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房地产业、广告业

合集下载

【2016】116号文

【2016】116号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4-08 浏览次数:2471京建发〔2016〕1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 )和(或)2012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 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 )在2016 年5 月1 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执行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按2004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 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等。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内容(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预算定额的内容一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1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款入库方式、入库级次和适用征收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按照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入库的税款中,分别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

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征收或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款时,个人所得税按0.5%的征收率计征,其他地方各税按照4.5%的征收率计征,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代征人应专户存储代征的税款,严禁挪用。

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款时,应按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税款。

划分比例为房产税科目占4.5%,个人所得税科目占0.5%。

二、根据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出租、转租、再转租房屋的,应采取综合征收率方式或分税种计征方式征收,各局在按照综合征收率方式征收税款时,要严格执行5%的综合征收率。

三、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原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第18条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结束——。

京建发〔2018〕19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京建发〔2018〕19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信息来源:印发时间:2018年04月24日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5日浏
览次数:744
京建发〔2018〕1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现对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

三、实施时间
(一)2018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后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已开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页面纠错】【大中小】【打印】【关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29•【文号】财税字[1999]210号•【施行日期】199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燕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屋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27
•【字号】京建发〔2019〕141号
•【施行日期】2019.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现对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

三、实施时间
(一)2019年4月1日(含)以后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开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发、
承包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3月27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02•【字号】京财税[2003]917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现将有关契税政策及征收管理明确如下:一、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其中,纳税人(购房人)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必须相同或产权人是夫妻。

买卖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还必须有国土房管局交易部门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后方能视为已出售。

二、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暂不征收契税。

三、对于先购买商品房并已完税的纳税人,在出售公有住房后,可以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合同等资料,按照地方税务局的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有关税款的计算按现行政策办理。

四、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只有在此日期之后购买各类商品房并且出售公有住房的个人,才可适用上述政策。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特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第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信息后,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征期内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及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相关涉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及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相关涉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1.24
•【字号】京地税征[2008]20号
•【施行日期】2008.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及法院强制拍卖房
产相关涉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8〕2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近期部分区县局反映,要求明确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及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相关涉税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以最低计税价格为依据核定征收税款后,发票开具和再次转让的抵扣问题
对个人销售已购住房以最低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的,发票开具问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35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房产再次转让时,以上次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抵扣。

二、关于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缴纳契税问题
经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的,购房人持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缴纳契税:
(一)个人持合法性身份证明;法人持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个人合法身份证
明;
(二)证明该房产由法院委托拍卖的相关材料;
(三)付款凭证、拍卖确认书
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及改变工、商企业用房收租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及改变工、商企业用房收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84.05.31•【字号】京房管字[1984]第264号•【施行日期】198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及改变工、商企业用房收租办法的通知(京房管字[1984]第264号1984年5月31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关于贯彻市政府1984年3月23日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问题和对工商企业等单位用房租金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发给你们,请布置给主管部门,自1984年7月1日起按照执行。

附:(1)《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略)(2)《关于改变、对工、商企业等单位用房收租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问题的请示》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改变对工商企业等单位用房收租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市房管字[84]第214号)市政管理委员会并报伯平、百发副市长:为贯彻执行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关于“商业、工业和其它企业部门的公房租金维持原标准不变,……只收租金,不管修房,一定3年不变”的决定,有几个具体问题报告如下:一、执行这一决定的具体范围:凡属北京市的商业、工业和其它企业部门及其所属内部的俱乐部、礼堂、招待所、研究所、职工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街道办事处所属的生产、营业部门;对外营业收费的礼堂、俱乐部、文化馆等承租房管部门的公有房屋,均按“维持原租金标准不变,房管部门只收租金,不管修房”的决定执行。

二、在执行这一决定时,房管部门对只收租,不修房的房屋,除负责安全检查外,承租单位如需添建、改建和翻建房屋时,应事先与区县房管局联系商定,房管部门应予支持;如需拆除原有房屋不再建造时,须先经房管局审查批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房地产业、广告业、联运业、水路货物运输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京地税征[2001]297号
发布日期:2001-05-24
实施日期:
主题词:征管, 发票, 通知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文件级别:北京市
文件分类:税收业务
税收业务:征管, 发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房地产业、广告业、联运业、水路货物运输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1〕29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适应宏观形势的变化,更好地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切实满足广大经营者的用票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本市普通发票管理进行改革,按照改革步骤对现行的建筑业、房地产业、广告业、联运业、水路货物运输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调整事项和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更换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名称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1、建筑业。

将《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更名为《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新版发票)。

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适用于建筑业中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等项经营业务(不含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在结算款项时使用。

2、房地产业。

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更名为《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新版发票)。

新版《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适用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房产、地产销售或转让经营业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纳税人领购《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不再以取得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为前提条件。

二、发票式样的调整
1、新版《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以适用内、外资企业使用。

2、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在式样中增设备注栏目,以适应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

3、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和现行的《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统一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无炭压感税务水纹涂布纸印制发票联,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统一采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橘红色反映;发票联的小写金额部位,采用无色光致荧光防伪油墨套
印"京税"字样的"古钱币", "古钱币"的图案在阳光的直接照射下或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将显现加重;发票联的大写金额前五位:佰、拾、万、仟、佰的填开部位,采用特殊颜色的荧光油墨涂层,通过第一联的书写发票联的大写金额为兰色反映,但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荧光红色反映。

三、新版建筑业、房地产业、广告业、联运业、水路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自2001年7月1日起开始启用。

现行的《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到期全部办理清理、缴销手续。

四、现行《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两种)仍继续保留使用。

五、相关问题管理规定
1、鉴于现行《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扣缴税款)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性,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票种由市局统一印制管理调整为由宣武地税局按自印发票管理,并对该票的使用与保管进行全面监督,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宣武地税局应严格依照税法有关规定与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部门重新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并监督其严格执行协议,确保应代征的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如发现代征单位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协议的执行,取消其代征资格。

如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对持有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或证书的施工企业领用或开具发票时,应督促其到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办理结算、发票事宜。

2、此次发票改革第二步调整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

3、新版发票的防伪特征和使用规定,依照京地税征[2001]3号文件相关的内容执行。

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对到期停止使用的《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必须进行盘库清理造册并按市局规定办理销毁手续;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尚未使用的发票办理缴销手续。

相关内容依照京地税征[2001]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5、本通知下发前,市局下发的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文件一律废止,改按本通知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