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方双轨侦查模式
侦查制度比较

在美国,一般刑事案件从被害人、目击证人、知情警官向主管官员控告时就可以进行侦查。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以及某些州的法律规定,警官有权在公共场所临时扣留他所怀疑 的行人车辆,询问该人的身份和当时行为,并且可以对其进行拍身搜查。对于重罪的现行犯,私 人和警察都可进行无证逮捕,部分州甚至允许警察在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无证逮捕非现行犯。
(4)主要由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对警察的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司法抑制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也建立了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制度,但这种司法抑制主要 来自于预审法官,有些国家还来自于检察官。 (5)审前羁押比较普遍,保释适用率低 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重视羁押对于侦查工作的积极意义,基于查明案情的需要, 大陆法系审判前羁押的目的不仅在于保全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以防止其逃跑 或隐藏,更重要的是为了保全证据,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毁灭,隐藏实物证据或 者对于证人实施不当影响,甚至是与同案犯串供。
(二)侦查程序中侦辩双方力量的悬殊性
如前所述,法律赋予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力过于强大,而犯罪嫌疑人的防卫权相
对弱小。虽然我们不宜盲目照搬别国做法,但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无视现实存在的种种
弊端而对法律改革无动于衷。目前,世界各国之间诉讼模式正呈融合之势,都努力在打 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侦查目的之间寻求着某种平衡。目前,我国诉讼中较大幅度地融
侦查制度比较
604寝室
侦查制度分类
中国学术界普遍将侦查制度分为三类: (1)英美法系侦查制度 (2)大陆法系侦查制度 (3)社会主义法系侦查制度
英美法系侦查制度
受当事人主义诉讼观念影响,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模式表现出明显的弹劾式 特点。英美国家强调侦查活动的基本内容是国家侦查机关与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作 为平等的当事人有对立有抗争。主张法官以第三者身份介入侦查阶段,监督,制 约侦查活动的进程,采用双轨制的侦查模式。
侦查阶段控辩平等之思考

关的工作 , 这与我们长期 以来一直坚持 以惩罚犯罪为首要 目 标的价值观念是分不开 的 因此这一阶段 的控辩关系体现 “ 一
边倒” 的特点 , 具体表现在 :
( ) 侦 查 机 关 的 权 力 规 制 较 少 一 对 由于 犯 罪手 段 的多 样 化 , 事案 件 的复 杂性 , 了能 够 有 刑 为 效 地 追 究 犯 罪 , 需 要 赋 予 侦 查 机关 越 来 越 多 就 , “ 青 权 力 的人 们使 用 权 力 一 直 到 遇 到 界 限 的地 方 才休 止 , 力 权 的加 大 必 然会 增加 公 民权 利 受 侵 害 的危 险 , 于是 侦 阶段
言第 三项 侧 重 了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的权 利 保 护 , 无罪 推 被 将
定原则写进《 刑事诉讼法典 》 这意味着 , 。 直到提 出并确认有
罪的证据之前 , 被追诉人应被认为无罪 。 因此在侦查 阶段 , 犯 罪嫌疑人享有保持沉默和不被强迫 自证 的权利 。
( ) 美 法 系 二 英
而 言 , 证 据 的取 得 和 掌 握 的重 要 阶段 , 查 阶段 的 控 辩 平 等尤 为 重要 。 我 国 目前 由于侦 查 权 力 过 大 , 罪嫌 疑 人 权 对 侦 但 犯
利 受限制较 多, 在控辩关 系上体现 出“ 一边倒” 的特 点。因此应 当对侦查机 关的权力进行合理规制 , 予犯 罪嫌疑人更 赋 多的诉讼权利 , 从而缩小二者之间的差距, 以达到侦查 阶段 实现控辩平等的要求。 [ 关键 词] 控辩平等; 无罪推定; 检察监督 [ 中图分类号] D9 5 2. 2 [ 文献标识码] A
一
义务 。在英国 , 警察有义务将其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和制作的 全部材料进行记录和保存 , 其在之后 的‘ 次展示” ‘ 二次 初 和 第 展示”中不仅有义务展示其准备在法庭 上使用 的有利于控方 的材料 , 而且有义务展示其不准备使用而可 能有利于辩方的 材料 。
两大法系刑事侦查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两大 法 系刑 事侦查模式的 比较与启 示
陈
( 华中师范大学
中 图分 类 号 : 9 D1 6 文 献标 识 码 : A
敏
湖北・ 武汉 407 ) 309
文 章 编 号 :6 2 7 9 ( 0 9 3 — 2 — 1 1 7 — 8 4 2 0 )3 2 6 0
的侦查 手段多种多 样 , 而犯罪 嫌疑人 面对 不断翻新 的侦查方式疲
查活动的隐密性 , 侦查机关还可 以采取不为犯罪嫌疑人知 晓的手段
开展侦查活动 。与此相对 , 犯罪 嫌疑人一旦被侦查机 关锁 定 , 就可
于应付 ; 侦查 机关 的侦查行 为缺乏 约束 , 而犯 罪嫌疑人 受制 于侦
查机关 , 自身无 法对其进行 必要的 防御也 无法借 助律 师进行防 其
系在侦查模式 的选择上显得非常谨慎 , 冀望在保障人权 和打击犯罪
之间找到平衡的支点 。对大陆法 系职权 主义的审 问式侦查模 式和
英美法系当事人 主义 的弹劾式侦查模式的 比较分析 , 助于我 国侦 有 查模式的改革 与完善 。
仅集 中体现了法治国家对人权 的保护 和对抗 制诉讼 对于国家司法
方的监督而充满了任 意性, 其侦查权力 的扩张也进一步增加了犯罪 嫌疑人受到国家追诉 的风险。
基于此种顾 虑, 我国开始吸收英美法系国家采取 的弹劾式侦查 模式的有益养分 , 寄望 以此来弥补审问式模式的不足 。19 9 6年修 订 的 刑事 诉 讼 法 的相 关 规 定一 定 程 度 上 体 现 了弹 劾 式 侦 查 模 式 的 运 用, 该法第 9 6条规定 ,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
查、 起诉 、 审判和执行 四个 阶段 , 侦查 最大特征在 于 : 对于审判而 相
中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之比较

二、 与美 国相 比我 国侦 查阶段 律师 调查 取证权 存在 的不 足
从前 文论 述可 以看 出, 我 们 国家和美 国对于律 师在侦 查阶段
规定, “ 辩 护人 收集 的有关犯 罪嫌疑 人不 在犯罪 现场 , 未 达到刑 事 调 查取证权 的规 定都有 一些共 同 的做 法 , 即都赋予 了律师在 侦查 责任 年龄 , 属 于依 法不 负刑事 责任 的精 神病 人 的证据 , 应 当及 时 阶 段享有 该权 利 , 包括 自主 调查取 证权 和 申请调 查取证 权 。 不同 告知 公安机 关 、 人 民检察 院 。 ” 从这 一 法条 也可 以看 出, 法 律是 赋 的是 , 由于诉 讼 结构 以及对 实体 正义 和程序 正义 的追 求的不 同 ,
义, 在 审判 阶段 又 向着 当事 人主 义 的改革 方 向发展 , 那 么必 然会 为当事 人调 查取 证 , 甚至 是衡 量其是 否尽 职 的一个 重要标 准 , 这 造成控 辩双 方在 掌控证 据信息方 面 的严 重不 对等 , 从而造成 形式 得益于 美 国 的立 法 赋予 了辩 护律 师较 为丰富 的调 查取 证权 的保
护 律 师在侦 查阶 段仍 然是 没有调 查取 证权 的 。 但是 , 新刑 诉法 将 模 式下 ,被 追 诉人及 其辩 护律 师与 侦控 机关 享有 同等 的诉 讼地
律师在侦 查 阶段 的地 位 , 从先前 的“ 犯罪 嫌疑人 的法律 咨询者 ” 转 位 。
变 为“ 辩 护人 ” , 那么 , 律师在 侦查阶 段既然 是辩护 人 的身份 , 享 有
的调查 者 , 私人 聘用 的律 师可 以雇佣 私人 侦探 。可 见 , 在实 行当
侦查原理体系

侦查原理一、侦查原理体系的层次性作为侦查原理,目前侦查学教材都编入了“物质交换”和“同一认定”两原理。
这两个原理的专属性基本上取得了一些共识,但其普遍性还有争议。
比如,有论者认为,同一认定原理是贯穿于刑事鉴定、侦查认识和司法证明的原理,可以叫做“广义同一认定”或“大同一认定”或“人事同一认定”(以人大的何家弘为代表);而另一些人则不赞同,认为司法证明中的案件事实是历史事件,没有同一认定的条件。
刑事案件更无法重演,侦查结论并无参照和比较的对象,无法同一认定(以公大的郝宏奎为代表)。
有学者认为,可以把侦查原理分为自然性原理(“物质交换原理”、“同一认定”原理)、社会性原理(“人文关联”原理、“个体心态”原理)、活动性原理【派生出“案件再现”原理(派生出“案侦局限”性原理)】三个层次。
下面一一进行介绍:(一)侦查自然性原理1、物质交换原理物质交换原理是20世纪初法国侦查学家艾德蒙•洛卡德提出的。
其含义是: 在外力作用下,两种以上物体相互接触、摩擦、碰撞,会引起其接触面物质成分的相互交流和变化。
犯罪事件发生时,也会在作案人、犯罪现场和被害人之间形成物质交换现象。
有物质交换,也就有能量交换和信息存储。
侦查收集物证等材料, 实际上是读取其中的证据信息。
因而,有人认为该原理表述不够准确,应该将之称为“信息转移原理”(刘品新)。
犯罪交换物是现场勘查的对象,物质交换原理强化了侦查中的采痕取证意识, 尤其是侦查员收集微量物证的意识。
这使立足于发现犯罪痕迹的刑事采痕技术不断得到提升,因而交换原理是现场勘查的依据,也是进行物证鉴定的理论根据。
2、同一认定原理同一认定原理是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引进我国的。
它是检验案件受审客体与被寻找客体是否一致的理论与方法。
现场发现的物证是“被寻找客体”,侦查发现的被怀疑物是“受审客体”。
当然,同一认定不限于物,还有对人的辨认之类的。
广义论者将同一认定归纳为鉴定和辨认两种类型。
辨认型的同一认定,用经验检视方法就可认定。
第四章 侦查模式论

第二节 我国的侦查模式
一、侦查主体的排他性 二、侦查阶段的独立性 三、侦查阶段的保密性 四、侦查手段和强制性措施的适用缺乏监督制约 五、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节
我国侦查模式的改革
一、改革应当把握的原则 1、正确把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相互关系 2、正确处理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3、正确对待司法背景对侦查模式的影响 二、改革的目标 1、建立司法审查和司法授权机制,适当限制侦查机
第四章
侦查模式论
对于关心两种制度到底哪个更公正的人 来说,有位学者的一番话也许能带来启发。 经过长期和深入的研究,那位学者说,如果 他是无罪的,情愿在大陆法系的法院接受审 判,但如果他是有罪的,则会选择普通法。
第一节
单轨制侦查与双轨制侦查
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和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分 别对应于英美法系双轨制侦查和大陆法单轨制侦 查。 一、双轨制侦查 英美审前程序中同时存在两种取证活动:一 是警察代表政府进行的收集证据的活动;一种是 被告人在辩护人的帮助下进行的收集有利于自己 的证据的活动。 二、单轨制侦查 突出特征是程序运作的单向性、职权性。体 现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控制犯罪而拥有较大的权 力; 2、侦查机关行使权力时有较大的自由,侦查权的行 使缺乏有效的司法控制是其显著特征; 3、限制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被告人及其辩护 人的参与和防御活动不过是侦查活动的必要补充,是防 止被告人地位恶化的必要保障。 三、两种侦查模式的效果 单轨制侦查倾向于控制犯罪,具有预备裁判性、权力 集中性和单向的职权调查性的特征,因而具有较强的事 实发现能力和较高的侦查效率,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 了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双轨制侦查构造则倾向于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强 调侦查的审判准备性、权力分散性和当事人主义的双向 调查性,符合正当程序的理念,但过于注重侦查控制机 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事实真相的发现和侦查效率。
权利与权力之间--侦查双轨制和单轨制实质分析

第18卷第2期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8No.2 2017年3月JOURNAL OF BEIHUA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Mar.2017□法学研究权利与权力之间————侦查双轨制和单轨制实质分析张鹏莉游鹛[摘要]双轨制侦查和单轨制侦查是侦查模式的基本分类,一般认为单轨制侦查是只有国家机关才拥有侦查权的形式,双轨制侦查则是国家机关和特定的个人都拥有侦查取证权利的模式。
将侦查和调查涵括为调查取证活动,从实施主体、可采取措施范围、条件、限制等方面进行比对分析,认为单轨制侦查和双轨制侦查实际上都是“双轨”,只是不同国家侦查体系下两轨的宽窄不同。
进一步比较分析,两种侦查体系下,国家机关所拥有的调查取证权范围相差不大,在更注重人权保障的国家,对国家机关的该权利限制较多,强制性侦查行为的实施多需中立的第三人审批。
而两种制度下特定的私人主体都拥有基础的调查取证权,主要区别在于主体的范围、可以采取的措施以及实施措施的条件、限制等。
在双轨制侦查国家拥有调查取证权利的私人主体更广,权利范围更大,条件和限制更少。
[关键词]侦查单轨制;侦查双轨制;调查取证[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101(2017)02-0064-08[收稿日期]2016-10-15[作者简介]张鹏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研究;游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北京100088)对于侦查模式的分类,以可以采取调查取证主体的不同分为双轨制侦查和单轨制侦查。
在英美法系国家,包括警察、检察官、私家侦探、律师、大陪审团在内的国家机关和私人都被赋予调查取证的权利,此为双轨制侦查。
单轨制侦查则指侦查权仅国家机关拥有,个人不能实施侦查行为的体系,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然而,实质上国家机关的侦查行为其实质上也是一种调查取证行为,与个人的调查行为的本质差异在于强制性上。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摘要: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是两种常用的侦查措施,对于打击毒品贩运链条,抓获吸贩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有着重大意义。
两者作为侦查机关经常采用的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但本质上却存在不同。
本文将主要以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为例,对这两种侦查措施进行分析,厘清两者的不同,准确界定、区别对待,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也使这两种侦查措施切实成为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利器。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诱惑侦查;毒品犯罪1.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的概念解析1.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及特点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境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并逐步发展起来的特殊侦查措施。
1988年联合国维也纳国际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了控制下交付这一做法。
其定义为:在禁毒侦查部门发现有毒品贩运线索或查获毒品并在保密的前提下,将毒品置于警方的严密监视、控制之下,按照毒品贩运者原定的贩运方向、路线、交易地点和交易方式,顺其自然,将毒品最终交付接货人,使侦查部门得以控制毒品贩运的的完整过程,并以此将涉及该案的全部违法犯罪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措施。
控制下交付具有以下的特点:1.协作性控制下交付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或某一国家的多个行政地区。
因此,在实际案件侦查中,往往需要多个国家或一个国家的多个行政地区逬行侦查合作与联合行动,准确地掌握毒品犯罪案件的情报。
2.隐蔽性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其隐蔽性毋庸质疑,直接影响此次行动的成败、已査获毒品的稳妥与否和警方人员的人身安全。
3.灵活性毒品犯罪分子异常狡猾,反侦查意识很强,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方式、人员、路线等都可能随时变化。
这就要求侦査部门有能力随机应变,根据情势做出分析研判,及时做出调整,当出现不可控制的局面时,为了确保执行任务的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达到控制下交付侦查的目的,指挥人员必须立即终止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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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方双轨侦查模式马海舰王赵军内容摘要:控方双轨侦查模式是指侦查活动由同属于控方的官方侦查机关和被害人及其委托的民间侦查机构同时进行的一种侦查模式,强调官方侦查主体与被害人之间的配合、协作和制约。
建立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依据有三: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保证被害人之权益,监督、制约官方侦查。
在考察国外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侦查模式现状,提出我国应建立控方双轨侦查模式,并列举了具体理由。
关键词:控方;双轨;侦查;模式双轨侦查(或称双轨制侦查、双轨式侦查)是与单轨侦查(或称单轨制侦查、单轨式侦查)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侦查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研究侦查体制、侦查模式时经常论及、提及的一个问题。
从已有的论述看,目前对双轨侦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轨侦查模式层面,而缺乏对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论述,现对此作一研究,以期人们对双轨侦查的全面了解,同时为被害人参与侦查的合理化提供依据。
一、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界定完整的双轨侦查包括双轨侦查理念、双轨侦查制度和双轨侦查模式三层含义。
(一)双轨侦查理念在侦查现代化、法治化的进程中,理念往往居于先行和先导位置,对制度构建和侦查实践具有指引作用。
1从世界范围内看,关于侦查活动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一种解释将侦查被视为一种“国家职能”或“公共职权”,即只有国家的专门机关才有权进行侦查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进行侦查活动。
这是单轨侦查理念。
另一种解释并不将侦查视为国家的专有职能和权力,除国家专门机关外,辩护律师、私人侦探和某些民间机构也可拥有侦查权、担负侦查职责参与侦查活动。
这是双轨侦查理念。
(二)双轨侦查制度不同国家对侦查的不同认识,导致侦查权在国家和社会之间配置的不同,侦查制度分为双轨侦查制度和单轨侦查制度。
单轨侦查制度,是指侦查权由国家垄断,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单独进行,代表公民个人的社会或民间无权进行侦查活动的一种国家制度。
双轨侦查制度,是指国家享有侦查权,同时允许社会或民间享有一定侦查权,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和代表公民个人的社会或民间同时进行的一种国家制度。
(三)双轨侦查模式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阶段,控方有二,一是国家侦查机关,二是被害人;辩方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民间侦查机构属于社会服务机构,它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全取决于委托方:既可能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服务于辩方,行使辩护职能,又可能接受控方的委托,服务于控方,行使控诉或追诉职能。
因此,根据民间侦查权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双方之间运作格局的不同或根据民间侦查服务对象的不同,在侦查程序层面,双轨侦查可以分为控辩双轨侦查模式和控方双轨侦查模式。
所谓控辩双轨侦查模式,是指侦查活动由控方或追诉方(国家的侦查机关和被害人)和辩方或被追诉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进行的一种侦查模式。
所谓控方双轨侦查模式,是指侦查活动由同属于控方的官方侦查机关和被害人及其委托的民间侦查机构同时进行的1 参见毛立新:“论我国侦查理念及其法治化”,发布时间:2006-12-27 13:54:32,下载于:/html/article/200612/27/228655.shtml 2011年2月21日访问一种侦查模式。
如果说控辩双轨侦查模式强调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和制约,那么控方双轨侦查模式则强调官方侦查主体与被害人之间的配合、协作和制约。
控方双轨侦查模式意味着被害人及其委托的民间侦查机构有权参与侦查,一方面配合、支持官方侦查,另一方面监督、制约官方侦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具体而言,被害人及其委托的民间侦查机构应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知情权。
所谓被害人的知情权是指被害人在侦查程序中依法享有的了解侦查机关是否立案以及侦查进程的权利。
可以说,这是一种能为不同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统都能接受的有关被害人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
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规定,受害者有权获知有关信息,参与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调查取证权。
为配合、支持官方侦查,被害人及其委托的民间侦查机构有权依法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及涉及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的各种证据,协助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弥补官方侦查的不足与缺陷。
从实践看,被害人多数是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难以直接调查取证,而民间侦查机构拥有调查取证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设备,可以很好地弥补前者在取证能力和取证手段方面所存在的不足。
第三,控告申诉权。
被害人参与侦查程序,不仅仅是配合、支持侦查,也意味着监督、制约侦查,应有权对不当或违法侦查进行控告、申诉,以保证警方的侦查符合自己的诉求。
二、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依据建立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依据有三:(一)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在古代,所有社会违规行为都被认为是对被害人个人权利的侵害,刑事诉讼实行控告式或弹劾式,其基本特征是“不告不理”。
诉讼必需由受害方提起,而且辩诉双方在审判过程中都有责任证明己方陈述的真实性,因而对其进行调查和追诉也由公民个人进行。
随着社会治理经验的积累,国家认识到,严重的社会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个人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国家的统治秩序,因而在进入封建社会以来,各国开始把对犯罪的调查和追诉收归国有,刑事诉讼实行纠问式,国家追诉原则也取代了私人追诉原则,侦查主体开始逐渐从民间化向国家专门化发展。
由于各国在政治理念、诉讼理念、历史传统等方面的不同,各国对侦查权收归国有的情况也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侦查主体的规定上。
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国家机器为保障的公力救济取代同态复仇的原始私力救济,是人类进步与社会文明的体现。
然而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在现代社会并非是完全对立的,有时,私力救济可以成为公力救济的补充,二者可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不可否认,官方侦查在侦破刑事案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侵权行为都能得到司法矫正或制裁,也不意味着官方有能力对所有民众提供及时、充分、有效和公正的保护。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时是由于经费、警力严重不足,警方办案时心有余而力不足,有时是因为警方办事效率低下。
此外,警方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受贿、渎职等司法腐败,也导致了有些民众无法获得公正、有效的公力救济。
市场经济的规律之一是有需求就会有供应。
在国家机器无法平等、有效、一体保护个人利益时,私力救济的出现便不可避免,也无法阻拦。
私人侦探或民间侦查作为私力救济的手段,与公力救济并非“水火不相容”,双方可以相互补充,扬长避短,尤其对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权益的维护以及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欺诈防治方面更是有着独特的价值。
(二)保障被害人之权益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一般都有强烈的追诉和惩罚犯罪的愿望,同时也有获得物质和精神补偿的要求。
确保被害人的这些愿望和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途径,是被害人亲自参加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一定的地位,享有一定的权利,以使被害人能够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其愿望和要求。
在侦查权收归国有后,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取代了被害人成为行使侦查、控诉职能的当事人,被害人不再担当原告人的角色,在诉讼中只是处于证人的地位,其陈述被用作对付犯罪的证据。
对于侦查活动而言,被害人不是参与者,而仅仅是一个旁观者。
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显然不能充分反映其惩罚犯罪和获得补偿的要求,不足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法领域,探寻人性,保护人权,显然应该是涵盖犯罪人和被害人两方面,长期以来,只是由于弱小的犯罪人和强大的国家之间的直接对立和强烈反差,而使理论界把关注的目光首先投向了犯罪人,而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被国家公权色彩所掩盖,无形之中被忽略了。
具体到侦查程序,学者和立法均强调建立控辩双轨侦查模式,而忽视了控方双轨侦查模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性人权保障运动的广泛开展,被害人学研究和被害人运动蓬勃兴起,加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被害人当事人化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内容。
许多学者认为,“以前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只重视如何保障刑事被告人和嫌疑人的权利,而今后应当赋予被害人以平等的防御权,使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平衡。
”2因此,设立控方双轨侦查模式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一个重要举措。
控方双轨侦查模式承认和尊重被害人的主体地位,无疑会激发被害人的控诉热情,使其更加积极地配合官方进行侦查破案,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
(三)监督、制约官方侦查在国家追诉机制下,从理论上讲,警察、检察官代表国家侦查、提起公诉,既是国家、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同时也是被害人权利的代表者,目标、方向一致,似乎是和谐、并行不悖的。
但在事实上,“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是一个恒久的课题”。
在侦查程序中,警察、检察官保护国家、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和诉求,与保护被害人权利的价值追求不可能都处于并行、平衡的状况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也有冲突矛盾的地方:一是双方立场与视角的不同使二者关系处于不和谐状态:警方公力救济建立在垄断的基础上,主要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即主要对付那些危害社会主义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但是它对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充分。
二是官方侦查权缺乏制约,现实中侦查机关失职、不作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违法取证等侵犯被害人权益、放纵犯罪的现象,加剧了被害人对官方侦查的不信任。
要解决被害人与警察之间关系不和谐、不信任的现象,根本的出路就在于允许被害人对侦查程序的充分参与,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立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监督、制约官方侦查,及时发现、制止其不当、违法的侦查行为,逐步形成民间侦查配合、支持官方侦查但又监督、制约官方侦查这样一种良性互动的局面。
三、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国外考察西方私人侦探在专职警察机构产生之后,并没有收到绝对的排斥,仍然具有侦查、调查犯罪的权力,而且作为警察的有益补充,稳步发展起来。
西方国家关于侦查主体方面的理论,迄今为止,最有权威、执行得最为彻底的还是格罗斯(Hans Gross)的“平行侦查”论。
这一理论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受到西方国家的广泛崇拜。
所谓“平行侦查”,就是两种刑事侦查制度同时并存,相互竞争。
格罗斯认为,公私两种刑事侦查制度并存作为发展刑警工作的推动力,这两种制度所发生的作用产生了刑警工作的新职能。
他在《犯罪侦查》一书中指出:“正义之剑的国家刑警机构与道义之剑的私家侦探,不仅是相互协作、共同增进刑侦效果的统一体,而且还是相互竞争、互相推动刑侦效果的两个对手。
” 他主张将公私刑侦力量划分为四个侦查单位,即国家刑警机关、私家侦探企业、私家侦探事务所、散在(个人)私人侦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