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管理制度(20190326223112)
见习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见习单位的见习管理,提高见习生的综合素质,保障见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见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见习生,是指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单位从事实习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见习生的选拔与录用第四条见习生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发布见习生招聘信息,明确见习岗位、人数、要求等;2.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材料;3. 单位组织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定;4. 单位确定见习生名单,并签订见习协议。
第五条见习生的录用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3. 符合见习岗位的专业要求;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见习工作。
第三章见习生的工作与待遇第六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应按照见习协议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完成见习任务。
第七条见习生的工作内容包括:1. 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2. 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见习任务;3. 参与部门日常工作和项目实施;4.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八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享受以下待遇:1. 见习工资:根据见习生的工作表现和见习协议规定,支付见习工资;2.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见习生缴纳社会保险;3. 工作餐:单位提供工作餐或餐费补贴;4. 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见习生的休息休假。
第四章见习生的考核与评价第九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单位应定期对见习生的学习、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条见习生的考核内容包括:1. 学习态度:是否认真参加培训,是否按时完成学习任务;2. 工作表现: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3. 团队合作:是否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是否积极参与团队活动;4. 个人素质:是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公司建立规范的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见习生管理,提高见习生培养质量,促进公司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见习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实习生等。
第三条见习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原则;(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四)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见习生选拔与入职第四条见习生选拔:(一)公司根据年度人才需求计划,制定见习生招聘计划;(二)通过校园招聘、社会招聘等渠道选拔优秀人才;(三)选拔过程中,注重应聘者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及潜力。
第五条见习生入职:(一)见习生经公司录用后,应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待遇等;(二)见习生入职前,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了解公司文化、规章制度等;(三)见习生入职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入职引导,帮助其尽快融入团队。
第三章见习生培养第六条见习生培养目标:(一)提高见习生专业能力,使其具备胜任岗位的基本素质;(二)培养见习生团队协作精神,增强其沟通能力;(三)提升见习生职业素养,使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七条见习生培养方式:(一)导师制:公司为每位见习生指定一名导师,负责对其工作、生活进行指导;(二)培训:公司定期组织见习生参加内部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三)实践:见习生在工作中参与实际项目,锻炼实际操作能力;(四)考核:公司对见习生进行定期考核,了解其成长情况。
第八条见习生考核:(一)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二)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三)考核结果作为见习生晋升、转正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见习期管理与转正第九条见习期管理:(一)见习期一般为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二)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表现不佳等情况,公司有权终止见习协议。
青年见习的管理制度

青年见习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年见习管理的程序和规定,保障青年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青年见习效果,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对青年见习生的招收、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青年见习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培训内容,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的学习和实践,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条公司将为青年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从而促进其全面发展,实现个人价值,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
第五条公司将为青年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从而促进其全面发展,实现个人价值,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
第六条公司将为青年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从而促进其全面发展,实现个人价值,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
第七条青年见习生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讲座、沙龙等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八条公司将加强对青年见习生的管理和指导,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协助他们解决在见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九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青年见习生管理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推动见习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青年见习生管理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推动见习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青年见习生管理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推动见习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青年见习生管理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推动见习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青年见习生管理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推动见习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招收与选拔第一节见习对象第十四条青年见习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至25周岁以下。
第十五条青年见习生应具备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有一定的学习和实践基础。
第十六条青年见习生应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和犯罪记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七条青年见习生应愿意接受公司的培训和指导,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
单位见习管理制度

单位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单位见习管理工作,提高见习生的素质和能力,激发他们的学习和创新潜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见习生的招聘1. 见习生的招聘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并依据单位的实际需要和专业要求。
2. 招聘对象为应届毕业生或在校学生,根据专业和学业成绩进行考核和选拔。
3. 招聘程序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设计和实施,确保招聘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第三章见习生的培训1. 见习生进入单位后,需进行一定周期的培训,包括岗位培训、业务培训和企业文化培训。
2. 岗位培训由导师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指导,培训内容包括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要点。
3. 业务培训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讲解,内容包括行业前沿技术、市场动态及企业业务流程。
4. 企业文化培训要求导师将企业的价值观、文化理念等传授给见习生,使其融入企业文化。
第四章见习生的实习1. 见习期一般为6个月至1年,根据不同专业和工种的要求进行调整。
2. 实习期间,见习生要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学习,虚心向导师请教,积极参与工作。
3. 实习期满,见习生需进行综合考核,合格者可转为正式员工,不合格者将予以解聘。
第五章导师制度1. 每位见习生在进入单位后,由导师进行指导,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2. 导师要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全面指导见习生的工作学习。
3. 导师与见习生要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价。
第六章见习生的待遇1. 见习生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和保险等。
2. 见习生在单位实习期间,单位要给予相应的关怀和帮助,确保其身心健康。
第七章见习生的保密1. 见习生在单位实习期间,要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
2.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见习生,单位有权予以解聘,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见习生的激励1. 针对见习生的优秀表现,单位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包括奖金、奖状和表彰等。
单位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单位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新入职的见习人员。
三、见习人员的选拔与录用1.见习人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2.见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2)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年龄一般在25周岁以下;(4)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见习期限与待遇1.见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见习人员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见习人员享受以下待遇:(1)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2)提供基本工资,具体金额根据见习人员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3)提供工作餐、住宿等福利;(4)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五、见习人员的管理与考核1.见习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2.见习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见习人员应接受单位安排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工作态度;(2)业务能力;(3)团队协作;(4)职业道德。
4.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见习人员将终止见习合同。
六、见习人员的转正1.见习期满,见习人员考核合格者,可转为正式员工。
2.转正程序如下:(1)见习人员向单位提出转正申请;(2)单位对见习人员进行综合评估;(3)单位批准见习人员转正。
七、附则1.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和增强就业见习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等提供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提供实践锻炼和就业指导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自愿的原则,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顺利就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见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加强指导,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就业见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教育、科技、财政、商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就业见习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岗位的数量、要求和期限。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
第九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协商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按时支付见习工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就业见习人员的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见习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就业见习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政策和支持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见习的投入,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给予一定数额的见习补贴。
学校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见习人员管理制度学校见习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见习人员的管理,确保见习人员安全、有效地参与见习工作,提高见习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见习人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中学生、大学生、教育实习生、职业培训学员等见习人员。
第三条见习人员管理工作包括招聘、分配、管理和评价等环节,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享受同样的权利和福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见习人员的招聘和选拔第五条学校每年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需要,确定见习人员的招聘计划,并将招聘计划向全体学生公示。
第六条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学习目标来选择参加见习,学校鼓励和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见习。
第七条见习人员的招聘方式包括网上报名、自荐和学校推荐等。
招聘程序公开、公正、公平。
第八条学校根据不同专业、岗位的需求,制定详细的招聘条件和要求。
如要求具备必要的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并经过专业考核和面试。
第九条学校根据招聘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参与人数,组织专家组或教师代表组成面试小组,进行面试评选。
第十条面试评选结果按照综合评分排序,并向校内学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内可以对结果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学生的面试得分和学术成绩、综合素质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入选见习人员名单。
第三章见习人员的分配和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将入选的见习人员按照所学专业和学习领域的需求进行分配,并在见习前召开见习人员管理培训会议,对见习流程、规则和注意事项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见习期间,见习人员要按照学校的安排和要求,认真参与见习工作,并接受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每学期进行定期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见习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成果和改进意见等。
第十五条学校将对见习人员的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见习人员本人,并将评价结果纳入见习人员的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对于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学校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并鼓励他们继续参与见习或提供就业机会。
单位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见习人员的管理,提高见习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接收的各类见习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实习生、志愿者、见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见习人员的管理职责、工作要求、考核评价和待遇保障,确保见习人员在本单位的见习期间能够得到良好的成长和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见习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部门负责见习人员的岗位安排、工作任务分配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见习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七条见习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二)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三)热爱本职工作,愿意接受见习培训。
第八条见习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一)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二)积极参与部门工作,服从领导安排,完成工作任务;(三)尊重同事,团结协作,共同进步;(四)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单位形象。
第四章考核评价第九条见习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
第十条平时考核由用人部门负责,主要考核见习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结业考核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主要考核见习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待遇保障第十三条见习人员在本单位见习期间,享有以下待遇:(一)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二)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讲座等活动;(三)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十四条见习人员在本单位见习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可优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见习人员违反本制度,情节轻微的,由用人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见习资格,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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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生的管理,提高学生专业技术
素质,为用人单位输送“纪律严明,素质优良,品行端正”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有关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上班制度
1.高校见习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进出
实习单位必须出示有关证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2.高校见习生进入工作场地前按实习公司要求穿戴好服装、
鞋帽等,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3.高校见习生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有事离岗需经班组长
或师傅批准,返回岗位应向班组或师傅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
4.高校见习生必须听从师傅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爱护设备,不乱动设备,不得无故损坏。
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师傅,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拆卸或启动设备,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5.爱护工具、量具,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所在岗位的设备
保养、做好高校见习生场地和工位的清洁卫生工作。
6.在工作场所内,不准嘻闹、奔跑和大声叫喊,上班不准串
岗,不准打瞌睡、干私活、看小说或参加非企业组织的其它活动。
7.尊重公司领导和师傅,听从安排,服从分配,安心本职工作,虚心求教,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操作技能,争取尽快达到顶
岗作业的要求。
8.严格遵守实习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情报泄露,维护实习公司利益。
二、考勤制度
1.学员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
2、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
三、其他事宜:
1、见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用人部门要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保密教育。
未经允许,实习生不得将接触到的公司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漏。
3、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实习生,
部门可随时取消实习资格,并报行政部备案。
4、除上班时间在我公司实习外,其他时间一切活动所发生
的一切事情与本公司无关。
5、见习结束后,有关部门对见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用书
面形式做出评价,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对在见习期间表现突出的员工可考虑让其转为试用期员工。
四、条件
1.年龄在16~25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
2.应届大专毕业生
3.符合公司见习职位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