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启动
论侦查引导权及其运行机制——以“检察机关派驻侦查机关检察室”为视角

( 四 )检察机 关 内部 关 系尚未理顺
首 先可 以从试 点 工 作 开展 的最 初 动 因来 分 析 。 近些年 来发生 的一 些刑 事错案 , 如佘 祥林 案 、 赵作 海 案、 杜 培武案 等 , 引起社 会广泛 关注 。错 案 的形成 原 因复 杂多样 , 但都 可 以追 溯到 侦查 阶段 , 并 折射 出两
公安机关办案信息, 参与重大疑难案件 的讨论 , 出席 重 大案 件现场 , 提 供 引 导 取证 建 议 等 工 作 方 式 履行 检察 机关 相关 职 能 。试 点 工作 的开展 提 高 了公 安机 关的侦查取证质量 , 促进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的履 行效 果 。 - -
其实, 在 西方 各 国早 已存 在 相 关 工 作 方 式 和制
作者简介 : 李雪蕾( 1 9 8 5一) , 女, 湖 南怀化人 , 浙江省 台州市人 民检察 院法律政 策研 究室助理检察 员。
山西警官 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察 官难 以担 负监督 职责或 者监 督越 位造成 对侦查 权 独 立性 的侵 害 。实践 中也 出现 了部 分公安 机关 或是
2 0 1 3年 第 3期 行 为 的事前监 督 和事 中监 督 。第 五 , 侦查 引导 权 类 似 于 间接侦查 权 , 不 能 取 代 和 干扰 公 安 机关 的直 接 侦 查权 。
( 二) 侦 查 引导权 的价值取 向
消极排斥或是存在对检察机关 的依赖心理的现象 , 还 有 的派驻 检察 官不 能 坚持 中立 立 场 , 对 侦查 活 动
( 二) “ 检 察机 关 派驻 侦 查机 关检 察 室” 的性 质 存在 争议
导工作。这些 办事机构从名称 上看 , 主要有 “ 驻侦 查机关检察官 办公室” 、 “ 侦查监督工作室” 、 “ 检察
侦查的正义价值

论侦查的正义价值【摘要】侦查的正义价值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两种,我们往往在侦查理论与实践中过分追求实质正义而忽略了程序正义,这对于实现侦查正义价值是片面的,我们应该挖掘侦查自身应该具有的正义属性。
适用于现代文明社会的侦查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是侦查应具有真实性、公开性、独立性、中立性、平等性和参与性。
【关键词】侦查;价值;正义一、侦查正义价值概述正义价值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任何法律都必须以正义为先导。
罗尔斯曾经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的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订;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
”亚里士多德则把正义分为更具体的三大类: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交换正义指两个主体之间的利益交换应建立在等值的基础之上;分配正义指应按照平等原则把利益公平地分配给各个主体;当这两个正义受到人为的破坏时就应当对破坏者进行惩罚,由此便得出矫正正义概念。
正义与非正义在法律领域主要表现为合法与违法,违法犯罪在本质上是对法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违背,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就必须对违法犯罪者予以惩罚,或者使其痛苦或者强制其做出补偿。
侦查通过收集获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缉犯罪嫌疑人并移交起诉和审判,使犯罪人承担其刑事责任,这实际上实现的就是矫正正义。
当然,矫正正义的实现不是只依靠侦查来完成,还要其他刑事司法环节来共同完成。
侦查的正义价值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侦查程序对整个刑事诉讼,进而对实体法正义的贡献,也就是侦查的实体正义价值。
因此,侦查只有在法治国家而非专制国家才具有这种正义价值。
如果一个国家的实体法本身是非正义的,实现实体法的刑事诉讼也就成了非正义的,对于作为其中一个环节的侦查也就是非正义的。
另一方面是侦查自身所具有的正义价值。
作为一种法律程序,侦查的运行应该体现出自己的正义,比如说公正、独立、人权保障等,侦查程序应该站在一个更高的位阶上去维护整个程序的正义。
侦查措施的前提

侦查措施的前提引言侦查措施是指为了获得或获取未知信息而采取的手段和方法。
无论是在军事领域、安全领域还是情报工作中,侦查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在进行侦查工作之前,我们必须先了解侦查措施的前提条件。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讨论侦查措施的前提条件。
可行性评估在进行侦查措施之前,我们需要对可行性进行评估。
可行性评估是侦查工作的第一步,它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侦查措施,以及确定侦查措施的成功概率。
目标分析首先,我们需要进行目标分析。
目标分析是了解我们所要侦查的目标以及与目标相关的信息,这有助于确定我们采取侦查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们需要对目标的特点、行为模式、关键痕迹等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选择适当的侦查手段。
情报获取渠道其次,我们需要评估情报获取渠道的可行性。
情报获取渠道的可行性与我们所要侦查的目标以及我们所处的环境密切相关。
我们需要评估各种渠道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以选择最适合的情报获取渠道。
成功几率评估最后,我们需要评估侦查措施的成功几率。
我们需要考虑侦查行动的风险、时间、资源等因素,并将其与我们所期望获得的情报价值进行比较。
在评估成功几率时,我们还需要考虑敌方的可能反应和应对措施,以及可能的不确定性因素。
合法性和道德性在进行侦查措施之前,我们必须确保侦查行动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侦查行动的合法性是指在侦查过程中,我们必须依法行事,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侦查行动的道德性是指我们必须确保我们的侦查行动符合道德和伦理的原则。
法律合规性在进行侦查行动之前,我们需要仔细研究和理解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确保我们的侦查行动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们需要遵守隐私保护法、数据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要求,确保我们的侦查行动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道德准则在进行侦查行动之前,我们需要考虑和评估侦查行动的道德性。
我们应该遵循公正、诚实、谦虚等道德准则,确保我们的侦查行动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
我们需要尊重他人的隐私和个人权益,不得滥用侦查手段。
刑事侦查工作论文三篇-刑事侦查论文

刑事侦查工作论文三篇刑事侦查论文刑事侦查是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属于侦查类专业刑事侦查工作论文11侦查的任务1.1刑事司法的基本含义刑事司法系统本身并不是基于国家行政与司法活动的范畴划分而产生的概念,而是特别针对刑事犯罪行为而形成的一个应对体系。
它是指确定刑事指控被告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并解决其刑罚问题的一系列机构与制度所形成的集合体。
该系统包含三个典型的功能部分或阶段:执法、诉讼程序、罪犯矫正。
例如在美国,其中的法律执行和维护是指警察、治安或执法官员对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司法审理程序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各自的职责活动,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庭审判等司法程序最终确定被指控者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刑罚问题;犯罪矫正则主要指监狱、缓刑监督官以及假释监督官等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执行刑罚、心理矫正与行为监督等手段对罪犯进行改造。
当然,由于政治体制以及法律传统的不同,刑事司法系统在我国的含义与上述西方国家的典型特征有所不同,其中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机构组织形式、称谓以及具体的诉讼程序设置方面。
例如在我国,法律执行和维护事实上就是指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并且侦查程序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阶段,而侦查立案是所有刑事程序的起点;在法庭审判前及审判中,辩护律师的作用虽然正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就传统观点来看却仍然很难将这样一个非官方角色视为刑事司法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司法系统很大程度上是刑事司法机关的代名词;另外在犯罪矫正环节中,除监狱所执行的徒刑以外,劳动教养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又一种改造手段。
对于缓刑以及假释的观察和监督,我国也并未设立专门的职位,而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
但需要明确的是,刑事司法系统的上述中外差异仅仅是体制及形式上的差异而并非本质的不同,因此并不影响我们对其进行比较和分析。
作为针对刑事犯罪行为的一个应对体系,各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在根本目的、基本要素以及一般程序环节上仍然是具有一致性与共同性的,体现了现代人类法制文明应对犯罪这一社会法律现象的基本要求与总体标准:即准确查明事实、公正适用法律、有效矫正罪犯,以实现法律的正义并预防和控制刑事犯罪行为。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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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群, 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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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
卫 , 国云 ( 8 文 4.4)
从 制 度 设 计 等视 角 谈 如 何 遏 制滇 南 毒 品运 输 以普 洱 缉毒 形 势 报 告 为例 … 程 喜 ( ・ 1 54 ) 目击 辨 认 中 被辨 认 犯 罪 嫌 疑 人权 利 问题 探 析
… … … … … … … … … … …
杨 述 新 , 建 强 ( ・2 刘 26)
论 侦 查启 动 之 随 机性
由 儿 童 失 踪 立 案 程 序 转 变 透 视 我 国 侦 查 启 动 模 式 之 利 弊 … … … … … … … … … 辛 素 ( ・ 9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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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重对 步 法 特 征 影 响 的实 验 研 究 … … 汤 澄 清 ( ・ 7 34 ) 审 讯参 与者 心 理 探析 … … … … … … … 王 福 龙 ( ・ 1 47 ) 认 知询 问技 术 有 效性 实 验 研 究 赵桂芬. 简惠玲 ( 7 4・6) 刑 事 物 证 照 相 中应 用 比例 尺 问题 探讨
… … … … … … … … … … …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伞 状 法 律 体 系 建设 徐 寅杰 . 林 震( 1 5・8) 试 论 网络 犯 罪 的 证据 立 法 … … … … … 江 伟 ( ・ 3 52 ) 论 我 国现 行 体 育 立 法 的完 善 … 禹竹 蕊 , 莉斌 ( ・ 8 张 52 ) 民事 诉 讼 审 前 准备 程序 之 功 能 分 析 … 李 晓杨 ( ・ 5 53 ) 刑 法 溯 及 力 规 范 之理 论 基 础 与体 系性 功 能 刘伟 宏 . 聪 ( ・ ) 马 6 1 金 融 市 场 发 展 的刑 法 保 护 以上 海 国 际金 融 中心建 设 为 背 景 彭 少辉 ( ・ 6 9) 法 官 思 维 中 的 艺术 基 于一 种 博 弈 的 立 场
我国侦查启动程序探悉与完善

所造成 的社会伦理 成本 。
( )侦 查启动程序 的原 则 二
启动程 序应遵 循的原则一股 认为有 以下几项:
公共性 原则 。即要求侦查应 以维护 公共秩 序为 目标 ,除此之外 ,不得干预 。公共性原 则的内在含义
是,不可侵犯私人 生活 ,不 可干 涉民事领域。对此要正确 区分公共领 域和私人领域 ,恪 守 “ 民事不介 入” 的司法原则 。对于 虽提起控告但 真实 目的在 于解决 民事纠纷 的案件 ,侦 查机关应审慎对待 。例 如,对于 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为 了有效 的追回欠款 ,以涉 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 关应恪 守 “ 民
犯罪.从而开始追诉 犯罪 之路 。
当然 ,犯罪 能被发现 从而进入 侦查程 序 的视野对 于刑罚 的最终兑现只 是第一步 ,还 需要充分证据 支 持下 的令人信服 的证 明过程 。而犯罪行 为实施 当场 与刚实施完毕后极 为有限 的一段时 间是发现 、收集 证 据 的关键 时机 。这就要求侦 查活动的开展必须迅速及 时,尽可能减少 延误。所 以侦 查启动程 序 的功 能不
诉 ,有时不是完全 由客观事 实决定 ,而是 “ 有人”( 国家或 自诉 人 )将其变 为犯罪嫌疑人 。因而,普通公 民很 有可能因某个 偶然 因素 成为了犯 罪嫌疑人, 即使他与犯罪毫 无关系 。在此情况 下 ,也许侦 查启动程 序不能将这种 偶然因素完 全消除,但能够使之获得充分 的程序保障和 权利 救济。 作为 衔接 社会生活和侦查活动 的桥梁 ,对 于接受 的任何有 关犯 罪活动 的信息和线索 ,都不加区 别地 予 以启动 侦查程序 .既不必要也 不现 实。因此 ,为 了保证追诉 的准确 性并合理利用诉讼 资源 ,启动程序
论侦查启动之随机性——由儿童失踪立案程序转变透视我国侦查启动模式之利弊

关 键 词 : 查启动 ; 侦 程序 型模 式; 随机型模 式 ; 立案
中图分类号: F 9 D 73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8 1 (0 OO 一 O 9 O 1 0 - 4 02 1 )3 O 3 一 8
收 稿 日期 :Ol— 一 l 2 O Ol 2
作者简介 : 辛
素 .18 一 )女 , (9 2 , 汉族 , 龙 江 人 ,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2 0 黑 中 0 9级 博 士 生 。 3 9
辛 素 论 侦 查 启动 之 随 机性
程 序 的启动 应 当遵 循合 理 性 原则 。该原 则 要求 : 为 一种 应 急机 制 , 作 只有在 有 理 由认 为有 犯罪 发
生 的情况 下 , 能启 动 侦查 程 序 展开 调 查 。但 是 。 才 由于社 会 价 值 观 和 司法 传 统 上 的差 异 , 同国 不
家往 往 在具体 实 践 中对 合 理性 原 则掌 握 的 尺度 不 同 , 而导 致 了在 侦查 程 序 启 动上 的随机 型 模 从 式 与 程序 型模 式 的分 别 。其 中 , 序 型启 动 模式 是 指 侦查 程 序 启 动 之前 须 经 过一 个 特定 的成立 程 刑 事案 件 的程 序 , 如立 案 程序 , 后 。 能正 式启 动 侦查 程 序 , 而展 开 一 系列 的 侦查 活动 。随机 之 才 从 型启 动模式 强 调刑 事诉 讼 程 序 在启 动 上 的随 机 性 和 主动 性 。 一般 来 说 , 责 侦查 的 机构 只要 通 负 过各 种途 径 得 到有 犯 罪 嫌 疑 行 为 发生 的情 报 , 可 以 决 定 是 否开 始 侦查 活 动 , 不 一定 必 须 履 就 而
论侦查工作的战机性与主动性

论侦查工作的战机性与主动性摘要:侦查工作是法定的专门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解决社会纠纷的专门性工作,是侦查机关同犯罪分子之间进行的特殊矛盾运动。
由于侦查工作的特殊属性,使得在实践活动中需要遵守既定的法律规定、特殊的方法和严格的程序,更重要的是需要在法律、方法和程序的限定下灵活运用技巧,保证完成侦查任务。
在这一具体的实务工作中,战机性与主动性相结合便促进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战机性与主动性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本文主要通过对侦查工作整体的认识,分别从概念和范围入手分析战机性与主动性,并提出个人对于战机性与主动性的特殊理解。
关键词:侦查工作;战机性;主动性;实践活动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中的法律现象和具体实务的一门具有综合性质的学科,除了研究与其他的法学学科一样研究相应法律规范的产生、发展、制定、解释、实效等问题之外,它还肩负着对侦查规律、犯罪活动规律的探寻。
本文主要切入侦查活动这一方面,具体分析侦查活动的主动性和战机性。
一、对侦查工作的含义的理解和范围的划定侦查工作与某些社会行为、犯罪事件及犯罪证据材料之间存在着一种行为和对象之间的直接和间接的关联关系,因此,侦查工作必须在一定的科学、技术理论原理和方法论谋略的指导和要求下运作,并借助于技术设备实施具体活动,(一)侦查工作的含义侦查工作是侦查活动的具体内容,是侦查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的具体活动。
其主要任务包括理论研究、对社会采取先行行为、案发时具体的侦查访问工作以及对于案件纠纷的处理工作等几个方面。
(二)侦查工作的范围范围对于研究工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侦查工作的范围可以划为理论指导和实践工作两大类。
侦查工作的范围主要围绕的是诉讼法的一些内容和由于自身独立性而形成的一些事物的活动。
(三)侦查工作的性质侦查工作的本质是通过侦查现象表现出来的。
侦查活动的本质可以总结为:侦查活动是一种职权活动;侦查活动是一种程序性工作;侦查活动包含着有关强制措施、事实的证明能力和缉获犯罪嫌疑人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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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启动周羽正侦查的意义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①]。
侦查启动的模式由于刑事侦查程序的运作以限制公民个人自由为代价,随意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必将给个人自由造成极大威胁,因此,刑事侦查程序的启动必须慎重。
一般认为,侦查程序的启动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
根据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只有在有理由认为确有犯罪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侦查程序展开调查。
但是,由于社会价值观和司法传统,包括程序架构和程序理念"上的差异不同国家往往在具体实践中对合理性原则掌握的尺度不一,由此导致了在侦查程序的启动上随机型模式与程序型模式的分别。
1、随机型启动模式。
随机型启动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侦查程序在启动上的随机性和主动性。
在随机型模式下,侦查程序的启动以获悉犯罪消息为前提,一旦侦查机关通过各种途径获悉有犯罪消息,就立即启动侦查程序加以调查,并不需要经过特别的案件处理程序如立案程序等。
在随机型启动模式下,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价值得到重视,侦查程序的启动表现出高度的机动性和应急性,不必要的程序环节被简省。
2、程序型启动模式。
与随机型启动模式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程序型启动模式排斥侦查程序在启动上的随机性而强调程序性,通常必须经过一道专门的开启程序。
一般称为“提起刑事案件程序”、“提起追究刑事责任程序”、“提起刑事诉讼程序”或“立案程序”"之后,才能正式启动侦查程序,展开侦查。
在采程序型启动模式的国家,侦查往往不被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而是提起程序或立案程序的后续程序。
程序型启动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前苏联以及全面继受前苏联制度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②]。
考虑到整个制度设计变更的周期较长,一些侦查实务部门的人提出了某些类型案件侦查模式的变更问题作为一种变通的选择[③]。
侦查启动的基本原理侦查启动的一般原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案件侦查启动的实证角度分析,立即开展侦查非常重要,繁琐的立案手续不应该阻止侦查的及时进行。
二是从侦查目的分析,侦查应该及时进行,侦查启动应当适当开放,不能限制过多。
三是从侦查启动与人权保护来看,积极的侦查启动并不损害人权,有可能伤害人权的是一些强制侦查行为。
从各国侦查启动的比较考察看,主动积极型侦查是常态。
主动积极型就是要求侦查机关接到线索或者自己发现线索就立即展开侦查工作。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司法警察职员在知悉有犯罪发生时,应即侦查犯人及证据。
也就是说,只要侦查机关获取犯罪线索,在主观上认为存在犯罪的,即可发动侦查程序,展开调查。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领导并且直接调动司法警察进行初期侦查。
初期侦查程序在获取犯罪消息后发动。
司法警察在发现犯罪发生或接到发生犯罪的报告后,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初步侦定,检事认为有犯罪嫌疑时,应当侦查犯人、犯罪事实和证据。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专门的侦查程序启动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犯罪消息,就应随即发动侦查,英国1964年修订的《法官规则》第1条的规定,当警察正试图发现犯罪是否已经发生或作案人是谁,警察认为可获得有用的信息,即可展开侦查。
与主动积极型相对应的是严格控制型,即犯罪线索必须经过核实,确定为犯罪,是自己管辖才再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立案侦查手续,立案后才能进行侦查。
立案前的核查不叫侦查。
目前只有我国、俄罗斯和受前苏联影响比较大的一些国家如蒙古国等采取这种模式[3]。
前苏联和2002年施行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法》都将“刑事案件的提起”单设一编[4—5],在侦查前设置了一个程序,要符合条件,才能启动侦查。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绝大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采用主动积极型侦查,这并不是偶然的,根本原因是这种方式符合诉讼规律,更有利于及时发现犯罪、制裁犯罪,更贴近于侦查工作的规律。
最后,从侦查的合法性角度分析,侦查启动的合法性有多种实现形式。
侦查的合法性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权力的正当性和权力的制约问题。
从各国的实践看,解决案件侦查的合法性有以下几个思路: 1·总体认可型。
即用立案程序的方式一次性解决侦查的合法性。
经过立案程序立案了就算是对这个案件取得合法的侦查权,就可以对这个案件或者这个人进行侦查,随后就可以展开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否则就是违法。
中国和俄罗斯采取这种办法。
2·线索登记型。
侦查机关进行了线索(消息)登记,侦查机关就算有权侦查了。
意大利采用这种办法。
3·分别审批型。
对案件侦查启动本身无所谓合法不合法,只有具体侦查行为存不存在合法性的问题,因此,关键是对侦查手段的审批,特别是强制措施都要经过严格审批才算合法。
这是大多数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办法。
4·履行职务型。
只要是侦查工作人员,就可以随时履行职责,进行任意侦查和采取紧急措施。
这是各国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特别是在紧急状态情况下采用的方式[④]。
侦查启动中的问题一是立案程序被虚置。
为了及时发现犯罪、打击犯罪,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根本不按照立案程序的要求办理立案手续,往往等侦查结束了或者方便时再办手续。
这也就是现实案例中很多案例的受案、立案、破案、刑拘措施发生在同一日的原因。
二是检察机关无法按照法律办案,自己设计初查制度,或者借助纪委双规办案。
三是立案条件过高,立案难,致使侦查不作为,有漏案,案件得不到及时侦查,放纵罪犯。
四是立案的意义异化成考核标准,导致“不破不立”、“边破边立”或“有案不立”现象较为严重。
“不破不立”、“边破边立”等现象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问题严重,公安机关在1997年前后进行过专门的调研和治理。
“宁夏公安厅通过对7个公安局的刑事案件立案进行调查,发现已经立案数只占应立的50%—70%。
立案不实的表现为:一是自行提高立案的标准,二是发案地点不清,没有现场的一般不立,三是不破不立,四是以备查为名不立案[⑤]。
”2000年,四川省对全省立案中不破不立、漏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进行调查发现, 1994—1999年6月,全省刑事案件立案数只占可核实应立案件数的65·8%,重大案件立案数占可核实数的70·6%,据此,年平均漏立案5万起,年漏立重大案件1万余起[⑥]。
造成上述情况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是考核办法不科学,过去侦查机关追求破案率,即已破案件与已经立案的比例,不破不立自然就有最好的成绩;另一方面是立案程序的设置不科学。
五是随意立案,缺乏监督。
据统计,2001年山东淄博市某区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2757件,当年报捕279件,移送起诉和直诉416件,移送起诉只占当年侦破案件的15%;近三年来,公安机关立案数平均以每年25%的数量增长,而报捕案件数平均增长不到10%。
大量的刑事案件如何处理不得而知[⑦]。
盲目立案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怕被监督而盲目立案,采取有案就立,不行就撤;另一方面是由于立案就意味着合法化,一旦立案,侦查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使侦查理直气壮,有一部分人就利用这样的作用,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的立案,对一些经济纠纷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以经济犯罪立案,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任意采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制度设计的思路中国侦查启动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照搬前苏联模式,囫囵吞枣。
苏联专家对设计这样一个独立的侦查启动程序的原因解释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时期,是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的,因为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有许多是严重触及公民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依强制程序来进行。
因此确定刑事诉讼的开始时期,也即确定国家侦查机关开始获得广泛权限的时期,这是很重要的。
在苏维埃刑事诉讼中,开始每一个刑事案件时,要制作明确地叙述提起追究刑事责任的文件,规定有这种制作的义务。
与此相反,在资产阶级的诉讼中,无论是英美式的或法国式的,却完全没有这样的文件。
由于没有这种文件,所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便有广泛的可能开始并进行刑事案件,因而在正式文件中也就看不出来有提起案件的充分依据。
当然,这样一种处理案件的程序,其所带来的一切痛苦,都是压在劳动阶级代表的身上的[⑧]。
”“苏维埃刑事诉讼的结构总是把提起刑事诉讼作为它的开始阶段。
在尚未按照适当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以前,无论是调查,还是侦查都不得进行,当然也就更谈不到进行审判了。
在刑事诉讼中,这是保障法制和增强对人身权利的保障的一个重要途径,这种认识是完全正确的[⑨]。
”也就是说,他们设立立案程序的理由是:侦查行为危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必须高度重视。
重视的方式,一是开启侦查要有充足的依据;二是侦查案件必须经过授权才行,经过授权才能进行侦查,以解决侦查案件的合法性问题,不经过授权、制作文件、立案,不能进行侦查[⑩]。
犯罪黑数犯罪案件进入侦查程序视野存在诸多障碍。
犯罪的不可回复性,使其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的认识主体而言,未被发现或未被认识是不可避免的。
存在意义上的犯罪,与在刑事诉讼认识意义上的犯罪不可同日而语。
这就导致所谓犯罪黑数的存在。
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被记载的犯罪数量[11]。
应该说,犯罪黑数的存在降低了侦查程序对犯罪打击的威慑力。
因为它暗示了惩罚的不确定性,即逃脱惩罚的可能性。
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12]”。
因此,为了提高刑罚的威慑力,必须通过各种措施努力发现犯罪,从而开始追诉犯罪之路[13]。
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的突破为了解决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法律规定与侦查实践之间存在的较大差异,最高人民检察院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了三种补救措施:初查制度;“以事立案”侦查模式;与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
1.关于初查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了初查制度。
初查制度是目前涉及“从获取犯罪嫌疑信息到立案侦查”这一特殊诉讼过程的主要的、也是惟一的制度规定。
虽然初查制度从形式上弥补了职务犯罪侦查启动程序的缺位,但是,由于初查制度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制度,关于初查权法律性质、初查权的内容、手段和措施等核心问题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规定都不明确而且有诸多的限制,从而使初查制度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关于“以事立案”侦查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和渎职侵权检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试图将“以事立案”正式纳人职务犯罪的侦查模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职务犯罪侦查会议有关依法规范以事立案的精神,检察机关以事立案只能适用于经过审查认为有职务犯罪发生,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案件。
只有在必须通过侦查才能获取证据,不及时立案证据可能变化、灭失,或者危害后果可能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以事立案,并且基层检察院以事立案要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