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晋政办发[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7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的积极推进,我省普通高中教育规模逐步扩大。
规范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特别是2008年秋季开始我省进行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对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普通高中政府办学的责任普通高中教育要坚持政府办学为主。
按照管理体制,公办普通高中办学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
对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因新建、扩建或改建已经产生的债务,由当地政府做出计划予以偿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对高中阶段教育进行全面规划,统筹管理,适度把握普通高中的发展规模,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做到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规模适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普通高中学校规模轨制和课程设置要求,核定学校教师编制,足额、择优配备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
要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规范其办学行为。
要在积极鼓励发展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基础上,依法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管理,提高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整体实力。
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有关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具有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二、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
2024年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一)由学校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
(二)凡因自动退学者,需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交教务员备案。
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取消该生学籍,上报市教委。
(三)因出国而申请退学者,除遵循第二条款外,在退学前因办理出国事宜而请假的,正常在文明班评比中予以扣分,至该生退学止,一并取消其扣分。
(四)确因故需转学者,需填写《转学申请表》交教务处备案,经学校批准后,开出《转学证明书》,转出其学籍,上报市教委。
(五)有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生活的,凭医院证明可以申请休学一年,休学期满后应回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医院证明病未愈不宜复学者,可以继续休学一年。
请事假、病假超过一个学期上课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六)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____节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____节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____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家长,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
二、考勤(一)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教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二)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周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计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
(三)学生请假: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回校后当天内持证明补假。
凡无假条、无书面材料、未办手续而未到校者,均按缺课处理。
(四)考勤范围:上课、自习、晚修、两操、劳动、校会、班会。
(五)考勤人员:上课、自习、晚修、午读,由任课或落班老师考勤;劳动、校会、班会由班主任考勤;两操由学生会干部考勤。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教基〔2019〕19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教基〔2019〕19号各市教育局:《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2019年11月21日附件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管理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版是怎样的一个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最新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要求,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二、入学第三条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参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照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中规模轨制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招生方案所录取的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四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注册的有关规定,为每名学生建立学号,直到毕业。
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内转学者,学号保持不变。
学生编号共14位:第1、2位为各市代码,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制(其中大同01、朔州02、忻州03、吕梁04、太原05、晋中06、阳泉07、临汾08、运城09、长治10、晋城11、省直12);第3、4位为县(市、区)编号,由各市编制;第5、6位为学生入学年份代码,取所在年份后两位;第7位为学校类别代码,0为公办普通高中,1为民办普通高中;第8、9位为学校编号,由各市统一编号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第10位为学生类别代码,统一编为2;第11、12、13、14为学生代码(其中第11、12位可以为班级代码),由学校按学生报到顺序统一编制,从0001号起依次顺延。
山西省学籍管理规定

山西省学籍管理规定
(一)山西省学籍管理办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山西省的学校、家长和学生的学籍信息,均由学校统一登记管理。
(三)学校应当将学生的学籍信息及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并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的学籍报告和更新。
(四)学校将依据学生的学业成绩、综合表现等情况,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五)学校应当根据家长和学生的要求,准确地保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学籍信息。
(六)学校将防止学籍信息的泄露,并对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对违反本办法的,学校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处理。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3篇)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考试成绩等。
学生档案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管理,并严守信息保密原则。
2. 入学报到:学生入学报到时,需要提交相应的入学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相片等。
3. 休学、复学和退学:学生如需休学、复学或退学,需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4. 学籍异动:学籍异动包括升级、留级、转系、转学等,学校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及时记录学生学籍变动情况。
5. 学籍管理责任: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学校应明确学籍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并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6. 学籍信息维护:学校应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更新学生信息,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7. 学籍档案保管:学校应做好学生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可靠。
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学校应对学生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
8. 学籍查询与使用:学校可以向学生和家长提供学籍查询服务,并保障学生学籍信息的合法、合理使用。
9. 学籍证明与报名:学生需要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时,学校应及时提供。
学生报名参加各类考试时,有关学籍信息应由学校提供。
10. 学籍变更手续:学生如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需要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2)中学学籍管理是指对中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常见的中学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登记:学校要求学生在入学时提交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以便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个人信息、成绩记录、奖惩情况等内容,并按照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3. 注册规定:学校要求学生按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如提交证明材料、缴纳学费等,以确保学生的合法身份和学籍。
4. 排课管理: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需求和课程设置,进行排课管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课程学习。
新版山西大同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导语】学籍管理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的⼊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
是教务⾏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为您分享了新版⼭西⼤同市中⼩学学籍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欢迎关注学习。
⼀、学籍管理体制 全市学籍实⾏计算机管理,统⼀使⽤⼤同市中⼩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学籍管理实⾏学校、县、市三级管理。
全市⾼中和市区范围的市直、企办、民办中⼩学的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各县(区)的初中、⼩学的学籍由各县(区、含同煤集团教育处,下同)管理。
⼆、学籍管理功能 学籍管理信息化便于随时掌握全市、全县、各学校的学⽣和学校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教育⾏政部门的基础教育规划、统计和评价提供准确、详实的依据。
电⼦注册学籍,有利于教育⾏政部门和学校及时发现并掌握各学校学⽣流动、流失情况,及时拿出对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学⽣辍学实施监控。
三、⼊学、新⽣学籍电⼦注册和备案 1、凡新学年⼊学的全市⼩学⼀年级、初中⼀年级、⾼中⼀年级的新⽣都要填写《⼤同市中⼩学⽣学籍卡》并进⾏学籍电⼦注册。
2、学籍编号共⼗四位:第⼀、⼆位为年份代码;第三、四位为县区代码;第五位为学校办学性质代码(公办学校为1,企办学校为2,民办学校为3);第六、七、⼋位为学校代码;第九位为学段代码(⾼中为1,初中为2,⼩学为3);第⼗、⼗⼀、⼗⼆为班级代码(全校的班级代码不得重复);第⼗三、⼗四位为各班学⽣流⽔号。
3、各学校要打印⼀式两份(⾼中学校为⼀式三份)的新⽣学籍卡,分别留存学校和上交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中学校再交市教育局⼀份)。
4、各学校在新⽣⼊学学籍计算机录⼊后,由学校版管理软件将新⽣学籍⾃动⽣成统⼀格式的上报盘,各学校于每年9⽉底前,将新⽣学籍花名册和软盘报送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进⾏学籍注册(⾼中学籍同时到县区和市教育局注册)。
5、各县区教育局于每年10⽉底前将所辖中⼩学新⽣学籍的数据盘报送市教育局基教科完成学籍备案。
四、学籍管理期报制度 初次上报的新⽣⼊学数据是永久不变的。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1.14•【字号】晋教基[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晋教基[2010]4号)各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工作安排,省教育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订了《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并已经省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附: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意见(试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我省决定从200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起建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国家和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以及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测体系,推动普通高中严格按照国家新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引导教师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二、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和功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判定普通高中学生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标准的终结性考试,旨在全面反映高中学生在各学科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其功能主要有:1、考核普通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是否达到课程标准要求,能否达到各学科课程的毕业标准;2、反映普通高中学校实施高中课程标准的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及办学水平;3、作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督促学校认真执行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重要手段;4、为高等学校招收新生提供依据(具体办法将在我省2011年高考方案中体现);5、为高中学生就业或接受国内外其他各类教育提供高中学业水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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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最新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要求,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二、入学第三条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参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按照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中规模轨制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招生方案所录取的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四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注册的有关规定,为每名学生建立学号,直到毕业。
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内转学者,学号保持不变。
学生编号共14位:第1、2位为各市代码,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制(其中大同01、朔州02、忻州03、吕梁04、太原05、晋中06、阳泉07、临汾08、运城09、长治10、晋城11、省直12);第3、4位为县(市、区)编号,由各市编制;第5、6位为学生入学年份代码,取所在年份后两位;第7位为学校类别代码,0为公办普通高中,1为民办普通高中;第8、9位为学校编号,由各市统一编号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第10位为学生类别代码,统一编为2;第11、12、13、14为学生代码(其中第11、12位可以为班级代码),由学校按学生报到顺序统一编制,从0001号起依次顺延。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
由省外转入省内或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
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普通高中每班学生数应控制在一定的数额内。
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原则上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最大班容量不得突破56人。
转学、借读、复学均占班容量数量。
第八条各高中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学籍登记表(附件1),编制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2)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市教育局。
各市务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高一新生注册数据盘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审核备案。
经省教育厅审核的学生学籍是各市、各学校建立学生综合发展报告、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的依据。
普通高中学生不予留级。
三、转学第九条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转学申请表(附件4)、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山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学生学籍卡片及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跨省(市)转学的,需提交转出地省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成绩证明。
转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
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
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条普通高中学生的转学执行普通高中之间同级互转的原则。
学生转学应转入与原校同级或低一级的学校、与原校相同的年级,不得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
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学校可准予因学习有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但必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四、借读第十三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学生。
如学额许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父母双方均在我省务工的农民工子女。
第十四条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到接受学校办理借读手续(附件5)。
借读生不做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半。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
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五条借读学生的各学科的模块考试、学分认定、基础素养评定、学期评语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
借读期满,应如实向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提供在校期间的全部情况。
借读学生的综合发展报告册、学业水平考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发放、毕业升学考试等均回原校进行。
五、休学、复学第十六条学生因病需要长期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附件3)。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休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六、退学第十八条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附件6)。
第十九条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应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七、毕业(结业、肄业)第二十条高中修业期为三年。
普通高中学生的毕业条件为:普通高中学生须修满三年,并且每学年在每个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总学分至少达到144个(其中必修学分至少116个,学习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22个学分,学习学校自主开设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6个学分);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基础素养评价总评达到合格。
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附件9)。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经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学籍卡片,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附件10),经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
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八、考勤评价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
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评价考核办法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山西省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制度的通知》、《山西省关于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通知》和《山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评价相关情况及时记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
十、奖励与处分第二十六条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扬、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扬、表彰和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综合发展报告册中。
第二十七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
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意见由教导处(或政教处)提出。
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然后申报,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签署公布,并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最后裁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显著进步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综合发展报告中。
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受处分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至专门学校进行特殊教育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正当理由并在专门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
十一、学籍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