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及其转变
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以现行性侦查模式为视角

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以现行性侦查模式为视角王跃;胡柳【摘要】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有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由于新法条颁布的时间较短,这项制度尚属新鲜事物,没有相关的实践经验和司法解释予以细化作为该制度实施的参考.尤其是在现行侦查模式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实践中该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和亟待完善之处,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4(024)004【总页数】6页(P26-31)【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模式【作者】王跃;胡柳【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巨大进步,其中的一个亮点便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的首次确立。
侦查人员作为庭审中的特殊证人,诉讼法规定其出庭作证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规范侦查活动和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现状多年前即有学者指出中国作证制度的三大怪现状,其中之一即是警察不作证[1]。
针对我国包括警察在内的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现状,新《刑事诉讼法》便创设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条新增条文上。
一是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公安机关“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制约

、
“ 由供 到证” 查模式 的表现 侦
笔 者在 刑 警 中 队 实 习 时 发 现 , 受 理 的案 件 其 8 % 以上是 普通盗 窃案件 。侦查 人员 对此类 案件往 0 往 先制作 证人 询问笔 录 , 填写 受理案 件登记 表 , 后 然
将 询 问笔 录和受 案登 记 表 存档 后 便 搁置 一 边 , 而未 采 取进一 步 的调 查 和查 缉 措施 , 待抓 到 嫌疑 对 象后
案件的常态, 在侦查普通诈骗 、 抢夺等财产型犯罪时
也 广泛采用 。
再 破案 ” 疑 是很 经 济 的 , 往 能 够 从 一 个 案 件 出 无 往 发, 深挖 出许多 案件 。因此 打击流 窜 、 团伙 犯罪和共 犯、 惯犯 便成 为“ 由供 到证 ” 侦查模 式存在 的依据 。
从刑 事诉 讼 法 第 4 6条 所规 定 的 口供 补强 规则
才 突击审 问所存 档 的 同类 案件 , 根 据 口供 补 充其 再 他 证据移 送起诉 以及查 缉其 他犯罪嫌 疑人 。根据 笔
者 了解 , 是全 国许 多基 层 公 安机 关 侦破 普 通 盗窃 这
案突 出 , 又缺 少 现 场 和 目击 证 人 可供 调 查 取 证 ( 人
室盗窃 除外 ) 但 由于 实施 者 大多 是惯 犯 , 先 抓人 , , “
口供作 为法定 证 据 中的一 种 , 对查 证 犯 罪起 着 重要作 用 。在我 国长期 以来 犯罪 嫌疑人 口供都 伴随
侦查 过程 的始终 , 扮演着 案件 突破 口的作用 , 并 因此
济成 本较小 。基层 公 安 机关 的警 力 、 费等 资源 缺 经 乏, 因此 以讯 问获 取 口供 被 视 为提 高 破案 率 的重 要 途径 , 而且 在刑事 案件初 发 阶段 , 常发现其他 证据 通 的 困难 性要 大于获 取 口供 , 因此 依靠 口供 获取 其 他 证据来 查 明犯罪事 实 , 以提高 诉讼效 率 , 省办案 可 节
侦查模式转变是关键

侦查模式转变是关键
李连博
【期刊名称】《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4(017)004
【摘要】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为适应这一要求,侦查模式、侦查程序、侦查体制也应作相应改变。
从立法上看,侦查模式应从由供到证转变为由证到供的模式。
传统的侦查模式通常的做法是我们侦查机关在掌握一定犯罪线索或初步确定嫌疑对象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据其供述收集其他证据,
【总页数】1页(P64)
【作者】李连博
【作者单位】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8
【相关文献】
1.陈XX故意杀人案侦查取证若干实务问题剖析——兼论“审判中心主义”下侦查模式的转变 [J], 蔡佩玉
2.浅析大数据时代下侦查模式的转变与发展 [J], 薄飞
3.论侦查启动之随机性——由儿童失踪立案程序转变透视我国侦查启动模式之利弊[J], 辛素
4.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模式的转变 [J], 王祥
5.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模式的转变 [J], 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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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模式发展历程

我国侦查模式发展历程
中国的侦查模式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司法制度。
在古代,王朝统治者设立了特别机构来处理犯罪和调查案件,这些机构负责侦查和审判犯罪嫌疑人。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的侦查模式也在不断演变和改进。
在清朝时期,官方建立了类似于现代警察局的机构,专门负责侦查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
这些警察局开始引入科学方法和技术,如指纹识别和侦察技术,以提高侦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中国共产党建立后,侦查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提高。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建立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专门机构,负责反间谍工作和网络安全等领域的侦查工作。
同时,中国也逐渐引入了先进的侦查技术和手段,如监控摄像头、电子取证等,以适应现代社会的新形势和技术发展。
当前,中国的侦查模式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包括侦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开展犯罪侦查工作,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正司法。
同时,中国也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分享经验和情报,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活动。
总体来说,中国的侦查模式发展历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积累和不断创新。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侦查模式也在不断完善和提升。
在未来,中国将继续加强侦查工作,积极应对新挑战,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论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在贿赂犯罪侦破中的必要性

论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在贿赂犯罪侦破中的必要性在当前的刑事诉法理论中,有部分学者将侦查模式分为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两种,并认为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是封建制度下“口供中心主义”的产物,是与近现代法律精神相悖的一种模式。
而由证到供侦查模式则是近代以来“人权主义”的产物,是当今世界普遍实行的一种先进的侦查模式。
当前,我国反贿赂侦查工作中的确存在许多问题,如取供方式落后、直接或变相延长传唤时间等。
但在我国现行法制条件下,口供在侦破贿赂案件方面的价值和作用是不容质疑的,全面否定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是不符合理论和实践的。
下面我们就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论证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在贿赂犯罪侦破中的必要性。
一、在贿赂犯罪中,以取得口供为主要手段的侦查模式是由我国现行法制所决定的。
贿赂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隐蔽性强,犯罪行为一般不为第三人所知,并且在犯罪过程中也很难形成实物证据。
这一特点决定了侦破此类案件的难度。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反贪侦查工作来看,一般是以取“实时证据”为主要的侦查手段。
所谓“实时证据”,是指通过采取窃听、跟踪、秘密录音、录像等技术侦查手段所获取的与犯罪同步的证据。
这种侦查模式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在英美等西方国家、亚洲的新加坡、我国的香港等地逐渐形成并确立。
但在我国,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是在《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予以规定的,而非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这种规定对于主管贿赂案件侦查的检察机关是不适用的,因此,检察机关难以通过技术手段取得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
同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不承认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并且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基于以上因素,侦查机关以获取口供为主要的办案方法就自然成为现实的选择。
二、将由供到证侦查模式视为封建司法的产物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是先取得口供再取得其他证据,还是先取得其他证据再取得口供,是由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的。
有的案件在获取当事人供述之前是很难收集到其他证据的,这种情况下只能以口供作为突破。
“证供并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之辨析

“证供并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之辨析作者: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4期【本期主讲】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课题主持人刘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局长,重庆职务犯罪侦查业务专家,具有丰富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在《人民检察》、《重庆检察》等刊物公开发表文章数篇,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技术侦查等。
课题组成员:邹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葵: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综合处副处长;李玲: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日本亚洲太平洋大学国际政策学硕士,主要研究领域为中日比较法学、少年司法制度等。
[核心提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为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带来了新的契机。
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自始自终都是一种由证到供、由供到证、再由证到供的无限循环、交叉往复的过程,取证与取供虽然有性质与内容上的不相同,但两者之间并没有价值高低之差别、地位轻重之迥异。
转变以前的“由供到证”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不能从“口供中心”的一端变为“口供非中心”的另一端,形成新的极化发展思想。
证与供应当并重,都是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中心,确立“证供并重”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概念及对其组成要素进行模式化研究,是探究职务犯罪模式转变的前提与基础。
[案例]2012年3月,重庆市某检察院破获犯罪嫌疑人陆某为帮助他人获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扶持的示范项目而受贿50万元一案。
犯罪嫌疑人陆某收到好处费后将钱先放到自己家中保险柜里,后因风声紧将保险柜转移到其弟家中,并同时与之约定如果自已被检察机关通知讯问就马上将保险柜中财物转移藏匿他处。
侦查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经过缜密初查,取得行贿人,果断立案后讯问陆某,但是陆某拒不交待。
侦查人员在搜查其住处后,发现了一保险柜说明书,对此陆某狡辩自已只是曾想过要买保险柜但是还没有买,侦查人员初步判断保险柜已经购买并且赃物已发生转移,便对其联系紧密人员展开调查,发现其弟疑点较大,但其弟对保险柜一事也不予承认。
从两个证据规定看反贪工作侦查模式的转变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叁I』查塾垒三!!!竺盟生.j誊■蟹毽豳圈从两个“证据规定"看反贪工作侦查模式酌转变潘少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Ⅺ(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侦查工作尤其是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本文通过解读两个‘证据规定,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对反贪侦查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转变现有模式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并提出推进转变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反贪工作侦查模式证据规定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11.02长期以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下简称口供)在反贪案件侦查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侦查人员主要以口供为线索开展侦查和靠突破口供破案,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违法取证和刑讯逼供现象。
随着《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旧有侦查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如何强化证据观念、探索侦查新思路,改变以往单纯的依靠突破口供定案的侦查模式,转型为以事查人,以证据定案的现代侦查模式,已经成为摆在反贪工作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我国反贪侦查模式的现状与存在问题(一)我国反贪侦查模式的种类和现状反贪侦查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在启动侦查程序之后,与犯罪嫌疑人各自展开诉讼活动所依据的程序制度的总和。
①在当前的刑事诉讼理论中,从供与证关系的角度来讲,侦查模式一般可分为“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两种。
“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是指侦查部门在接到举报或掌握了一定线索后,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调查并取得口供,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所反映的案件线索来收集、完善其他证据,整个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进行。
论侦查模式

论侦查模式论侦查模式摘要:近年来,随着各类刑事犯罪的层出不穷,同时犯罪特点、犯罪规律也出现明显的变化,刑事犯罪的暴力化、组织化现象在逐年变化,犯罪分子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工作运用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娴熟,这严重影响到社会治安秩序,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带来种种恐慌。
于此同时,这些刑事活动给我们公安刑事执法活动带来困难重重和种种不变,对此,我们如何快速转变侦查思路,如何调整侦查计划,如何重新布置侦查警力,构建一个新的侦查体系,开拓新的侦查途径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社会稳定时,能快速有效地解决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难题,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侦查模式;信息化侦查;一、侦查模式的定义从古至今,各行各业都有一套自己特有的工作方式方法,工作人员对这些方法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和认知,他们通过大脑把这些认知和见解与工作相互结合,形成一系列的工作体系,这就形成了他们的工作模式。
什么是模式,模式是指某一系统的结构状态和系统内部诸要素的相互关系经过概括、提炼和抽象所形成的样式,简单的来说,模式是指可以作为范本、模本、变本的式样。
同样,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中,也有自己特有一系列的侦查模式。
什么是侦查模式,侦查模式,是指侦查主题进行侦查活动时所采用的程式。
关于侦查模式的讨论,是侦查员在长期侦查工作中积累下的经验。
侦查模式的提出,为侦查人员提供了一系列可行的参考模式,为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侦查模式是一种提示、一种参考、一种思路,解决了大部分侦查员在侦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难题。
侦查模式从大量实际侦查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侦查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和标准。
侦查模式是一个框架,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员在进行侦查活动时所依照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也是侦查活动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侦查员在进行侦查实践活动中所依据的不再是那些已为我们事先规定好的标准和方法,而是对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改变的提供更范围更广的方式方法。
因此,不论哪种侦查模式,在实际操作当中都有它的局限性,然而最大的局限性就是将不同案件的不同方法过于绝对化、模式化、方法化,这就意味着本身有千变万化的灵活思路被这些模式所禁锢在一个绝对化的框架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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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及其转变
刑侦03级侦查四班谭欢内容摘要:
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以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人的口供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
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
整个刑事侦查程
序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进行的。
关键字:
由供到证由证到供转换口供
一、现行侦查模式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受封建专制主义纠问式诉讼的影响,缺乏甚至根本没有控辩式的侦查观念,在这种封建主义诉讼观念之影响下,秘密侦查、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现象较为严重,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应属“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但从近两年的实践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
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以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人的口供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
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
整个刑事侦查程序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进行的。
实际部门把这一侦查模式形象的比喻为“挤牙膏”,挤一点查一点,挤多少查多少。
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形成与我国侦查工作的现实条件紧密相联,与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发的水平相适应。
我国侦查机关和队伍无论是在机构建制、人员素质,还是技术装备、办案经费上都无法与西方国家相比。
而刑事犯罪在新的形势下所呈现的高智能、高隐蔽性及我国处于转轨时期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我国侦查机关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无法摆脱口供主义的影响,通过其他途径难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
在侦查任务繁重,群众法律意识里惩罚犯罪的要求远较保护人权的要求强烈的条件下,侦查工作人员只好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查证案件事实也就在所难免了。
此外,司法投入不足及我国侦查技术研究的相对滞后,也使侦查人员收集罪证面临着现实的困难。
群众普遍不愿作证,不愿涉讼的现象比较严重。
诸如此类的实际困难,都成为我国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得以形成的外在因素。
在这样的侦查模式下,不少的侦查人员在审讯中都习惯于"不打不招供,打了才招供"的作法,有的先打后审,有的边打边审,确实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作了虚假的有罪和罪重口供。
因此,这种以拿口供找证据为中心展开的侦查,使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诉讼进行中翻证翻供普遍存在,大部分案件经不起诉讼程序和历史的考验。
二、转换侦查模式势在必行
(一)传统的侦查模式的弊端和危害决定了必须要破旧立新。
旧侦查模式的弊端和危害有四:
1、它违背了刑事诉讼的规律和原则,使案件的质量没有了物质保障。
任何一个案件只有建立在扎实可行的实物证据的基础上,才能成为铁案。
仅凭几份无从查证的口供作为证据,显然其质量不能得到保证。
2、历史经验和侦查工作长期以来的成功或失败的教训都告诫我们口供主义害死人。
因此,《刑事诉讼法》把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作为我国证据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加以规定。
3、在刑事诉讼中以口供等言词证据作为定案的惟一根据,一旦被告人或证人改口,案件必然卡壳,诉讼程序必然走回头路,造成诉讼成本浪费,甚至冤假错案丛生。
4、这种侦查模式必然会侵害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口供主义之下所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刑讯逼证、致伤致残、致死人命时有发生的情况提醒我们,传统的侦查已经发展到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转换侦查模式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语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过于倚重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各种人证,必然要导致刑讯逼供。
如果因过于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引起刑讯逼供,使真正的犯罪分子仅仅因侦查人员的过错而逃脱法律制裁,这显然是违反侦查的初衷的。
从这一角度讲,我们也应尽早实现侦查模式转换。
(三)、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破案率,必须转换侦查模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际关系和科学技术都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犯罪分子一般关系网密,保护层厚,逃避侦控的能力强。
过早讯问犯罪嫌疑人会打草惊蛇,必然导致毁灭证据、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逃跑等行为,给侦查工作带来阻力和障碍。
相反,采用由证到供侦查模式,先取证后控制犯罪嫌疑人,通过讯问核实其他证据的真伪,这样就可以大大侦查和反侦查的矛盾冲突,从而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率。
三、“由证到供”的实际困难
(一)、收集和获取证据的难度加大。
犯罪嫌疑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其供述对于查明案情、引导侦查人员发现和提取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侦查机关通过口供指引来收集证据的便捷之路将被阻塞,收集证据的难度随之加大。
一些证据将无法发现和提取,从而必然导致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将因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放弃追诉。
(二)、认定犯罪的证据要求更高。
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口供往往是整个证据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特别在目前“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下,口供不仅是破案之必要,而且在案件证据体系中处于中心位臵。
缺乏口供的案件,定案将比较困难。
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侦查机关将不得不花费更大的人力、物力,去搜集更多的其他证据,特别是物证,最终建立起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锁链。
这在目前公安机关警力不足、装备落后、经费缺乏、侦查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实难完全做到。
(三)、深挖犯罪的能力受到削弱。
加强讯问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出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或者其他人的犯罪事实。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深挖犯罪、挤清余罪。
通过讯问获取口供破案,已成为公安机关对付流窜犯罪、团伙犯罪和累犯、惯犯的重要手段。
而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开口,“深挖犯罪、挤清余罪”将因失去口供的指引作用而难以实现。
这将导致公安机关侦破积案、隐案的能力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