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6修订)全文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6修订)全文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6修订)全文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6修订)

(2006年10月27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06年12月12日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昆明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除东川区外的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

各县(市)、东川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建设、城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互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的房地产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后,方可转让。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未取得权属证书的;

(二)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属城市规划拆迁冻结通知书时效范围的;

(四)被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共有房地产;

(六)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内容未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期间的房地产;

(七)权属有争议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九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按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一)以房地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二)一方依法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房屋产权分成的;

(三)企业被收购、兼并、分离时,房地产转移给新的权利人的;

(四)以房地产作价清偿债务的;

(五)企业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进行房地产转移的。

第十一条下列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

(一)共有人之间对共有房地产权进行分割的;

(二)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相互之间或者与其非营利性下属机构之间进行房地产行政调拨的;

(三)依法继承的房地产。

第十二条在同一房地产出售时,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按下列顺序依次享有优先购买权:(一)房地产共有人;

(二)房地产承租人;

(三)其他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人。

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使用房地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产转让合同登记备案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缴纳相关税费。

有户口登记的住宅应当办理原住户的户口迁移手续,并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房地产转让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房产、土地评估机构对该房地产依法进行价格评估,并按评估价计征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凡在昆明市除东川区外的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上述范围以外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当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含地价款和土地开发投入)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已拟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六)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并按国家规定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并在广告显著位置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机关。广告和销售活动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行为。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载明。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委托代理销(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书。代理销(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该项目的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收取定金的,应当签订协议。

第二十条房地产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和附图、附件要求开发经营。新建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完善相关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担保修责任,并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别办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书面抵押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办理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抵押房地产的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四)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有效资料;

(五)共有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应当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五条办理抵押登记应当遵守下列时限:

(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并核发房屋他项权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的房产;

(二)已办理房产所有权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的土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二十七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后,方可出租。

第三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土地批租手续,领取土地他项权证后,方可出租。

第三十一条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可以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可以出租。

第三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三条住宅租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二)遵守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保障住宅结构安全;

(三)遵守国家公共安全和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四)缴纳有关税费。

第三十四条非住宅租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二)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遵守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拆改、扩建房屋;

(四)遵守国家公共安全和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五)缴纳有关税费。

第三十五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权利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他项权证;

(四)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及资料。

出租共有房屋时,还应当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原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出租代管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二)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拆改、扩建房屋;

(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四)进行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能证明其产权来源合法有效的;

(二)房地产权属有争议或者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增加房屋面积的;

(五)房地产权已设定抵押但未通知抵押权人的;

(六)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

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资质证书,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颁发。

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到核发资质证书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年检。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资金和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合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30日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公正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三)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四)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评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在房地产交易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当进行地价评估,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价评估应当由国家和省确认的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一)、(二)、(四)、(八)项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转让所得,并对转让人处以转让价款2%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非法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或者未按规定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转让、抵押、租赁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以上3%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伪造、涂改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期办理房地产转让审批或者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按转让价款的1%处以罚款;

(四)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抵押权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按抵押房地产价值的1%处以罚款;

(五)未按期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处3万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中介服务机构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转让房地产时未按规定办理土地转让和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第五十三条对个人罚款超过2000元、对单位罚款超过3万元、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和时限办理登记备案、办证等相关业务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除东川区外的市辖区,是指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依法撤县(市)改区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设施。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2004年9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案)》同时废止。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00127(颁布时间) 20000127(实施时间)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 (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管理一般规定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 第四章房屋租赁 第五章房地产抵押 第六章房屋典当 第七章房屋交换 第八章税费 第九章罚则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镇房地产业发展,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和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我省城镇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典当、房屋交换的行为,不包括成片土地的出让和转让。 因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买卖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公开公正、有偿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房地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房产、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店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一)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1 9 9 9年9月2 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9 9 9年1 1月2 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房地产租赁 第一章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全市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五章 中介服务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互换(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

2021年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XX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 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 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商品房管理条例

商品房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和合同 第四章商品房广告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商品房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的质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建设、交付使用、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已经出售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再上市的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品房建设应当规范设计,科学施工,严格验收,保证质量。

商品房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 用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遵守法定开发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按期交付合格商品房。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建设投 资计划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项目资本金证明。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资本金应当用于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 督管理。 第七条商品房开发建设应当进行分阶段验收。商品房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在各阶段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和进行竣工验收。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 第五章中介服务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互换(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昆明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

房地产业的关联性很强,不仅自身的发展能推动国民经济前进,还能带动建筑、家电、装修、交通等行业一起发展。民生问题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房地产业所解决的就是住房问题,是基本生活必需品。显然,房地产已成为重要的产业部门。随着我国快速的城市化,房地产业迅猛发展,也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但最近,我国房市出现投资过热、房价偏高,及受到全球经济衰退、调控政策、市场低迷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开发商、购房者开始回归理性,房市出现整体下滑的势头,并被宣告进入一段调整期。昆明房地产市场是否过热?是否会出现房地产泡沫?我们作为房地产行业内的人或是消费者,对昆明房地产市场未来的发展到底应该持怎样的态度?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对昆明房地产发展状况及趋势进行分析和判断。 一、昆明房地产市场现状分析 昆明的房地产市场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步,历经10多年培育,自90年代末20世纪初发展迅速,目前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需求有持续上升的潜质,但随着大批房地产企业的进入,导致这片热土上的竞争异常激烈,最后到底会朝怎样的方向发展,我们翘首期待。 近年,昆明的总体经济指标稳步增长,伴随着“深入房改政策”、“活跃三级市场”、“优厚的银行按揭条件”、“实施安居工程”等一系列宏观政策指引,昆明房市随即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惊人的能力。房地产业逐渐发展成为昆明重要的支柱型产业。就土地出让来看,昆明城区主要被分为两类:一类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地段好、容积率高、规划建设城市综合体,拆迁上较难;一类配套差地价偏低的呈贡新城及周边,潜力大供应多。拥有高端属性且地价低的滇池片区,供应较少。 昆明房地产市场2013年上半年的发展现状。供求平稳:整体供应量较充足,其中南市区的供需都相对较大;底价主导:整体土地价格依旧是多数以底价成交。低地价利于减轻开发商的费用成本,对于延缓房价上涨抑或是使房价回落都至关重要;市场活跃:上半年土地成交18380亩,过规建面1587万方,土地市场活跃;整体态势明朗:2013年新盘占据市场,开盘项目保持着小步快跑的势头,新增刚需量大,但改善型需求不多;价栺增长:市场成交价稳中有升,8863元/㎡,二环内开盘均价普遍上万,且没出现前年以价换量的局势;主力刚需:购房的大军主力仍以刚需为主,公寓、小户型受到更多青年上班族亲睐。此外,注重人居品质的客户渐增,在满足大量刚需的同时,改善型购房者正期待着能受到更多关注。 二、昆明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分析 1、昆明城市特点,预示房地产市场好的发展前景 昆明为云南省会,是云南省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交通中心,是国家重要的旅游和商贸城市,是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昆明还是国家一级口岸城市,滇中城市群的核心圈和亚洲5小时航空圈的中心,是中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门户和唯一面向东盟的大都市。作为省内经济、配套最发达的城市,拥有绝对核心的地位,对各个州市都有着极强的吸引力、辐射力。并因全国最小的年温差,其气候特征使昆明以“春城”的美名享誉中外,非常适宜居住,其养老房地产将成为城市的一大特色。这些特点,预示着昆明房地产市场巨大的发展潜力。 2、昆明市稳步上升的整体经济,保障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 近几年,昆明宏观经济一直保持在7%以上快速发展,尤其是2000 年以来,发展加速趋势明显。经济发展改变了昆明的居民人口分布,城市化率在不断提高;也改变着居民的收入状况,可支配收入在不断上涨。种种变化,使人们对居住的要求不断提高,形成非常强势的有效需求,为昆明房地产发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1)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 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 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 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

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出租、出借、转让。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定权限为: (一)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三、四级资质,由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的申请、核定、变更、注销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当向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资质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核定资质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低于原核定等级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资质变更手续。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核验备案手续。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与承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项目资本金储存到开户银行专户。 第二十条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

昆明市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范本

春城楼市风云录03-04昆明市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

2004年8月17日星期二 昆明筑巢氏房地产行销顾问有限公司 目录: (一)营销环境及昆明房地产基本状况分析 (3) 一、2004年上半年云南省区域经济特点 3 二、2004年上年年昆明城市经济要点 6 三、昆明城市规划发展方向7 四、土地供给9 五、昆明市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情况:11 (二)市场供给与销售统计 (12)

(三)竞争分析 (15) 一、板块竞争15 二、大盘竞争存在不确定因素15 三、别墅及高档公寓16 四、滇池板块竞争项目17 五、2003—2004典型项目分析19 (四)产品形态分析 (34) 一、产品热点:34 二、昆明市2003—2004热点户型追踪 34 (五)消费形态分析 (41) 一、昆明市场住宅消费需求轨迹41 二、昆明市房地产市场需求处于转型期42 三、中高端消费需求形态42 四、消费群形态特征基本面分析45 五、四大群体的住房需求特征49 六、价格调查报告 (一)营销环境及昆明房地产基本状况分析 一、2004年上半年云南省区域经济特点

云南经济集中表现为资源大省,经济小省的特点;旅游、能源、商贸等产业有着相当的发展潜力并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 云南在全国经济发展中还是一个比较落后的省份。GDP仅为2000亿元。城乡差别、省会城市和地级城市差别、地级城市和县级城镇的差别非常明显。 云南经济体系不够健全、产业结构水平较低,但是资源依然保持潜在的优势,因此给民间资本带来很大的投资空间,给发达地区的民营企业投资云南带来很多发展机遇。未来云南有可能成为体验旅游经济、商贸通道、能源产业相结合的经济形象,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和汽车、通讯、IT、教育等“生活平台”产业在云南继续有着良好的、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发展空间。 今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力度,抑制部份地区部份行业的投资过热现象,调控措施对云南省投资增长的影响逐步显现,投资增幅明显回落。其主要特点: 一是投资增幅呈逐月回落。1-5月,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3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0.6%,在投资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16.05亿元,同比增长46.5%,增幅分别比1-3月、1-4月回落14.2个和6个百分点。其中:基本建设完成投资194.34亿元,增长49.8%;更新改造完成投资45.85亿元,增长58.4%;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45.46亿元,增长35.2%。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与1-3月和1-4月相比,均有不同程度回落。 二是全省各行业投资有起有落,国家对部分行业投资过快增长的调控和对煤、电、油、运等瓶颈行业的支持效果明显。国家调控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和房地产行业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全部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条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三类: (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机动车、船舶等;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等; (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 (三)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家用电器、废电

池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环保、规划、建设、交通、税务、卫生、供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八条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8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

XX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3日XX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6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 第五章中介服务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X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

华人民XX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XX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X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互换(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昆明市房地产西山区项目投资分析报告word

前言 承蒙贵公司我公司的信任,由我公司全面负责昆明市西山区项目的全程策划及市场推广工作。 本方案作为项目的投资分析报告,是项目全程策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项目的开发成本的经营利润进行分析和评估。关于本投资分析报告,有以下几点说明: 1、本分析报告主要运用项目的财务评价、现金流量分析和内部收益率分析 三种方法对项目的开发成本和经营利润进行评估。 2、本项目的有关成本的明细核算科目基本参照和沿用贵公司提供的有关的 数据。 3、由于本项目的规划方案尚未最后确定,根据目前有关状况对经济指标作 以下模拟: 由于项目未最终确定,多数工作均有待于与贵公司进行协商,以谋求共识,为实现最终的项目业绩共同努力。 目录

一、项目开发周期 根据本项目的现状,将本项目的开发周期初定为: 1)勘探、设计、拆迁过渡、施工准备等前期工作,需三个月。2)土建、安装、装修、销售等工作需一年,即12个月。 3)整个项目的开发时间为15个月。

二、项目总投资成本 1、项目前期已发生费用 项目前期已发生费用和地价共为:2180万元,包括: 65元/平方米*40000平方米=260万元 地价:60万元/亩*30亩=1800万元 规划设计费:30元/平方米*40000平方米=120万元 2、项目总投资成本 根据昆明市现行工程概预算,当前昆明地区建筑、装修材料及设备的物价水平以及昆明地区有关征地、拆迁过渡及各种税费的规定,工程投资估算表如下: 单位:万元

说明: (1)表中的工程的单价在造价为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的平均价格,以多层和高层所占比例为3:2计,850*+1050*=930元/平方米; (2)上述各项费用是在根据昆明市目前的物价水平及相关规定确定,可供参考。 3、项目建设期贷款利息 40000平方米*50元/平方米=200万元 三、销售收入分析 1、营业额 项目的可售面积为40000平方米,根据昆明市现阶段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及价格水平,初步认为本项目多层住宅价格定为:235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价格定为:2400元/平方米。本项目各种住宅完全销售完毕可得收益如下: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日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2019年1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

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

房地产经济管理规定

房地产经济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昆明房地产行业调研报告

年昆明房地产行业调研报告: 市场外部环境:众多大牌开发商云聚昆明、到处都在开工建设新的楼盘,数百场热闹开场,楼盘广告漫天飞舞,而昆明的楼市供应也呈井喷式放量。 回顾刚刚过去的年,整个昆明的房地产平稳发展,却也热闹非凡。众多大牌开发商云聚昆明、到处都在开工建设新的楼盘,媒体中充斥大量的楼市报道,同时,随着昆明城市建设的飞速推进,昆明的规划发展目标也越来越宏达,从单中心走向多中心,从翠湖时代走向滇池时代,森林城市、园林城市、国际知名旅游城市一个个全新的发展定位层出不穷。总之,房地产是过去的这一年中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毕竟,安居乐业是每一个人幸福生活的前提条件。 纵观整个昆明楼市,即有激动人心的宏大规划和发展前景,也有即将面临的忧虑和挑战。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刚刚过去的年,整个房地产行业上演的一幕幕精彩。 大牌聚首抢滩昆明楼市 进入年,在良好的预期推动下,昆明房地产行业的市场潜力似乎被瞬间激活,越来越多的一线品牌房企接踵而至,绿地、招商、中海、华润、协信等实力房企都将昆明作为西南扩张的重要战场。 地产界大佬万科在昆项目万科?学府、万科?金域国际、万科?白沙润园均取得了令人艳羡的成绩;保利地产成功抢占人民西路黄金宝

地,保地六合开盘销售率达到;万达?昆明双塔落户金产区,并迎来购房者追捧;招商地产试水昆明,便在环湖东路半岛一举拿下宗土地;雅居乐以养生度假胜地腾冲为基地,倾心打造云南原乡项目;即将跨入千亿军团的碧桂园,则瞄准滇中大城曲靖,打造高品质生活大城。至此,国内一线房企居多开启了进军昆滇的征程。 营销方式多样化 各路开发商进驻昆明,楼市供应量呈井喷式增长,开发商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吸引人气,在楼市的角逐中胜出,各开发商使出了浑身解数,营销方式也正在变得多样化,除了传简单粗暴的户外、网络媒体广告,高端大气上档次的营销也层出不穷,众位大牌明星频繁空降昆明,各类高端论坛频频上场,形形色色的各类开盘、产品发布以及画展、摄影比赛等等层出不穷。同时,伴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崛起,众多开发商也开始通过新媒体来拉近与购房者的距离,而新媒体的优势是可以直接与客户沟通互动,准确的了解客户的需求,精准的定位潜在客户。而购房者也可以第一时间方便快捷的了解到自己所需要的产品。 南北势力割据 毫无疑问,南北市区是昆明今年最火热的区域,主要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南北市区的发展相对滞后,而近年来,随着政府的重视以及相应的发展规划出台,南北市区的发展潜力被完全释放出来。与主城区较近的距离、成熟的居住氛围、发达的交通路网以及完

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境内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施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

用和凭证交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抵押。 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无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或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六)权属有争议、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或者房屋、土地权利人不一致的;

昆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

项目投资分析 一、昆明市房地产市场总体趋势 市场总是由消费者和产品两个方面组成的,但市场的供求平衡与否还受到宏观经济的很大影响。我们所做此报告,是在宏观经济未来无重大变化的基础上,针对产品及消费者进行调研分析,以促使本项目找到尽可能多的机会点,以及了解目前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和消费市场变化趋势,做出准确结论,对项目的策划、包装等起到明确方向、指导定位的作用! (一)昆明市房地产市场概况 目的:

分析市场,以了解掌握近期昆明房产市场的情况,从而得出我们对于整个昆明房地产市场的整体认识和理性结论。以对本案做出更为准确、有效的定位。 2003年上半年昆明市房地产的发展稳中有升,机遇与挑战并存。 A. 商品房市场的竞争将更为激烈 从现有商品房市场来看,随着新上市楼盘与即将上市楼盘的综合实力越来越强,同时开发商加大了对土地资源的储备,因此,2003年及今后商品房市场的竞争将会更为激烈。就目前商品房存量来看,市场的供求趋于平衡。但由于住宅市场以个人消费为主,并且消费者理性消费及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这迫使开发商在面对房产市场时需要更理智地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来细化产品,准确定位。 B. 小户型住宅市场的开发将有望获得良好的市场状态 就目前昆明房产市场来看,近几年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不断转变,随着大昆明建设的全面开展以及昆明正成为中国西部新的移民城市,加之市场开发中投资商的引导和刺激,房产开发已进入高峰期,小户型占大比例的阳光A版、86街U2等已全部售完,而正在销售的楼盘都以80-120平米的户型为主,因此,昆明房产市场上小户型楼盘已经断档,形成了昆明市小户型市场的真空期,成为小户型产品再次投放市场的有利时期。 C.城市建设格局已发生新的变化 房产市场主要依赖于地区的经济水平以及目标消费群体的购买力。另外房产

再生资源回收业清理工作方案 .doc

再生资源回收业清理工作方案 撰写人:XXX 本文档介绍了XXXXX. YOUR LOG

近年来,随着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得到了快速发展,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回收总量和回收率逐步攀升,对国民经济贡献度进一步提高。但是,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管理跟不上,存在的问题较多,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经营秩序,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县政府决定开展一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部门联动、城乡配合、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为原则,转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方式,加强环保无害化配套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对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点清理、整治,取缔无证经营;对无备案、无覆盖、无围挡、无消防安全措施、超出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消防安全及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网点进行清理、整治和依

法处罚,依法加强管理。培育骨干回收企业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中的带动作用,引导回收企业采取连锁方式,推动龙头企业按市场规律整合个体回收人员(网点),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规范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水平;选择一部分实力较强、条件较好的回收企业将功能单一的回收网点建设成集交易、加工、集散于一体的再生资源市场。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要求 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散,遍布城乡,其管理涉及到工商、环保、公安、市容、规划等多个部门,要实现整治工作的目标,必须要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凤台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商务局、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局、市容局、发改委、住建委、供销社、各乡镇人民政府(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商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分别从县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市容局、环保局、供销社各抽调1人办公。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名单报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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