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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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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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预留20%后扶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计 《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财农〔2008〕576号)第六条。 划审批 全省所有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计划、安 排与管理 省级水库移民信息化的建设与管理及指 导全省各级移民信息化建设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 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1.《关于加强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地方配套建设的通知》(移政法〔2011〕46号)第一条。 2.《关于印发水库移民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通知》(移政法〔2012〕21号)第五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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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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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32 在建水利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工作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二级或以下等级评审工作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五条。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二十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第二十四条。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3号)第二 条。 2.《印发省水利厅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水办人事〔2010〕20号)第一条。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3号)第五 款第二项。 2.《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国函〔2011〕69号)。 1.《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 2.《广东省实施 〈信访条例〉办法》(2006年粤府令第112号)。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9号)第十八条。 2.《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七条。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第十五条。

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53139

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53139

附件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相关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第三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渠首工程改建、加固,骨干输水渠道、排水沟开挖、疏浚、衬砌及其建筑物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等。

同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灌区量测水设施、管理信息化、灌溉试验站等建设任务。

第四条实施大中型灌区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完善灌排工程设施,提高灌区输水、配水效率和灌排保证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健全灌区管理体制机制,增强灌区运行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增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分为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各地要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要求,合理安排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各地要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编制全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规划或总体实施方案。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或实施方案,按灌区整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个别工程建设及投资规模较大的灌区,可分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工程建设内容外,还应包括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保障灌区长期良性运行的内容。

第八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要求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管理“四制”【精选文档】

建设管理“四制”【精选文档】

关于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建议(送审稿)近几年来,我市坚持项目建设管理实行“四制”化,即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对项目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四制”管理,特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项目管理,1996年3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1999年2月,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终生责任制)。

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设立: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二)建设工程监理制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59件)

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59件)

附件2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59件)序号文件性质文件名称文号发文单位1规章全国粮食系统军粮供应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国粮〔1999〕224号国家粮食储备局2规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6号国家计委3规章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3部委局令2002年第20号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4规章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4部委局令2002年第23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工商总局5规章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17年第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6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5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环保总局7行政规范性文件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8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07〕30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9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10行政规范性文件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8〕25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11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5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12行政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09〕1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13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09〕9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14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海洋局15行政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0〕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16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17行政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1〕第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18行政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三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1〕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19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9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工作分工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12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1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15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2行政规范性文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培育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1〕16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林业局23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18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24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2011〕29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海洋局25行政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四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第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6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2〕11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27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进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发改高技〔2012〕34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8行政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五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第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9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东北〔2013〕11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统计局30行政规范性文件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3〕12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31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金融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3〕15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进出口银行32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2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33行政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第六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4〕第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34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35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十三五”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4〕24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36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京津冀及重点地区污染治理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6〕9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37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振兴规〔2016〕9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38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16〕12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39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西部规〔2016〕17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40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农村扶贫公路、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标准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16〕18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41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42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振兴规〔2016〕27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43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17〕16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质检总局、林业局44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18〕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45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农村扶贫公路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18〕16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46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在常规火电项目审批中贯彻电源结构调整实行“上大压小”政策的通知计基础〔1999〕538号国家计委47一般政策性文件“送电到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计基础〔2002〕1969号国家计委48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49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编制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6〕11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50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8﹞7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51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公布第三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镇名单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2﹞5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52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31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53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重点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6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54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6﹞21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55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实施旅游休闲重大工程的通知发改社会〔2016〕25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56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实施“千企千镇工程”推进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6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城镇化促进会57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印发《在项目稽察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稽察〔2016〕26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58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脱贫攻坚的意见发改规划﹝2017﹞1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59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印发《项目稽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指南》的通知发改办稽察〔2017〕16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相关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第三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渠首工程改建、加固,骨干输水渠道、排水沟开挖、疏浚、衬砌及其建筑物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等。

同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灌区量测水设施、管理信息化、灌溉试验站等建设任务。

第四条实施大中型灌区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完善灌排工程设施,提高灌区输水、配水效率和灌排保证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健全灌区管理体制机制,增强灌区运行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增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分为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各地要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要求,合理安排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各地要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编制全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规划或总体实施方案。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或实施方案,按灌区整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个别工程建设及投资规模较大的灌区,可分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工程建设内容外,还应包括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保障灌区长期良性运行的内容。

第八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要求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5.12.30
•【文号】发改农经[2015]3139号
•【施行日期】2015.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5]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我们对2007年制定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2015年12月30日。

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引言随着人口不断增长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灌区面临的用水压力越来越大。

为了有效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需要进行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灌区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在我国,约有6000万亩的灌区需要改造。

现有的灌溉渠道、水库、水井、灌排设施等,存在着较大的漏损、浪费现象,导致水资源利用率不高。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灌区面积还将继续扩大,这就需要进一步改善灌排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农业生产效益。

二、项目内容1.配套工程配套工程包括灌溉渠道、水库、水井、灌排设施等建设和改造。

具体内容如下:(1)灌溉渠道建设和改造:改善灌溉设施的防渗、排渗与浇灌功能,缩短渠道长度,降低渠面水头,提高灌溉效率。

(2)水库建设和加固:加固老旧水库和堤防,增加水库的储水容量,提高水库蓄水和调水能力。

(3)水井改造和建设:提高水井抽水效率,减小水资源浪费,(4)灌排设施改造和建设:提高水利设施效能,规范化维护管养。

2.节水改造工程节水改造工程包括改造传统灌溉方式、推广滴灌、喷灌、采用土壤改良剂等技术手段降低灌溉需水量。

具体内容如下:(1)把传统灌溉改为滴灌和喷灌:滴灌设备选用太阳能运转和电能混合运转,减少能耗、维护方便。

(2)加强土地改良:选择符合地域特征的改良剂,进行土壤改良,提高土地保水能力,减小土壤排水水量。

(3)加强管理:科学施肥,分布提条措施维护管理土地改良的好处。

三、项目建设方案1.项目专家组组建由相关专业领域知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调研团队,负责全面调查灌区的基础设施和供水情况,确定项目的建设方针和技术路线。

2.实施步骤(1)前期调研:了解现有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用户需求、本地区水资源现状等情况。

(2)方案设计:根据前期调研结果,结合相关技术和国家政策,设计出本次项目应该达到的指标和改造方案。

(3)工程建设:由专业施工队伍和设备建设团队完成工程的建设和改造。

水利工程(稽察)检查

水利工程检查(稽察)要点第一章前期工作和设计工作第一、项目检查(稽察)的重点和主要方法一、了解审查、审批程序,查明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检查各阶段审查、审批资料,查明审查、审批程序是否健全、合法,重点检查审查、审批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在下一阶段设计中是否得以贯彻执行和予以落实。

在检查(稽察)过程中,除举报或专项调查外,对前期设计工作主要工作内容的检查(稽察),重点为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实施;对施工图阶段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初步设计的情况,要分析原因,检查变更的合理性和履行报批情况。

农村饮水安全和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应重点检查前期工作程序是否履行到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是否均已审批,实施方案安排的建设项目是否为可行性报告范围内的项目。

现场检查(稽察)工作开展以后,应核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涉及勘察设计工作分包和劳务合作的,还应查明分包单位的相关人员、资质情况以及各自职责履行情况,界定勘察、设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二、查阅工程水文、地质资料,关注工程地质情况查阅具体资料过程中,宜先查阅水文、地质资料,检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应着重关注地勘工作的工程量、深度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相关资料是否完备、地质情况的描述是否清楚、地质问题结论是否明确、有无地质参数和处理措施建议、天然建材有无评价资料等。

三、重点检查工程关键部位和主要设计指标现场检查及查阅工程资料时,均应重点检查工程关键部位的设计情况。

包括:各项主要设计指标的确定、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等,确定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

1、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应重点检查大坝的稳定和渗透稳定计算,坝体与坝基、岸坡及其他建筑物的结合部处理等,还应着重关注设计深度是否满足要求:水库病险处理是否符合安全鉴定的意见,对于地勘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是否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有关设计标准(如防洪标准等)和参数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主要建筑物的渗流、稳定和水力设计是否开展了相应的试验、计算分析等工作;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和建筑物设计总体是否安全;对施工中发现的地质问题是否进行了专门处理等。

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报告

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报告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报告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简介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简介2004-03-09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简介一、大型灌区基本情况(一)全国大型灌区基本情况(二)大型灌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三)大型灌区发展面临的形势与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总体思路(一)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的必要性(二)灌区改造的指导思想与原则三、工程规划(一)大型灌区概况及发展预测(二)水资源平衡(三)治理措施与投资四、综合效益评价(一)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量分析(二)经济效益分析(三)社会及环境效益分析五、灌区管理规划(一)灌区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二)灌区管理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三)灌区管理改革的总体设想(四)灌区管理基础设施规划六、保障措施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把推广节水灌溉作为一项革命性措施来抓,大幅度提高水的利用率,努力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的指示精神,1999年3月,水利部下达了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报告编制任务。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于1999年5月编制完成了《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设计任务书》,水利部于1999年6月以水规计字[1999] 461号文对该设计任务书做了批复。

根据对任务书的批复意见,在水利部农村水利司统一领导下,规划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灌区和各省完成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报告和各省汇总报告;第二阶段由水规总院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及各灌区规划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和平衡;第三阶段由水规总院负责编制完成《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报告》。

1999年8月,水利部正式下达了《关于开展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农(1999)459号]以及规划编制工作大纲、报告书编写提纲、规划统计表,并于9月在西安召开会议,对规划工作做了具体部署。

水库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实施方案

水库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桌面上,我泡了杯清茶,打开电脑,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这个项目已经在我心中酝酿了许久,今天终于要把它化为文字了。

一、项目背景及意义我国水资源总量丰富,但分布不均,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较低。

水库灌区作为农业用水的重要来源,节水灌溉显得尤为重要。

本项目旨在对现有水库灌区进行续建配套,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目标1.提高水库灌区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农业用水浪费。

2.改善灌区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3.提升灌区农业产出,增加农民收入。

三、项目内容1.水库除险加固针对水库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除险加固,确保水库正常运行。

主要包括大坝加高、防渗处理、溢洪道拓宽等。

2.灌区渠道改造对现有渠道进行改造,提高输水效率。

包括渠道衬砌、渠道防渗、渠道疏浚等。

3.节水灌溉技术引进与推广引进先进的节水灌溉技术,如滴灌、喷灌等,提高灌溉效率。

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高节水意识。

4.生态环境治理加强灌区生态环境治理,包括退耕还林、湿地保护、水源地保护等。

5.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根据灌区水资源条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节水型农业。

四、项目实施步骤1.项目前期准备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目标、内容、投资估算等。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

2.项目设计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展项目设计,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

3.项目施工按照设计文件,进行项目施工。

施工过程中,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5.项目运行与维护项目验收合格后,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长期稳定运行。

五、项目投资估算本项目预计总投资为亿元,其中:水库除险加固亿元,灌区渠道改造亿元,节水灌溉技术引进与推广亿元,生态环境治理亿元,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亿元。

六、项目效益分析1.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后,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农业用水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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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灌溉,促进灌区良性运行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灾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从中央水利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以节水为中心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

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灌区是指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

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所做的前期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目标
第三条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渠首工程、干支渠(流量在1立方米每秒以上)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

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

第四条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改善和适度扩大有效灌溉面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按照经批准的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总体规划,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要求,灌区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分期或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厅(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七条在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包括改革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价改革等促使灌区良性运行内容。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灌区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于每年7月底前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和投资申请计划。

第九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申报项目时应提交经审批的以下文件和材料:
1. 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规划;
2.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和改革进展情况调查表(附后);
3. 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4. 省级有关部门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5. 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和灌区多渠道筹集,其中中央与地方的安排比例为:东部地区1:2,中部地区1:1,西部地区1:0.5。

第十二条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灌区管理单位在已批复的分期或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根据中央下达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省级水利厅
(局)会同省级(由水利厅审查)发展改革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单项工程设计要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第十四条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由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六条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要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加强管理,努力创造优质工程。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将组织有关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要
求及时进行自验,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提出验收申请。

省级水利厅(局)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等资料要及时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八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灌区要积极进行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尽快建立起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工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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