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价标准.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一、概述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全面、科学、客观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以衡量各地区义务教育发展情况,并为改进和优化义务教育提供指导。
二、评估指标⒈学校基础设施(1)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室等设施的数量和质量。
(2)运动场地:评估学校的运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包括操场、篮球场、田径场等。
(3)生活设施:评估学校是否提供饭堂、宿舍、洗手间等生活设施。
⒉师资力量(1)教师数量:评估学校教师的数量是否足够,是否能满足学生的教育需求。
(2)教师素质:评估教师的学历、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等方面。
(3)教师培训:评估学校是否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⒊学生素质(1)学生数量:评估学校学生的数量是否合理,是否超过学校所能承载的范围。
(2)学生学业成绩:评估学校学生的学业成绩,包括各科成绩和升学率等。
(3)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情况,包括文化素质、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⒋教育公平(1)教育资源分配:评估学区内不同学校之间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情况。
(2)教育质量差异:评估学区内不同学校之间教育质量的差异情况,是否存在贫富差距过大现象。
(3)民族和地区差异:评估不同民族和地区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情况。
⒌家庭教育支持(1)家庭教育环境:评估学生家庭教育环境的良好程度,包括家庭教育资源和教育方式等。
(2)家长参与程度:评估家长对孩子学业和学校活动的参与程度,是否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
(3)家庭教育指导:评估学校是否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长正确引导孩子的成长。
三、评估方法评估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数据统计分析等。
四、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对各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情况进行分级和排名,为改进和优化义务教育提供参考依据。
附件:⒉评估数据统计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义务教育:指国家规定的必须受教育的阶段,一般为小学和初中阶段。
最新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标准资料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政府保障程度评估
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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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标准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标准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国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评估标准。
第二条本评估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县(市、区),旨在评估各地县(市、区)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情况。
第三条评估标准主要包括教育资源配置、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公平和教育管理四个方面。
第二章教育资源配置第四条教育资源配置要合理,包括师资、教育设施、教育经费和教育用品等。
第五条师资配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包括教师数量、师资素质和师生比例等。
第六条教育设施要满足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需要,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地和宿舍等。
第七条教育经费要保障合理,包括教育经费来源、分配和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教育用品要充足,包括教学教材、实验器材、辅助教具和计算机设备等。
第三章教育质量保障第九条教育质量保障要全面,包括学生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和综合素质等。
第十条学生学业水平要达到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包括学科成绩、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等。
第十一条学生身心健康要得到有效保障,包括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等。
第十二条学生综合素质要全面提升,包括艺术教育、体育教育和社会实践等。
第四章教育公平第十三条教育公平要体现在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机会均衡上。
第十四条教育机会要均等,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等。
第十五条教育机会要均衡,包括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和学校差距等。
第五章教育管理第十六条教育管理要规范和有效,包括教育规划、课程设置和考核评价等。
第十七条教育规划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包括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改革规划等。
第十八条课程设置要科学合理,包括学科设置、选修课程和综合实践等。
第十九条考核评价要科学公正,包括学业考核、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等。
第六章附件本评估标准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1至附件5.附件 1:教育资源配置评估表附件 2:教育质量保障评估表附件 3:教育公平评估表附件 4:教育管理评估表附件 5:其他相关附件附件 6: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详细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内容、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考试评价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考试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浙教办基〔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考试评价管理的通知浙教办基〔2024〕8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和“双减”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评价观念,发挥评价的育人功能,完善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以及浙江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印发的《浙江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浙教基〔2019〕8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区域和学校组织过程性、阶段性考试评价(不包括中考)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考试评价体系(一)正确把握考试评价功能。
评价指通过对学生学业成绩、行为和态度的测量分析,以促进学生学习与成长的方法,包括课堂测验、平时考试、评语、等级等多样方式。
考试是测量学生学业水平的主要评价方式,包含实验操作,口试与笔试,开卷考试与闭卷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毕业考试、升学考试等形式。
必要的考试与评价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提升教育质量等功能。
义务教育阶段要减少考试频次,淡化考试的甄别、选拔功能,突出考试的诊断、激励和改进作用;除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其他考试只是阶段性的评价诊断,不具有甄别和选拔功能。
(二)优化考试评价体系。
树立全面发展的教育质量观和科学的教育评价观,遵循学段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完善面向全体学生、基于课程标准、体现素养导向、强化过程实践、促进学生主动学习与自我教育的考试评价体系,完善学习过程评价和考试结果评价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区)评估标准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区)评估标准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区)评估标准1.教育发展情况评估1.1 基础设施建设评估a. 学校数量与分布评估b. 学校硬件条件评估c. 学校软件条件评估1.2 教学质量评估a. 教师队伍评估b. 教师培训与发展评估c. 教学资源评估1.3 学生学习环境评估a. 学生人数与班额评估b. 学生教育资源利用评估c. 学生安全与健康评估2.教育公平评估2.1 学校招生机制评估a. 招生政策评估b. 招生程序评估c. 学校录取方式评估2.2 教育资源分配评估a. 资源分配政策评估b. 资源投入与使用评估c. 资源公开透明度评估2.3 学生平等机会评估a. 学生入学机会评估b. 学生教育机会评估c. 学生发展空间评估3.教育改革创新评估3.1 教育改革政策评估a. 教育改革目标评估b. 教育改革措施评估c. 教育改革成效评估3.2 教育创新实践评估a. 学校教育模式评估b. 教学方法与手段评估c. 教育信息化评估4.评估结果分析与总结4.1 评估数据分析4.2 评估结果解读4.3 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5.附件附件1: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报告附件2:教师队伍情况报告附件3:学生学习环境评估报告附件4:学校招生机制评估报告附件5:教育资源分配评估报告附件6:学生平等机会评估报告附件7:教育改革创新评估报告6.法律名词及注释6.1 义务教育: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受到法律保障的全体公民接受的最基本的教育阶段。
6.2 优质教育:具有良好教育水平和质量,能够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的教育。
6.3 均衡发展:保证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群体的教育资源平等、公平、有序地分配和利用。
6.4 评估标准:用来评价教育质量和效果的具体指标和要求的准则和标准。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区)评估标准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区)评估标准[正文]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校基本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素质发展、家校合作、教育资源配置、教育管理等。
一、学校基本建设1.1 校舍面积及设施:校舍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各项设施齐全,且保持完好。
1.2 环境卫生:学校周边环境整洁,校园内卫生管理良好。
1.3 安全设施:学校配备完备的安全设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1.4 学校功能完善:学校设有图书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功能室,并正常使用。
1.5 校园美化及文化活动:校园环境美化工作有效开展,并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
二、教师队伍建设2.1 教师配备及师资力量:学校教师编制齐全,具备相应专业及教学能力。
2.2 教师队伍稳定性:教师流动率低,有稳定的教师队伍。
2.3 师德师风:教师具备高尚的师德,严守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2.4 培训与发展:学校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教育教学质量3.1 教学质量评估:学校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监控教学质量。
3.2 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学计划按时执行,并能满足学生需求。
3.3 教学方法及手段:学校教师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3.4 课程设置:学校课程设置科学合理,符合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
四、学生素质发展4.1 学习态度及习惯:学生具备良好的学习态度和习惯,积极主动学习。
4.2 综合素质评价:学校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全面了解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4.3 心理健康教育:学校重视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4.4 兴趣特长培养: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兴趣特长,开展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
五、家校合作5.1 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定期组织家长会,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5.2 家校沟通渠道:学校与家长保持密切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家校沟通渠道。
5.3 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活动:学校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和各类活动。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一:评估目的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评估,旨在全面了解各地区教育资源的分配情况,发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保障每个孩子都能获得良好的教育。
二:评估内容1. 教育资源配置评估a. 学校数量评估:评估各地区学校数量是否与学生人数相匹配,是否存在学校数量不足或过剩的情况。
b. 师资队伍评估:评估各地区的教师数量与质量,包括教师岗位设置、教师资质、教师培训等情况。
c. 教育设施评估:评估各地区的教育设施建设情况,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设施的数量和质量。
d. 教育经费评估:评估各地区的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包括教育经费占GDP比例、教育经费分配情况等。
2. 教育质量评估a. 学生学业水平评估: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包括考试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
b. 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评估各地区的教学质量,包括师生互动、教学方法、学校课程设置等。
c. 学生综合素质评估:评估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情况,包括体育、艺术、科技、创新等方面。
3. 教育公平评估a. 区域差异评估:评估不同地区之间的教育资源分配差异情况,包括城乡差异、东西部差异等。
b. 家庭背景评估:评估各地区不同家庭背景学生接受教育资源的公平性,包括农村家庭、贫困家庭等。
4. 评估方法a. 统计分析法:通过对各项指标进行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得出评估结果。
b. 调查问卷法:通过设计问卷,开展对教师、学生和家长的调查,了解他们对教育资源分配的认知和满意度。
c. 实地考察法:通过实地考察学校、教育设施等情况,获取直观、真实的评估数据。
5. 评估结果与改进措施a. 提出评估结果:总结评估结果,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b. 提出改进措施:针对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调整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育公平性等。
附件:1. 调查问卷模板2. 相关数据统计表格3. 实地考察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义务教育: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教育阶段,在中国为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标准

学
校
标
准
化
建
设
10分
B4
布局调整
(6分)
C10按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布局。(6分)
查有关规划。1.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明确永久性保留学校、过渡性保留学校和撤并学校,经县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印发(3分)。2.稳步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新建学校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3分)。☆经核实,薄弱学校改造工作未完成,中小学生标准课桌椅配备率、标准食堂配备率和寄宿制学校一生一铺及宿舍楼内洗浴、如厕率未达到100%的,暂缓通过评估验收,待整改后复核确认。
C2县(市、区)政府实行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城乡中小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中小学安全管理制度。(2分)
查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相关档案:1.县(市、区)政府成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1分)。2.建立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中小学安全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周边环境和治安状况良好,校园校车安全(1分)。
B11
教育质量(12分)
C21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择校”问题明显改善。(4分)
查文件、统计报表。1.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100%(1分);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3%(1分)。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每所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公布招生人数(1分),择校问题明显改善(1分)。
C22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计划。(3分)
C15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围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创新教师队伍建设活动载体。(5分)
查有关文件、实施方案、“比教学、访万家”工作评价方案、教师家访手记等。1.“比教学、访万家”工作实现三个100%的目标(3分)。2.建立“比教学、访万家”工作考核评价体系(1分)。3.“比教学、访万家”工作评优指标向农村倾斜(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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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教师交流机制
建立校长、教师流动机制。实行校长、教师合理有序交流,新聘任的校长和高级职称教师以及名师至少具有两所学校工作经历,农村教师工作生活待遇不断改善。符合要求的为达标,认真落实各项“减负”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切实遵守6项严格规定,建有6项工作制度。做得好的为达标,做得比较好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B2
部门职责明确
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土地、人力社保、公安、教育和镇(乡、街)政府等责任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制,依法履行教育职责。都建立目标责任制,并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办公室
B3
经费保障
近三年生均教育事业费、生均日常公用经费逐步提高,按规定保障城乡学校教师的培训经费,学校维修经费进预算。符合上述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计财科
B4
资源保障
有与城乡建设规划匹配的城乡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中有城乡教育设施布局篇章,建立学校(幼儿园)建设与居住区建设相配套的制度,并依规划和依国家、地方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学校网点布局合理,班额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符合上述要求的为达标;有低于10%的班级班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上限,其他都达到要求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教育二科
B11
扶持困难家庭学生机制
对困难家庭学生做到按规定标准做到“应助尽助”。符合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计财科、教育二科
B12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保障机制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要求得到满足,且义务教育段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达85%以上,民办民工子弟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标准。符合要求的为达标,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达到75%以上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计财科、教育二科
A2
均衡发展机制建设情况
B5
学校帮扶机制
建立帮助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城乡学校互助制度,通过教育集团、结对帮扶等形式缩小校际之间差距。符合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教育二科
B6
合理的招生机制
有完善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政策措施,择校率控制在5%以下或逐年明显下降,没有发生择校乱收费现象;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措施有力。符合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浙江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内容
责任科室
A1
责任落实情况
B1
政府职责落实
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步骤、措施明确,纳入区域教育发展的规划。符合上述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办公室、教育二科
教育二科
教育二科、督导科
B9
扶持民办学校机制
积极鼓励支持民办学校规范发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建有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制度。符合要求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教育二科、政工科、计财科
B10
保障“三残”儿童普遍接受义务教育的机制
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体系,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基本达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按规定建立培智学校,或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部(班),建有随班就读保障体系,合理配置资源教室;按规定配备特殊教育师资;教育经费达到规定要求。做得好的为达标,做得比较好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