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侦查模式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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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方双轨侦查模式

论控方双轨侦查模式

论控方双轨侦查模式马海舰王赵军内容摘要:控方双轨侦查模式是指侦查活动由同属于控方的官方侦查机关和被害人及其委托的民间侦查机构同时进行的一种侦查模式,强调官方侦查主体与被害人之间的配合、协作和制约。

建立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依据有三: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保证被害人之权益,监督、制约官方侦查。

在考察国外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侦查模式现状,提出我国应建立控方双轨侦查模式,并列举了具体理由。

关键词:控方;双轨;侦查;模式双轨侦查(或称双轨制侦查、双轨式侦查)是与单轨侦查(或称单轨制侦查、单轨式侦查)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侦查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研究侦查体制、侦查模式时经常论及、提及的一个问题。

从已有的论述看,目前对双轨侦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轨侦查模式层面,而缺乏对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论述,现对此作一研究,以期人们对双轨侦查的全面了解,同时为被害人参与侦查的合理化提供依据。

一、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界定完整的双轨侦查包括双轨侦查理念、双轨侦查制度和双轨侦查模式三层含义。

(一)双轨侦查理念在侦查现代化、法治化的进程中,理念往往居于先行和先导位置,对制度构建和侦查实践具有指引作用。

1从世界范围内看,关于侦查活动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一种解释将侦查被视为一种“国家职能”或“公共职权”,即只有国家的专门机关才有权进行侦查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进行侦查活动。

这是单轨侦查理念。

另一种解释并不将侦查视为国家的专有职能和权力,除国家专门机关外,辩护律师、私人侦探和某些民间机构也可拥有侦查权、担负侦查职责参与侦查活动。

这是双轨侦查理念。

(二)双轨侦查制度不同国家对侦查的不同认识,导致侦查权在国家和社会之间配置的不同,侦查制度分为双轨侦查制度和单轨侦查制度。

单轨侦查制度,是指侦查权由国家垄断,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单独进行,代表公民个人的社会或民间无权进行侦查活动的一种国家制度。

双轨侦查制度,是指国家享有侦查权,同时允许社会或民间享有一定侦查权,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和代表公民个人的社会或民间同时进行的一种国家制度。

论侦查模式——从诉讼程序的视角

论侦查模式——从诉讼程序的视角

和 目的 , 社会 不 能接 受 司法 活 动 ( 不 用 说 侦 使 更 查活动了 ) 以控 、 平 等 对 话 、 判 者 居 中裁 决 、 辩 裁 遵 循 一系 列烦 琐 手续 和 限制 性 规则 的 , 既浪 费 时
间 、 力 , 可能 放纵 罪 犯 的“ 讼 ” 精 又 诉 的方式 展 开 。 无 疑 ,为 了实 现惩 罚 犯罪 的快捷 性 和 有效 性 . 扩 大权力 、 弱化 对 抗 、 化 手 续 和 规则 的行 政 治 罪 简 方式 是最 好 的选 择 。
义务参 与侦 查 活动 ;侦查 程序 以单 项 、秘 密的方 式展 开 。诉讼 追诉 模 式 的特 点 是 :与无 罪推 定 、权
力分 立、主体性 理论 等 密切 联 系 .侦 查活动 中有控 诉 、辩 护 、裁判 三种 不 同的诉讼 角 色和 诉讼 职能 , 控 、辩 、裁各 自享有 一定 的权利 ( 力)和 义务 ,在 侦 查程序 中依 据 法律 规 定行使 权 利 ( 力) 权 权 、履
第一 , 有罪 推定观念 。从 有罪 推定观 念 出发 ,
犯 罪嫌 疑人 作 为有 罪之 人 , 国家安 宁 和社 会秩 是 序 的破 坏者 . 国家和 代表 国家 意志 的 侦查 活动 是 的对立 面 。因此 . 在侦查 程序 中 , 犯罪 嫌疑人 理应 成为 国 家职 能活 动 的对象 和 目标 , 或者 成 为 国家
( ) 政 治 罪侦 查 模 式 的 基 本 价 值观 念 和 思 一 行

冲突时 , 由权威 的第三 者 ( 国家 ) 照社 会公 众 认 依 可 的规 范 , 过 特 定 的公 开 程 序或 仪 式 。 通 以直 观 性对 话 沟通来 实现 调解 或 妥 协 ,以解决 冲 突 , 维

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现状与完善
人 民利 益 遭受 重大 损 失 的各种 犯罪 的总称 ”。 。不难 发现 , 论如 化 的活动 。 不
何 定义 职 务犯 罪 , 都 由三 个方 面组 成 , 括主 体 、 它 包 职务 关 系和
职务 犯罪 侦查 模式 更 是侧 重于 职 务犯 罪侦 查阶 段 侦查 主体
犯 罪行 为 。简 言之 ,职 务犯 罪 是指 国家 工 作人 员主 要 因其所 具 于 犯罪嫌 疑人 的相互 地位和 关系 ,即 是站在 整体 考察 的角度 , “ 对 有 的公 共 职务 身份 关 系而 构成 的犯罪 。比较 典 型 的如 国家工 作 侦 查程 序 中的 两个基 本 主体— — 检 察机 关于 犯罪 嫌 疑人 之 间相 人 员 的贪 污犯 罪 、渎 职 犯罪 等 。职 务犯 罪 是一 种具 有较 大社 会 互 关 系的轮 廓加 以集 约和 抽象 ” 0 。 具体 而 言 , 指一 个 国家 有关 是 危 害性 的 犯罪 类 型 ,其 不但 侵 害 了国家 和人 民的财 产或 人 身等 职 务犯 罪侦 查 的程序 和组 织制度 的总称 , 涉及 到侦 查主 体 、 权力
是与 职务 犯罪 的隐 蔽性 等特 点密 切联 系 的。
( ) 二 侦查模 式 与职务 犯 罪侦 查模 式
“ 具有 一 定 职 务身 份 的人 故意 或 过 失地 实 施 了与其 职 务 之 间具
模式 意味 着类 型化 的 行为 方式 和状 态 。侦 查模 式 是指 享有
有 必然 联 系 的 、 犯 了 国家管 理公 务 的职 能和 声誉 , 侵 致使 国家和 侦 查 权的 主体 为查 明 案件 事实保 障 诉讼 顺 利进 行所 采 取 的类 型
犯 罪侦查 模 式的 现状 与 问题 , 并就 其制度 的 完善 与创新 提 出 了相 关见 解 。 关键 词 职 务犯 罪 侦查 模 式 制度 创 新 中 图分类 号 : 98 D 1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 (000 -4 - 10 .522 1)2130 2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内容摘要]:人权保障乃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追诉者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人身安危极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侵犯,因而,其权利的保障自然成为人权保障的重点。

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等法律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以检察监督为主的侦查控制方式本身固有的重大缺陷,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因此,一方面应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侦查权,司法控制,沉默权,辩护权,人身自由权一、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理念源起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不仅是一场伟大的政治变革,而且是一场巨大的思想革命。

思想的解放,权利意识的张扬,彻底摒弃了封建社会压抑个性、排斥权利的桎梏,提出了民主、自身、人权的口号。

英国思想家洛克针对封建专制,非人道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1〕这揭示了自由与法有一种内在,法应该以自由为前提和基础。

自由应该是法的灵魂,自由即是法的出发点又是法的归宿,法应该以保障自由为根本目的。

自由是法的灵魂的思想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思想、理论的基础。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开始用“理性”与“人性”的态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者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

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2〕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受到普遍的关注,始于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一书,此书开辟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研究之先河。

提出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最基本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即“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那么,作为诉讼主体的犯罪嫌疑人拥有诉讼程序上的基本人权,国家应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全方位大侦查模式的功能及构建思路

全方位大侦查模式的功能及构建思路

全方位大侦查模式的功能及构建思路摘要:信息时代犯罪活动的规律及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犯罪分子的作案范围超出物理空间而扩展到虚拟的网络世界,使社会公共安全面临新的威胁。

全方位大侦查模式以犯罪情报和户口资料管理为基础,通过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安信息网来实现全国侦查资源的统一调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侦查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的功能。

关键词:公共安全;整体观念;计算机网络;全方位大侦查21世纪的中国社会正在步入信息网络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财、物的大流动,刑事犯罪活动的形式和特点更加复杂多样,高新技术犯罪和智能型犯罪日益增多,公共安全正面临着新的威胁。

本文拟针对刑事犯罪活动规律及方式的变化,依托公安信息网络资源,构建一种能够拓展侦查广度和深度的高效率、多功能、全方位大侦查模式,以进一步提高侦查部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侦查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的功能。

一、构建全方位大侦查模式的现实必要性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兴起,犯罪活动的类型和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

暴力犯罪愈演愈烈,黑社会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技术型、智能型犯罪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日益凸显。

特别是近年来,世界上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不断发生,如2001年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2002年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爆炸事件、2004年俄罗斯别斯兰人质事件、2005年伦敦“7·7”地铁爆炸案等,其危害后果十分严重。

在国内,社会公共安全也面临着较大挑战,如2001年3月16日凌晨,河北省石家庄市在44分钟内连续发生五次爆炸,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数千万元财产受损。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计算机犯罪案件在国内逐年增多,其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的异地性和非同步性使得过去“一勘查、二摸底、三排队”的侦查模式失去作用。

上述问题的出现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地侦查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侦查工作的外部环境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探索新的侦查模式,更快、更有效地揭露和惩治犯罪。

经侦工作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三篇)

经侦工作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三篇)

经侦工作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当前经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经侦工作的现状与问题1、主观上存在的不足表现如下:(一)社会对经侦工作的认知程度。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领域的不断拓宽,经济犯罪涉及的面越来越广,既存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也遍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犯罪主体身份复杂,形式多变,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极大损失,与经济犯罪状况形成明显反差的是人民群众对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认识相对滞后,经济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使公众对其危害性缺乏应有的认识。

(二)公安干警对经侦工作的认识。

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新职能,经侦部门也是公安机关一个较新的机构,加之公众对经济犯罪的认知与态度,直接影响着侦查人员的认识和办案质量,具体体现在:由于经济____在手段上不直接使用____,没有直接攻击性,对公众的安全感所造成的威胁较小,往往不能引起侦查主体的足够重视。

同时,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面广、关系复杂、经济利益和各种人为的干扰致使侦查人员产生畏难情绪,这种畏难情绪和认识上的不到位也是导致对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的一个主要因素。

(三)满足现状,不求进取,直接影响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侦破和定性。

同时,经济犯罪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也影响案件的侦破,经济犯罪大多是智能犯罪,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高,一些人甚至有很丰富的金融、财税、会计、法律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们不仅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自己熟悉的领域里进行经济犯罪,而且使用高科技手段,逃避侦查,寻找制度和法规上的空隙实施犯罪,而侦查人员经济专业知识贫乏,侦查中往往束手无策,处于被动地位,往往是办案时间长、定性不准、质量差、造成人为失误。

2、客观方面存在的不足表现如下:(一)相关法律不配套,影响了经济犯罪认定的准确性。

从____到法治,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特征,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____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很不健全。

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模式

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模式

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模式公安局作为我国刑事侦查的主要执法机构,其刑事侦查模式的运行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模式进行分析和探讨,探寻其特点和优势,以期对相关工作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刑事侦查模式概述刑事侦查模式是公安局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方式。

它包括犯罪线索的获取、案件研判、侦查措施的执行、证据收集和犯罪嫌疑人的控制等环节,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工作体系。

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 综合侦查模式:公安局采用的刑事侦查模式是一种综合的模式。

它充分考虑并整合了人力资源、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等多种资源,以全面、全方位地展开刑事侦查工作。

这种综合模式可以提高破案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2. 科技支持: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模式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人脸识别、DNA鉴定等,提高犯罪线索的获取和证据的收集效果。

科技支持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提升了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3.情报研判:公安局将情报研判作为刑事侦查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各种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模式、作案手段以及作案动机等重要信息,为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4. 合作机制: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模式注重与其他执法机构及社会各界的紧密合作。

通过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公安局能够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

二、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模式的优势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模式相比其他机构具有以下优势:1. 专业性强:公安局拥有丰富的刑事侦查经验和专业技能,其执法人员经过专门训练,具备较为全面的侦查能力。

这种专业性的优势使得公安局能够在刑事侦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案件破案率和办案效果。

2. 法律依据清晰: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模式在执行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操作。

执法人员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不仅保护了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论我国侦查模式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论我国侦查模式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制现 代刑 事犯 罪, 彻底转 变侦 查工 作疲 于应 付 的被动 局 面。 1我国使壹援式体系的现状。 目前 ,我 国侦 查 模 式体 系 以 “ 案 到 人 ” 的侦 查 模 式 为主 , 从 人 到 从 “ 案 ” 查模式 为辅, 侦 长期 以来, 侦查 机关应 对违法犯 罪, 惯用着 前种 侦查模式 , “ 案到人 ”侦查 模 式是指 : 件发 生后 , 查机 关对 发生 的案 件展 开侦 查, 从 案 侦 现 场勘验 , 询问证人 、被 害人, 搜集 信息, 从而确 定犯罪 嫌疑人 , 过讯 问犯罪 通 嫌 疑人, 出更 多的证据 , 得 最终破 获 案件 。这 种模 式带有 明显 的滞后 性, 在 其 发 案少 , 罪简单 , 会约 束力 强 的时期 发挥 了 巨大作 用 。但 随 着经济 的 发 犯 社 展 、社 会的进步 , 罪也发 生了 巨大的变化 , 犯 呈现 出了明显 的时代特 征和现 代 化趋 1势 。在 长期 的 “ 从案 到人 ”侦 查模 式指 导下, 查 工作 出 现 了任 侦 务繁重, 人力资源 匮乏的现象, 让刑侦部 门顾此失彼, 对案件 的侦破工作 陷入 急 功近 利 的误 区 。许 多侦 查员注 重快速 反应 围追 堵截, 敢于 同犯罪 分子面 对面 真刀真 枪生死 相搏 , 却不 愿或不 注 重开展深 入细 致的 群众工 作 、刑 事基础 工 作 。因而, 国刑事 基础 工作普 遍 出现 了情 报资料 收集 不全 面、作用 效 果发 全 挥不好, 事特请物 件管理 不规范, 刑 刑嫌 调控和 阵地控 制没能 全面展开 等令人
理论广 角
I ■
论我 国侦查 铭
保定 0 10) 70 0 ( 中央 司法警 官学院 河北
[ 摘 要] 国正在 进行 一系列 司法 制度体 制改 革, 我 矶建 国 以来一直 沿用 的传统 的侦查 模式 体系在 口益 繁重 的案件侦 破任 务面前 呈现 出了打不 胜打 、防不 胜防 、疲 于奔 命 、浮 于应 付 的 被动 局 面 。 因此 对侦 查 实践 中 与 侦查 模 式相 关 理论 的 研 究变 得 尤 为重 要 。 本文将就 如何在现有 的投入 下构建并采 用符合 当前对敌 斗争需要 的侦查模 式体系, 以最大 限度降低破 案成本, 获得最佳 的侦查效益 , 有效遏 制我 国犯罪 激增I 升 级 的凶猛 势 头等 问题 做 深入 研 究 。 [ 关键词] 侦查模 式 体系 构建 完善 中图分类 号 :N 7 T91 文献 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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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侦查模式的现状
摘要:本文旨在针对近年来不断频发的冤家错案提出我国侦查模式出现的问题,进而分析这些问题的根结所在。

关键词:分权司法审查人权
我国现今的侦查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检法三机关诉讼职能分离不清
根据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时确定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尽管这项原则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公检法三机关追诉犯罪分子的效率,可是也正是这项原则,导致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合作,职能不分,是进行“流水作业”的法律依据所在。

首先,我们先就公安机关的职权来进行分析。

我国侦查权是由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享有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独立,互不领导,这就直接导致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制约与监督能力十分有限。

公安机关能够自主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立案的决定,虽然法律有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可是由于二者相互独立,人民检察院对于纠正公安机关决定的能力十分有限,一般情况下只能通过发文要求说明情况,而主动权仍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同样,对于一件已经立案的案件,是否撤销案件的侦查,也是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的手中,公安机关无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同意,可以直接撤销对案件的侦查;对于一些侦查行为与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都可以自行决定,而完全不需要通过检察机关的授权。

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在我国公安机关已经具备了一些只有检察机关才具有的职能。

其次,就检察机关的职能来说,模糊不清。

我国人民检察院的权力不可谓不广泛,可是其职能到底是侧重于立案侦查,追诉犯罪分子,还是行使法律监督权,审查起诉,从而保障人权呢?我们不得而知。

正是我国法律对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模糊不清,从而使得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时,成为四不像的局面:既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可是对于公安机关的行为又没有有效的约束手段;在对刑事侦查的法律监督中,检察机关本身又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公诉职能可以被认为是刑事侦查活动的自然延伸。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实际上处在犯罪追诉者的同一诉讼角色,检察机关制约侦查逮捕的中立性与公正性立场便会大打折扣;同时承担着一定自行侦查案件的职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主体合二为一,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这种“自我监督”的形式,使得侦查行为,尤其是涉及对于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和财产物品进行法律限制乃至较长期剥夺的侦查措施的制约机制,陷入“乌托邦”式的虚设境地。

最后,就法院而言,仍然没有摆脱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合作这个大框框的束缚。

从侦查关系上看,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行为获得的所有证据,包括询问笔
录等,几乎可以畅通无阻地进入庭审程序,在证据能力上几乎没有任何限制。

即使两高三部新出台的关于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规定,在实际上也很难落到实处。

因此,所谓法庭审理,实际上不过是对侦查机关单方面收集证据的事后确认,也就是学界所称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

“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都采取了宣读、出示案卷的方式,法庭上几乎没有任何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出庭作证。


二、我国侦查模式缺乏司法审查机制
在侦查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对那些涉及限制或剥夺公民权益的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问题。

在西方各国都普遍建立了由法官颁布许可令的“令状制度”的今天,无论是搜查、扣押、逮捕还是羁押,司法警察或检察官都要事先向法官或法院提出申请,后者经过专门的司法审查程序,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进行上述的侦查活动。

可见,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司法审查与授权。

反观我国,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其所采取的强制措施都无须经过法院的司法授权与审查。

公安机关大多数侦查行为,甚至无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同意,可以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措施,完全不受任何约束与监督;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很多情况下都长期被羁押于侦查机关自行控制的看守所,无法获得取保候审,也无权要求司法机关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这样的规定不仅违反了现代法治国家的“司法最终裁决”原则,也与宪法确定的保障人权的规定不符。

使得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宪法权利完全没有得到落实。

正是因为我国目前的侦查模式存在上述的一些问题,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甚至迫于“命案必破”的压力,容易出现冤家错案。

因此,这些问题亟待立法机关在立法上予以补充与完善。

参考文献:
[1]陈瑞华.比较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陈光中.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3][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等,译.北京:法制出版社,2002.
[4]林钰雄.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参见左德起:《刑事侦查权的司法介入》,载《北方法学》,2010(4)
[6]参见陈瑞华:《留有余地的判决——一种值得反思的司法裁判方式》,载《法学论坛》,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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