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营改增建筑业简易征收的三件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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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简易计税办法最新

工程施工简易计税办法最新

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不断优化和调整,工程施工行业在增值税改革后也迎来了新的计税方式。

简易计税办法作为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为广大建筑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本文将对工程施工简易计税办法的最新政策进行解读。

一、简易计税办法的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1.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简易计税办法的税率简易计税办法的征收率为3%。

对于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申报1. 一般纳税人发生简易计税办法的业务,应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2. 一般纳税人发生简易计税办法的业务,应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并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四、简易计税办法的进项税额抵扣简易计税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简易计税办法的业务,其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五、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期限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期限与一般计税办法相同,即按月申报纳税。

总结工程施工简易计税办法的最新政策,为广大建筑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

建筑企业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合理选择适用范围,确保合规纳税。

营改增建筑工程

营改增建筑工程

营改增建筑工程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政策,从2017年开始,建筑工程领域实施了营改增税制改革。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一种税种,并对相应的政策进行调整。

营改增建筑工程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不再缴纳营业税,而是按照增值税的税率进行缴纳。

这一改革使得纳税方式更加统一,减少了企业税负。

其次,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企业的发票管理也进行了调整。

在原来的营业税时代,建筑工程企业需要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

而营改增后,只需要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再次,营改增还对建筑工程的税务登记进行了规范。

企业需要按照新的税收政策进行登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最后,营改增建筑工程还对建筑材料的进项税额抵扣进行了调整。

企业需要按照新的政策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以确保税务合规。

综上所述,营改增建筑工程是国家税务部门为了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而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这一改革,可以提高企业的税收透明度,简化办税流程,促进经济发展。

建筑企业的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

建筑企业的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

建筑企业的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编者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部分业务既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不能改变。

但是,有几种业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呢?现与各位老师讨论如下。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部分业务既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不能改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有3种业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纳税。

换言之,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有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1.老项目。

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甲供项目。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清包项目。

清包项目,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简易计税方法并非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而是区别于一般计税方法不同的计税方法。

因此,以上3项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在建筑企业,是建筑企业的自主权,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也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重点并不在于交了多少税,而在于实际上如何影响利润。

纳税人必须明白增值税直接影响收入和成本。

因此,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增值税问题,而是交易的价格问题。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思考: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发生老项目、甲供项目和清包项目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更有利,如何选择。

工程服务简易征收的情况说明

工程服务简易征收的情况说明

1.建筑工程中税务问题(简易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一、同一县(市、区)的情况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简称36号文附件)2第一之(三)之9条一是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是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是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跨县(市、区)的情况处理。

36号文附件2第一之(七)之4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税眼看世界2018-07-29 09:16:45一、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1.老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之前2.甲供工程。

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清包工。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注意:是否简易计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非强制性规定。

二、一般计税规定1.销售额:全额计税。

2.税率:10%。

3.跨地级市预缴。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即[(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2%。

4.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简易计税规定1.销售额:差额计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2.征收率:3%。

3.跨地级市预缴。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即[(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3%。

4.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事项1. 关于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的预收的异地工程款在5月1日以后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

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收到异地工程预收款,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按11%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后,采用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18年5月1日以后该工程项目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于11%税率已转换为10%,是否需要对4月预收款按10%税率价税分离后,按照2%预征率重新计算预缴税款,并补足差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工程施工如何简易征收

工程施工如何简易征收

工程施工如何简易征收在我国,工程施工的税收管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简化税收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我国税收政策规定,一些符合条件的建筑项目可以适用简易征收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如何进行简易征收。

一、简易征收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简易征收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建筑项目实行简化的税收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合同金额较小、工程周期较短、施工工艺简单的建筑项目。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清包工方式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简易征收的计税方法1.销售额的确定。

适用简易征收的建筑项目,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税率的确定。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适用简易征收的建筑项目税率为3%。

3.税款的计算。

税款=销售额×税率。

4.纳税申报。

适用简易征收的建筑项目,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简易征收的优点1.简化税收程序。

简易征收方式避免了复杂的税收计算和申报程序,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2.减轻企业负担。

简易征收方式减少了企业的税收成本,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进行生产经营。

3.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简易征收方式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建筑项目的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四、注意事项1.企业应充分了解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适用简易征收。

2.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确保税收合规。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2017—03—29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要实现建造合同准则与财会〔2016〕22号文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成本归集、验工计价、资金收付、收入成本确认等环节如何体现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二是要实现增值税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不同计税方法、异地预缴税款、税会差异如何在会计上进行协调和反映;三是要实现会计处理与分级管理模式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同一纳税主体内不同会计主体核算的分工以及税款的结转。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将分若干专题进行讨论,今天先谈谈简易计税项目。

一、税收政策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清包工项目以及甲供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总分包差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建筑服务发生地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发生纳税义务时,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规定的方法预缴税款及其附加.理解以上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说的是纳税人范围之内的总分包差,而不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可以综合扣除的.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说的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异地预缴税款时,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一点是异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分包单位发票的备注栏、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资料实现的。

三是异地已预缴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是不分工程项目,不分计税方法,甚至不分业务类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预缴的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人范围内综合抵减其当期所有应纳税额。

例 1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属甲、乙、丙三个工程项目,均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中甲、乙项目为本地项目,丙项目为异地项目.2017年3月,甲项目自业主收款206万元,付分包款103万元;乙项目自业主收款309万元,付分包款412万元;丙项目自业主收款515万元,付分包款412万元,总包收款已向业主开具普通发票,分包付款均已取得合规发票.丙项目预缴税款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A公司4月申报期申报时,填写附列资料(三),实现在公司范围内的分包差额综合扣除:填写附列资料(一),相关数据与附列资料(三)相对应:填写附列资料(四),实现异地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最后填写主表:本例中,A公司三个简易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为3万元,其所属丙项目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也是3万元,4月申报时,应补税额为零,无需缴纳。

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方法全攻略,业务内容、开票、税率政策一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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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方法全攻略,业务内容、开票、税率政策一表知!第一篇: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方法全攻略,业务内容、开票、税率政策一表知!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其中征收率和征收方式较为特殊的业务有以下几种: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具体项目详见下表: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原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的简易征收项目有: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解读】本条所称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或5%。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5%)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解读】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必须先将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

本条具体规定了简易计税方法中如何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和一般计税方法相同,简易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

如:某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含税销售额为206万元,在计算时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206万元÷(1+3%)=200万元,则增值税应纳税额=200万元×3%=6万元。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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