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模式的转换和改革
浅谈传统侦查手段的创新与发展

大大加强。这些科技 手段相 比于传 统侦
刑 侦 基
查手段 , 案效 率大大提高 。进 而 , 破 侦查 础 工 作 是 传 人员也越来越依赖科技 手段这个破 案捷 统 侦 查 手 段
径 ,不愿意去做需要付 出大量工作 的传 赖 以 发 挥 作
在 统侦查 工作 ,使得近 年来 传统侦查 手段 用 的基 石 。
调控 面窄量少 , 做不到底数 守, 刑侦基础工作薄弱 , 严重 制约 了传统 现场勘查 ,开展工作 的基础 信息很多 由 作浮 于表 面 ,
情况 明, 刑嫌人员常常发现不 了、 控制 侦查手段 的使用 。另一方 面伴 随着科技 刑侦部 门提供 ,如涉案手机 和涉 网信息 清 、 因此对案件相关 信息 了解不够 。刑侦 不住 , 很难将犯罪 活动控制在预谋 阶段 。 手段 的广泛使用 ,一些单位 和侦查人员 等 , 存在很多漏洞 和 过分依赖这些科 技手段破案 ,不愿意再 部 门 为这 些 部 门提 供 了相 关 基 础信 息 阵地控制工作比较薄弱 , 使用传统侦查手段 , 长此 以往 , 这些手段 后 , 也只能等待结果 , 不能掌 控技术侦查 空 白, 许多行业 和阵地还没有真正管控起 必将呈现被荒废 的趋势 ,传统 刑侦经验 的方向 , 经常造成部 门间工作 的脱节。 来。 由于这些 “ 短板” 的存在, 不能够很好地
刑侦 基础业务是整个公 安刑侦工作
任不 明确 , 奖惩不到位 的情 况 , 使参战 业 化 、 力 化 、 织 化 特 征 , 别 是 “ 广 的 根 基 ,是 促 进 传 统 侦 查 手 段 发 挥 更 大 致 暴 组 特 有 人员 积极性得 不到很好 的调 动 ,致使侦 泛社会影 响的案件 ” 频繁 发生 ,“ 黑恶有 的 打击 效 能 的 基 石 。 查手段实施 的不 到位 。有些人员责任 心 组织 犯罪” 于活跃期 ,新型犯罪 ” 处 “ 不断
我国侦查模式发展历程

我国侦查模式发展历程
中国的侦查模式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司法制度。
在古代,王朝统治者设立了特别机构来处理犯罪和调查案件,这些机构负责侦查和审判犯罪嫌疑人。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的侦查模式也在不断演变和改进。
在清朝时期,官方建立了类似于现代警察局的机构,专门负责侦查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
这些警察局开始引入科学方法和技术,如指纹识别和侦察技术,以提高侦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中国共产党建立后,侦查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提高。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建立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专门机构,负责反间谍工作和网络安全等领域的侦查工作。
同时,中国也逐渐引入了先进的侦查技术和手段,如监控摄像头、电子取证等,以适应现代社会的新形势和技术发展。
当前,中国的侦查模式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包括侦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开展犯罪侦查工作,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正司法。
同时,中国也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分享经验和情报,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活动。
总体来说,中国的侦查模式发展历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积累和不断创新。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侦查模式也在不断完善和提升。
在未来,中国将继续加强侦查工作,积极应对新挑战,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我国刑事侦查工作改革路径之微探

我国刑事侦查工作改革路径之微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侦查工作也在不断改革进步。
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必须深入探讨刑事侦查工作的改革路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微探,包括完善刑事侦查制度、加强技术手段应用、提高刑侦人才素质和加强执法监督。
一、完善刑事侦查制度刑事侦查从业人员要全面实施证据法和审判程序法的规定,保障侦查程序公正、合法、权益维护。
同时,要尊重人权,保护被侦查人的隐私,认真审查调查措施,特别是在高压力任务中,缓解从业人员的身心压力,提升刑侦质量,加强司法公正。
完善刑事侦查制度可以保障刑事侦查人员的正当利益,树立公正权威的法制形象,也可以确保罪案侦查能够得到更好的质量保障,是刑事侦查改革的首要任务。
二、加强技术手段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刑侦技术日益成熟,只有增强刑侦科技应用能力,才能更好地发挥科技优势,保障刑事侦查的精准度和工作效率。
刑侦技术手段包括计算机科技、物理科技、化学科技等方面,在侦查工作中广泛运用,成为现代刑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该建立健全科技前沿刑侦研究机构,加强技术力量的建设,配齐技术设备和维护保障,加强技术人员培养和选拔培训等措施,使刑侦科技能够更好地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三、提高刑侦人才素质刑侦工作涉及到司法程序、人性心理等方面,需要从业人员不仅具备过硬的专业素养、严密的思维逻辑,更需要具有高度的求知欲和完善的道德品质。
刑侦人才培养不仅面向涉及刑侦的各个相关专业领域,而且必须具备多学科交叉的特点,如法律、心理学、计算机等领域的知识。
对此,需要制订国家标准,以后生产标准化的人才,针对境内的不断发展的罪案,针对不同的罪刑,制定针对性培训,更好地提高刑侦人员素质。
四、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司法公正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制定,还需要依法依规地监管区公安机关和从业人员,落实宪法赋予权限、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打牢法治基础、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等。
保障刑侦程序权、重视刑事被告权、保护侦查查询人权等方面。
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模式的转变

【侦查研究】收稿日期:2018-09-03作者简介:王祥(1996—),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 本文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年课题“新时代大数据视域下侦查思维方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8XKZTHY19)阶段性研究成果。
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模式的转变*王 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600)摘 要: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模式具有侦查对象全景化、侦查体制一体化和侦查方式算法化等特点。
在内外因的作用下,侦查机关转变传统侦查模式成为必然选择。
这种转变主要发生在从个案分析到整体分析、从回溯型侦查到预测型侦查以及从“人、案”侦查要素到“人、数、案”侦查要素三个方面。
在此背景下,侦查人员可以通过犯罪数据搜索、犯罪数据碰撞、犯罪数据挖掘、犯罪嫌疑人数据画像和犯罪网络分析等方式开展侦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侦查时,公安机关还应当着力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机关内外数据共享机制以及强化侦查工作与大数据技术的深度融合,以进一步完善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模式。
关键词:大数据;侦查模式;转变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19)02-0086-06DOI:10.16478/ki.jbjpc.20190401.0032019 年 3 月第 2 期March 2019 No.2北京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一、引言2008年9月,《自然》杂志首次提出大数据概念[1],随后麦肯锡咨询公司对大数据进行了初次定义。
[2]我国则于2015年8月正式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了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
大数据的出现深刻影响了社会发展,成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增长点。
随着海量数据的积累、数据存储和管理技术的革新以及信息化侦查理念的不断深入,大数据已经具备运用到侦查实践中的条件,其对小数据时代的革命性发展也推动了传统侦查模式的转变。
侦察模式分析研究

从侦查模式的演变过程和发展历程上说,先后经历了一般侦查、技术侦查、网络侦查的3个“传统侦查模式”阶段和数据侦查的“现代侦查模式”阶段。
传统侦查模式往往通过走访调查、现场勘查、查询定位等手段,发现犯罪嫌疑人线索,收集有关证据,逐步确定嫌疑人,每个环节相对独立,可以实施分步骤、分警力进行操作,具有同时实施的可能性。
但是由于犯罪分子和办案人员信息的不对称,侦查活动往往过于被动,具有一定的依赖性。
而现阶段的数据侦查模式则是将传统手段与大数据充分融合,“由数据到人、由数据到案”,更加追求充分实现侦查环节上的合成,从而达到侦查效益质的飞跃。
当前,我们生活在一个触物留痕的时代,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够通过数据的形式记录下来,大数据的预测功能突破了很多传统侦查模式的限制,通过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可以准确掌握犯罪的各个因素,使得我们对犯罪活动的发生取得了一定的主动权。
可以说,数据作为最重要的基础性资源,在当今社会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掌握了数据就能把准社会治理的脉搏。
因而,在大数据背景下,数据侦查应运而生。
从外部环境看,当前,我市治安形势整体相对平稳,出现的新型犯罪手段更多地依托大数据,更加趋向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隐蔽化,面临更加严峻和复杂的局势,为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和挑战,数据侦查模式的应用推广势在必行,他不但能够达到“无中生有,一生无限”的良好效果,而且很大程度上能够帮助我们更加合理地优化警力配置,科学预防犯罪,做好社会治理,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向前发展。
国家也从各个层面给予我们支持,无论是在统筹协调方面,还是硬件支持和人才培养方面,都给了莫大的帮助。
从内部环境看,去年我局加大投入力度,在6月份建成了大数据合成研判作战中心,购置符合要求的硬件设施,构建了大数据支撑下的信息合成作战体系,对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完善了大数据侦查模式路径,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精干高效、符合实际的机制,为数据侦查提供了实体基础,并初步培养了一批具有数据操作和分析能力的警力队伍,通过大数据侦查,有效盘活了警力资源,为我们提高工作效率、打击犯罪、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论“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及其转变

论“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及其转变刑侦03级侦查四班谭欢内容摘要: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以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人的口供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
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
整个刑事侦查程序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进行的。
关键字:由供到证由证到供转换口供一、现行侦查模式分析长期以来,我国受封建专制主义纠问式诉讼的影响,缺乏甚至根本没有控辩式的侦查观念,在这种封建主义诉讼观念之影响下,秘密侦查、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现象较为严重,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应属“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但从近两年的实践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以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人的口供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
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
整个刑事侦查程序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进行的。
实际部门把这一侦查模式形象的比喻为“挤牙膏”,挤一点查一点,挤多少查多少。
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形成与我国侦查工作的现实条件紧密相联,与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发的水平相适应。
我国侦查机关和队伍无论是在机构建制、人员素质,还是技术装备、办案经费上都无法与西方国家相比。
而刑事犯罪在新的形势下所呈现的高智能、高隐蔽性及我国处于转轨时期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我国侦查机关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无法摆脱口供主义的影响,通过其他途径难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
在侦查任务繁重,群众法律意识里惩罚犯罪的要求远较保护人权的要求强烈的条件下,侦查工作人员只好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查证案件事实也就在所难免了。
此外,司法投入不足及我国侦查技术研究的相对滞后,也使侦查人员收集罪证面临着现实的困难。
论我国侦查模式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制现 代刑 事犯 罪, 彻底转 变侦 查工 作疲 于应 付 的被动 局 面。 1我国使壹援式体系的现状。 目前 ,我 国侦 查 模 式体 系 以 “ 案 到 人 ” 的侦 查 模 式 为主 , 从 人 到 从 “ 案 ” 查模式 为辅, 侦 长期 以来, 侦查 机关应 对违法犯 罪, 惯用着 前种 侦查模式 , “ 案到人 ”侦查 模 式是指 : 件发 生后 , 查机 关对 发生 的案 件展 开侦 查, 从 案 侦 现 场勘验 , 询问证人 、被 害人, 搜集 信息, 从而确 定犯罪 嫌疑人 , 过讯 问犯罪 通 嫌 疑人, 出更 多的证据 , 得 最终破 获 案件 。这 种模 式带有 明显 的滞后 性, 在 其 发 案少 , 罪简单 , 会约 束力 强 的时期 发挥 了 巨大作 用 。但 随 着经济 的 发 犯 社 展 、社 会的进步 , 罪也发 生了 巨大的变化 , 犯 呈现 出了明显 的时代特 征和现 代 化趋 1势 。在 长期 的 “ 从案 到人 ”侦 查模 式指 导下, 查 工作 出 现 了任 侦 务繁重, 人力资源 匮乏的现象, 让刑侦部 门顾此失彼, 对案件 的侦破工作 陷入 急 功近 利 的误 区 。许 多侦 查员注 重快速 反应 围追 堵截, 敢于 同犯罪 分子面 对面 真刀真 枪生死 相搏 , 却不 愿或不 注 重开展深 入细 致的 群众工 作 、刑 事基础 工 作 。因而, 国刑事 基础 工作普 遍 出现 了情 报资料 收集 不全 面、作用 效 果发 全 挥不好, 事特请物 件管理 不规范, 刑 刑嫌 调控和 阵地控 制没能 全面展开 等令人
理论广 角
I ■
论我 国侦查 铭
保定 0 10) 70 0 ( 中央 司法警 官学院 河北
[ 摘 要] 国正在 进行 一系列 司法 制度体 制改 革, 我 矶建 国 以来一直 沿用 的传统 的侦查 模式 体系在 口益 繁重 的案件侦 破任 务面前 呈现 出了打不 胜打 、防不 胜防 、疲 于奔 命 、浮 于应 付 的 被动 局 面 。 因此 对侦 查 实践 中 与 侦查 模 式相 关 理论 的 研 究变 得 尤 为重 要 。 本文将就 如何在现有 的投入 下构建并采 用符合 当前对敌 斗争需要 的侦查模 式体系, 以最大 限度降低破 案成本, 获得最佳 的侦查效益 , 有效遏 制我 国犯罪 激增I 升 级 的凶猛 势 头等 问题 做 深入 研 究 。 [ 关键词] 侦查模 式 体系 构建 完善 中图分类 号 :N 7 T91 文献 标识码 : A
两种侦查模式的建构和完善

透无处不在 的今天,侦查才处于这样一个发展阶段:即构建和完善两种侦查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所 谓两 种侦查 模式 ,是 指传统 的专 案侦查 模式和 当前在侦 查实 践 中 自发形 成并 不断推 广 的并 ( )案侦 串 查模 式 。信 息化 背景 下 ,这 两种模 式于 案件侦 查是 并行 不悖 、等量 齐观 的 。之所 以说是 当务之 急 ,是
一
般 性抢 劫 、诈骗 案件 等小 案 的侦破 中,效 果较好 ,既符 合 科学 配置 警 力 的原则 ,又提 高 了破案 效 益,
尤为 重要 的是 它顺 应 了时代 发 展潮 流 ,突 出 了信 息在 侦查 破案 中的作 用 。很 明显 ,这 种侦 查模 式与 专 案侦 查 中的 并案侦 查 性质 上有 着截 然不 同的 区别 。传 统上 并案 侦 查作 为 一种 并案 手段 是基 于专 案侦 查 扩大 战果 需要 而 由侦查 员在 专 案侦 查过 程 中临时 加 以应用 的一种侦 查 手段 ,缺 少机 制 的支 持 ,也不 具 有普遍 性 , 即这种 串 并案件 并 不是 出现 在 了每个 专案 抑或 是大 部分 案 件 的侦 查 中。此 外 ,专案 侦查 中 使用 的并 案侦 查容 易受 到办 案人 员信 息 量 的限制 ,是 以侦 查 员个人 对 本地 区或 是其 他地 区发案 情况 了 解为 基础 的 ,没有 信 息系 统的 支持 ,其 局 限性是 不 言而喻 的。将 并案侦 查 作为 一种 独立 的与专 案侦 查 相 互 区别 开来 的一 种侦 查模 式 ,意 指从侦 查 启动 阶段 就遵 循 串并案 件 的要 求 ,按照 串 并案件 办案 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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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模式的转换和改革当前,我国正经历着历史性的变革,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引起人们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的转变。
这一社会现象在刑事侦查领域里反映强烈。
侦查人员对证据的调查和运用,随之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对各种言词证据的收集、调查和运用,出现了“三难”和“三多”。
“三难”即通知人们到案难,到案以后说实话难,再令其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证就更难;所谓“三多”是指证人翻证的多,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多,作案不留证据,留下证据毁灭的多。
长期以来,刑事侦查工作深受“口供主义”的影响,把证据的收集和案件事实的认定,总是寄托在口供、语言或被害人的揭发上。
可是,在市场经济下的“人”在变,各种人证是靠不住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是多变的。
面临各种新的变化,作为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必须要审时度势,认真思考,对传统的侦查模式必须进行深入的改革。
我国1996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这一新的规定不仅仅是辩护制度的一大改革,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导致我国侦查模式、侦查程序、侦查体制的重大变革。
长期以来,我国受封建专制主义纠问式诉讼的影响,缺乏甚至根本没有控辩式的侦查观念,在这种封建主义诉讼观念之影响下,秘密侦查、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现象较为严重,使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侦查模式难以贯彻执行。
因此,《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侦查模式的转变势在必行。
一、现行侦查模式分析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应属“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与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精神是一致的。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43条还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这明确了法律对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的严厉否定。
但从近两年的实践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反贪案件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以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人的口供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
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
整个刑事侦查程序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进行的。
实际部门把这一侦查模式形象的比喻为“挤牙膏”,挤一点查一点,挤多少查多少。
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形成与我国侦查工作的现实条件紧密相联,与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发的水平相适应。
我国侦查机关和队伍无论是在机构建制、人员素质,还是技术装备、办案经费上都无法与西方国家相比。
而刑事犯罪在新的形势下所呈现的高智能、高隐蔽性及我国处于转轨时期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我国侦查机关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无法摆脱口供主义的影响,通过其他途径难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
在侦查任务繁重,群众法律意识里惩罚犯罪的要求远较保护人权的要求强烈的条件下,侦查工作人员只好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查证案件事实也就在所难免了。
此外,司法投入不足及我国侦查技术研究的相对滞后,也使侦查人员收集罪证面临着现实的困难。
群众普遍不愿作证,不愿涉讼的现象比较严重。
诸如此类的实际困难,都成为我国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得以形成的外在因素。
值得一担的是,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里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但深受口供主义影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判时没有被告人口供通常不敢下判,这更使得侦查人员即便是在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时,也竭力获取被告人口供。
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自身的特殊性,也是导致我国刑事侦查中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
首先,贪污贿赂案件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不少是领导干部,在中国官本位观念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不涉及其自身利益时通常不愿作证,老百姓因害怕报复往往不敢作证。
并且,这些犯罪嫌疑人往往关系密,保护层厚,有着盘根错节的反侦查信息渠道和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这也给反贪人员收集其他证据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其次,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通常有显露的犯罪现场和明确的被害人的刑事案件相比,检察机关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往往行动隐秘,不留痕迹,即所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这更使反贪侦查人员客观上不得不重视口供。
最后,反贪贿赂犯罪往往涉及到会计、审计、证券、金融、外汇等专业性的业务领域,在我国会计制度极不严格,资金管理比较混乱,反贪侦查人员知识和能力不足又缺少细致的专业分工的情况下,收集其他证据还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
所有这些在收集其他证据方面遇到的现实困难都迫使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控人员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力图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突破案件。
总之,我国现行的侦查模式可概括为“从供到证”,即口供本位。
其特点有五:一是深受口供主义的影响,采取“无供不定案”的惟口供主义;二侦查过程秘密进行,缺乏侦控对抗;三是“三对口”的定案方法,即犯罪嫌疑人承认,两个证人证明,就万事大吉了,以拿口供找证据为中心展开侦查;四是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诉讼进行中翻证翻供普遍存在;五是侦查中的“夹生饭”较多,大部分案件经不起诉讼程序和历史的考验。
二、转换侦查模式势在必行传统的侦查模式的弊端和危害决定了必须要破旧立新。
旧侦查模式的弊端和危害有四:一是它违背了刑事诉讼的规律和原则,违背了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即物质第一,意识第二的原理,使案件的质量没有了物质保障。
任何一个案件只有建立在扎实可行的实物证据的基础上,才能成为铁案。
仅凭张三这么说,李四那么说就定案,显然其质量不能得到保证。
二是历史经验和侦查工作长期以来的成功或失败的教训都告诫我们口供主义害死人。
因此,《刑事诉讼法》把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作为我国证据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加以规定。
三是在刑事诉讼中以口供等言词证据作为定案的惟一根据,从而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和审判,是一种危险的做法。
因为被告人或证人一旦改口,案件必然卡壳,诉讼程序必然走回头路。
大量的实践已经证实,以口供为中心或只靠言词证据定案,必然造成诉讼成本浪费,甚至冤假错案丛生。
解决这个问题惟一的办法,就是要转变侦查模式,要从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传统观念转变到物证是证据之王上来。
四是这种侦查模式必然会侵害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口供主义之下所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刑讯逼证、致伤致残、致死人命时有发生的情况,不能不使我们想到,传统的侦查已经发展到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否则,它必然成为推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实现司法现代化的绊脚石。
侦查模式的转换是由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所要求的。
在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制度下,逼取被告人口供是全部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
这种专横而又野蛮的诉讼制度引起了大批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的鞭挞。
于是,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率先在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废除刑讯,刑事侦查模式实现了由供到证的初步转换。
随后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又将产生于英国中世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加以吸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从而使刑事侦查模式实现了由供到证的彻底转换。
1966年6月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裁决确立了米兰达规则,规定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告知其享有沉默权,从而使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再次得到有效限制。
同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吸收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一项基本内容,要求世界各国予以遵守。
该公约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现正等待全国人大批准生效。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甚至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势在必行,这一发展了的形势,必然导致侦查模式的改革和转换。
转换侦查模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
如前所述,从立法上考察,我国的侦查模式应属于“由证到供”,我国侦查实践中过分倚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做法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
并且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语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过于倚重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各种人证,必然要导致刑讯逼供。
通过刑讯而获取的证据,迟早是要翻案的。
如果因过于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引起刑讯逼供,使真正的犯罪分子仅仅因侦查人员的过错而逃脱法律制裁,这显然是违反侦查的初衷的。
从这一角度讲,我们也应尽早实现侦查模式转换。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破案率,必须转换侦查模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际关系和科学技术都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特别是在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中,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关系密,保护层厚,逃避侦控的能力强,过早讯问犯罪嫌疑人会打草惊蛇,必然导致毁灭证据、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托人说情、逃跑等妨害诉讼的行为,给侦查工作带来阻力和障碍。
相反,采用由证到供侦查模式,先取证后控制犯罪嫌疑人,通过讯问核实其他证据的真伪,这样就可以大大侦查和反侦查的矛盾冲突,从而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率。
刑事审判的实践告诉我们,许多案件的被告庭上翻供,并指责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常常使侦查机关非常被动。
从这一现实考虑,我们也应转换侦查模式。
转换模式更是保护人权的迫切需要。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瓮中保障问题,根据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已经提到了党中央和国家的议事日程,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我国刑事侦查中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在国内外造成了很不好影响,这与司法实践中被告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是不无关系的。
此外,案件侦查的结果,总会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被证明是冤枉的,过早地采用刑讯的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会给其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给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不便,破坏侦查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从改变政法机关的形象,使人民群众放心、满意方面考虑,转变侦查模式也势在必行。
三、从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口供本位是指侦查的过程中以收集口供、语言等言词证据为主的侦查方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有五方面:一是侦查活动的中心是拿口供,其指导思想是以口供主义为指导,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就万事大吉;二是侦查程序的启动或强制措施的适用,并没建立在一定的证据基础上,只要有了犯罪的线索或一定的举报,就启动各种强制性措施,采用先抓人后取证的侦查方法;三是定案的模式和标准按照“三对口”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