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基金从业《私募股权》考点:募集流程及要求

基金从业《私募股权》考点:募集流程及要求2017基金从业《私募股权》考点:募集流程及要求导语: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特定对象的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大家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吧。
募集流程及要求(一)特定对象的确定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
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基金。
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三)基金风险揭示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在完成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五)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一定时间的投资冷静期(一般为24小时),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六)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回访过程中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私募股权融资-你不得不知道的一些风险和陷阱

私募股权融资,你不得不知道的一些风险和陷阱与其他融资手段相比,私募股权融资条件灵活、成本较低、针对性较强,是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熟悉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机构较少,适应私募股权投资活动所需要的财务和法律等专业机构相对匮乏,导致投资双方信息不对称,错失了好的投资机会。
1 私募股权融资是比较专业的领域,私募股权融资好比一把双刃剑.如果用好了,企业发展披荆斩棘,所向披靡;如果用不好,创业者有可能会被赶出局,鸠占鹊巢。
2 通过私募股权融资,可以帮助目标公司进行资源整合。
因为这些专业的投资机构,不仅能够给企业带来投资资金,还会带来额外的价值.比如,给企业带来销售渠道、技术支持资源等。
3 如果说公司投前估值2000万,那么私募机构投入500万,被投后的公司价值是2500万,投500万那可能会只占到20%的股权;如果投后估值2000万,那么私募机构投入500万,可能占股就会达到30%多,所以分清投前估值和投后估值,非常重要!4 私募股权投资是拿股权换资金,所以,我们要注意的一个法律风险就是-—防止企业控制权的丧失.以下为蔡世军先生分享内容:各位企业家朋友,晚上好!非常荣幸,能够和大家就私募股权融资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话题,有三个原因:一;民营企业要发展、了解并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是必不可少的。
二;现在实体经济发展非常艰难,以民营企业的身份和特点,很难从银行拿到贷款,所以股权融资就是一条可以考虑的途径。
三;股权融资的过程中,私募股权融资是比较专业的领域,私募股权融资好比一把双刃剑。
如果用好了,企业发展披荆斩棘,所向披靡;如果用不好,创业者有可能会被赶出局,鸠占鹊巢。
私募股权融资是一个很大的话题。
今天只能摘要的进行交流,沟通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什么是私募股权融资?有什么特点?第二,公司进行私募股权融资的原因?(私募股权融资有什么好处?)第三、私募股权融资的流程。
第四、企业家朋友面对私募股权融资的一些常见风险的防控。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郑大商学院李长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私募股权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方式,而私募股权投资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宠儿,正在如火如荼的发展,然而,我国从上世纪80、90年代开始出现又国外传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开始至今,在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支持的同时,也露出了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将从我国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客观剖析我国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关的建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涵义以及运作模式(一)私募观其投资基金的涵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PE,指以公开的方式募集的资本,以盈利为目的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又专门负责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包括对处于种子阶段、初创期、发展期、扩张期、成熟期时期时企业所做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风险投资(VC)、发展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以及其他上市后私募投资、不良债权等。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包含了两个方面,即私募设立和募集设立,1、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方式一般有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三种。
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的出资人时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是基金投人以合人的身份参与基金的设立,依法享有伙企业的财产权,基金管理人通常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出现,代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在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投资人的身份是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由于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避免了重复纳税,又有利于出资和管理的分离,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通常采用有限合伙制。
私募基金募集的运作流程及法规解析

私募基金募集的运作流程及法规解析随着资本市场的壮大和投资者对金融投资需求的不断提高,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高收益和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备受关注。
而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规范私募基金的发展,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来规范私募基金募集的运作流程。
本文将就此进行深入探讨。
一、私募基金募集的运作流程1、准备工作私募基金募集前,首先需要完成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包括基金经理的组建,基金合同的起草与签署,基金会计与审查员的聘请,以及基金的认证、备案等工作。
2、定位和募集目标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需要在清晰的目标下进行。
投资策略、定位、风险收益比、投资标的、投资期限等都需要在募集前明确。
同时,目标投资者也需要被明确定义,以便后续的市场宣传和募集。
3、募集宣传私募基金的募集宣传主要包括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书的编制、基金介绍材料、路演等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宣传时要遵循法律法规,标明风险提示,并对投资者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
4、投资者审核私募基金在募集过程中需要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
特别是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对投资者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并保持相应记录。
5、基金募集私募基金的募集可分为私募基金募集申报、募集期、认购、托管等阶段。
其中,募集期限为不超过半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半年期限内进行多次募集。
6、成立和备案私募基金募集结束后,需要完成基金的认证和备案工作,包括基金备案申请、主管部门审查等,甚至可能需要公示等工作。
最终依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成私募基金的成立。
二、部分私募基金管理法规解析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7月份起开始实施,是目前我国对私募基金市场的重要管理和监管法规之一,内容主要涵盖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投资、运营、信息披露等方面。
其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制度要求,包括资格要求、从业年限要求、业务能力评估要求等。
私募投资的主要风险有哪些

私募投资的主要风险有哪些一、法律地位风险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
二、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
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三、操作风险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
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如下方面:1、所有由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著作权、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2、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者、独立承包商、雇员的名单清单和有关雇佣开发协议文件;3、为了保证专有性秘密而不申请专利的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4、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国内注册证明、省的注册证明和国外注册证明;5、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的文件;6、正处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识产权的文件;7、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知识产权的文件;8、申请撤消、反对、重新审查己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文件;9、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10、其他影响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者其他目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
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天地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张晓飞 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摘要: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投资工具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亦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要想使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就必须首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总结和分析,然后再有的放矢地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发展;问题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251-02虽然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存在大大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而对问题的分析和把握,恰恰是进一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
为了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拟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番梳理和分析。
一、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PE发展缺乏有效制度支撑虽然我国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也出台了《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撑。
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都是近些年完成的,一些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这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中面临的工商、税务、金融等方面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仍然是无序和混乱的,缺乏一个统一而且具体的制度支持,缺少良性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探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与建议

探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与建议【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但面临着诸多问题。
其中包括资金来源渠道受限、风险管理不足、退出机制不完善和信息披露不透明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加强风险管理、健全退出机制以及加强信息披露。
这些建议有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好地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解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方应加强合作,共同解决问题,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问题、建议、资金来源、风险管理、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发展现状、研究目的、意义、合作、共同努力、解决问题。
1. 引言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专注于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旨在通过参与公司管理、提供战略指导和资源整合等方式,帮助投资企业实现增长和价值创造,从而获取投资回报。
与公开市场上的股权投资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更长的投资期限和更高的投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特定形式的投资基金,其投资策略和目标与股权投资相关,且通过私募方式进行募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是一种投资工具,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投资渠道,帮助他们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具有一定风险和长期投资特性的投资工具,旨在通过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实现资本增值和投资回报。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力量。
1.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专门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是中国资本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人选择通过私募股权投资来获取更高的回报。
私募股权基金账务处理

私募股权基金账务处理私募股权基金账务处理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资金、投资、利润分配等操作进行全面管理和记录的过程。
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性以及其在金融领域的敏感性,对其账务处理的要求也相对较高。
本文将从私募股权基金账务处理的基本流程、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私募股权基金账务处理的基本流程私募股权基金账务处理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三个环节:资金募集与管理、投资运作和利润分配。
1. 资金募集与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募集是其运作的重点,资金的募集和管理是账务处理的第一步。
在资金募集阶段,需要建立投资者账户并记录其投资金额、转账情况等信息,定期向投资者发送账户状态报告。
资金管理方面,需要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系统,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利用效率,并定期进行资金汇总和结算。
2. 投资运作私募股权基金账务处理的核心环节是投资运作,包括资金投向的决策、投资组合的管理和关联交易的处理。
在这一环节,需要对投资交易进行记录和确认,包括交易的对象、金额、日期和交易对手等方面的信息,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还需要对投资标的进行估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纳入账务处理。
3. 利润分配私募股权基金的利润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利润的分配也是账务处理的重要环节。
在利润分配阶段,需要根据基金合同规定进行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并及时向投资者发送收益报告及分配款项。
需要建立利润分配的记录和归档制度,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二、私募股权基金账务处理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在私募股权基金账务处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如数据不一致、账目错漏、相关交易信息处理不及时等。
对于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 建立健全的账务处理流程和制度,确保数据录入、核对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引入专业的账务处理系统和技术工具,以提高账务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和效率。
3. 加强内部控制,对相关交易信息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账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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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
募集,即资金募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最关键的一环,如不能募集到计划内的资金,则基金下一步的工作根本没有办法开展。
2007年6月1日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所确立的有限合伙制度,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提供了法律上的充分依据,因此,作为普通合伙人(下称GP)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如何向有限合伙人(下称LP)进行有效资金募集,GP和LP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等事项,都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基金募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非法集资问题
2009年红鼎创投刘晓人因无力偿还民间集资被迫向警方自首,后被判死刑。
同样是2009年,上海汇乐创投黄浩因涉嫌非法集资最终被判无期。
这两起案件的先后发生,给创投界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内都产生很大的震慑力,许多人开始思索基金如何进行有效的资金募集而又不触碰法律上关于非法集资的红线,这也是笔者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多的问题。
之前业内对防止非法集资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募集人数不能超过200人,否则会构成公开发行;二是不能承诺固定收益,否则很有可能触线。
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做了明确规定: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同时司法解释要求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实践中,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并不是很难的事情,所以许多人在第二个构成要件上做文章,认为只要不采用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即可避免触碰非法集资红线,也有的人认为媒体、传单和手机短信肯定不能再用,但推介会仍可以适当进行,不过推介会只能进行知识普及和熟稔潜在LP,会后再私下联系商讨出资事宜。
严格说来,笔者更赞成上述前一种观点,后一种观点是玩弄文字游戏,有打擦边球的嫌疑。
最高院司法解释已明确禁止采用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推介会上尽管不涉及具体的出资行为,但其仍构成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宣传方式,因此采用推介会这种方式时,应当慎而又慎,能不
用则尽量不用;再者,要适当提高LP的合格度,严格控制人数,即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五十人上限,对单个的LP,其出资按规定最低不能低于100万元。
做到上述两点,基金募集过程中基本可以远离非法集资风险。
二、管理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费计提比例问题,是有限合伙协议(下称称LPA)中的必备条款。
实践中,很多LP对PE行业并不是太了解,就GP提到的管理费计提,往往纠结很长时间。
因为实践中GP通常是以基金管理公司的身份(也有是基金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但其背后实际都受GP控制)在这里仅对行业常规及惯例做以介绍。
管理费用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GP向LP收取的费用,一般用来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开销,诸如公司注册费用、办公场所租赁费用、人员工资、差旅费用等,对基金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
对于管理费的计提比例,行业常规一般是LP总出资金额的2%,另外也有一些随时间递增或递减的安排,如在开始的1—2年内管理费为2%,随后几年按实际投资金额2%计提管理费或者逐渐降至1.5%等。
另外,也存在管理费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规模的下降而递减的安排。
通常,决定管理费计提比例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基金的规模及类型、聘用的人员、租用办公室的地点及规模、基金存续期的长短等。
最主要的还是取决于双方在LPA中的约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基金的运营中,除了一些日常开销通过管理费用支付外,GP还会产生一些费用,通常这些费用由LP来承担,主要包括: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聘请审计师的费用、向LP定期汇报基金表现而产生的开支、向中介机构支付投资项目的中介费用等。
不过,现在绝大多数GP和LP都会商定,将产生的这些费用全部计入投资成本,待最终收益分配时再进行相应扣除。
三、投资回报分配
投资回报如何进行分配,这恐怕是LP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了,实践中面对GP设计的纷繁复杂的投资回报分配条款,LP往往是头痛不已。
这里重点从两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以阐述:
首先谈投资回报的分配时间,这也是LPA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但实践中许多人对此条款往往忽略不谈,甚至是想当然。
不同的分配时间对GP和LP的切身利益都有很重要的影响。
目前,PE业内流行的投资回报分配时间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在每个投资项目产生回报后立即进行分配(又称ByDeal),即在每个投资的项目退出后,就该项目投资回报所得在GP和LP之间按LPA协议约定直接进行分配。
这种分配方式对GP较为有利,在这种分配时间点下,GP的总回报可能大于LPA中通常约定的总投资回报的20%。
另一种是还本后分配(又称ByFund),即LP收回投资成本(或者说投资成本加优先回报)之后才开始分配投资回报给GP。
这样的分配时间点对LP相对较为有利,在这种分配方式下,LP往往会要求会对优先回报提出一定的要求。
实践中如采用ByDeal进行分配时,LP有时还会就特别项目产生的损失,或者GP获得的高于预先约定的总投资回报分成比例的部分要求进行回拨,又称“利润回拨”机制。
通常是在第一个投资项目推出后,GP应将其分配的投资回报的20%回拨,即和LP设一共管账户,等第二个投资项目退出时,如第二个项目是盈利的,则GP原留存的20%直接划转GP名下,再按第二个投资项目分配投资回报所得20%进行留存;如第二个项目是亏损的,则用GP原留存的20%直接弥补第二个项目上的损失,但仍以该留存的20%为限。
其次谈投资回报的具体分配方式。
投资回报(又称Carry)必须是在GP和LP 之间进行的分配,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做法是将基金投资的净资本利得的20%分配给GP,余下的80%分配给LP。
但PE实践中,作为出资人的LP往往会要求一定的优先回报,即投资回报分配时,LP先要取回投资成本和一定的优先回报,这类优先回报率通常是6——8%。
在LP提出优先回报要求后,GP通常也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LP取得优先回报后,剩余投资回报分配时,GP可以要求超出通常20%的比例,可以是25%,甚至是30%;一种是在LP先取得6——8%的优先回报后,GP可直接取得LP所领取的优先回报的1/4,此后双方再就剩余投资回报按LPA约定执行。
四、利益冲突机制
LPA中的利益冲突机制主要源于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通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具体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践当中,有的GP往往管理的不只是一支基金,他既可能同时或者先后发起几支不同的基金,也可能受不同基金委托而管理几支不同的基金,这样一来,其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如何能最大程度上保证切实从LP的利益出发,优先保证这些LP的利益?这也是实践中LP们很关注的一个话题。
PE在我国来说,是个较新生事物,因此,熟知其内部运行规则并具有良好判断能力和投资眼光的GP,尚属极度缺乏,故不可能去要求GP只能管理这一支基金。
但是,出于对LP的利益的保护,双方可约定GP在另行发起设立或者受托管理别的基金时,一方面可对其管理的基金的总的数量作出限制,比如说最多只能管理3家,另一方面对其可能发起设立或者受托管理的基金,与本基金必须在规模上、投资地域、产业、投资阶段上等进行区别开来。
另外,LP还可以要求GP定期如实披露不同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安全港原则
安全港原则则主要源于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践中,由于作为出资人的LP还不很成熟,他们实际出资了往往要求在投资过程中有一定的话语权,没有话语权他们不放心,尽管有GP的定期汇报,但仍然是放心不下,非要参与不可。
GP为了照顾LP情绪,往往会在其内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决会)中给LP设置一定的席位,并赋予其一定的表决权。
由于LP缺乏一定的专业性,其投票表决往往会导致投决会议而不绝,直接降低效率,又或者其强令GP投资他自己看好的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往往以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安全港原则”来作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但事实上,LP在投决会上的种种行径,能否致使GP 们直接免责?答案是不好说。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必须与第三方达成交易,也必须造成实际损失,这是安全港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如要等到实际损失再依此来分担责任,势必是双输局面。
因此,在有LP参加投决会前提下,如何保证投决会决议效率而同时又不受LP意志干扰呢?实践中不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做法值得借鉴:首先他们给参加投决会的LP设置一定的门槛,可通过实际出资额的大小来划分,控制进入投决会的LP的数量;其次,投决会表决时,允许LP享有表决权,但决不能赋予LP一票否决权,这样基本可以保证投决会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