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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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精品文档,仅供参考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南海,位于中国大陆的南方,是太平洋西部海域,中国三大边缘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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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摘要:本文在有限篇幅内尝试分析了南海争端中的国家领土法、国际海洋法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南海争端;国际法;对策南海问题的主要内容为岛屿归属和海洋划界争端,在法律上直接涉及国家领土法(及国家继承法)和国际海洋法两大国际法分支。

它不仅指有关国家提出的领土主权与管辖权要求发生内容重叠与冲突,更牵涉到多方对丰富资源的控制管理和地区大国的海洋战略布局。

近年来南海问题日趋复杂化,国际法的价值在其中日益凸显。

一、国家领土法因素(一)基本概念现代国际法认为,国家领土是一个立体概念,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空间部分,由领陆、领水、领空和相应的底土构成。

近现代国际法里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民族自决、公民公决等。

(二)中国立场中国基于现代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指出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

历史上,东汉时期即有对南海诸岛的初步记载。

元代则对南海诸岛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地理定位和描绘,且《元史》记载了元朝海军巡辖南沙群岛的内容,表明迟至元代南沙群岛已归我国管辖。

明代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

清代《大清一统天下全图》等均将南沙群岛标入了中国疆域之内。

1932年和1935年,中国官方专门审定了南海的上百个岛屿名称。

法国曾于1933年侵占了南沙群岛的太平、中业等九个岛屿,遭到当地中国渔民的激烈反抗。

二战期间,日本侵占南海地区,并将之划归日治下的台湾管辖,中国对此坚决不予承认。

(三)国际法律文件二战期间及战后相继出现了一系列涉及南海主权问题的国家领土法律文件。

1、国际文件1943年《开罗宣言》规定日本须将台湾等领土归还中国,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

浅析南海主权之争_从国际法视角探讨

浅析南海主权之争_从国际法视角探讨

浅析南海主权之争———从国际法视角探讨张菲菲华东政法大学201620摘要: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纷纷占据我国在南海拥有主权的岛屿,在南沙群岛189个已命名的岛、礁、滩、沙中,我国有效控制的岛礁只有11个。

事实上,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南沙拥有主权是有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分别提出对南海海域及其岛屿的领土主权和其他海洋权益的要求。

在南沙群岛189个已命名的岛、礁、滩、沙中,我国有效控制的岛礁共有11个,其中包括台湾控制的太平岛。

菲律宾主张享有中沙和南沙群岛中60个岛屿的主权,实际占据了7个岛屿。

越南主张对西沙和南沙全部群岛享有主权,并占据了南沙群岛的28个岛屿。

马来西亚对南沙群岛主张12个岛屿的主权,实际占据3个岛屿。

印度尼西亚宣布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深入我国传统海疆线5万km2。

文莱则对我国南沙的南通礁提出领土要求,企图划分我国3万km2的海域,并占据1个岛屿。

根据国际海洋法的规定,一个直径仅为1英里,面积约0.8平方英里的小岛,从围绕该小岛的领海基线算起划定宽度为1海里的领海,则该小岛可以拥有面积190倍于其陆地面积,多达155平方英里的领海海域。

另外,还可以围绕这个小岛划定宽度为12海里的毗连区和200海里的领海以及350海里的大陆架。

①同时考虑到这样大的海域附带的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其利益是惊人的。

因此,日本对中国在钓鱼诸岛,越南、菲律宾等对中国在南海诸岛主权持有异议,它们是醉翁之意不在岛,而在资源之间也。

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对于这一点是有历史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一)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开发南沙岛礁以及最早对南沙群岛行使行政管辖权符合国际法上的先占制度先占制度是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包括两个要素:第一,主观上必须有占领的意图,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如国家发表宣言、宣告声明,或把该无主地划入自己国家的版图等;第二,客观上必须实行有效的占领,如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建立行政机构等。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一、南海的主权争议我国是拥有延绵数万公里海岸线的海陆复合型国家。

南海作为重要的海洋战略要地以及海洋能源资源聚集地,在国家海洋强国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南海是联通太平洋与印度洋最为重要的海上运输路线,因此也被称为“至关重要的国际大通道”。

南海“争端”是涉及多个国家地区主权争端的国际纠纷,应以国际法所赋予“争端”的法律内涵来理解和分析,即南海领土主权争端的双方甚至多方必须持有合法性依据,不得违反国际法律规范。

南海争端主要聚焦于海洋领土主权争端,在海洋领土主权争端判定方面,国际法认为,多个利益声索国对某一海域、岛礁等提出主权要求,对同一区域产生利益重合与冲突,则被判定为领土主权争端。

在此条款解释之下,即便是某一区域被某一国家独立占领,如果利益声索国对此提出合法性挑战,即便在该区域已经被实质占领管辖的情况下,仍然被视作争议区域。

二、九段线的“合法性”地位九段线一直被视为我国主张南海海洋权益的最有力证据,它是十一条断续线的延续与发展,亦被称为“U形线”,由中国国民政府于1948年正式公布。

对此,南海周边各国并不认同,其理由之一是九段线并不为国际社会所熟知,中国政府没有“尽可能早地在国际正式场合阐明立场、呈现历史证据等。

他们认为,九段线这一提法最早于2009年5月才进入国际公众视野,当时一张绘有九段线的中国地图被递交给联合国秘书处,并在其备注中阐明中国政府在南海地区的一切合法权益,包含相关海域与毗邻区的主权与管辖权。

因此在南海多数岛礁、海域已被多方国家实质占领、开发、使用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对此宣誓主权,显然“不太合适”。

三、国际法根据(一)国际法原则根据我们从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禁止反言”原则也可得出结论:中国对南海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

所谓“禁止反言”,就是在特定的领土争端中,如果当事国一方曾经在一定时间内明确承认或默认当事国他方对争议领土拥有主权,那么这种明确承认或默认就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承认或默认方不得再否认他方对争议领土的主权,并且应在国际法上承担尊重他方权利的义务。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近年来,中国在南海地区的主张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中国在南海扩建并加强了相关设施,而许多国家,包括美国、菲律宾、越南和印度等,均对此表示了反对。

这些争议的根源在于,不同国家对于南海的主权或海洋权益有不同的主张。

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法可以为解决争端提供基础。

一、南海的主权争议南海的主权争议涉及到多个国家,包括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

在这些国家之间,主权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划定领土或海洋权益的边界。

中国主张其在南海拥有绝对主权,并以九段线为标志来表明其领土范围和海洋权益。

这一观点远不被其他国家接受。

同样基于领土主权,菲律宾和越南均主张对南海部分地区拥有主权,并以所谓的“南海九段线”或“胡志明线”为基础来为其主张提供支持。

南海的主权争议在国际法上并无明确的解决方案。

但是,国际法提供了一些原则和规则,这些规则可用于解决类似的领土主权争议。

二、国际法对南海争议的适用国际法对于国家之间的领土主权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但是,在南海的情况下,任何法律解释都不容易,因为不同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都存在许多争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国际海洋法最重要的条约之一。

UNCLOS为各国领土和海洋边界的划分提供了详细的规则,而且几乎所有关于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都可以根据这一条约来解决。

UNCLOS赋予国家权利和义务,使其在其专属经济区(EEZ)内拥有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的探索和开发权利。

但是,该条约规定,这些油气资源只能由领土主权国和有关联合开发协议的国家共同开发利用。

菲律宾和越南主张UNCLOS规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原则,即主权国在领海外,可以控制其领土(或海洋)延伸到其从基线向外划定的200海里(370公里)范围内的资源。

菲律宾和越南认为,中国的“九段线”违反了UNCLOS,因为它将中国的领土到距离其海岸线超过200海里的地区内。

中国认为,其拥有领土主权,因此有权控制其所声称的全部海域,包括现有的EEZ、大陆架和领海。

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

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

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摘要:国家的主权应在其疆界内行使,且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均重视边界的明确性与稳定性,从历史上的占有和禁止反言的适用原则对中越南海争端中越南的利益诉求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越南的行为和依据都是法理所不容的。

关键词:南海争端;越南;国际法;领土取得一、中国与越南在南海问题上的利益诉求越南位于中南半岛,东侧与中国大陆仅有北部湾之隔,海岸线约3,000公里,就中越两国而言,两国南海争端的范围主要在南沙和西沙群岛,就时间而言,可以追溯自20世纪50年代,越南政府对西沙群岛的争夺。

1956年4月1日,越南政府派遣越军接替驻守在珊瑚岛的法军;1957年5月8日,越南政府派出一个连的海军陆战队至永乐群岛换防。

1966年8月,越南政府因兵力不足,除在珊瑚岛继续留下驻军外,其余驻防在西沙群岛的军队都全部撤出。

在南沙群岛方面,1956年8月22日,越南政府派军登陆南威岛;同年10月22日,越南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纳入其福绥省的管辖范围。

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国与越南爆发了一场西沙群岛的争夺战。

1973年9月,越南政府对外宣称正式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之南威岛等十个岛屿纳入越南版图,此举,给中国和国际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1974年1月11日,中国发表声明,宣称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并从1月11日至16日派军轰炸西沙群岛;在南沙虽然中越两国曾在1988年因南沙群岛发生过海战,并造成一定程度的伤亡。

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由于冷战形势造成的国际情势复杂演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中越两国的关系正常化。

开始在各个领域迅速恢复关系正常化,并且中越两国再也没有发生过直接的军事对抗。

但是2009年5月13日截止日前夕,马来西亚、越南和我国相继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有关海域的“外大陆架”权利主张,引起多方关注和广泛争议。

由此可见,探讨南海主权问题不仅是影响中越两国安全关系的核心,而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论文摘要:南海早在古代就在我国的管辖之中。

自上世纪70年代发现海洋石油资源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以来,有关南海国家纷纷侵占岛礁、开发海洋资源侵犯我国南海权益,形成南海争端。

本文分析了南海争端的原因、现状、特点,并就争端解决提出一些探讨性的方案。

论文关键词:南海争端; 共同开发;争议水域南海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一个边缘海,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

南海中有许多岛屿、沙洲、礁、暗沙和浅滩,它们分布的范围很广,自北向南大致可以分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

南海问题,指的是南海周边的6国7方,即中国大陆和台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非法占据部分岛礁并开发海洋资源而引起的主权争议问题。

南海争端中争议最激烈、最集中的焦点在南沙群岛。

一、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先民在南海就已经有了航海通商活动。

在元代,南沙群岛就已经归中国管辖,此后历代政府不间断地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

清朝将南沙群岛划入中国版图。

从最早发现到拥有主权,再到开发和利用,中国都远远早于其它国家。

二战期间,日本占领西沙和南沙群岛。

二战结束后日本彻底退出南海。

中国政府完全收复了西沙和南沙群岛。

1947年,中国政府特别颁布了关于中国南海U形断续疆界线的法令,宣布了南海岛礁沙洲的名称和位置,并绘制了正式地图,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尤其是中国周边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它们当时都是承认这个传统海疆线的。

战后相当长时期,南海周边的地区也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

这些说明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有确凿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但自从上世纪70年代南海油气资源被发现后,菲、越、马等国不仅对岛群提出了主权要求,还以军事手段占领了大部分岛礁,对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

这些单方面的主张与开发活动都与中国在南海地区享有的历史性权利产生了冲突和矛盾,导致了南海争端目前格局的形成。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2)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2)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2)南海争端的国际法论文篇3:《南海争端的国际法适用》摘要: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菲律宾、越南等国纷纷援引国际法,对南海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诉求。

本文将这些国家的领土主张置于国际法框架下,并指出其在国际法适用上出现的重大误区:未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原则划定领海基线,从而曲解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概念;以个别概念否定中国对南海拥有的历史性权利,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尊重历史性权利的精神;片面解读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关于领土取得的原则,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寻找借口。

关键词:南海争端领海基线国际法近年来,南海周边国家诉诸国际仲裁手段,试图维护其在南海获得的非法利益。

2009年5月,越南、马来西亚问题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200海里大陆架划界案。

同月,文莱也提交了对200海里大陆架的主权诉求。

2010年7月,印尼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质疑中国南海“九段线”的合法性。

2011年4月,菲律宾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对“卡拉延群岛”提出领土主张。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就黄岩岛的主权归属以及“九段线”的合法性向国际法院提起仲裁。

2015年10月27日,国际仲裁庭裁定,对菲律宾提出的诉讼案具有管辖权。

菲律宾、越南等国的行动都无一例外地挑战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地位。

尽管中国一直主张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对国际法院判决表示“不接受、不参与”,但是仍然需要在法理上有所应对。

本文认为,在南海问题上,从国际法的角度加以审视,下列几个问题需要思考:中国就南海提出的理据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要求?越南、菲律宾等国的主权诉求是否满足国际法的要求?厘清这些问题,需要考察各国的理据,并将其置于国际法框架中予以分析,进而判断哪一国据有更为有利的法律地位。

一、各方的理据南海争端始于20世纪50年代。

1951年,在旧金山会议上,南越提出对西沙、南沙拥有主权,南海争端初露端倪。

1969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发布“埃默里报告”,提出南海大陆架上可能蕴藏着丰富的石油。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

关于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一、南海问题的成因:国家是由主权、领土、人口和政权组成。

(一)南海地区资源丰富。

底栖生物极为丰富,水产种类繁多,是中国海洋渔业最大的热带鱼场。

南沙群岛海域蕴藏着大量的矿藏资源,其中尤以油气资源极其丰富。

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南海和南沙群岛的战略地位日益显现出来。

(二)南海争端的历史因素。

二十世纪,日本和法国人曾来这里进行经济开发和殖民活动。

当时,中国政府提出了交涉。

1951年,美国主持草拟、制定《旧金山对日和约》,明确规定日本放弃其对西沙和南沙两群岛的“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却没有明确两者的主权归属,也没有明确中国收回主权。

使中国在南海问题中陷入被动。

(三)中国在南海的治权长期无法落实。

二战后,当时的国民政府收回了南沙群岛的主权,但是,国共内战到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大陆和台湾都缺乏全面驻守南沙群岛的实力。

二、南海问题现状: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问题条款的深入实施,南海周边国家掀起了海域“划界”热潮。

目前,中国与多个海洋相邻国、海洋相向国存在潜在或现实争议,范围涉及东海、黄海和南海三大海区200多万平方公里,占中国所辖海域一半以上。

2010年以来,南海问题持续升温,成为影响中国与周边邻国的主要矛盾。

美、日、印等国与南海其他争端方积极互动,频繁在中国周边海域举行军演,不仅加剧地区紧张局势,也损害中国建设和谐周边的外交努力,中国安全与发展所受;冲击、影响明显增大。

南海及其周边东盟地区是中国和平发展的重要战略依托,国家外交的重点区域,海上安全的重要战略方向,海上战略通道的重点关注海域。

从总体上讲,南海海上安全形势基本处于可控状态,但仍然存在较为严峻的挑战。

岛礁被侵占、海域被蚕食、资源被掠夺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域外大国插手南海争端的态势愈演愈烈,中国建设和谐周边的外交努力面临巨大的挑战。

三、中国对于南海问题的解决:南海作为我国不可分割的蓝色领土,维护自身主权权益是我国必须坚持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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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
摘要:国家的主权应在其疆界内行使,且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均重视边界的明确性与稳定性,从历史上的占有和禁止反言的适用原则对中越南海争端中越南的利益诉求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越南的行为和依据都是法理所不容的。

关键词:南海争端;越南;国际法;领土取得
一、中国与越南在南海问题上的利益诉求
越南位于中南半岛,东侧与中国大陆仅有北部湾之隔,海岸线约3,000公里,就中越两国而言,两国南海争端的范围主要在南沙和西沙群岛,就时间而言,可以追溯自20世纪50年代,越南政府对西沙群岛的争夺。

1956年4月1日,越南政府派遣越军接替驻守在珊瑚岛的法军;1957年5月8日,越南政府派出一个连的海军陆战队至永乐群岛换防。

1966年8月,越南政府因兵力不足,除在珊瑚岛继续留下驻军外,其余驻防在西沙群岛的军队都全部撤出。

在南沙群岛方面,1956年8月22日,越南政府派军登陆南威岛;同年10月22日,越南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纳入其福绥省的管辖范围。

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国与越南爆发了一场西沙群岛的争夺战。

1973年9月,越南政府对外宣称正式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之南威岛等十个岛屿纳入越南版图,此举,给中国和国际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1974年1月11日,中国发表声明,宣称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并从1月11日至16日派军轰炸西沙群岛;在南沙虽然中越两国曾在1988年因南沙群岛发生过海战,并造成一定程度的伤亡。

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
开始,由于冷战形势造成的国际情势复杂演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中越两国的关系正常化。

开始在各个领域迅速恢复关系正常化,并且中越两国再也没有发生过直接的军事对抗。

但是2009年5月13日截止日前夕,马来西亚、越南和我国相继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有关海域的“外大陆架”权利主张,引起多方关注和广泛争议。

由此可见,探讨南海主权问题不仅是影响中越两国安全关系的核心,而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二、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原则之分析
1、历史上的占有与国家继承原则
(1)历史上的占有
前越南政府提出的证据是,早在1802年安南帝国时期,嘉隆帝曾派“黄沙队(Doi Hoang Sa Society)”的人员前往西沙群岛从事商业性的探查,且在1816,在西沙群岛树立安南国旗。

此事件,中、越(安南国)双方的官方文书均无正式的历史记载。

而越南外交部白皮书谈的最多的是,一位法国传教士塔伯尔神父(Jean-Louis Taberd)于1837年所写的一篇文章,标题是《交趾支那地理考释(Note on theGeography of Cochinchina)》。

塔伯尔在文中写道:“帕拉赛尔或普拉塞尔是由小岛、岩石和沙滩组成的迷宫,延伸到北纬11度和从巴黎算起的东经107度。

一些航海家勇敢地越过部分沙洲,与其说是小心谨慎,不如说是侥幸成功,而另一些人的尝试却失败了。

交趾支那人称这些岛为Conuang。

虽然这些群岛除了岩石和深海之外别无他物,且惟有造成不便而无其他好处,然而嘉隆皇帝却
认为,增地虽小,但也扩大其领土。

1816年,他庄严地在那里插上旗帜,并占有这些岩石,估计不会有任何人对之提出异议。

此段的历史记载,使越南始终坚持西沙群因“先占”而成为越南的领土了。

另外,越南外交部白皮书还抛出一张《大南一统全图》称该图所绘的黄沙、万里长沙就是中国的西沙、南沙群岛。

换言之,越南从上述种种的历史记录来主张其对西沙和南沙的主权,声称西沙及南沙群岛为其领土的一部分。

其手段是卑劣的,没有法理和事实依据。

(2)国际继承方面
国家继承方面,越南主张继承法属安南时期的领土,从而拥有西沙与南沙群岛的主权。

此外,越南坚持《中法界约》国际条约的约束力外,甚至引述在西沙群岛海域所发生两起的海难事件来支持其主张,因此,越南根据《中法续议界务专条》的签订而主张中国应受条约的约束,同时也引证海难事实表明中国已承认对西沙群岛并不具有主权等法理依据而主张西沙群岛应属越南所有,并非中国所有。

由于发现石油,20世纪70年代越南宣称继承法国的权利,并开始侵占南沙岛礁。

1975年4月,北越在即将攻占西贡前,派兵占领越南政府所占领的南沙群岛部份岛屿,不久后,统一后的越南政府即发表一份官方白皮书,指称西沙与南沙群岛自古即属于越南所有,同时修改国内地图,将西沙与南沙群岛标示于其所属版图内。

2、禁止反言的适用
20世纪60年代以前,越南政府均承认中国对西沙及南沙群岛的主权。

1956年6月15日,当时的越南外交部副部长会见我国驻越南
大使馆临时代办时表示:“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从历史上来看,西沙、南沙群岛应属于中国领土”,当时在座的越外交部亚洲司代司长黎禄说,从历史上看,西沙、南沙群岛早在宋朝时就已属中国了。

1975年后,这种立场产生相当大的变化,因为北越政府已取得对越南政府战争的胜利,在不需中国的协助后,完全改变其对南海主权的立场。

如上所述,前越南政府及现在的越南政府,两者分别发表白皮书,宣称拥有南沙及西沙群岛的主权,然而,现在的越南政府早已在公开声明及文书中承认,中国拥有这些岛屿的主权,这也是越南主权论述最为薄弱之处。

198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备忘录”中指出:“与中国的有效管辖情况相反,越南方面过去不仅从未在南沙群岛存在过,而且直至1974年以前它所发表的政府声明、正式照会和公开出版的地图和教科书中,都一直承认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上述越南政府及其代表的声明,就南海主权争端而言,当然拘束越南政府。

越南所提出的主权论述中最为薄弱之处即在于,早已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

对于此点,越南政府做了响应,认为当时承认中国政府的主权主张主要是基于两国间的同盟情谊,在反抗美国干涉与入侵越南的战争中,为顾全大局,所以才做此反应。

这种理由在国际法上明显欠缺合理性且太过牵强,因为领土主权在国际法上是相当敏感的议题,政府首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谈话应相当谨慎,不得任意改变所做承诺,国际法上关于领土的取得方式中,政治决定将产生法律效果,从而约束当事国。

如果领土争端发生后,
有关国家即推翻其原有的承诺,国家间的疆界可能因此呈现不稳定的状态。

每个国家都有自身的特殊历史发展经验,笔者以为,除非相关国家以违反国际法强制规范的行为造成一种非法事实(例如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否则任何国家均不应片面推翻其所做的承诺。

3、领土取得与国家继承问题
越南方面主张,根据历史文献,在法国人统治越南前,越南已在西沙群岛行始主权,并且持续许久,认为就国家继承的法理而言,1954年法国结束其在中南半岛的殖民统治后,越南即继承法国在西沙及南沙的控制权。

中国虽然最早发现西沙和南沙群岛,但这仅限于发现,并不构成中国对该区主权的合法主张。

必须指出的是,从中国的历史而言,相关文献并未有安南曾控制西沙群岛的记载,事实上,越南所提出的历史文献存在许多错误,更重要的是,1930年代以前,法国殖民当局并未主张西沙群岛为越南领土的一部份,甚至承认中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

就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而言,当殖民国法国撤出越南时,即产生了越南内部国家继承问题之争,众所周知的是越南内部同时有两个政府。

诚然,无论是当时的南越或北越政府,其所继承的领土范围是法国统治期间的越南领土,就国际法而言,这是一个国家内部政府的代表权之争,这一点并未引起争议。

问题在于,即使在法国统治期间,其所主张的西沙与南沙群岛的主权也是有所争议的,当时的中国政府也不断抗议法国侵占中国的领土,所以,当时的法国政府其主权范围并不及于西沙与南沙群岛,其强占领土的行为并未获得包括中国在内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此外,法国以征服与兼并的方式占有南海岛屿,其行为也不符合当时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实践,法国从未在这些小岛上建立合法有效的领土主权,越南所说法国对南海岛屿的合法权利根本不存在,由此,越南又怎能以国家继承作为拥有这些岛屿的主权依据,其合法性相当薄弱与牵强。

三、结语
就国际法而言,国家的主权应在其疆界内行使,且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均重视边界的明确性与稳定性,当发生国家继承的问题时,有关于决定边界的条约也须一并继承,当然有些条约可以因为情势变迁原则而加以解除,但这个原则并不适用于边界条约。

法国殖民越南时期,对南沙与西沙群岛的占有行为从未取得合法承认。

1974年后,越南即将重心转移至南沙群岛,尽管1988年中越双方再度发生冲突,但迄今为止,南沙群岛以越南所占据的岛礁数量最多。

1992年后,加速石油探勘与开采的工作,事实上,越南南海政策的重心集中在油气开采方面,因此,强力抢占南沙群岛西侧对其有重要性的岛礁,与西方大型石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加速在这个区域从事探勘、开发、生产的工作。

2010年越南政府的电视和电台还多次声明南沙群岛是其领土,其策略是强化其现有的岛屿,并将外国公司引入争议中的海域与岛屿,藉以合理化其占有行为,其行为和依据是法理所不容的。

参考文献:
[1]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9,81.
[2]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9,77.
[3]越南在南沙群岛“国会选举”宣示“主权[EB/OL].右江论坛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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