虚构的价格进行销售,导致购房者无法准确了解房屋的真实价格,增加购房风险。

2、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对不同购房者提供不同的优惠政策,价格不透明,导致购房者无法充分了解市场价格,提高购房成本。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浙建〔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24〕1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市场监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规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从业主体备案管理。

在浙江省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备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发放备案证(见附件1),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

鼓励从业人员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估价、建筑、法律、财务等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

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等字样;(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的执业资格证明(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经纪从业注册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纪机构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二、全面推行从业人员实名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动态信息数据库。

系统建成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备案后7日内,组织从业人员通过系统进行实名登记,取得全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统一编码。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2]15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2]15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12〕155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就规范全省农贸市场明码标价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集中交易农副产品的交易场所。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和在农贸市场内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三、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以标价牌或公示栏的方式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代收代缴收费项目还应标明委托单位等,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在农贸市场内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标价签、标价牌、打码(胶贴)价格标签、价目表、公示栏、写字板、竹签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具体由经营者自主决定。

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对于品种繁多,且体积较小的商品,如干货、调味品、小五金、小百货等商品,可以使用只有两项内容(价格、计价单位)的商品标签,或者使用打码机(或人工)在商品或其包装盒(袋)上胶贴价格标签。

其他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货签一一对应的可以不标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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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经营者可以给予购房者优惠折扣,但应当明示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幅度:
(一)购房者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
(二)购房者已在该商品房经营者处购买过商品房的;
(三)其他符合商业惯例的优惠情形。

第八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查询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式见附件1)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一)楼盘简况: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二)房源概况: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
(三)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四)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代收代办收费的,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和收费的委托单位;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五)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商品房实行一套一标。

价格手册、价目表(样式见附件2)应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
单价、房屋总价等。

对已销售的商品房,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一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制作价格手册或价目表,对所销售的车库(车位)或辅房实行明码标价。

价格手册、价目表(样式见附件3)应标明以下内容:车库(车位)或辅房编号、高度、面积、计价单位、单价、总价款、有无产权、使用年限、销售状态等。

第十二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或者制作宣传手册、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宣传的,其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五条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
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浙价检〔2007〕321号)同时废止。

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式)
填制日期:年月日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楼盘名称: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填制日期:年月日
车库(车位)或辅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楼盘名称: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填制日期:年月日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内容说明
1、坐落位置:指楼盘所在地点,应具体标明行政区域和楼盘所在路段。

2、土地性质:指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

3、房屋类型:如多层、高层、别墅等。

4、建筑结构:如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整体浇筑结构等。

5、装修状况:如毛坯房、装修房等。

6、商品房的房号:由楼幢编号、单元编号、房屋室号组成。

7、销售状态:如已售、未售等。

8、户型:指商品房的具体规格,如三室一厅、二室一厅等。

9、可供销售房屋总套数:指前期尚未售出的房源加上当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的总和;当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指当期新批准可供销售(预售)的商品房总套数。

10、基础设施配套中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电视”:应标明“有”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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