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六章 环境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1.环境,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简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
环境既包含自然因素,也包含社会和经济因素。
2.立法给环境下定义:一是用概括的方法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
分为自然环境和人类环境。
二是采用列举方法对环境外延进行描述。
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三是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
3.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和含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4.自然资源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定义为: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
1987年《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概括性解释为:是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如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自然环境与资源等。
中国《宪法》第9条中所说的自然资源,指的是与环境融为一体、突然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环境要素。
5.生态系统: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不仅包括生物群落,而且还包括环境条件,它们在一定范围内共同组成了一个动态的平衡系统。
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
6.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联系: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在性质上属于自然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有机和无机物质的统一体。
区别:环境体现自然界的静态属性,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一、环境权环境权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一个由公权与私权、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所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它在程序上表现为国家环境管理的参与决策权,实体上则被赋予民事权利的性质。
它以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为中心,体现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对公民个人的客观价值,通过成本——收益的效用比较参与经济流通过程。
从各国环境权理论和实践方面分析,可以对环境权的内容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般是从权利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按照这种标准,环境权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环境资源利用权。
环境权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类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对环境的利用,以获得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因此,环境权首先要肯定其主体对环境的利用权,事实上,各国环境立法的实践也都立足于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展开。
将环境资源利用权确定为一项权利,才可以使义务主体承担义务,也才可以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滥用受到限制,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无限制的权利。
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为人类使用环境的合法性,对环境的利用就有污染物的排放和对自然环境的改变,只有在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基础上才能成立环境标准、环境许可、环境开发的各种制度,也才有以环境容量为核心的环境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的形成。
另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国家及其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个人和团体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的确定,国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将为其提供强制性保障,从而为国民向国家、向他人主张环境权奠定了基础。
现有的各国环境立法中关于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静稳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等都是关于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
在美国、日本、印度、菲律宾、哥斯达尼加等国也都有保护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司法实践。
学者们也对这些利用权进行了分类,日本的中山教授提出用“环境的共同使用权”来概括这一权利,并将它又具体区分为,“生活环境使用权”、“自然公物使用权”、“特定自然环境使用权”三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版)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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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污染概述
三、 环境污染的特征
1. 原因的人为性。 2. 途径的介入性。 3. 机制的变异性。 4. 后果的致害性。 5. 系统的破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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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及主要法 律制度
一、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
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是以防治环境污染为立法对象 的一类法律法规,它们作为环境污染防治法的重 要组成部分,以对各环境污染的防治为内容,在 形式上表现为环境保护基本法下属的各环境要素 污染防治法律、单行法规及其配套法规、污染物 排放标准等。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是环境法中发展较早和较 快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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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及主要法 律制度
二、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制度
(一) 现场检查制度
1. 执法者 2. 相对人 3. 执法规范
(二) 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1. 定义 事故单位的报告义务 3. 主管部门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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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污染概述
一、 环境污染的概念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向环境 中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使得 环境化学、物理、生物等性质发生变异,从而导 致环境质量下降,破坏了生态平衡或者危害了人 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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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污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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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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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文档范本1.章节一:导论1.1 研究背景1.2 研究目的1.3 研究意义2.章节二: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框架2.1 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2.1.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1.2《巴塞尔公约》2.2 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章节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原则与机制 3.1 公益性原则3.2 预防原则3.3 合作原则3.4 责任原则3.5 环境与资源保护机制3.5.1 环境与资源监管机制3.5.2 环境与资源修复机制4.章节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具体内容4.1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2 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4.3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4.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4.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5.章节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执行与监督5.1 行政主导与执法5.2 责任主体与追责机制5.3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评估与审批5.4 公众参与与舆论监督6.章节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面临的挑战与改进 6.1 执法难题与监管空白6.2 环境诉讼与赔偿机制不完善6.3 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欠缺6.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合理性与有效性7.章节七:结论与展望7.1 研究结论7.2 存在问题7.3 发展方向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注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原则、法律机制、法律内容和法律执行与监督等方面的学科。
●环境与资源监管机制:指和相关部门通过行政主导、执法、评估与审批等方式对环境与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件

2、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 段。
3、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 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 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 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
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五、自然资源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
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两大类。有限资源又包括两类:一类 是可更新资源,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如土壤、淡水、动物、 植物等。
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 《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三、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第六章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第一节 环境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一、环境管理的概念 二、环境管理的原则
1、综合性原则; 2、区域性原则; 3、预测性原则; 4、规划和协调性原则。 三、环境管理的范围 1、狭义的环境管理主要指污染控制; 2、广义的环境管理,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结合起来,包括资源、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 益三种。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
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工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第一代环境污染。 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 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 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世界上 有名的公害事件大都发生在这一时期。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1、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许多 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的专门 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的部门法。 2、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 境法规。
环境权利

(一)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
它是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人类环境权得以实现的基础。
因为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均乃公民组合而成,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甚至全人类所享有的环境权亦源自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为此,在各种环境权中,公民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权。
同时,还由于环境是每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为此公民环境权在内容上主要侧重于生态性权利。
综观各国有关公民环境权的立法,公民环境权除了包括前已述及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外,还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日照权随着当代城市的日益膨胀、人口的日趋密集,高楼林立现象十分普遍,以致日照的重要性日渐突出。
另一方面,能源危机的冲击也使人们转而寻找新的能源,而作为再生能源的太阳能开始被开发和利用,从而导致日照的重要性愈加突出而被法律所承认。
比如,日本就制定了《日照条例》,以确保日照不受干扰。
2、通风权如上所述,当代社会人口密集,高楼林立,以致通风问题亦日益突出从而成为法律保护的利益。
比如,美国威斯康星州议会和其他几个州的议会就通过了必须确保风不受干扰地流动的立法。
3、安宁权当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带来物质生活繁荣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电波和噪声污染等,其妨扰环境的安全和宁静,使人长期无法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甚至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为此,各国普遍制定《噪音管制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公民居住环境的安全和宁静。
4、清洁空气权当代大工业生产常常致使大气污染,以致居民无法打开窗户,不能在室外晾晒衣服和活动;而且,大气的污染也将使周围的农田遭受危害,庄稼大面积减产。
此外,航空业的发展又把污染扩散到大气空间,而原子能的利用也使全球受到污染的威胁。
为了使公民不受污染空气的侵害,各国都相应制定了《空气污染防治法》、《恶臭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以确保空气清洁。
5、清洁水权水的污染急剧上升,它足以导致公众健康遭受严重的危害,如日本熊本地区出现的水俣病就是典型一例。
环境资源保护法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江劲主编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是指人群周围的环境及其中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也包含了社会和经济等因素。
1、采用概括的方式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保加利亚、葡萄牙2、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环境的外延进行描述——美国3、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的方式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中国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自然资源:《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自然资源《宪法》与环境融为一体、天然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环境要素。
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
生态系统的出发点:是以整个地球上的生物及其环境等客观存在为中心,而不是以人类为中心。
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是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第一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
第二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18世纪——20世纪60年代)地域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60年代——80年代)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全球环境问题时期环境问题的成因——人地关系恶化1、市场失灵2、政策失误3、科学不确定性4、国际贸易的影响环境问题的对策1、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达成共识2、形成环境保护的可行措施(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的进步)3、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战略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生活环境保护)(18世纪中叶——20世纪初叶)“妨害”与“相邻关系”2、生活环境与自然环境保护立法并重时期(20世纪初叶——20世纪60年代)综合有计划控制污染、防治公害美国《公共汽车尾气控制法》、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政策以及监督环境状况3、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方位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预防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秦律中的《田律》强调“以时禁发”唐律中的“杂律”规定了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的处罚条文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发展时期1989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善时期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时期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科学发展观2012年十八大报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文明“五位一体”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环境与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 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资源法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复制链接]第六章环境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1、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因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是指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可独立适用)有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处以驱逐出境。
2、犯罪构成的定义及其要件•犯罪构成指《刑法》所规定的,为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犯罪所必需的客观、主观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从定义可知,只有违反《刑法》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也才能负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而所谓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的行为。
•因此,确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就是确定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诸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组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必要条件。
这些要件是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它们是:•⑴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
•⑵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者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者过失犯罪。
故意是任何一种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
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各具体犯罪,其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但环境破坏的犯罪多为直接故意,而环境污染方面的犯罪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什么是环境权
什么是环境权?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在宪法原有的关于环境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环境权的规定,“公民享有在良好(或适宜或健康)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有权获取环境状况的信息,有权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有权在其生活的环境遭到破坏以及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或健康上的损害时,有权获得赔偿或提起诉讼。
”“公民有权对政府部门、单位、个人有关破坏环境的活动进行检举公告,并提起诉讼。
”“公民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爱护大自然的义务,凡实施破坏资源环境和环境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个人或单位有赔偿的义务”等。
法律确保了公众享有环境使用、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管理和决策的权利。
同时政府有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听取民众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温故知新什么是环境知情权?■定义环境知情权作为特指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前美联社社长肯特·库柏(Kent Copper)在1945年1月提出的,而提出这一概念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当时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内部蔓延的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
从此,“知情权”作为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逐步得到推广和实施,而当其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时,就衍生出了“环境知情权”。
环境知情权又称环境信息权,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取的权利。
■发展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国家相继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到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始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一些国家将保护公民环境权编入法律强制执行,虽然知情权提出的时间不长,却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它的重视。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通过的《里约宣言》,其第10条原则为:“当地环境问题只有在所有有关公众的参与下才能得到最好的解决,每个人应有适当途径接触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危险物质和活动材料,并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
《环境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法学基本知识一、法的定义(一)法的基本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二)法的特征1. 法的规范性:法对社会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或方向。
2. 法的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制裁。
3. 法的稳定性: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4. 法的普遍性:法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
二、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效力体系(一)法律体系1.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效力体系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我国的立法体系(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国务院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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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 《我们共同的未来》
《环境保护和可持 续发展的法律原则》
二、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 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即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 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环境权是一种环境法律权利 环境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人的“应有权利”、 “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指人按其本质和生存需要所 应 该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作为一种环境法律权利,环境权是指基本环境法 律权利,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 权利。
2.环境权主体和客体的广泛性 环境权的主体是指:环境法律规定的权利享有者 和义务承担者。 其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 全人类,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 同时,环境权还是一项代际权利,其主体包括当 代人和后代人,地球不仅属于我们当代人,也属于我 们的后代,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 环境权的客体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 务所指向的对象。环境权的客体包括人类环境整体。
(四)环境权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性法 律权利有关联的新型法律权利
第二节 环境权的类型
一、个人环境权
个人环境权即自然人的环境权,是指自然人享有 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
在各种环境权中,个人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 权,它不仅是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 的基础,而且是实现个人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生存权、生命健康权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他基本权 利的必需条件。
《1995年芬兰宪法》第14条规定:“人人都负有 对大自然及其生态多样性、环境和我们的文化遗产的 责任。公共当局应当努力保障每一个人的良好环境 权,以及每一个人影响与生活环境有关的决策的机 会。”
二、单位环境权
单位环境权是指单位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 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单位环境权中“享用”包括享受和开发、利用。 “享用适宜环境”包括单位依法合理开发、利用 环境资源,依法享受适宜的环境条件。 作为现代社会中相对于个人而言的强势群体,单 位在资源的占有、使用等方面有着一定的优势,环境 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者大多是企业,因此,在享有环境 权的同时,单位更应该依法保护环境。 单位环境权是个人环境权的自然延伸。
(三)环境权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有限性 预防性:是指重在预防,防患于未然。 公益性:是指人们在共享环境条件这个基础上, 强调公益性,具有公权的性质。 指导性:是指从法律上确认和宣告基本环境法律 权利和基本环境法律义务,并对其他具体环境权利和 义务具有指导作用。 有限性:又称相对性,是指环境权中的基本权利 和基本义务都有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
三、国家环境权
国家环境权是指国家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 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四、人类环境权
人类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整体有享用适宜人类环 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人类环境的义务。 人类环境权的主体是整个人类,包括各个国家的 人的集合、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集合是要求人类在开发保护环 境资源时要顾及世界各国和人类后代的环境权益,为 全人类及其子孙后代保护环境。
第三节 环境权的立法发展
一、外国的环境权立法
(一)在宪法中对环境权做出规定 美国《伊利诺斯州宪法》第11条规定:“每个人 都享有对于有利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按 照立法以法律规定了合理限制和管理的适当的法律程 序对任何一方,不论其是政府还是个人,执行这项权 利。”
1995 年修订的《挪威宪法》第 110b ( 1 )条规 定:“每一个人有权获得一种有益于健康的和有益于 自然条件的生产力和多样性得到保护的环境。自然资 源的利用应建立在全面的长期的考虑的基础上,由此 未来世代人的这一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
第六章 环境权
第一节 环境权概述 第二节 环境权的类型 第三节 环境权的立法发展
第一节 环境权概述
环境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个 核心问题,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一项 最基本的权利,是环境 与资源保护法立法和执法、环境行政管理和诉讼的 基 础,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 建设中的基本理论。
3.环境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 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其内容包括了生态性 权利、经济性权利,还包括了保护环境义务方面的规 定。 环境权
人环境权
法人环境权
国家环境权
人类环境权
4.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环境权是“可以”和“必须”的统一,即是基本 环 境 权利和基本环境义务统一的综合体,是不可分割开来 的,每个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 也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 环境法律义务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保护 环境的义务。 基本环境法律义务或环境基本义务,表示在环境 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各种义务中,它是一种最基本 的义务,第一义务和积极义务。
三、环境权的特征
(一)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是自 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
(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 主要表现在: ( 1 )环境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产生,同时 消亡。环境权的主体在享用适宜环境权利时必须同时 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 2 )环境基本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具有相互依 赖的关系。 (3)环境权对人与环境具有不可分割性。 ( 4 )“保护环境”既可理解为权利,也可理解 为
一、环境权的提出
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权利,主要是20世纪 60、70年代世界性环境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
1962年,《寂静的春天》 1967年,《人权白皮书》 1970年,《东京宣言》 《“环境权”的法理》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
掀起关于环境权的大辩论
倡议将各种有关环境的权利称为 “环境权” 环境权理论在全球范围内的确立 基本环境权利:个人环境权、代际权、 人类环境权;派生环境权利:知情权、 参与权、求偿权、诉讼权等 包含了“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 的环境拥有基本权利”的环境权基本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