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系统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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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2004年3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部的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行业管理、科研教育、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监测、防汛通信、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建设的投资。

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生产、管理、科研教育所需的征地、办公及业务用房、生活配套设施、交通工具以及设备购置等。

第三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项目进行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投资计划管理体制。

即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部机关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分工协作,部直属单位及流域机构进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一般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六条部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第一篇: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水利部文号:水财经[2005]222号发布日期:2005-6-1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四章决算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财政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水利基建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相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特点,特制定《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

各单位通过市场行为取得的前期工作经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前期工作经费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前期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各级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前期工作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分解下达,由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前期工作经费支出必须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开支。

第六条前期工作经费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本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项目支出的依据。

项目支出预算应详细说明项目的工作内容、实施时间、开支的主要内容、预计支付时间、项目责任人、主要参加人员等,涉及对外委托部分的,还应提供委托合同等。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琼府办[2011]20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20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海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资金。

跨流域、跨市县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省和市、县共同负担。

第三条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省和市、县收取的海南省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地管理费中分别提取3%,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四)经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相关部门负责筹集,并直接缴入国库;其他项目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提取。

第五条省级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安排使用,市、县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留归市、县安排使用。

第六条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抗旱和应急度汛;水利工程更新改造和维修管护;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水务、海洋重点工程项目技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水务、海洋重点工程项目技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水务、海洋重点工程项目技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海洋资源【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7]1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发布日期】2017.02.14【实施日期】2017.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水务、海洋重点工程项目技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7〕17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区水务局、海洋局:《水务、海洋重点工程项目技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经2017年1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工作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水务、海洋重点工程项目技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7年2月14日附件水务、海洋重点工程项目技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提高水务、海洋重点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做到水务、海洋工程项目研究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形成水务、海洋重点工程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按照本市水务、海洋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符合上海市2040年城市总体规划,水务、海洋2040专业规划及五年规划,在项目建设立项前,拟在未来3~5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水务、海洋重点项目,按本办法纳入项目技术储备管理。

特别重大项目可提前5~10年开展专题储备。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研究深度项目技术储备重在稳定技术方案和落实规划选址选线,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项目的选址和选线方案落实、分期实施方案、投资估算和环境影响评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商国家计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水财〔1991〕13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1.06.26【实施日期】1991.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6月26日水利部水财[199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水利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以外的所有水利部门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整个基本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第四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人从事基建财务会计工作,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保持财务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除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征得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

大、中型基本建设单位应按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要求设置总会计师。

第六条财务会计人员在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财务会计人员对于违反财政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制止。

如果单位行政领导人或上级主管单位领导人坚持不改的,则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5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地组织资金供应;通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基本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考核、分析概(预)算及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九条建设单位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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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委系统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规范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的使用,理顺关系,明确程序,分清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委系统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计算原则
第三条预备费使用范围
基本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经上级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国家政策性变动而增加的投资及为解决意外事故而采取的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项目和
费用。

价差预备费主要为解决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人工工资、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以及费用标准调整而增加的投资。

第四条招标节余资金的界定及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招标节余资金系指在工程竣工决算前,纳入招标书中项目按照施工合同条款实际结算的价款和未进行招标项目结算的合同额或支出额,与批准的设计概算相应部分的差额。

招标节余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经授权部门批准的新增加子项或单
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及其他费用增加等原因引起的投资增加。

第五条资金使用原则上应优先动用预备费,不足部分动用招标节余资金。

第六条费用计算原则
(一)工程量:以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明确、监理工程师核定的工程量为依据。

(二)单价计算原则
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有与动用预备费和招标节余项目相同的单价时,应按投标文件的单价计算;
投标文件没有相同的单价时,应按定额标准重新进行单价分析,单价分析中的编制原则与办法应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定额中无类似的单价,可采用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协商的方式确定;
外购设备等商品应以市场价格或询价单(书)为准。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在核定工程量和单价(合价)时,必须有完备的手续(签字、确认工程量、单价(合价))。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规模和标准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实施,不得随意增加或变更工程内容。

第九条凡新增加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组织方案发生变化引起投资增加较大,项目法人必须在项目实施前报原初设审批部门或计划下达部门同意。

上报技术资料可参照初步设计编制要求适当简化,概算编制应参照本工程同类项目的招标单价和取费标准。

第十条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工程需要的原则进行。

设计变更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监理部门会同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动用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应由项目法人报海委审批。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一)正式文件
项目法人行政公文(含初审意见)。

(二)附件
动用预备费和招标节余项目简要文字说明及附表。

(三)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主要包括能够反映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操作的全过程的有
效文件。

共分为三类:
1.成因文件:主要包括会议纪要、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施工或竣工图纸(示意图)、施工索赔、当地政府文件、国家政策文件。

2.审核文件: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对项目工程量和费用的审核文件、询价单(书)、新增单价计算分析表等。

3.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书中相关内容。

备查资料要求按照项目和资料形成时间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审批程序
海委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动用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的审批工作,审批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规定、批复的初步设计和上报的文件材料。

主要审查上报动用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项目的必要性、备查资料是否齐全、基建程序是否合理、履行手续是否完备、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等。

海委计划管理部门审核后,经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会签,由主管委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使用方案
组织工程建设、办理结算手续。

批准的合同外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监理下达监理通知,或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补充合同或单独的施工合同)后再进行结算。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条各级部门要加强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使用的管理,深入工地调查了解工程建设情况,掌握工程建设动态。

第十六条海委对项目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的使用负直接监督责任,监督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项目法人对项目预备费和招标节余资金的使用负总责;监理单位应对监理现场签证、核定的工程量及单价等经手结算手续的准确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补充设计)的必要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委规划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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