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吸引储备人才政策兑现指南
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2005年修正)

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200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5.24•【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流动的管理,规范人才流动秩序,促进人才的合理配置,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才流动及其相关的行为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流动,是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人员,通过与用人单位的相互选择实现就业或者实现工作单位的变动。
本条第一款所称相关的行为和活动是指人才招聘、应聘、人才流动争议处理以及为人才流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和活动。
属于劳动合同管理、职业介绍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的事项,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人才流动应当遵循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人才择业自主权,有利于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开发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政策措施,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支持用人单位加大投入,培养人才,吸引人才,建立合理使用人才机制。
鼓励人才向国家和本市重点和急需的建设工程、科研项目、优先发展的行业、部门和地区流动。
第五条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人才流动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财政、价格、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人才流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颁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2.07•【字号】津政发[1984]13号•【施行日期】198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颁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八四年二月七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4〕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即照此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告市人民政府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待一年后再作总结修订。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一九八四年二月七日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积极做好我市引进人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领导为了统筹规划全市的人才引进,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把引进人才与国民经济、技术改造和重点项目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引进国外资金、技术、设备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决定由市政府技术改造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人才引进工作。
各有关委、办要加强对引进人才工作的领导,积极做好引进人才工作。
要根据本系统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拟订本系统重点引进人才计划,并组织所属承办单位付诸实施。
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引进人才计划,要认真进行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
关于归口汇总部门的分工(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引进科技、管理方面的人才,由市科委统一归口汇总;引进文化、语言、金融、贸易、政法等方面的人才,以及市属高等院校拟引进的人才,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归口汇总;属于回国定居的,由市人事局归口负责。
有关引进人才的外事工作以及对引进来津专家的管理工作,由市外事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二、计划管理各局和各高等院校,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向归口部门报送引进人才计划。
【天津人才引进政策】

【天津人才引进政策】天津市人才政策指南前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坚持贯彻“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战略是第一战略”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通过创新制定并不断完善人才政策,使一大批海内外优秀人才智力汇聚津门,为天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突出贡献。
“环境好则人才聚,人才聚则事业兴。
”近些年来,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涵盖了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各个环节,营造了拴心留人、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为各类人才来津创业、施展才华搭建了平台。
面对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新形势,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环境,适应我市加快发展对人才需要大量增加的新形势,方便用人单位和国内外各类人才了解我市人才政策,办理人事人才手续,我们集中力量,对近些年来制定出台的人事人才政策进行了整合汇总,根据工作实践,对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容易混淆的概念和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编制了《天津市人才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包括政策要点、政策问答和文件目录三部分,便于用人单位和人才查询使用。
希望《指南》能够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带来方便。
《天津市人才政策指南》由天津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目录天津市人才政策要点一、人才引进政策(一)引进国内人才引进标准办理程序相关待遇(二)滨海新区引进人才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成建制引进(三)特聘专家专家标准办理程序相关待遇(四)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引进标准办理程序相关待遇(五)引进长期在津工作的外国专家引进标准办理程序相关待遇(六)引进短期来津执行引智项目外国专家引进标准办理程序二、人才选拔与培养政策(一)博士后培养培养方式相关待遇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基本条件设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基本条件(二)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培养目标选拔程序培养措施(三)选拔授衔专家选拔标准选拔程序相关待遇(四)职称评审破格、越级职称评审非国有单位人员的职称评审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的职称评审天津市人才政策问答1、…………天津市人才政策文件目录一、基本依据文件二、人才引进政策相关文件三、人才选拔培养政策相关文件四、人才保障政策相关文件天津市人才政策要点一、人才引进政策(一)引进国内人才【引进标准】下列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予以引进:(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四)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工作实施方案0518

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大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力度,规范政策兑现程序,更好地服务和扶持入区企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12〕24号)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机构及职责(一)成立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政山副组长:史继平、孙津成员单位:投促局、经发局、财政局、人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
(二)领导小组职责1、定期召集成员单位例会,研究和处理兑现工作的相关事宜。
2、负责兑现项目的收集、登记、审核、建档、报批、统计等工作。
3、对主任办公会会议确定的重点兑现项目进行跟踪督办。
4、对有关入区补助、财政扶持、财政奖励、财政补贴、购房、人才、户口等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5、对项目投资者违约情况进行核查和处理。
二、职责分工和报批程序(一)投促局牵头会同经发局、财政局,负责按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对企业申报的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进行初步审查(附件1),提出具体意见,投促局认定,经发局复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投促局牵头会同经发局、财政局,负责按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对企业申报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和办公用房补贴优惠政策申请(附件2)进行联审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附件3)提报领导小组审批,经党组讨论通过,由财政局落实政策兑现。
(三)户籍政策兑现由人社局牵头办理。
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报投促局进件,由投促局初审后报人社局,人社局依据市公安局进津政策办理落户手续。
(四)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企业缴税的详细情况。
(五)相关部门负责办理企业人才住房、户口、子女入学等有关事宜。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1、受理时间:优惠政策兑现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
企业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优惠政策兑现事项。
2、受理部门:投促局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天津海关支持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十大措施.doc

空空转关,地面航班
天津机场海关与哈尔滨海关驻太平机场办事处、长沙海关驻黄花机场办事处和昆明机场海关分别开通双向“空空转关”业务,以后天津机场与哈尔滨、长沙、昆明机场之间的海关监管进出境转关货物将可以搭乘双方认可的国内航班运输。此举将方便东北、中南、西南地区货物进出口运输,天津机场货运量也将随之大幅增长,其国际货运辐射半径将增长十数倍,将逐步确立天津机场在环渤海及中国北方的货运枢纽地位,进一步提升天津机场的核心竞争力。
六
关务公开
为加大关务公开力度,针对不同的监管区域,保税区海关印制了《天津港保税区通关指南》、《天津保税区海关空港业务科通关指南》和《天津保税物流园区通关指南》,同时在报关大厅等显著位置设置了公告板,方便企业办理海关手续,了解最新政策。
七
分批入出区、集中报关
为促进保税物流园区物流的健康快速发展,经海关批准后,物流园区与区外进出的货物可实行“分批入出区、集中报关”的便捷通关模式,为资信良好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开发区海关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已施行的措施
一
全方位关务公开
对外公布咨询及廉政监督电话;建立泰达在线——海关服务专网介绍海关政策及服务内容,24小时接受企业在线咨询;在通关现场设立法律咨询窗口 ,现场解答企业咨询。
二
全天候通关制度
通过自然延时、预约通关和急事预约制度,最大限度满足广大企业的通关需求。
三
高效通关
六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目前,天津海关已与北京、太原、西安、石家庄、郑州、呼和浩特、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共10省市海关全部开通区域通关业务。享受区域通关便利的属地企业可以直接在属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进口货物直接由口岸海关验放,出口货物自行运抵口岸海关监管区域内验放。通关环节中申报、审单、接单、征税、结关等环节都在属地海关完成,大大提高企业通关效率。
天津人才引进政策:海外高层次人才办法

天津⼈才引进政策:海外⾼层次⼈才办法对于天津⼈才引进政策:海外⾼层次⼈才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我市引进海外⾼层次⼈才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答:2009年,市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海外⾼层次⼈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发〔2009〕7号),规定引进海外⾼层次⼈才的对象是:在国外著名⾼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和⾦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才和经营管理⼈才,拥有⾃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技术、具有海外⾃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与国际规则的创业⼈才,以及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层次创新创业⼈才。
为引进的海外⾼层次⼈才提供的⼯作条件有哪些答:《津市实施海外⾼层次⼈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规定:要制定特殊政策,在承担科技项⽬、申请科技资⾦、担任领导职务、创新⼯作机制、参加重⼤科技咨询、申报政府奖励、参加院⼠评选等⽅⾯作出具体规定。
⼤⼒推动科研⼯作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建⽴符合国情市情、与国际接轨的科研和管理机制,使海外⾼层次⼈才拥有更多发展机遇和更⼤发展空间。
要充分发挥⾼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商业⾦融机构等⽤⼈单位的主体作⽤,将海外⾼层次⼈才吸纳到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特长的岗位,提供⼲事创业的舞台。
有特殊必要时,也可以因⼈设事。
符合条件的海外⾼层次⼈才,可以担任⾼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商业⾦融机构的领导职务和⾼级专业技术职务,主持重⼤科研项⽬和⼯程项⽬,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和产业发展扶持资⾦,参与重⼤项⽬咨询论证、重⼤科研计划和国家标准制订、重点⼯程建设,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等。
对引进的海外⾼层次⼈才的⽣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答:《天津市实施海外⾼层次⼈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规定:坚持特事特办,实⾏⼀流⼈才⼀流待遇,在居留与出⼊境、落户、资助、医疗、社保、住房、税收、薪酬、配偶安置、⼦⼥⼊学等⽅⾯,为引进海外⾼层次⼈才提供政策⽀持。
天津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天津“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八条第七条:主要是改革人才落户制度,包括放宽人才落户条件、自主选择落户地点、简化落户经办程序等具体措施。
明确了学历型、资格型、技能型、创业型、急需型五类人才落户的具体条件和办理流程。
同时,我们还专门制定了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方便人才办理。
天津海河英才落户条件
学历型人才
1.全日制高校毕业,本科生不超过40周岁;
2.硕士不超过45周岁;
3.博士不受年龄限制。
技能型人才
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工作满1年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工作满3年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不超过35周岁,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40周岁,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50周岁的技能型人才。
资格型人才
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以及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职业资格的资格型人才。
创业型人才
对创办符合天津市产业政策且企业稳定运行超过1年,个人累计
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创业型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急需型人才
对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创意、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领军企业的急需型人才。
天津市高层次人才激励专项实施细则

天津市高层次人才激励专项实施细则一、政策背景为了促进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吸引高层次人才,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天津市决定制定高层次人才激励专项实施细则。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1.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资格应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荣誉称号、取得重要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在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工作等。
2.为了吸引高层次人才,天津市将提供优厚的引进条件,包括提供住房补贴、购房优惠政策、子女教育优惠等。
三、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培训1.天津市将设立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进修学习和培训机会。
2.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参加国内外交流和学术会议,并享受津贴、交通费和差旅补贴等福利。
四、高层次人才科研和创新支持1.天津市将设立创新创业基金,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资金支持和创业环境。
2.高层次人才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以申请政府支持,包括技术支持、贷款担保和税费减免等。
五、高层次人才评价和奖励1.天津市将根据高层次人才的工作表现、专业水平和贡献评价进行考核。
2.评价结果将作为高层次人才享受各项激励政策和福利的依据。
六、高层次人才退出机制1.对于不符合高层次人才要求或在工作期间表现不佳的人才,天津市有权利进行调整和终止相关激励政策和福利。
2.对于高层次人才的退出和终止,应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七、实施机构和责任部门1.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和实施高层次人才激励专项实施细则。
2.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提供配合和支持,确保激励政策的顺利实施。
以上是天津市高层次人才激励专项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和措施。
通过此细则的实施,天津市将更好地吸引、留住和激励高层次人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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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吸引储备人才政策兑现指南
为做好天津港保税区吸引储备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滨党发〔〕号),现制定操作规程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报条件
人才所在企业须为为保税区注册的企业。
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个人申报条件
.学历学位
()国内学历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其中:
毕业证书: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相匹配,个人信息、毕业院校、学习期限、所学专业、学制情况等内容一致;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认证内容与毕业证、学位证一致。
()境外学历学位: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其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
.户籍状况
滨海新区户籍包括:个人家庭户籍和单位集体户籍。
落户滨海新区是指:年月日以后户籍由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外首次迁入滨海新区行政区域。
落户情形包括:外省市迁入和本市其他区迁入,其中新区户籍生源高等院校毕业户籍回迁视为迁入。
滨海新区各区域间户籍实行互认。
按照管理区域划分,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页或户籍证明材料的经办机关分别为:
原塘沽行政辖区: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或所属派出所
原汉沽行政辖区: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或所属派出所
原大港行政辖区: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或所属派出所
开发区: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或所属派出所
保税区: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或所属派出所
高新区:滨海新区公安局高新分局或所属派出所
生态城:滨海新区公安局生态城分局或所属派出所
中心商务区: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或所属派出所
临港经济区: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或所属派出所
东疆保税港区:天津港公安局或所属派出所
.劳动合同
人才与企业签订年(含)以上劳动合同,补贴申请期限须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内。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由申报企业缴纳,主体与劳动合同一致。
企业为人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请本年度补贴。
保险连续认定: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中的“参保单位”与劳动合同一致、本市“五险”缴费起止时间连续、申请期内实缴费期限≥个月;
《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中申请期限内“五险”连续。
社会人员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可申请补贴。
.连续申报
补贴按照逐年申请的原则进行,满足相应条件的,可申请本年度补贴。
此处所指年度为自首次申请之日起的周期年,非自然年度。
补贴连续申请,申请期限及其间的社会保险不得间断,出现间断视为放弃申请权利。
.申请期限
基准时间:落户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社会保险起缴时间,以其最晚者为初次申请的最早起始基准时间。
第一次申请:申请期限的起始时间应等于或晚于起始基准时间,向后延续至第个月为申请期限终点时间。
第二次申请:自初次申请月开始计算,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月(含)以上的,可申请第二年度的补贴,其他标准不变。
第三次申请:自初次申请月开始计算,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月(含)以上的,可申请第三年度的补贴,其他标准不变。
依据社保实际缴纳情况,自申请之日起最多前推个月确定补贴期限起始时间,即连续缴纳个月或以上的情况下申请该年度补贴。
在保险连续的情况下,允许人员所在企业发生变更。
二、兑现标准
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可享受为期三年的住房和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取得境外学士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每人每年万元;
.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取得境外硕士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每人每年万元;
.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取得境外博士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每人每年万元。
吸引储备人才和生活补贴按年度进行审核和发放,采取“从高不重复”原则,每人连续个年度。
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请按以下顺序将材料排列整齐,使用燕尾夹固定)
申报材料中,除社险缴费证明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均交主管部门留存以外,其他材料原件经主管部门现场查验后返还,相关复印件交由主管部门留存。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滨海新区吸引储备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六份,申请人签字,企业盖章);
.滨海新区吸引储备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汇总表(一式三份,企业盖章,并上报电子版);
.企业营业执照;劳务派遣企业同时提供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原件现场审核,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性质同时提供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原件现场审核,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