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14075

患者继续注射出院携带的假药致死
周先生的父亲是引爆齐二药案的第一例患者。他向中山三院提出的索赔额为90万元。 周先生指中山三院在发现假药后并没有立即将已出院的病人召回,导致他们病情恶化, 有的病人甚至继续注射出院时携带的假药,直接导致死亡。“我现在每天下班路过中 山三院都会一阵心酸。”周先生越说越激动,忍不住当庭落泪。 赖小姐的父亲也有类似的情况。在赖小姐看来中山三院并没有全力抢救所有的病人, 抢救任贞朝,只是医院将任作为一个典型示范。 赖小姐的父亲因患肝病在中山三院治疗期间,使用了22支齐二药生产的假亮菌甲素, 后因住不起医院,出院后带了12支假亮菌甲素回老家打点滴。然而,直到假药事件曝 光,中山三院仍没有通知他们停药,也没有通知其父回去复查。后来赖小姐一家人从 媒体上知道假药事件后,回到中山三院复查,中山三院却以不是在该院使用亮菌甲素 造成病重为由,拒绝接收赖父住院。无奈,赖小姐将其父转回老家后不日即死亡。 “我父亲已经走了,赔偿多少也抵不过亲人的离去,我从老家赶来,就是要为父亲 讨回公道。”赖小姐暂时没有向中山三院索赔,想先观望一下形势再计划怎么告。赖 小姐旁听了上次的庭审,但没有出现在昨天的庭上。
中山三院回应
有的病人很难取得联系
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山三院的党委书记王荣新,他解释到,虽然院 方4月份底已经开始怀疑药物有问题,但广东药品检验所真正出结 论是在2006年的5月9日。检验结果出来后,中山三院马上开始逐 个通知用过假药的病人回医院复查。“通知总有个先后顺序,有的 病人很难取得联系,有人先接到通知,有人后接到通知,这个很自 然。”王荣新表示。对于赖小姐反映的中山三院拒绝救治父亲的情 况,王荣新表示,如果回医院检查,结论是病重的情况与使用的假 药无关,中山三院也不会无偿救治。新快报记者曹晶晶实习生李惠 媛邓月花
药事管理与法规实训案例分析

案例1:甲氨蝶呤事件【案情介绍】2007年7 月6 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陆续收到广西、上海等地部分医院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
患者使用了标示为上海医药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后,出现下肢疼痛、麻木,继而萎缩,无法直立和正常行走等神经损害症状。
2007 年8 月,北京、安徽、河北、河南等地医院使用上海华联药品后也陆续发生不良反应,涉及该厂甲氨蝶呤、盐酸阿糖胞苷两种注射剂。
不良反应发生后,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调查组对该厂的鞘内注射用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引起的药物损害案件进行调查,发现造成这一不良事件的原因为华联制药厂在生产过程中,现场操作人员将硫酸长春新碱尾液,混于注射用甲氨蝶呤及盐酸阿糖胞苷等批号的药品中,导致了多个批号被污染,从而引起全国上百名白血病患者下肢伤残。
【问题讨论】1. 上述案例属于何种性质的案件?2. 你认为上述违法行为适用《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哪些条款与规定?3. 你认为违法者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分析】1.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污染药品按假药论处,案例中多个批次药品被污染,因此属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2.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第七十四条:企业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第九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
3.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违法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5 倍罚款(2)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10 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4)对生产的原材料、包材、设备予以没收(5)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案例2:欣弗事件【案情简介】2006年7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西宁市部分患者在使用某药厂生产的“欣弗” 后,出现了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等症状。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

案件定性:
•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 “亮菌甲素注射液”为假药。此事件 为制售假药案件。 • 判定依据:《药品管理法》中第四十 八条指出,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 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为假药。齐二 药公司以工业用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 醇并用于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为假 药。
案件处理:
涉案机构
判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 没 收查封扣押的假药; 依据: 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 没收其违法所得 238 万元, 《药品管理法》第九 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 法院判决中山三院等 并 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十三条规定:“药品 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 1682 万元,罚没款合计 的生产企业、经营企 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 任,共需赔偿原告 1920 万元;吊销其《药 业、医疗机构违反本 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 元 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 品 生3508247.46 产许可证》 ,撤销 法规定,给药品使用 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 其 129 个药品批准文号, 者造成损害的,依法 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 收回 GMP认证证书。 承担赔偿责任。” 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管科科长宁宇南,对企业日常监管不到 位,对“欣弗”不良事件的发生负有监 管不到位的直接责任
行政记过处分
行政记大过处分
欣弗事件相关图片:
欣弗就这样过 去了,这样的 处理合理吗? 我们的用药安 全又真正能得 到保障吗?下 一个又会是什 药品生产销售单位尽管知道药品不合格, 黑龙江一名6岁女孩因静点克林霉素 么呢?
案件定性:
定性:安徽华源生产的“欣弗”药 品为劣药,此 事件为制售劣药案件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结果
2011年5月20日,国家药监局通知表示,综合“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不良反应 监测报告、国内外研究和监管情况以及专家意见,下发了《关于加强尼美舒利 口服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尼美舒利”口服制剂禁止用于12岁以下儿 童;作为抗炎镇痛的二线用药,只能在至少一种其他非甾体抗炎药治疗失败的 情况下使用;适应症限于如骨关节炎等慢性关节炎的疼痛、手术和急性创伤后 的疼痛、原发性痛经的症状治疗;最大单次剂量不超过100毫克,疗程不能超 过15天,并应依据临床实际情况采用最小的有效剂量、最短的疗程,以减少药 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1、销售假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 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 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 等疾病,是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属于假药。
甘醇代替了原来的丙二醇,即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3. “齐二药”事件给我们的警示:假药亮菌甲素事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4. 令人痛心疾首,它不仅残害了众多患者的健康和生命,也摧毁了一个企业,因此,做好
企 5. 业管理和过程控制,从而提高产品质量;搞 GMP 不能只是为了应付评估、检查,获取
构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所为活动,由设
立该办事机构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
列销售活动:(一)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 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都江堰市弘 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现场销售 “泰元胶囊”给消费者的,属于销售保健品, 不属于药品,所以不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一、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二、流动售药处罚案三、诊所无购药记录处罚案四、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案五、药品行政垄断案六、国内首例病人状告药厂案一、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相关教学内容:第五章药品管理立法1.案情: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
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
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
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2.问题与讨论:(1)袁某的行为有无违法?(2)袁某的行为若是违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3)袁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对袁某行为的处理应由哪个部门负责?二、流动售药处罚案1.案情:2002年2月21日,某生产企业的销售员衷某租用货车,一路以流动的形式销售药品,在A县将药品销售给某药品经营公司时,被A县药监局查获。
经调查,该药品经营公司与某生产企业未建立药品购销合同,衷某现场仅提供某生产企业出具的在B县销售的授权委托书。
药品经营公司购进药品时也未查验该生产企业销售人员衷某的委托授权书等证件。
2.问题与讨论:(1)本案中某生产企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药品经营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予处罚?为什么?三、诊所无购药记录处罚案1.案情:某个体诊所购进一批药品,没有按规定将该批药品进行记录。
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002年11月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批药品没有购进记录,该诊所负责人称还没有来得及记录,表示马上补记。
从进货单据所载的日期看,该批药品已购进两个月。
2.问题与讨论:1)本案诊所是否有违法行为?2)诊所若有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3)诊所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分别应有哪个部门处理?四、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案1.案情:2003年6月,A市药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县某镇兽医站属下的兽药店经营少量的人用药品。
药事管理典型案例分析

药品养护管理不到位
• 药品养护制度不健全 • 药品养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 提高药品养护管理水平与人员素质
药品调配与核发管理案例分析
药品调配不规范
• 药品剂量不准确影响治疗效果 • 药品使用方法不当导致不良反应 • 严格药品调配管理,提高药品使用质量
药师队伍的培养与建设
加强药师队伍建设
• 提高药师队伍整体素质 • 加强药师培训与继续教育 • 建立药师激励机制
借鉴典型案例中的经验教训
• 提高药师审核与核发药品的能力 • 加强药师与患者的沟通与指导 • 提高药师在临床用药中的指导作用
05
药事管理典型案例的未来展望
药事管理信息化的发展趋势
药事管理信息化的发展
THANK YOU FOR WATCHING
谢谢观看
CREATE TOGETHER
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案例分析
药品采购渠道与质量问题
• 采购渠道不规范导致药品质量参差不齐 • 药品质量问题引发患者投诉 • 加强对药品供应商的管理与监管
药品供应管理问题
• 药品供应不及时影响患者治疗 • 药品库存管理不善导致药品过期 • 优化药品供应管理与库存控制
药品储存与养护管理案例分析
药品储存条件不符合要求
SMART CREATE
药事管理典型案例分析
CREATE TOGETHER
01
药事管理的基本概念与重要性
药事管理的定义与目标
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中对药品的采购、储存、调 配、核发等环节进行管理的过程
• 确保药品质量与安全性 • 提高药品使用效率 • 降低药品成本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药事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内的药品管理进行规范、科学、合理的管理,以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在医疗机构中,药事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药事管理案例来进行分析。
某医院药房在进行库存管理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了药品过期、滞销等情况。
在分析原因时,发现主要问题出在采购环节和库存管理上。
医院药房在采购药品时没有进行合理的评估和预测,导致了部分药品采购过多,而有些药品则采购不足。
这导致了部分药品过期,而有些急需的药品却无法及时供应,影响了患者的治疗进程。
针对这一问题,医院药房制定了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首先,他们建立了科学的药品采购评估机制,根据患者的需求和历史用药情况,进行合理的药品采购计划。
其次,他们加强了对库存药品的监管和管理,建立了严格的药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确保药品的有效期和质量。
同时,他们还加强了对药品库存的定期清点和盘点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过期药品,避免造成浪费。
这些改进措施的实施,使得医院药房的药事管理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
药品的库存得到了合理的控制,过期和滞销的药品大大减少,同时急需的药品也能够及时供应,为患者的治疗提供了保障。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药事管理的重要性,也可以看到科学、合理的药事管理对医疗机构的影响。
只有加强药事管理,才能够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总之,药事管理是医疗机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对药事管理的重视,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引言:药事管理是医药行业中的关键环节,它涉及到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多个方面。
当药事管理出现问题时,可能会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药事管理案例分析对于改进药事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的药事管理案例,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案例描述:某医院在2019年发生了一起导致多名患者伤害的药事管理事故。
该医院在药品采购环节出现了问题,导致了一批次过期、变质药品流入了患者的用药流程中。
多名患者因此出现了不良反应,其中一位患者甚至因此死亡。
这起事故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愤慨。
案例分析:1. 药品采购环节问题首先,医院在药品采购环节存在问题。
这次事故的起因就是医院采购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控制过期、变质药品的流入。
这可能与医院的采购流程和管理制度不够严格有关。
另外,医院的采购人员对药品的监管意识和专业知识也存在一定的缺乏。
这就需要医院加强对采购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
2. 药品流通环节问题除了采购环节的问题,药品流通环节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该案例中,过期、变质药品能够流入患者用药流程中,暴露了医院的药品流通管理薄弱之处。
医院需要加强对药品配送商的审核和监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同时,在医院内部,也需要建立起药品流通的管理和追溯体系,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3. 治理机制问题此次药事管理事故的发生也反映出医院的治理机制存在问题。
对于药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医院管理层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药事管理工作力度不够。
医院领导应该加强对药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建立健全的药事管理团队,提升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解决方案:为了避免类似的药事管理事故再次发生,医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其专业素质。
2. 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与合法药品配送商合作,并监督其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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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学》十个案例分析
案例二:心宁片药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2007年10月27日,在《海南特区报》第15版上刊登的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处方药——心宁片药品广告,其广告批准文号:陕药广审(文)第2007070438号。
该广告以患者自述的方式宣称,产品经8大医院权威验证,4个疗程根治心脏病。
服用一个疗程,不适症状得到改善,服用二个疗程心绞痛发作次数减少,血压、血脂逐渐平稳下降,服用三个疗程后心肌心血管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服用四个疗程,症状全部消失,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等全面好转,并且杜绝二次复发。
【案例分析】该药品广告存在以下违法内容:①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如广告宣称8大医院权威验证,4个疗程根治心脏病。
绝对化的宣传功效,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的规定;②广告利用患者的形象夸大使用药品的疗效,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三条规定;③该药品是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四条规定。
案例三:篡改广告审批内容案
【案情简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7年6月6日发布2007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公告通报了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巴桑母酥油丸”、哈药集团三精千鹤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牛鲜茶”、山西正元盛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宝胶囊”、抚顺澎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抗骨增生片”、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降压袋泡茶”五种产品在广告宣传中广告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符,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
【案例分析】按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要坚决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青海、黑龙江、山西、辽宁、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上述五个产品在广告宣传中严重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属违法宣传活动,应撤销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自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同时,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严重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药品广告,通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综合监管手段,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因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而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药品。
案例六:药品标签警示不足致伤案
【案情简介】2000年8月,美国佛蒙特州吉他手戴安娜·莱文因严重头痛合并恶心、脱水症状到社区卫生诊所求治,医生为其注射惠氏公司药物“非那根”时,并未采取药品标签建议的肌肉注射,而是采取了静脉注射,理由是静脉注射对改善她严重的偏头痛效果较佳。
由于医生注射不当造成部分药剂注入动脉,导致莱文右手和右前臂坏死被迫截肢。
在对这起医疗事故起诉诊所获得医疗事故赔偿金后,莱文在佛蒙特州法院控告惠氏,认为药厂应该修订FDA批准的标签,标明该药严禁推注。
惠氏抗辩认为,药品标签经过FDA批准,符合联邦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使它在类似事件的诉讼中免责,而且未经FDA批准,公司无法修改药物标签。
但州法院法官认为,惠氏未在药物标签中给出足够警告,对发生如此严重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判决惠氏赔偿莱文精神损失费、实际治疗费,以及原告丧失可能成为职业音乐人的损失费合计600多万美元。
惠氏首次上诉失败,佛蒙特州最高法院支持原判。
惠氏随后又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3月4日,美国最高法院最终以6:3的投票比例,裁定惠氏公司应遵从佛蒙特州陪审团的裁决。
支持这一裁定的法官认为,惠氏公司完全可以单方面、更清楚地向公众警示“非那根”的用药风险。
【问题与思考】
请分析该违法行为。
【案情分析】撇开这一案件所涉及的商业因素不谈,这一起法律纠纷主要来自标签或说明书缺陷,以及标签和说明书外用药的风险。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定表明,企业作为产品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因标签或说明书缺陷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
我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对企业在说明书上标示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方面也有相似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另一方面,由于标签或说明书的一些固有限制或缺陷,在临床上标签和说明书外用药是常见的,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在各个国家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这一案件中,根据美国法院的裁决,除诊治机构和医生承担责任外,药厂也负有未在标签上明确标示“严禁推注”的责任。
这一发生在个人利益至上的美国的判决虽然在我国未必会有相同结果,但也足以警示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生产、使用过程中要慎重衡量各方面风险和利益关系。
案例七:违法广告处罚案
【案情简介】2009年7月,成都某媒体发表题为“中国治糖新通道正式进成都” 的报道,该报道中称:“世界上首个动植物合成胰动素类药——超越促泌剂、增敏剂、苷酶抑制剂、胰岛素的糖尿病治疗第五类双瓜糖安胶囊宣告诞生!由于该药突破性实现直接针对深层致病因子,通过排出胰岛、血液、脏器糖毒,拯救胰岛——逆转胰岛硬化,恢复胰岛自身分泌功能,消除胰岛素抵抗,从而平稳安全降血糖、根本防治并发症,因而被选为中国治糖新通道的标准用药。
”与该报道及广告相呼应,双瓜糖安胶囊在成都各零售药店等场所上市并开展“免费捐赠”
和“购药补助”等“大型关爱活动”。
2009年7月17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双瓜糖安胶囊实施暂停销售的公告”(川食药监市〔2009〕55号),公告中指出,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来函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测表明,广西GX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瓜糖安胶囊”在药品广告宣传过程中,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疗效承诺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公告中对该违法药品广告作出以下处理:“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暂停广西桂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瓜糖安胶囊”
在我省辖区内销售。
省内各药品经营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双瓜糖安胶囊”。
各市(州)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进行销售附件中所列药品的企业,责令其暂停销售,对拒不执行的进行封存扣押并抽验。
”
被暂停该药的销售后,广西GX制药有限公司于8月7日在《成都商报》上刊
登了更正启事,8月11日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了解除暂停销售的书面申请。
2009年8月14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问题与思考】
请分析该违法行为。
【案情分析】违法药品广告泛滥是目前药品市场导致用药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1月发布的通告,2008年6月至12月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24565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1532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15196次。
药品广告违法行为有很多种,相应的处罚措施也不同。
本案例中,“双瓜糖安胶囊”广告宣传存在着“任意扩大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事实,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1条规定进行暂停销售等处罚,并在广告主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发布更正启事)后,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措施及时、得当。
案例八:网上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2006年,林××在互联网上违法开设了“中国国防肿瘤医院”网站。
2007年5月该网站被关闭后,林××又利用其他地区互联网接口,再次开设了一个与以上网页内容基本相同的网站。
利用上述网站,林××以伪造的“河北省国防医院”和“国防肿瘤医院”名义,大肆宣传两种抗肿瘤药品的用法、用量和疗效,并留下联系地址和传真、电话。
同时林××先后承包位于石家庄市区的“河北省国防建医院”和某部队门诊部的“肿瘤科”,以合法的医疗机构作掩护,雇佣专人在“肿瘤科”内向全国各地电话联系购药的患者提供“用药咨询”,进一步诱骗患者。
待患者将购药款汇至他们指定的银行账号后,再利用特快专递为患者邮寄药品;也有少数外地患者直接到林××承包的“肿瘤科”上门购药。
2008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和长期密切的跟踪,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当地公安分局对涉嫌销售假药的门诊部进行了查处,当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药品交易的违法人员1名,现场查获利用特快专递邮售假药的票据100余张及部分药品。
据初步统计,从2006年7月27日至2008年3月4日,林××已向全国26个省市的448名患者邮售总金额高达89万余元的假药。
【问题与思考】
请分析该违法行为。
【案情分析】违法利用互联网站宣传、销售药品,已成为很多违法分子销售假劣药品的手段之一。
象这种挂靠合法医疗机构内的专科门诊从事药品交易,利用网站伪造知名医院名义,以邮寄等方式销售药品的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强和隐蔽性。
违法网站关了又开,在监管中也很难查处。
近两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公告”中曝光的违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邮政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协作监管,另一方面也法网站,多数是这种情形。
对这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宣传和销售药品的行为,一方面需要药品监督需要通过加大宣传等措施,使消费者对网上药品信息有足够的判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