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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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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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精品文档,仅供参考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南海,位于中国大陆的南方,是太平洋西部海域,中国三大边缘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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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摘要:本文在有限篇幅内尝试分析了南海争端中的国家领土法、国际海洋法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南海争端;国际法;对策南海问题的主要内容为岛屿归属和海洋划界争端,在法律上直接涉及国家领土法(及国家继承法)和国际海洋法两大国际法分支。

它不仅指有关国家提出的领土主权与管辖权要求发生内容重叠与冲突,更牵涉到多方对丰富资源的控制管理和地区大国的海洋战略布局。

近年来南海问题日趋复杂化,国际法的价值在其中日益凸显。

一、国家领土法因素(一)基本概念现代国际法认为,国家领土是一个立体概念,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空间部分,由领陆、领水、领空和相应的底土构成。

近现代国际法里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民族自决、公民公决等。

(二)中国立场中国基于现代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指出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

历史上,东汉时期即有对南海诸岛的初步记载。

元代则对南海诸岛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地理定位和描绘,且《元史》记载了元朝海军巡辖南沙群岛的内容,表明迟至元代南沙群岛已归我国管辖。

明代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

清代《大清一统天下全图》等均将南沙群岛标入了中国疆域之内。

1932年和1935年,中国官方专门审定了南海的上百个岛屿名称。

法国曾于1933年侵占了南沙群岛的太平、中业等九个岛屿,遭到当地中国渔民的激烈反抗。

二战期间,日本侵占南海地区,并将之划归日治下的台湾管辖,中国对此坚决不予承认。

(三)国际法律文件二战期间及战后相继出现了一系列涉及南海主权问题的国家领土法律文件。

1、国际文件1943年《开罗宣言》规定日本须将台湾等领土归还中国,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主权争端

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主权争端

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主权争端摘要:南海对于中国政治、经济、军事意义重大。

南海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资源决定了其复杂的地缘特性、重要的战略地位、激烈的海权争夺。

中国与南海地区邻国关系密切同时又存在着敏感的南海问题。

南海问题主要有:岛屿领土主权归属问题;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海洋剩余权利问题。

关键词:南海主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一、南海问题的由来南海亦称南中国海,是指位于北纬23°27′至南纬3°00′,东经122°10′至东经99°10′之间的海域,总面积约350万km2。

南海对于中国政治、经济、军事意义重大。

南海关系到中国的生存空间和长远发展。

中国的人均海洋面积和资源等都低于世界人均水平。

南海对中国的安全非常重要。

控制南海可增加国家防御纵深达500~600海里,并取得遏控对手的有利地位。

南海是海上交通要冲。

南海是资源宝库,有开发利用价值的资源包括海岸带土地、港口、油气、生物、矿产、海水、海洋能、旅游等资源。

南海争端是在中国南海海域中岛屿的国际争端。

争执焦点就是在中国南海海域中最南端的南沙群岛。

南沙群岛除了是海洋渔业最大的热带渔场,更蕴藏有丰富的石油与天然气资源。

这既是南海周边国家和地区关注这一海域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南海权益争端的主要诱因。

随着南海地区在石油资源和地缘战略中的价值不断凸显,日本、印度和美国等国家也插手南海,以图分一杯羹。

但是主要国家还是东南亚的菲律宾、马来西亚和越南等国家。

南海争端主要包括南沙之争、中越南海争端、中马南海争端、中菲南海争端。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西沙、南沙群岛一直在中国历代政府的管辖和控制之下。

1938年7月3日法国政府宣布“占领”西沙群岛和1933年7月25日法国公布“占领”南沙群岛的9个岛屿,这是中国在西沙、南沙群岛的主权第一次受到外国的挑战。

“南海问题”肇始于两个主要缘由: (1)1968年美国海洋地质学家埃默里的研究报告,认为南海存在亚洲最大的油气区;(2)1982年4月3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相关国家断章取义,认为侵占南海诸岛有法律依据。

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浅析

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浅析

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浅析摘要:国家的主权应在其疆界内行使,且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均重视边界的明确性与稳定性,从历史上的占有和禁止反言的适用原则对中越南海争端中越南的利益诉求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越南的行为和依据都是法理所不容的。

关键词:南海争端;越南;国际法;领土取得一、中国与越南在南海问题上的利益诉求越南位于中南半岛,东侧与中国大陆仅有北部湾之隔,海岸线约3,000公里,就中越两国而言,两国南海争端的范围主要在南沙和西沙群岛,就时间而言,可以追溯自20世纪50年代,越南政府对西沙群岛的争夺。

1956年4月1日,越南政府派遣越军接替驻守在珊瑚岛的法军;1957年5月8日,越南政府派出一个连的海军陆战队至永乐群岛换防。

1966年8月,越南政府因兵力不足,除在珊瑚岛继续留下驻军外,其余驻防在西沙群岛的军队都全部撤出。

在南沙群岛方面,1956年8月22日,越南政府派军登陆南威岛;同年10月22日,越南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纳入其福绥省的管辖范围。

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国与越南爆发了一场西沙群岛的争夺战。

1973年9月,越南政府对外宣称正式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之南威岛等十个岛屿纳入越南版图,此举,给中国和国际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1974年1月11日,中国发表声明,宣称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并从1月11日至16日派军轰炸西沙群岛;在南沙虽然中越两国曾在1988年因南沙群岛发生过海战,并造成一定程度的伤亡。

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由于冷战形势造成的国际情势复杂演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中越两国的关系正常化。

开始在各个领域迅速恢复关系正常化,并且中越两国再也没有发生过直接的军事对抗。

但是2009年5月13日截止日前夕,马来西亚、越南和我国相继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有关海域的“外大陆架”权利主张,引起多方关注和广泛争议。

由此可见,探讨南海主权问题不仅是影响中越两国安全关系的核心,而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浅析南海主权之争_从国际法视角探讨

浅析南海主权之争_从国际法视角探讨

浅析南海主权之争———从国际法视角探讨张菲菲华东政法大学201620摘要: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纷纷占据我国在南海拥有主权的岛屿,在南沙群岛189个已命名的岛、礁、滩、沙中,我国有效控制的岛礁只有11个。

事实上,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南沙拥有主权是有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分别提出对南海海域及其岛屿的领土主权和其他海洋权益的要求。

在南沙群岛189个已命名的岛、礁、滩、沙中,我国有效控制的岛礁共有11个,其中包括台湾控制的太平岛。

菲律宾主张享有中沙和南沙群岛中60个岛屿的主权,实际占据了7个岛屿。

越南主张对西沙和南沙全部群岛享有主权,并占据了南沙群岛的28个岛屿。

马来西亚对南沙群岛主张12个岛屿的主权,实际占据3个岛屿。

印度尼西亚宣布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深入我国传统海疆线5万km2。

文莱则对我国南沙的南通礁提出领土要求,企图划分我国3万km2的海域,并占据1个岛屿。

根据国际海洋法的规定,一个直径仅为1英里,面积约0.8平方英里的小岛,从围绕该小岛的领海基线算起划定宽度为1海里的领海,则该小岛可以拥有面积190倍于其陆地面积,多达155平方英里的领海海域。

另外,还可以围绕这个小岛划定宽度为12海里的毗连区和200海里的领海以及350海里的大陆架。

①同时考虑到这样大的海域附带的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其利益是惊人的。

因此,日本对中国在钓鱼诸岛,越南、菲律宾等对中国在南海诸岛主权持有异议,它们是醉翁之意不在岛,而在资源之间也。

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对于这一点是有历史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一)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开发南沙岛礁以及最早对南沙群岛行使行政管辖权符合国际法上的先占制度先占制度是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包括两个要素:第一,主观上必须有占领的意图,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如国家发表宣言、宣告声明,或把该无主地划入自己国家的版图等;第二,客观上必须实行有效的占领,如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建立行政机构等。

中越南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中越南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

中越南海之争的国际法分析一、中越南海之争得缘由及现状分析上世纪70年代往常,南海相对平静,但随着油气资源得相继发觉,战略地位得不断提高,周边国家陆续对其提出了“主权得诉求”.在与东南亚国家得争端中,中越之争尤其引人注目,越南不仅侵占我国岛礁最多,还提出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得主权,最近越南在南海更是动作频频,不断推动南海咨询题得多边化与国际化.中国与越南争议得焦点为岛礁得主权归属咨询题,也只有解决好岛礁得归属才能进一步划定海界,处理好与周边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得划分,南海咨询题也才能一一解决.二、越南方面得主张(一)“古籍资料”中记载了越南在公元7世纪首先发觉了南沙.越南为了证明取得南沙群岛得主权符合先占得规定,声称其“古籍资料”中记载了越南在公元7世纪时首先发觉了南沙.国际法上得先占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得主权行为,是传统国际法上取得领土得方式之一,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先占得客体是无主地,无主地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来就没有被任何国家占据过得地点;另一种是曾经属于某国但后来又被放弃得得领土.第二个条件确实是占据必须有效.[1]针对越南得主张,先不论此记载是否真实可信,即使该讲法成立,发觉南沙得时刻也明显晚于中国人,因为早在汉代初年,中国人民就来到了南海发觉了包括南沙群岛在内得南海诸岛,而在这之前此处一直无人咨询津,东汉杨孚《异物志》、三国万震《南国异物志》、东吴康泰《扶南传》中对此均有记载.依照国际法上关于无主地得规定,中国对南沙群岛得占据构成了对无主地得占据,我国对其发觉即取得了在南沙群岛得初步权利,我国有权在一定时期采取占有行动,并排斥其他国家占据该土地,且受到国际法得爱护.更况且越南声称所发觉得“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实际上只是越南沿海一些岛屿及沙洲,并非真正得南沙群岛,因此关于发觉得法律效力理应由中国来承受.另外越南强词夺理认为日本战败后所签订得《旧金山和约》未提及南沙群岛得归属咨询题,南沙群岛由此成为无主地,这显然是站不住足得.《旧金山和约》中明确提出“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南沙及西沙群岛得一切权利和要求”,公开正式宣布放弃南沙群岛,尽管日本没有同时宣布将南沙群岛交还给中国,但中日两国是唯一得谈判者,而中国战前又是南沙群岛得拥有国,南沙归还得对象显然是中国,中国政府从其手中收回了南沙群岛,这表明南沙群岛并非是被放弃得无主地,因此越南所持得这一主张显然是不成立得.其次,中国对南海得占据也构成有效占据.有效占据在国际法上经历了一个进展得过程,在不同得时刻对有效占据得要求是不一样得,在15,16世纪有非常多未被占据得土地,因此对有效占据得要求并不是非常严格,发觉即可产生初步权利或不完全权利,所谓初步权利是指在一定合理期间内选择是否占据该领土得权利,在此期间内不同意其他国家占据该领土得权利.但到了1819世纪则要求有效占据要体现对国家权威得有效与持续显示.这一点在1982年“帕尔马斯岛”案中得到了体现,其独任仲裁人胡伯指出“在出现争端得情形下,事实上持续得、和平得国家职能得表现是合理得,同时是领土主权得自然标准”.[2]至此,维持合理得行政治理是主权得有利证据.自唐朝以来,中国政府就将南沙群岛划入了中国得版图,在宋代将南沙群岛命名为“长沙”、“石塘”,《元史》地理志和《元代疆域图叙》记载得元代疆域均包括了南沙群岛,明朝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抗战胜利后,中国海军在一些要紧岛礁上竖立了主权碑,并设立南沙群岛治理处,1947年中国政府正式将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省管辖,[3]由此看来中国在南沙群岛作出了“国家权威得有效和持续显示”,符合国际法上关于有效占据得规定.(二)法国在越南殖民统治期间,曾占据南沙.关于中越南海之争,越南提出得另一理由是法国在越南殖民统治期间,曾占据南沙,因而越南应依照国家继承予以承袭.本世纪三十年代,在越南得殖民当局曾偷偷侵占南沙七个岛礁,遭到中国政府得抗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中国收,复日本占据得南沙群岛后,法国人没有提出任何抗议,当法国人离开越南时,在所有两国之间得所达成得条约与协议中,也没有任何文字讲明法国将南沙群岛转交给越南,更况且法国在三十年代侵占七个小岛礁,而越南现在却要承袭整个南沙近三百个岛礁及沙洲.依照如此一个事实,首先分析法国侵占南沙七个岛礁得合法性咨询题,其行为是否构成传统国际法上得领土取得方式—时效与制服.在时效得制度下,既没有善意得前提也没有确定得年限,只有持续安稳地占有,换言之,一国通过非法使用武力强占他国领土,只要该国没有抗议或提出主张,占据国就能够时效来取得该领土.而按照传统国际法制服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占有得意思表示,即制服国一般要发表正式兼并战败国领土得宣告.法国在三十年代出于不正当得目得偷论文联盟偷占据七个小岛礁,但我国并非没有抗议,其占据行为也并非不受干扰.《1912-1949年中国政府行使和维护南海诸岛主权得斗争》写道“1933年7月26日,国民政府外交部专电向法国政府提出严峻抗议.郑重指出南沙群岛仅有我渔人留居岛上,是国际间确认中国领土”,“8月广东省政府奉命向法国当局提出抗议,法国得上述行为,激起了北子岛、南子岛、太平岛、中业岛等岛上中国人民得抵抗,或撕毁其挂旗,或捣毁其标记”.依照时效得规定,只要被占据国提出抗议,该国得非法占据便不能取得领土主权.另外,制服需要有明确得意思表示,法国殖民当局在三十年代没有进行任何照会,偷偷侵占岛礁,因此也不构成制服得.由此能够看出法国殖民当局得做法是非法占有我国领土得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越南所主张得法国在南沙群岛得合法权利全然不存在.再者就国际法上得国家继承而言,法国侵占岛礁得行为本就违法,何来继承之讲?况且,当殖民当局撤出越南时,即产生了越南内部得国家继承,众所周知当时越南内部同时有两个政府,不管是南越依然北越,继承得领土范围都应是法国统治期间得越南领土,就国际法而言,这是一个国家内部政府得代表权之争.综上所述,越南歪曲时效,制服及国家继承制度,企图承袭整个南沙群岛是不符合国际法得.三、从禁止反言得国际原则看中国主权(一)禁止反言得含义及意义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在特定得领土争断中,假如当事国一方曾经在一定时刻内,明示或默示承认当事国他方对争议领土拥有主权,那么这种承认就产生了一定得法律效果.[4]禁止反言是一项国际原则,其依据是善意与一致性原则.它得意义在于一个国家应该出于善意和一致性得要求,对同一事实持前后一致得法律立场,从而幸免他国因该国得前后立场不一致而受到损害,此原则在解决领土争端方面有重要意义,国际法院会考虑一方当事国是否已以明示或默示得方法承认过另一方当事国得主权权益.(二)适用越南统一前,北越政府承认依照越南方面得资料,西沙和南沙群岛应当属于中国领土;198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外交部关于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得备忘录中指出“与中国有效管辖情况相反,越南方面过去不仅从未在南沙群岛存在过,而且直至1974年往常它所发表得政府声明、正式照会和公开出版得地图和教科中都一直承认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自古以来确实是中国得领土”.由此看来不论是前越南政府依然现在得越南政府均明确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无可争辨得主权,那么依照禁反言原则,越南既然早已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就不能出尔反尔,对中国在南沙群岛拥有主权这一事实持前后完全不一得态度,尽管事后越南政府对此做出了回应称当时承认中国政府得主权,是基于两国得同盟情谊,在抵抗美国干涉与入侵越南得战争中,为顾全大局才如此为之.这种理由在国际法上显然是讲不通得,因为主权咨询题在国际社会上是一个特别敏感得话题,各国政府在谈话过程中是十分慎重得,承诺一旦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约束力,事后不得随意更改,否则会在非常大程度上妨碍主权与边界咨询题,因此越南作如此解释只是为其不断变化得国际承诺查找托词而已,其行为在本质上是对禁止反言原则得违背.四、从历史性水域看中国主权(一)中国符合历史性水域得特征.历史性水域法则是国际海洋法上得一项适应,成功主张历史性水域得国家能够基于一定得历史性权利,在进行水域划界时做出违背一般海洋法规则得划定,并能够得到国际海洋法上得承认与支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第十五条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领海界限划定原则得规定中,也体现了历史性所有权得除外原则和特别地位,即“假如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得情形下,均无权将海岸伸延至一条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得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得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别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得方法划定两国领海得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由此来看国际法为历史性水域提供了法理依据.历史性所有权得典型情况是历史性海湾,但1975年联合国秘书处发表得题为《历史性海湾》得文件中,明确提出“历史性所有权”不仅包括“历史性海湾”还包括其他“历史性水域”.关于历史性水域得构成,1962年联合国秘书处起草得《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得法律制度》得文件中明确提出下以下要紧因素:(1)主张“历史性所有权”得国家对该海域行使权力;(2)行使这种权力应有连续性;(3)这种权力得行使获得外国得默认.中国自汉朝发觉南海以来,一直对南沙群岛实施持续管辖,1947年在中国正式出版得《南海诸岛位置图》中用11条断续线标示中国管辖得岛礁沙洲及其附近水域,后来又取消北部湾得两条线段成为今日得“九段线”也称为“u形线”,对此国际社会不仅没有提出异议,而且在许多地图上也明确标示了“九段线”,并注明属于中国,因此我国一贯主张得“u形线”所包容得水域符合历史性水域得条件,主张历史性水域关于维护我国领土主权是一个有利武器.(二)按照时际法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爱护中国在南海得既得权利.在1982年“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得裁决中,仲裁员胡伯曾阐述了时际法原则,他指出法律事实应依照与其同时代得法律来评判,而不应依照与该事实有关得争议产生或提交解决时得法律来进行评判.1982年签署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规定了新得海洋法律秩序,给予各国许多新得海洋权益得同时,并不完全打破既有得海洋法律秩序,不损害各国既得得海洋权利.中国对南海断续线内得历史性水域享有得各项权利是在《公约》生效往常就差不多取得得权利,依照时际法原则,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周围水域享有领土主权和其他历史性权利得法律依据,不是1994年生效得《公约》,而是中国发觉和占据南海诸岛时得法律.因此《公约》中关于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得规定,不具有否定中国在南海既得权利得效力.(三)“u”形线得法律地位南海断续线除了表明中国对线内岛屿及其周围一定宽度得海域享有领土主权以外,还表明中国对线内其他水域及海床底土得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有鉴于此,周忠梅提出中国在南海断续国界线以内得历史性水域所享有得历史性权利得差不多内容应包括:第一,我国对断续线内得所有岛礁与沙洲享有主权.第二,断续界限内各群岛直线基线所包围得水域是我国得内水水域,基线外12海里得海域为我国领海,但因为南沙群岛附近是航行论文联盟要道因此各国能够享有无害通过、过境通行制度.第三,断续线内除我国内水与领海之外得海域是我国专属经济区,我国对这一海域得生物与非生物资源享有治理、养护、勘探、开发得优先权利,其他国家能够有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得自由.[5]综合来看,这三点比较明确地讲明了“u”形线得法律地位,突出了中国在维护自己在南海得既得权利时,不应损害其他国家既得海洋权利得原则.第一个差不多点在于宣示南海诸岛得主权归属咨询题.针对近年来不断有邻国提出领土要求得情况,结合中国最早发觉、最先占有和进行有效管辖南海得事实,再次向国际社会表明自己得立场,作为拥有历史性所有权得中国,该断续线以内得岛礁沙洲得主权权利应归属于中国.第二个差不多点考虑到南海是连结印度洋与太平洋得交通要道,加上历来这个地方得航行自由通畅,因此在规定我国内水与领海范围得同时,给予了其他国家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得权利.第三个差不多点在于宣示中国拥有历史性所有权得性质与地位,给予中国享有该海域得上覆水域、海床及底土一切自然资源得主权权利.对“u”形线得法律地位做如此得诠释一方面照顾到了该海域在历史层面与地理位置方面得独特性,另一方面也确信了我国对南海群岛中得岛礁享有绝对得主权,任何国家对南沙岛礁得军事占据与其他行动基本上对我国领土得侵占.。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关于南海问题几十年来我国几代学者已经从历史、地理和法律等多个不同的角度,阐明了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不可争辩的主权。

笔者将从国际法的角度,结合案例正面论证和反面批驳的方式,证明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合法的,应当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并且从发现南海诸岛时起一直延续至今,有效地并且是稳定的,从国际法先占原则与时际法原则都能够证明,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1.发现与先占原则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作为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为国际上所公认。

在1928年美国和荷兰关于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仲裁官胡伯认为先占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

胡伯还补充,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不间断的。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无主地”南海诸岛的国家。

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占领和管辖,已经满足了先占的两个要件,实质上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并且,在东格陵兰案中,国际常设法院通过透过复杂的历史事实,说明在一块冰天雪地、人迹稀少的地方建立主权的特殊情况。

并强调“没有国家反对”和“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的事实,这事实有力地说明占领是平稳的。

在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国家对此再提出主权主张。

2.时际法原则时际法原则,就是“用以确定因法律的变更而引起的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即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问题”。

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胡伯仲裁法官在国际法中首次将时际法概念引入。

应用时际法原则的关键是确定“关键日期”,笔者认为,确定“关键日期”不一定是争端解决的日期,这容易产生数个“关键日期”的危险。

假如一国对另一国的固有领土主权提出争议,并且不断提出这种争议,那么依照“关键日期”就是争端日期的理论,每一次的争议就是一个“关键日期”。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一、南海的主权争议我国是拥有延绵数万公里海岸线的海陆复合型国家。

南海作为重要的海洋战略要地以及海洋能源资源聚集地,在国家海洋强国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南海是联通太平洋与印度洋最为重要的海上运输路线,因此也被称为“至关重要的国际大通道”。

南海“争端”是涉及多个国家地区主权争端的国际纠纷,应以国际法所赋予“争端”的法律内涵来理解和分析,即南海领土主权争端的双方甚至多方必须持有合法性依据,不得违反国际法律规范。

南海争端主要聚焦于海洋领土主权争端,在海洋领土主权争端判定方面,国际法认为,多个利益声索国对某一海域、岛礁等提出主权要求,对同一区域产生利益重合与冲突,则被判定为领土主权争端。

在此条款解释之下,即便是某一区域被某一国家独立占领,如果利益声索国对此提出合法性挑战,即便在该区域已经被实质占领管辖的情况下,仍然被视作争议区域。

二、九段线的“合法性”地位九段线一直被视为我国主张南海海洋权益的最有力证据,它是十一条断续线的延续与发展,亦被称为“U形线”,由中国国民政府于1948年正式公布。

对此,南海周边各国并不认同,其理由之一是九段线并不为国际社会所熟知,中国政府没有“尽可能早地在国际正式场合阐明立场、呈现历史证据等。

他们认为,九段线这一提法最早于2009年5月才进入国际公众视野,当时一张绘有九段线的中国地图被递交给联合国秘书处,并在其备注中阐明中国政府在南海地区的一切合法权益,包含相关海域与毗邻区的主权与管辖权。

因此在南海多数岛礁、海域已被多方国家实质占领、开发、使用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对此宣誓主权,显然“不太合适”。

三、国际法根据(一)国际法原则根据我们从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禁止反言”原则也可得出结论:中国对南海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

所谓“禁止反言”,就是在特定的领土争端中,如果当事国一方曾经在一定时间内明确承认或默认当事国他方对争议领土拥有主权,那么这种明确承认或默认就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承认或默认方不得再否认他方对争议领土的主权,并且应在国际法上承担尊重他方权利的义务。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近年来,中国在南海地区的主张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中国在南海扩建并加强了相关设施,而许多国家,包括美国、菲律宾、越南和印度等,均对此表示了反对。

这些争议的根源在于,不同国家对于南海的主权或海洋权益有不同的主张。

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法可以为解决争端提供基础。

一、南海的主权争议南海的主权争议涉及到多个国家,包括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

在这些国家之间,主权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划定领土或海洋权益的边界。

中国主张其在南海拥有绝对主权,并以九段线为标志来表明其领土范围和海洋权益。

这一观点远不被其他国家接受。

同样基于领土主权,菲律宾和越南均主张对南海部分地区拥有主权,并以所谓的“南海九段线”或“胡志明线”为基础来为其主张提供支持。

南海的主权争议在国际法上并无明确的解决方案。

但是,国际法提供了一些原则和规则,这些规则可用于解决类似的领土主权争议。

二、国际法对南海争议的适用国际法对于国家之间的领土主权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但是,在南海的情况下,任何法律解释都不容易,因为不同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都存在许多争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国际海洋法最重要的条约之一。

UNCLOS为各国领土和海洋边界的划分提供了详细的规则,而且几乎所有关于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都可以根据这一条约来解决。

UNCLOS赋予国家权利和义务,使其在其专属经济区(EEZ)内拥有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的探索和开发权利。

但是,该条约规定,这些油气资源只能由领土主权国和有关联合开发协议的国家共同开发利用。

菲律宾和越南主张UNCLOS规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原则,即主权国在领海外,可以控制其领土(或海洋)延伸到其从基线向外划定的200海里(370公里)范围内的资源。

菲律宾和越南认为,中国的“九段线”违反了UNCLOS,因为它将中国的领土到距离其海岸线超过200海里的地区内。

中国认为,其拥有领土主权,因此有权控制其所声称的全部海域,包括现有的EEZ、大陆架和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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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菲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
BG1108班李若愚
摘要:南海争端是中国与其他南海周边国家关系中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这场争端中涉及国家主权、历史争议、法律交锋及愈发敏感复杂的现状,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特别是近几年南海周边各国纷纷有所动作,使得我国在南海的主权受到严重威胁,也引起了人们更多的关注。

本文主要针对中菲南海争端作出了浅显分析,阐明了我国享有南海海洋主权的法律根据,并对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南海争端,维护我国海洋主权进行了分析。

键词:南海争端;菲律宾;主权;国际法
一、菲律宾的国内立法对我国主权权利的影响
2009年2月17日,菲律宾国会通过了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黄岩岛划入菲属岛屿领海基线的法案,企图通过立法手段侵吞其所谓的“卡拉延群岛”和黄岩岛。

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明确约定各方不采取单方面行动后,菲依然我行我素,通过法案,将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划入其领海基线。

立法能够让一国对本不属于其的土地享有领土主权吗?显然不能,立法只是在一国基于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取得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后,对这一主权进行确认和宣示的一种方式。

没有合法领土主权作基础的法律宣告就像一座“空中楼阁”,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二、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
南沙争端的实质还是主权归属问题。

主权得到了明晰,其他一系列问题就都有了解决依据。

也正是因为如此,菲律宾方面想尽一切办法模糊、否定我对南沙的主权,为其侵占南沙的非法行径寻找法理依据。

1.中国首先发现并拥有南沙,基于“先占”取得主权
中国是最早发现和命名南海诸岛的国家。

据东汉杨孚《异物志》中记载:“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

”所谓“涨海”就是南海,“崎头”则是指南海诸岛。

接下来的历朝历代都有记述中国渔民在南海附近海域捕鱼和捞取珊瑚的相关史
籍,这充分地证明了我国人民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在生产和航海中发现了南海诸岛,并一直进行着开发和利用。

实际上,中国取得对南沙的主权是基于国际法中“先占”这一领土取得方式。

而对于“先占”,不同时期的国际法有着不同的规定。

16世纪以前,即“在大扩张时期,发现可能曾被主张为权利根据,但对其他提出要求者是有效根据”。

英国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认为:“不加占领的单纯发现在过去是可以赋予权力的。

”在传统国际法上,“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或者是“视力可及”,“登陆不登陆均可”,这就构成了“发现”。

但到18~19世纪之后,国际法学者不仅要求发现,而且要求有效占领,提出:“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

”于是在国际法上,“发现”取得领土方式逐渐被“先占”原则所取代。

我国对南海诸岛是否享有主权,要依照中国首次发现南沙时的国际标准判定,依照“时际法”,即不加占领的单纯发现是可以赋予权力的。

因此,我国对南海诸岛已经基于先占而享有主权,而主权又具有排他性,因此,菲律宾无论以什么方式都无法再取得南沙主权。

2.“邻接”原则不能作为取得南海诸岛主权的国际依据
在声称其基于先占拥有南沙主权未果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菲律宾政府又提出由于南沙群岛“在我们家门口,都是我们的”这种荒谬的说法,妄图以“邻接”原则来掩盖自己的侵占南沙的野心。

菲律宾敢于通过法律宣称对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屿的主权,其主要依据是基于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菲律宾的理由很简单,黄岩岛距离菲律宾的吕宋岛在200海里之内,因此,黄岩岛在菲律宾的海洋管辖范围内,从而宣布拥有对黄岩岛的主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5条、第56条规定了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其中包括沿海国可以建立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等事项享有管辖权,并享有为此而采取一定措施的权利。

三、保护南海领土主权,中国要有所作为
在南沙问题上,中国一直采取非常克制容忍的政策。

我们在处理南沙争端的过程中一直坚持“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原则。

目前南沙绝大部
分已被周边国家占领,南海传统海疆线内的海域有80多万平方公里被周边国家非法划入其势力范围。

为了保护南海领土主权,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中国要有所作为。

1.“主权在我”不是“单边宣言”
我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绝不仅仅是一个挂在口头上的宣言。

而且我们在南海到底拥有什么样的权利至今还不甚明确,只是简单摆出一个“主权”似乎不能以理服人。

在地图上,南海的范围由九段虚线像一只大口袋一般套了起来。

那么这九段虚线到底是什么线?它既不是领海基线,也不是领海线,它的法律意义到底是什么?所以在1995年公布领海基线的时候,这个问题就被暂时搁置了,并且至今没有结论。

所以当务之急就是明确我国在南中国海具体拥有哪些权利。

2.“搁置争议”不是“回避争议”
“搁置争议”并不是回避争议,更不是搁置主权。

我们提出搁置争议,旨在为解决南海争端提供一个和平、友好的协商环境,并不代表我们在主权问题上示弱,也不代表我们对主权的放弃。

菲律宾称其取得南沙主权是因为中国没有对其所宣称有主权,并已在其实际控制之下的岛、礁行使有效的管辖权。

中国应对非法侵入上述岛、礁的空域和海域的菲律宾入侵机、舰、船只予以坚决驱逐或扣留,并对非法入境者予以法律起诉;应对在上述中国领海和专属经济水域捕鱼的中国公民提供足够而有效的武力保护,从而使像菲律宾这样的的国家不敢公然向中国发难。

菲空军飞机侦察、轰炸中国的岛礁上的标志物,其海军舰艇在中国岛礁周边的领海范围内游弋如入无人之境,两次三番在中国领海或专属经济水域内肆无忌惮地抓捕中国公民,我方不能听之任之。

3.2012年中菲舰船南海对峙事件
菲律宾海军4月10日发现由中国渔民在中菲存在主权争议的男孩黄岩岛海域捕捞后,宣布中国渔民系非法捕捞,并欲将他们逮捕。

但“中国海监75”和“中国海监84”随后赶到,与菲律宾军舰对峙,并组织了菲律宾海军的逮捕行动。

这是几年来南海有主权争议水域出现的最为危险的对峙。

此后,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在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已要求菲律宾军舰立即撤离黄岩岛海域。

刘为民说,中方已向菲方提出严正交涉,要求菲律宾军舰立即撤出该海域,避免使事件复杂化,扩大化。

4月12日,菲律宾当局将他们最
大型军舰撤离黄岩岛,改派一艘海岸卫队船只及一艘救援船前往现场。

中国方面增调一艘海监船抵达,使黄岩岛中国海监船增至三艘。

官方新华社发表时评,不点名批评菲律宾,并表示主张通过谈判协商,并不是放弃立场,更不是示弱。

菲律宾海军司令巴玛表示“德尔毕拉尔”号军舰撤离黄岩岛是为了补充燃料,暂时由一艘海岸卫队船只接替。

他说,此举并不是退却,也不是菲律宾向中国做出某种让步。

菲律宾外长罗萨里奥则表示,他可能继续与中国大使马克卿举行会谈,解决目前的僵局。

在对南沙资源的开发中,周边国家已经走在了我们前面,而且都从开发之中得益匪浅。

而我国作为南沙的主权所有者,应对南沙的开发投入足够的精力,应对周边国家开发进行有效监管。

许多国家破坏性的进行开采,严重损害了南沙的自然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而且资源是有限的,我们不能放任这些国家在我国的领土上进行破坏性的开发。

因此,我国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开发南海资源的法律法规,对周边国家的开发活动进行立法监管。

同时,我觉得应该在外交政策上显示出一个大国的风范,菲律宾之所以敢如此的“为所欲为”,完全是因为其后有一些强国为其撑腰,而中国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这也是造成菲律宾敢如此大胆的原因之一。

所以,我觉得,在南海问题上,不论是面对哪一个国家,都因以一个大国姿态出现,同时采取强硬的态度。

如果南海问题解决的不好,那么势必将影响今后我国在钓鱼岛问题,台湾问题等涉及领土主权问题的问题时的外交。

而国际法,必将是和平解决南海问题的利器之一。

参考文献:
[1]李金明。

南海争端与国际海洋法。

海洋出版社。

[2]傅崐成。

海洋法专题研究。

厦门大学出版社。

[3]金永明。

东海问题解决路径研究。

法律出版社。

[4]赵理海。

海洋法的新发展。

北京大学出版社。

[5]李金明。

南海主权争端的现状。

南海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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